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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环境中解决争议:变革与发展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困境与探索管辖权作为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跨国法律关系的发展,经历着不断的变化。而属人管辖权则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本国国民参与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其管辖权的基础就是诉讼当事人中有一方是法院所属国的国民。但对于美国等的“对人管辖权”也有将之称为“属人管辖权”。

在互联网环境中解决争议:变革与发展

第一节 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困境与探索

管辖权作为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跨国法律关系的发展,经历着不断的变化。一个多世纪以前,大多数人生活在一个较小的地理区域之内,国与国之间的交流相对较少。在一国范围内,主权者能有效地行使立法管辖权,[1]对本国国民或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或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进行管辖。而对于发生在该国境外的事件则缺乏管辖权,这是因为在一国之外是属于其他国家的统治。绝对属地主义理念完全排除其他国家对于发生在内国的事件和位于内国的人主张管辖权。[2]在这种管辖权体制下,当事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就成为国家主张管辖权的关键[3]这种领域原则造就了现代管辖权制度的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化,跨国之间人口流动和商人之间贸易往来的频繁发生,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密切导致了大量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管辖权的领域原则开始受到冲击。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或发生在多个国家,或对多个国家产生了影响。如果再根据绝对属地主义原则主张管辖权,明显不能保护本国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不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相互承认他国的管辖权,并执行他国根据自己的管辖权而作出的判决,已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们根据领域原则主张管辖权的同时,为保持对当事人的公平和公正,增加了审理法院要与外国被告有充足联系的要求。并在法律适用上,打破了传统只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开始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另外,由于当事人资产的分布不同,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得到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时,还需经受得住他国执行管辖权的考验。管辖权制度开始多样化、复杂化和自由化。(www.xing528.com)

电子通讯工具的出现和互联网的商业化应用,跨国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性扩张,以及它自身所具有的管理的分散性、非中心化和无疆界性特征,对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侧重点不同而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之分。属地管辖权侧重于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其管辖权的基础就是被告人在法院所属国境内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是物之所在地或是法律事件和行为发生地位于该国领域内。而属人管辖权则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本国国民参与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其管辖权的基础就是诉讼当事人中有一方是法院所属国的国民。

在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其司法管辖权分为对人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和准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是指某法院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权限,并且其本身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力。法院通常是通过在州内送达传票或其他一些与当事人的本质上的充分联系而取得这种权力的。对物管辖权涉及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诉讼请求的审判,虽然基于对物管辖权的判决仅仅涉及该特定财产,但它对于所有人在此财产上的权益均有拘束力。准对物管辖权大多涉及对特定财产的扣押,以此为中止审理与财产所有人无关的诉讼请求提供保证。但对于美国等的“对人管辖权”也有将之称为“属人管辖权”。在互联网条件下,以领域原则为基础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4]规则,若要想恰当地适用于互联网的案件中,则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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