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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邰丽华揭示缩小差距的基本范畴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上通常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判断贫富分化差距的一个基本指标。目前,中国已经跃升为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最大的第二个国家。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的现象,早已成为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非正常原因,主要是指市场化改革的不彻底或者失误所造成的。

收入分配:邰丽华揭示缩小差距的基本范畴

● 邰丽华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伴随着国家的逐步强大和国民的日益富裕,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在收入分配领域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和不满,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

  国际上通常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判断贫富分化差距的一个基本指标。我国在改革开放前,曾被认为是世界上分配最公平的国家之一。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在不断攀升。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的基尼系数就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此后每年大约以0.001%的速度递增。如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2001年为0.459。而到了2005年,居民个人年收入和人均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达到0.529和0.521。目前,中国已经跃升为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最大的第二个国家。当然,基尼系数作为西方主流经济学所奉行的一种判断标准,我们不能无条件地、不加选择地照搬照抄并以此作为判断我国是否存在严重贫富差距的唯一指标。但是,如果仅仅把基尼系数作为参考,同时将我国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具体的国情以及国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等诸因素作为一系列修正条款考虑进去,我们也不得不坦率地承认,现阶段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现象非常严重,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阻碍力量,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  

  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的现象,早已成为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围绕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两个方面,一些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的原因多种多样,总体上可以把它们归纳为正常和非正常两个方面。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收入分配的平均化和大锅饭的倾向非常明显,绝大多数国民长期处于共同贫穷的状态,不存在收入差距或者差距不大。如今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分配差距问题,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进程而出现的。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强调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地位,强调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等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领域的更多投入。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共存的大背景下,各种生产要素归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允许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鼓励市场经济的各个不同主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让劳动力所有者获得工资收入,让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收入,让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利息收入,让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凭借其拥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生产要素获得经济上的回报,是对不同生产资料所有权最充分的肯定、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

  但是,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在提高不同所有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同时,必然会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因为人们的体力、智力、健康状况、社会资源和家庭背景等自然禀赋不同,面临的机遇不一样,投入到经济领域中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生产要素为社会创造的贡献也有多有少,从而每个人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获得的收入就会有数量上的差别。笔者认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根据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现象是正常的。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一种副产品。适当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可以作为通往共同富裕之路的一个标杆,可以刺激人们的致富欲望,最终实现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目标。因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共同存在,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现状,势必会从根本上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分配模式,收入分配差距的出现也在情理之中。对于产生收入分配差距的正常原因,我们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不需要大惊小怪,也不需要政府进行硬性的干预。

  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非正常原因,主要是指市场化改革的不彻底或者失误所造成的。不可否认,30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践,使得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个社会生产力的状况、国家的综合国力以及世界影响力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取得如此巨大成功的同时,我们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走了很多弯路,市场化改革的不彻底、不到位甚至一些人为的失误,无形中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第一,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改制进程的加快,劳动生产率水平大幅提高,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这些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绝大部分由于年龄、身体、技能以及学历等方面的原因,转岗和再就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他们或者依靠打零工,或者依靠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活,在收入分配的链条上长期处于劣势的一端;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也造就了一大批富裕人群。在这些富人阶层中,除了一些利用合法手段、依靠个人努力和诚实经营走上发家致富之路的以外,有些则属于通过不正当、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手段为个人攫取了大量不义之财的暴富者。如广受社会各界诟病的管理层收购,最终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腰包。这些非正当致富者的存在,既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水平,加快了贫富分化的速度,也加剧了人们的心理失衡。

  第二,教育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扩大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收入差距。

