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十四与教会
历史学家,像新闻记者一样,常会在他记述的戏剧性事件中忽略平凡的背景,因为他知道读者喜好特殊性的事件,并且希望在事件的过程中加上人格化色彩。在法国的君主、首相、廷臣、贵妇与将军之下,是平凡的男男女女,他们生活、求爱、爱护与责骂子女、犯罪、忏悔、娱乐、争吵,烦倦地去工作,偷偷地上妓院,谦卑地祈祷。对永生救赎的追求不时介入日常的生存竞争中;当尘世的欲望减退,而天堂的梦想增加,教堂内清冷的空气使尘世的纷扰得到暂时的休息。宗教的神话是民间的诗歌,而弥撒代表着救赎的安慰,尽管教士本人也许贪婪于现世,他传布的信息却安慰了穷人及失意者的心。除了政府以外,教会仍然是社会与权力的一大支柱,经由在宗教上的希望,人民才耐心地屈从于工作、法律与战争之下。
天主教的高级教士很知道他们在社会秩序上的重要性。他们与国王、贵族分享国家的财富与宫廷的豪华,当时的主教与大主教及孔代、蒙庞西埃、塞维涅各家庭都维持礼貌的亲密关系。上千个的修士,一面领了圣职,一面结了婚,取乐于女人与思想之间。但是,大致说来,当时天主教教士的心志与道德水准,也许受了胡格诺派传教士的刺激影响,较前几个世纪都好得多。
女修道院并不像那些对宗教怀有敌意的人所想像的“是罪恶的温床”,许多是虔诚的,甚至是禁欲的退隐之所,像露意丝·拉瓦利埃退隐的卡迈里特修道院。其他的修道院成为一些年轻女子的庇护所。她们因为各种原因,或置不起嫁妆无法结婚,或者曾犯过错,或触犯有权势的人。在这种修道院中,她们认为接待一个访客,与其他人跳舞,阅读世俗的读物,或以撞球、牌戏来调剂枯燥的生活,并不是罪恶。而雅克利娜·阿尔诺(Jacqueline Arnauld)便是由于改革这种修道院,而使波尔罗亚尔女修道院(Port-Royal)成为法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修道院。
但说到修道院便不能一概而论了。许多修道院的确存在院规松懈,生活懒散,祈祷形式化,以及托钵僧强索烦求的现象。阿蒙·朗塞(Armand Jean de Rancé)曾改革诺曼底的特拉普圣母修道院(Notre Dame de la Trappe),建立特拉普派教规,流传至今。耶稣会士此时进入法国人民的生活与历史中。在17世纪初期,他们被怀疑为弑君者,但到最后成为路易的忏悔神父与指导者。他们称得上是心理学专家,当一位修女玛格丽特·阿拉科克(Marguerite Marie Alacoque)受到神秘的异象指示,于1675年建立一个教派,为公众奉献崇拜耶稣圣心(Sacred Heart of Jesus),耶稣会士鼓励这个运动,认为可以激发民众的信心。同时他们承认犯罪是自然性的,为此减轻了罪人在宗教上的负担;他们又发展出一套“决疑论”(Casuistry),借此缓和十诫的严厉与罪人悔罪的痛苦。他们不久便成为最受欢迎的告解神父,并赢得“良心的指导者”的权威令名,特别是在法国上层社会的妇女之间,而她们有时会影响到国家的政策。
“决疑论”(Casuistry)这个名词在17世纪并无不当,这个名词中不耻的意味是帕斯卡(Blaise Pascal)用在他的《省区书简》(Provincial Letters)中的。作为一个告解神父或心灵指导者,一个教士应该知道何者为重大的罪恶,何者仅为轻微的过失,何者不算做罪过。他必须准确应用他的知识,配合他的判断,他的忠告,以及赎罪圣礼,来适应一个忏悔者的特殊环境与个人情况。在犹太教中,其法师曾将这种道德裁决的理论发展到相当程度,并且成为犹太经典的合法的一部分,近日的法理学与生理分析曾从其中得到不少启示。早在耶稣会成立之前,天主教的神学家即有不少的论著讨论这个良心裁决论以指导教士用之于道德训示与执行告解上。在什么情况下,道德律的条文可用其精神与意旨来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说谎,或偷窃,或杀人,或毁约,不守信誓,或甚至否认信仰?
