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税率
3.1.1 货物的税率
3.1.1.1 适用17%税率的货物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1.1.2 适用13%税率的货物
一、粮食、食用植物油
(一)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一)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三)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四)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汽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六)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七)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做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八)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三、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一)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是指做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是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三)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四)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胶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的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
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
(五)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五、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是指可做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做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www.xing528.com)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子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
5.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六、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七、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八、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九、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1.1.3 部分货物的适用税率
一、人体血液,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二、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
三、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
四、桶装饮用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五、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六、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七、薄荷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八、石油液化气,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
九、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
十、日用卫生用药,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十一、淀粉,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
十二、茴油、毛椰子油,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
十三、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十四、教材配套产品,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
十五、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
十六、添加微量元素的鲜奶,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
十七、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十八、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十九、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3.1.1.4 出口货物的税率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3.1.2 应税劳务的税率
一、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3.1.3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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