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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森林公安行政执法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与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本质上有重要区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如实施行政处罚,其行为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区别于地方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一般被称为“行业公安机关”或“专业公安机关”。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森林公安行政执法

二、森林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而非其他国家机关

(一)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之一种——行政机关

行政性是森林公安机关的本质特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与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本质上有重要区别。依据宪法,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森林公安机关则行使行政职权。权力机关立法,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两者判然有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司法机关也执法(司法亦属执法范畴),两者似乎“雌雄”难辨。实际上,两者存有重要区别:一是执法方式上的区别。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是通过管理行政事务即“行动”来实现,司法机关的执法是通过裁决法律争议即“判断”来实现。二是执法效力上的区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如实施行政处罚,其行为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显失公正,森林公安机关自身并无最终判断权,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才能予以最后确认。在此,司法机关的“执法”,如行政审判,其行为具有效力上的“终极性”。

(二)森林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之一种——公安机关(www.xing528.com)

武装性是森林公安机关的形式特征。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在形式上有重要区别。第一,装备武装化。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武器、警械和其他武装设施,具有明显的武装性。第二,管理军事化。森林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实行军事化管理制度,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机动快速反应能力,有适应对付复杂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并要求警察个人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第三,行动武装化。森林公安机关经常执行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看管押解罪犯、守卫要害部位(门)、实施警戒、巡逻、堵卡等各种带有军事对抗性的任务,甚至直接与手持武器和爆炸物的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分子短兵相接,因而其行动具有浓郁的武装色彩。第四,协调和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6](简称“国办发〔1998〕81号”)规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对护林、防火等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三)森林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之一种——行业公安机关

林业性是森林公安机关的事务特征。区别于地方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一般被称为“行业公安机关”或“专业公安机关”。区别于其他行业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的行业性主要体现为林业性,即“立足林业、以林为业”。第一,职责上的林业性。根据法律规定,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是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就此而言,无论是保护的对象,还是管辖的区域,都具有十足的林业性。第二,职权上的林业性。在行政执法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简称《森林法》)第20条第1款的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有权管理林业行政事务(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实施林业行政职权(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在刑事执法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享有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涉林刑事案件,即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实施刑事侦查的权力。第三,机构上的林业性。就现有的行政架构而言,森林公安机关一般都设置在林业机关之内,且与林业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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