  由于我国现行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在城市中普遍存在中小学生择校现象。择校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扩大了不同学校教师的收入差距,一些优质资源学校的教职员工高收入高待遇早已经成为人们艳羡的目标,有的名校教师还可以利用为学生补课、当家教等名义聚敛财富。因此,教育改革的不公平给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成为灰色收入乃至非法收入的重要来源,为滋生教育腐败提供了温床;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择校行为也增加了广大学生家长的教育费用开支,增加了他们的经济压力,从而降低了这些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另外,中国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给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带来很多实际的困难,许多农民工家长为了保证子女的学业,在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借读费、书本费及学杂费等相关学习费用之后,微薄的收入已经所剩无几,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在收入分配链条上的劣势地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在全国的大规模推行,大学的学费和不断上涨的生活费支出不仅令许多普通家庭节衣缩食,而且还阻塞了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进入高等院校深造和学习的路径。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农村生源的大学生数量锐减的现象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以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为例:1998年全国为3.48%,其中城市为5.93%,农村为1.25%;2003年全国达到了12.9%,其中城市为26.5%,农村为2.73%。[2]从1998年到2003年的6年时间里,全国和城市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增幅在3倍左右,而农村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却只增加了不到1倍,农村大学生绝对量和相对量的增幅均远远低于全国和城市的水平,近些年来,这种现象仍然有增无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因素。如果农村生源的大学生数量持续减少,将会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阻塞社会不同阶层的正常流动,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三,住房体制和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滞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覆盖面比较狭窄、保障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快速推进住房和医疗卫生体制市场化改革,从而导致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富分化日益明显。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经常向社会发布一些需要医疗救助的信息,同时也不乏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报道。另外,2008年以来,为了应对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危机,世界各国纷纷采取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中国政府为了延续多年的经济高增长,也面临着多重困局。在出口频频受阻、投资空间有限的大背景下,扩大国内需求成为唯一的选择,由此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行情,房价飙升必将成为普通国人心目中长期挥之不去的一个阴影。人们为了买房,不仅拿出了全部积蓄,甚至还背负了巨额的外债。通过近几年我国住房贷款数据的变动,我们发现,自1998年开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以来,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持续增长。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累计新增1.4万亿元人民币,年末余额同比增长了47.9%,增速比2008年年末加快37.4个百分点①。因此,国人购房债务负担不断加大已成事实。当然,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近年房价的上涨也增加了富人、炒房者和投资人的财富,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愈加明显。

  第四,垄断程度的提高和垄断行为的强化,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分化,是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一个根源。

  从历史上看,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都无法寻找到万能的改革良方。再好的改革方案,能够有效解决老问题的同时,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新问题。以凯恩斯理论为例,这一理论极大地缓解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并促使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保持多年的黄金增长。但是,这一理论也给西方社会埋下了长期滞胀的病根。回顾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必须要承担的成本和代价之一就是行业和部门的垄断。当然,垄断现象并不是改革的产物,它在中国社会一直长期存在,但不容否认的是,30年的改革实践非但没有消除垄断,反而进一步强化了某些行业和领域的垄断行为。日益严重的垄断问题给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带来的损害毋庸多言,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最突出的危害就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根据2006年的数据显示,扣除工资以外的收入和福利等内容,我国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以及烟草垄断行业职工年均工资是其他行业工资水平的2—3倍②。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证券业金融业航空运输业。这些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分别是全国的5.9倍、3.0倍和2.6倍③。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这些领域和行业完全依据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获取高收入,不仅不能加以指责,反而值得称赞和提倡。但事实上,垄断行业职工获取的高收入和高福利,却是长期依靠国家特殊政策的扶持、行政权力的干预以及凭借对全社会共有稀缺资源的占有和耗用,与它们的管理水平、经营业绩以及技术设备的先进程度等并不直接相关。收入差距的这种非正常拉大,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垄断行业作为贪污腐败的一个高发区域,也是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一个根源。 (www.xing528.com)

  二、缩小收入差距应该正确区分四对基本范畴  

  总而言之,30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一方面造就了一大批既得利益者,使他们成为先富起来的一个群体;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的社会现实,让人们形成贫者愈贫、富者恒富的可怕预期,增加了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资本主义社会诞生以来创造的巨大社会生产力有目共睹,但是,其频繁发生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对生产力的损害也是无法否认的事实,而这一切与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能搞一刀切,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缩小全部收入分配差距的作法既违背经济规律,也会否定多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积极成果,必然会重新走向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老路。只有明确各种不同类型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区别地、审慎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才能切实保障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1.货币性收入差距与财产性收入差距。

  货币性收入主要指人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出卖农产品获得的款项和其他各种补贴等;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非生产性实物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或将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其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如出让财产使用权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通过财产运营获得的红利收入和财产增值收益等,人们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获得的收入也属于这一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一旦涉及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人们往往会把更多的目光集中到货币性收入差距上,而忽视了财产性收入差距。事实上,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民在财产占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剧贫富分化的程度,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近几年来,我们国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据有关专家估计,1995年我国个人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为0.4,2002年这一数字增加到0.55,上升幅度接近40%。其中收入最高的10%家庭占有大约50%的财产,而收入最低的10%家庭只拥有1%左右的财产。[3]如果再考虑到2006-2007年前后全国股市的高位运行以及近两年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房价急剧上涨等因素,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将更为严重。因此,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比重,通过不断增加居民可支配货币收入的方式,缩小他们的货币性收入差距。与此同时,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他们真正做到有资可投、有财可理、有利可图,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缩小方能指日可待。

  2.显性收入差距与隐性收入差距。

  显性收入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或者财产物资等实物形式体现出来的收入,如人们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以及住房、汽车等一部分财产性收入。改革开放之后,人们最初感受到的收入差距主要是显性收入差距,因为它的存在形式比较直观。但是近些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议论甚至不满的主要对象则是隐性收入差距。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入,隐性收入差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

