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国光
收入分配不公源于初次分配,初次分配中影响最大的核心问题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财产占有上的差别往往是收入差别最重大的影响要素。改革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不仅需要在分配和再分配领域进行调整,还需要从所有制结构,从财产制度上直面这一问题,需要从基本生产关系,从基本经济制度来接触这个问题。
2005年,我发表了《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一文,后来又写了《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一篇短文,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淡出,把公平置于“兼顾”的次要地位不妥,初次分配也要注重公平。
我的文章发表以后,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很多同志发表意见,多数同志还是赞成我的看法的。但是,也有同志很激烈地反对,批评我的主张是民粹主义,效率仍应放在第一位,社会公平放在兼顾地位。对这种批评意见,我的看法很简单,他没有站在劳动人民的一面说话,而是站在资本财富的立场说话,照他说的搞下去,中国的改革就要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道路,就要失败了。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可以讨论。
2005年以后,我年纪大了,参加社会活动少了,中央文件起草工作也没再参加。我把文章的原稿呈送给了中央。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很重视,批给了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起草组。但是,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征求意见稿当中又出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字样,遭到各方面很多同志的非议。我在中国社科院也提了反对意见。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最终定稿时,勾掉了这两个提法,同时突出了“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鲜明主张。据我所知,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毫无疑问,符合改革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也有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改革积极性,无疑是我们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领域的一个重大进步。
十六届五中全会是一个重大转机。“更加重视社会公平”表明,中央从重视发展和效率问题转向同时关注更加重视分配公平问题。2006年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强调了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并将初次分配也要实行社会公平这一原则写进了中央文件。近年来,国家高层不断表达“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政治决心,进入2010年,“调整收入分配”一词以前所未有的密集度出现在中国的官方表述中。政府主要领导人在与网民对话时,也承诺了政府不仅有“做大蛋糕”的“责任”,而且有“分好蛋糕”的“良知”。这些,都是基于忧患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拉大而表达出的深化改革的信号,深得人民大众的欢迎,希望由此得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目前政府正在研究解决途径,采取适当措施。今年2月4日,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国务院总理把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归结为三条:一是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是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三是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给予更多关爱。3月5日在本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分好“蛋糕”的原则措施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二是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三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两次提法略有不同,互为补充,都是切合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要求,有助于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迫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以贯彻。(www.xing528.com)
我考虑,扭转收入分配不公,由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转为差距缩小,直到合理分配的程度,涉及到许多方面关系的调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改革过程,需要深入研究分配问题的机理,选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路,方能取得预期的社会共富的效果。在有关改革收入分配的众多复杂的关系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分配制与所有制的关系。我在2007年《红旗文稿》第24期发表了《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分析了这个问题,或者对当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有参考意义。
所有制和分配制都是生产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决定分配制。但是,人们常常忽略这个观点。在分析我国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时,人们举了很多缘由,诸如城乡差距扩大、地区不平衡加剧、行业垄断、腐败、公共产品供应不均、再分配调节落后,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缘由都能成立,也必须应对。但这些不是最主要的。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最根本原因被忽略了。
收入分配不公源于初次分配。初次分配中影响最大的核心问题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这就涉及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了。财产占有上的差别往往是收入差别最重大的影响要素。马克思主义不否定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收入高低的影响(复杂劳动)。但即使西方经济学家萨穆尔逊都承认,“收入差别最主要的是拥有财富多少造成的,和财产差别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他又说,“财产所有权是收入差别的第一位原因,往下依次是个人能力、教育、培训、机会和健康”。 我们认为,西方经济学大师的上述说法,是公允的,科学的。如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语言,可以说得更加透彻。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分配决定于生产,任何消费品的分配,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本身,表明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按要素分配(主要是按资本分配和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分配);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则是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本和其他要素分配为从。
在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时,人们往往从分配领域本身着手,特别是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领域着手,完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改善低收入者的民生状况。这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我们现在也开始这样做了,但是做得还很不够,还要加大力度,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累进率的调整,财产税、遗产税、奢侈品消费税的开征,并以此为财源来增强对社会保障、公共福利以及消除“新三座大山”的医改、教改、房改和改善低收入者民生状况的支付,等等。但是,仅仅从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着手,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还需要从所有制结构,从财产制度上直面这一问题,需要从基本生产关系,从基本经济制度来接触这个问题。
邓小平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他又说,“基本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坚持归公有”,就“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这是非常深刻的论断。它指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容许私人产权的发展,容许按要素(主要是资本)分配,但这一切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只要保持这个主体,贫富差距就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否则,两极分化、社会分裂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贫富差距扩大趋势,要放在坚持共和国根本大法的角度下考虑,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保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这“两个为主”的宪法原则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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