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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概念及实践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实务界,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方式称之为“行政执法”。基于森林公安的执法现状,本书仅在行政处罚的意义上使用“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因此,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即为森林公安林业行政处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活动的总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这是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

(一)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

从广义说,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既包括公安行政执法,也包括林业行政执法;从狭义说,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仅指林业行政执法。本书采用狭义说,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仅指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但究竟什么是行政执法,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在不同的场合,行政执法的含义也不相同。[1]

1.为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而使用“行政执法”

此种场合使用该术语,旨在强调:(1)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因此,行政从属于法律;(2)行政是执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也不能唯长官意识是从;(3)行政是执法,是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对社会进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能对相对人任意发号施令、对相对人实施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在此场合,在此意义上,“行政执法”即等同于“行政”。

2.为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许多学者习惯将行政的内容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三。一分为二即将行政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在实质上仍属于行政而不属于立法);另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前者谓之“行政立法”,后者谓之“行政执法”。一分为三即将行政内容分为三类:行政立法保持不动,而将“行政执法”再一分为二,一类为直接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各种事务的行为;另一类为裁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相对人相互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的行为。在这两类行为中,前者仍谓之“行政执法”,后者则谓之“行政司法”。在此场合,在此意义上,行政执法只是行政行为之一类。

3.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有多种,如许可、审批、征收、给付、确认、裁决、检查、奖励、处罚、强制等。在行政实务界,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方式称之为“行政执法”。根据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归入“行政执法”的行政行为方式大致包括:检查、巡查、查验、勘验、给予行政处罚、即时强制、查封、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等。可见,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执法只是行政主体采取特定方式实施的部分行政行为,其范围不仅小于第一种场合使用的行政执法,而且小于第二种场合使用的行政执法。

基于森林公安的执法现状,本书仅在行政处罚的意义上使用“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因此,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即为森林公安林业行政处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活动的总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

(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的概念

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即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是指林业行政主体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查证、认定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决定是否给予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的法律活动。什么是林业行政案件?这是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问题。一般认为,林业行政案件是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简称,是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林业法律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由林业行政主体依法予以受理、调查的法律事实的总和。这一概念可以从4个方面理解:(1)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核心构成要素;(2)林业法律规范是确认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3)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4)林业行政案件必须是由林业行政主体依法受理、确认。林业行政案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或嫌疑;二是林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确认。

(三)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的要求(www.xing528.com)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事实清楚。是指据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的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是指据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3)依据正确。是指据以处罚的法律依据的适用和引用正确。

(4)程序合法。是指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所有程序都合乎法律规定。

(5)内容适当。是指给予违法行为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合情合理,不畸轻畸重。

(四)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的任务

依据《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查明林业行政案件的事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③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④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或方法、对象、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⑤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收集林业行政案件的证据。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以下证据: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⑧现场笔录。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制作与保管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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