  所谓隐性收入主要是指人们在享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拥有的不同权利而获得的收入,如人们在公共交通、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方面获得的不同权益而产生的收入。隐性收入差距存在于不同的地区,如生活在城市的人们和生活在乡村的人们,在享受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可以影响到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多年来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也充分说明了隐性收入差距对人们实际生活的影响;另一方面,生活在同类地区的人们也存在着隐性收入差距,如大城市居民享有的卫生医疗、各级各类教育等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质量明显要优于中小城市,东南沿海地区的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也明显好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即使在同一城市,公务员的隐性收入也往往大于普通百姓。近些年来,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改革不到位等原因,隐性收入差距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隐性收入差距的扩大,影响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生产和生活,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影响到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加大力度缩小隐性收入差距,关系到国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合理性收入差距与不合理性收入差距。

  合理性收入是指人们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和基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凭借自己的体力、技能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付出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人们的劳动收入、出租和出借自己拥有的财产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通过股票、期货、基金和债券市场投资获得的投资收入等。合理性收入既可以是货币性收入,也可以是财产性收入;既可以是显性收入,也可以是隐性收入。有些合理性收入如利息、股息和房租等在性质上是合法的,需要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凭借任何理由进行侵犯。因此,这部分合理性收入差距作为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深化的动力,不仅不应该属于被调控和被缩小的范围,反而应该得到鼓励,甚至可以进一步扩大。当然,也有一部分合理性收入并不合法,地下钱庄经营者的收入就属于这一范畴。长期以来,在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资金流动量大的地区,地下钱庄的存在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地下钱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地下钱庄提供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能够吸引到足够的经营资本;另一方面,由于地下钱庄具有比银行信贷更为方便和快捷的优势,人们对地下钱庄的需求也相对较高。因此,作为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地下钱庄经营者获得的利差属于生产要素的所得,是合理性的收入。但是,由于这种经营方式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既可以冲击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会影响到国家对整个金融领域的监管,并极有可能由于偿付危机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混乱。因此,地下钱庄经营者的收入不是合法性收入,理应成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大力打击的对象。

  不合理性收入是指人们依靠垄断性行业、凭借不平等机会以及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紧缺性资源等产生的收入。它主要包括一些垄断性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超高工资收入、某些人利用机会不对等或信息不对称而获取的投机性或套利性收入等。不合理性收入可以通过货币的形式实现,可以是显性收入或者隐性收入,也可以是实物性财产。应该指出的是,一些不合理性收入虽然并未违法,但却不能全部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金融单位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等资源垄断性行业工作人员的超高收入,与他们生产要素的贡献明显不相称。这部分超高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报酬,却以个人或行业的名义被占有,这是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掠夺,已经超越了普通民众所能承受的心理底线,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因此,对于这部分不合理性收入,必须通过相应的剔除使其合理化,即剔除掉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获得的报酬以及剥夺社会大众权益的部分以后,在数量上相当于其生产要素贡献的部分,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合法性收入差距和非法性收入差距。

  合法性收入是指社会成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获得的收入,它既包括一切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收入,也包括党政军、公检法等从事社会公务活动人员的收入。从分配方式来区分,合法性收入既包括按劳分配获得的收入,也包括按要素分配获得的部分收入,如个体劳动者和雇佣工人的劳动收入以及私营、外资企业主及其经理人员凭借其管理劳动和技术劳动获得的收入等。按照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合法性劳动收入”主要指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党的十六大报告扩大了劳动收入的外延,将精神劳动和脑力劳动获得的收入,如党政军、公检法等国家公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都包括在“合法劳动收入”的范畴内,这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对于合法性收入,在给予肯定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保护,使之不受任何侵害。对于合法性收入差距,可以通过税收和社会转移支付等手段给予宏观上的调节。

  非法性收入是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它包括贪污受贿的收入、色情服务的收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收入、偷税漏税的收入、走私贩私的收入、制造毒品和枪支的收入、抢劫盗窃的收入等,这部分收入可以是货币性收入,也可以是财产性收入,既可以是显性收入,也可能是隐性收入。在改革开放前,由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非法性收入差距并不明显。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不理想、人们道德信仰缺失以及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引发人们心理失衡等问题逐渐凸显,非法性收入成为解决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的一大困扰。非法性收入的不断增多加剧了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则强化了社会的不公正,继而引发更大的心理失衡,导致非法性活动的猖獗,整个社会就会陷入“非法性收入增多—社会不公正加重—非法性活动猖獗”的怪圈,从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建设带来致命损害。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性收入,绝不能容许有非法性收入差距的存在,更谈不上这种收入差距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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