某些决疑论者要求严格地诠释道德律,认为就长远来说,严谨总比放纵对人有益。但其他的决疑论者,特别是耶稣会教士莫利纳(Molina)、埃斯科巴尔(Escobar)、托雷多(Toledo)与布森鲍姆(Busenbaum),却偏爱较宽和的律法。他们认为人类天性、环境的影响,对法律的无知,对绝对遵守条文的困难,在热情发泄的半疯狂状态以及任何有碍于自由意志的环境,都可以成为裁决时考虑的因素。为便利这种宽大的道德律,耶稣会教士又发展成一套“盖然论”(doctrine of probabilism)——如果某一个道德或神学上承认的权威偏向某一观点,则一个告解神父可随其意依照这个观点而裁决,尽管其他的专家表示反对(Probabilism这个字在当时解做赞同、认可的核准)。一些耶稣会决疑论者又说,在某些时候说谎,不吐露实情是允许的,这是一种“心理的保留”,因此一个被俘的基督徒,如果强迫他改信其他宗教,否则处死,他可以假装接受其他宗教,不算犯罪。埃斯科巴尔教士又说道,一个行动的道德本质,不在于这个行动本身,因为行动是无所谓道德的,而是在于行动者的道德意图,除非是个人自觉的、自愿地背离道德律,否则个人都不算犯罪。
多数的耶稣会教士所持的决疑论是对中古时期禁欲的社会道德的一种合理而人道的调适,因为社会上发现享乐并不是罪过。但是特别在法国,其次在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将决疑论发展到如此纵容人性弱点的程度,许多虔敬人士,像巴黎的帕斯卡与威尼斯的萨尔皮(Sarpi),以及许多天主教的神学家,包括几位耶稣会教士在内,均表反对,对他们来说,这等于是基督教向罪恶投降。法国的胡格诺派教徒是承袭了加尔文(Calvin)的严格教规的,因而不免震惊于耶稣会士对现世与肉身的妥协。在天主教本身,有一个强大的运动起来,那是詹森教派(Jansenism),反对耶稣会。他们在波尔罗亚尔女修道院建立了几可媲美加尔文教派的清规,影响了法国与法国文学达一世纪之久。路易十四亦牵涉其中,因为他的告解神父是一个耶稣会的,而他的所为也不是合于清规的。从1674年起,夏斯神父(Pére La Chaise)成为路易的告解神父,伏尔泰描写他“是一个个性温和的人,跟他和解总是容易的事”。他在这个职位达32年,宽恕每一件事情,人人都喜欢他。路易说:“他太好了,有时候我都责备他不要如此好心肠。”但这位安静而耐心的神父对路易发生很大的影响,最后指导他走向正常的家庭生活,并信服于教皇。
路易从来不是一个教皇至上者。他在正式场合是虔敬的,每天弥撒他很少缺席,在回忆录中他告诉儿子:(www.xing528.com)
部分由于感谢我所承受的一切好运,部分由于赢得人民的爱戴……我继续表现对宗教的虔敬,那是我母亲自小教养我的……说实话,吾儿,当我们疏于敬奉宗教时,我们不但失去了感谢与公正,也失去了谨慎与良好的见识。对于宗教我们只不过是代理人,顺从宗教是我们的责任,也是身为王者所应做的典范。
但这并不表示对教皇权威的顺从。路易继承了教皇权限制派(或法国国教派,Gallican)的传统——即是《布尔热诏令》(The Pragmatic Sanction of Bourges)以及1516年弗兰西斯一世的《政教协约》,在这些条文中,给予法国国王权力,任命国内的主教与修道院院长,决定他们的收入,并在一个教区的主教死亡与新任到职之间一段时期内,得以任命任何的圣职。路易表明他是上帝在法国的代理人,他对教皇的顺从,仅限于有关道德与信仰方面,而全法的教士,在关系到法国国家方面,应该服从国王。
一部分法国教士——即教皇全权论者——弃绝这种声明,坚持教皇高于国王、议会,对主教任命有绝对的权力。但大多数法国国教教徒,拥护国王在处理世俗事务上有完全的独立,否认教皇的永无乖错,除非是经由主教会议一致同意的决定,并且清楚驱逐罗马教廷势力对法国教士是有益的。孔代曾说据他看来,如果路易愿意改奉新教,法国教士一定首先响应。1663年,法国索邦(Sorbonne)神学院(后为巴黎大学)发表6项条款强调法国国教派的立场,法国议会采取同样的立场,并且支持路易的要求,有权决定教皇的诏书何者得以在法国发行或被接受。1678年教皇英诺森十一世(Innocent Ⅺ)反对法国国教派,并将图卢兹(Toulouse)大主教逐出教会,代之以一位反法国国教派的主教。路易召集一个教士会议,与会者几乎全由他选出。1682年3月,这项会议重申巴黎索邦神学院的6项条款,并拟定了著名的4项条款,几乎使法国教会与罗马决裂。
一、教皇在有关精神的方面有管辖权,但没有权力废除国君或禁止臣民服从国君。
二、大公会议(Ecumenical councils)在权威上高于教皇。
三、法国教会的自由传统不容侵犯。
四、教皇之永无乖错,只有在与主教会议取得一致情形下始能成立。
英诺森宣布这项会议的决定无效,并且对所有赞同此项条款的新任主教拒绝授以教阶。由于路易只能提名此类人选,1688年法国有35个教区便没有正式主教。但在那时路易年纪已大,门特隆夫人使他软化下来,而倔强的教皇不久也去世了。1693年,路易准许他提名的主教否认4项条款,新任的教皇英诺森十二世承认国王有权提名主教;而路易再度成为一个最虔敬的基督教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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