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选择题命制重点)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过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非常重视法制建设。1996年,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须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和手段。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所依之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保证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都要依法进行。
(三)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主张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由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此,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行依法治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稳定压倒一切。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www.xing528.com)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单选、多选)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第一,所谓“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
第二,所谓“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有效性和普遍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所谓“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防止滥用权力,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和队伍的建设。
第四,所谓“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殊的迫切性;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水平还比较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又具有特殊的艰巨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0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 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二要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三要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四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五要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六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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