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征收率
3.2.1 基本规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3.2.2 特殊规定
3.2.2.1 适用6%征收率的部分货物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四)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五)自来水。
(六)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3.2.2.2 适用5%征收率的部分货物
一、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摘自《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
3.2.2.3 适用4%征收率的部分货物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www.xing528.com)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0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2.2.4 适用3%征收率的部分货物
一、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2.2.5 适用2%征收率的部分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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