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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密码证明原告身份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本案原告通过对个人主页密码的操作来证明自己就是权利人。但一般来说,用户密码是判断用户身份的重要标准,在众多网络行为中,用户密码成为用户行使权利的唯一有效凭证。

互联网环境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密码证明原告身份

一、通过密码来证明原告的主体地位

通过密码来证明原告的主体地位,在现实中已被经常运用。例如,在早期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报社案中,[13]陈卫华1998年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http://www3d.yeah.net)上,成都电脑商情报报社于1998年10月16日将该文章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的家庭版上,署名也是“无方”。陈卫华认为成都电脑商情报报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双方争诉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陈卫华是否具有原告主体地位,即其与案件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陈卫华是否就是“无方”?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法庭认为,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虽然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账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原告可修改个人主页“3 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或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被告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而且被告亦认可原告即为“无方”。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原告陈卫华所有。(www.xing528.com)

本案原告通过对个人主页密码的操作来证明自己就是权利人。但熟悉网络的人都知道所谓“密码”有时并不保密,除个人主页的所属人以外,其他人也有可能知道密码,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密码的黑客或通过其他渠道知道密码的人,所以不能绝对断定掌握密码的人就一定是作者。但一般来说,用户密码是判断用户身份的重要标准,在众多网络行为中,用户密码成为用户行使权利的唯一有效凭证。关于用户密码的效力,这与密码的非公开性有很大的关系,如密码被多人知悉或已公开,以密码来认证身份的功能就失去意义,用户密码即不能成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但法律上的真实并不等于客观真实,以《著作权法》为例,该法第11条中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而,原告只要向法庭演示了通过密码上网打开信箱或者登录个人主页的过程,那么通过这种渠道发表作品的人,不管署名如何,考虑到互联网的虚拟性,一般就是原告。如果被告方否认,他就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即除非被告向法庭证明他或者其他人同样也能通过密码打开邮箱或者登录网页的过程,否则,原告的身份就可以得到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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