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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对低碳经济转型的探析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碳关税”则是采取关税手段限制他国产品进入本国,与自由贸易相对立。要通过国际谈判、协商和协调,将气候变化和征收进口“碳关税”作为不同领域的问题分别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为有利的发展时机与发展空间。

碳关税对低碳经济转型的探析

二、碳关税

2009年4月2日的G20峰会上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目的是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包括的“碳关税”条款,即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开始实施。美国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其一,提高本国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中、印等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在节能环保领域新能源领域抢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

其二,维护其国家经济利益。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可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并迫使该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降价,美国将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口,获得更大利益。

其三,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承担减排成本和费用。

其四,有利于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增强谈判筹码。目前针对2013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的国际谈判,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美国征收“碳关税”不仅可改变自己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而且很可能会以此为由要求我国对外承诺减排量

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碳排放限额与贸易法案,未来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此前提出,如果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不能达成协议,将考虑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2009年7月24日在瑞典举行的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拒绝了法国有关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提议。欧盟轮值主席国瑞典的环境大臣卡尔格伦呼吁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拒绝有关征收“碳关税”的提议。他说,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只会使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相关谈判更加难以达成一致。德国政府代表认为,征收“碳关税”是一种新形式的“生态帝国主义”,此举将会发出错误的信息。他表示,征收“碳关税”有可能让发展中国家感到发达国家正在关闭其市场,这是发展中国家一直担心的问题。印度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均对征收“碳关税”提议表示强烈反对,并认为,“碳关税”只是发达国家为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寻找的一个借口,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征收“碳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严重伤害。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2009年7月初明确表示,这种做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征收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最大,我国的不少出口商品都是高能耗产品,这将会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严重打击,我国的绝大多数出口货品就失去了竞争力。美国的理由是,如果其他国家没有设置碳排放成本,那么美国的制造业将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因此美国将不得不采用关税的方式来抵消这一成本,并用“碳关税”这个冠冕堂皇的环保理由来实施贸易保护措施。

事实上,“碳关税”并不能解决全球变暖问题,反而将严重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一)征收“碳关税”违背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www.xing528.com)

WTO条款明确规定,任一缔约国的政府措施,应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输入货品给予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而“碳关税”则是采取关税手段限制他国产品进入本国,与自由贸易相对立。“碳关税”也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碳关税”的实施将使各国关税结构变得非常复杂,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国际贸易战。

(二)“碳关税”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京都议定书》在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确定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达国家本应承担更大责任。征收“碳关税”,则意味着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实施相同的减排标准,只讲“共同”,无视“区别”。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是有明确区别的。

(三)征收“碳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极大打击,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平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发达国家已经经历的重工业化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自然较高。发达国家已经完成该阶段,并向发展中国家大量转移高耗能、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制造业。发展中国家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过程中,能耗增加,由于技术水平低下和成本因素,节能减排压力很大。征收“碳关税”将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传统优势和成本优势,降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严格的减排标准也是一种技术性歧视。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起点不同,征收“碳关税”将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更加趋于复杂化,不利于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四)当前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复苏,有可能引发新一轮国际贸易战

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时期,对能源的需求正在增加,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将成为制约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障碍。因此,披着环境保护和公平贸易华丽外衣的“碳关税”,本质上是绿色贸易壁垒新的表现形式,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再度延伸。

对我国而言,一方面要坚持《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坚决予以反对。要通过国际谈判、协商和协调,将气候变化和征收进口“碳关税”作为不同领域的问题分别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为有利的发展时机与发展空间。并通过加强与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沟通、协商和谈判,使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成为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动参与者、制定者,维护国家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节能减排进程,引导企业强化绿色生产意识和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与国际社会积极协作,特别是加强在发展清洁能源和提高能效方面的全面合作,积极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共同实现全球减排目标,为全球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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