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篇 网络技术在传统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应用
互联网所带来的虚拟空间,曾带来人们无限的遐想。早期,有一些网络空间自治论的学者曾主张制定自成一体的“网络空间法”,并创设“网络法院”(Cyberspace Court or Cyber-court),专门调整和处理发生在互联网中的纠纷和争议。这种机构设置应该由网络社区自己来完成,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参与。网络社区是一种自治性机构,其职能是制定网络法律,管理网络事务,解决网络纠纷。[1]自治论者认为,网络空间应适用独立于实际空间的法律制度,对网络案件应建立一种独立的管辖体制,[2]新的电子网络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管辖权区域(a separate legal jurisdiction)。[3]但这些设想并未得以试验,就寿终正寝了。实际上考虑到各国对于司法主权的严格控制,这些设想根本就不可能有存在的现实空间。[4]不过,由于互联网的技术优势,现实社会的诉讼程序,尽管得到严格的司法保护,但越来越多地渗透了互联网的因素,一些新的涉及互联网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也纷纷走上历史的舞台。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对于互联网技术在传统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应用,主要讨论集中在诉讼领域,一是因为诉讼程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最为“传统和保守”的领域,具有代表性;二是因为诉讼程序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当事人的确定、送达、取证等,其方式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和调解等)殊途同归,具有类似性。因此,本书对于其他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适应性问题就不予以单独地讨论了。
【注释】
[1]See David R.Johnson&David G.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of Law in Cyberspace,Stan.L.Rev.,Vol.48,1996,p.1367.(www.xing528.com)
[2]See Lawrence Lessig,The Zone of Cyberspace,Stan.L.Rev.Vol.48,1996,p.1403.
[3]See David R.Johnson,Jurisdiction Quid Pro Quo and the Law of Cyberspace,available at(visited Nov.12,1998)http://www.eff.org/pub/legal.
[4]作者认为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空间。二是根据网络空间自治论,网络社区能够形成特有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因为互联网是通过自治系统来实施的,人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系统来管束自己。但是网络空间自治者也承认,至于谁才有控制这些制度的权力尚不能确定。三是虽然传统的管辖权制度在调整互联网案件上,面临着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但并不是完全不能适用。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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