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规范性原则及其应用
上述道德理论为人们评价企业行为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和方法,但这些理论都过于抽象,简明性和实用性不足。因此,在当代企业伦理研究中,企业伦理学家应多注意从伦理学一般原理中发展出一些更为实际、直接的方法,或更为明确、具体的原则,供企业决策者们参考和遵循。这种道德理论就是“规范性原则”的应用。
(1)弗里切的“公正原则”
戴维·J.弗里切(D.J.Fritzsche)把公正原则分为三类:分配公正、惩罚公正、补偿公正。
其一,分配公正。这是指在利益和责任方面,按照同等的人应同等对待,不同等的人应依其差别程度区别地对待。这种不平等必须是以各群体的相对差别为基础的。这一概念一般被称为正式公正原则。
其二,惩罚公正。惩罚公正涉及对错误行为的惩罚和处罚。这里的问题是何时惩罚是公正的以及惩罚的性质。要使惩罚是公正的,就必须通过一套相应的程序确认某人是否做了错事。公正的惩罚必须与罪行相适应,惩罚的严厉程度应与罪行的大小成比例,同时,对于不同的犯错者也应该是一致的。
其三,补偿公正。这是指对错误行为的受害方的补偿,使受害方被复原到伤害发生之前的状态。补偿应与受害方的损失相当,但也不应超出其损失。但当不可能提供完全补偿时,如失去生命,专有信息被提供给竞争对手等,就无法复原,此时能期望的最佳结果就是犯错者赔偿可以公平估计的损失。(www.xing528.com)
(2)斯皮内洛的“规范性原则”
理查德·A.斯皮内洛(R.A.Spinell)在一般伦理学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种重要的规范性原则,这几条原则在处理企业管理道德问题方面都具有实用性。
其一,自主原则。这一原则建立在康德关于所有人都具有平等价值和普遍尊严的哲学信条的基础上,强调所有的理性人均具有双重能力:有能力作出追求自认为是好生活的理性计划;有能力尊重他人同样的自我决定的能力。简而言之,一个人要想成为真正的人,就应该不受约束地决定他或她的最佳利益所在。自主不仅是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而且要通过行使自主权来塑造自己的生活。因而自主原则是:对每个人来说,不能拿自己的自由做妥协,同时,也要将他人作为应该受到尊敬的人来对待。
其二,无害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应尽可能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是一条带有强制性的最低道德标准,其在行使时要求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必须考虑谁受到了伤害,也就是说,要对实际的或潜在的损害或危害进行最初的道德检验,并尽量避免。
其三,知情同意原则。这一原则强调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其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其后果。例如,若某人同意接受一项危险的指派,他应该尽可能详细地被告知有关从事这个活动的危险信息。如果这类信息故意被阻止或由于粗心而不完整,那么同意便是在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因而便是无效的。
斯皮内洛还在这三条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企业管理进行伦理学分析的一般框架。这一框架有以下步骤:①确认并系统地提出每个案例中的道德问题。②考虑一下你对这些问题的第一印象或反应。简而言之,你的道德直觉是怎样考虑该行动或政策的:它是正当的还是错误的?③道德问题是否关系到规范性原则?如果是,它们对解决道德问题具有什么样的影响?④再从一个或多个伦理学理论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考察,并将上面的问题纳入理论分析的框架。⑤规范性原则和伦理学理论是否均指向一种决策或行为准则,抑或它们能使你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是这样,哪个应优先考虑?⑥你的规范性结论是什么?简而言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准则应是什么?⑦该案例的公共政策的含义及你的规范性结论是什么?所建立的行为准则应如何确立下来,是通过立法还是通过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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