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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学:综合社会契约论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规范最高规范也称超规范,是综合社会契约的核心概念。最高规范是一种跨文化的伦理规范,提供了世界上基本的道德结构,因而是综合社会契约发展的基础。优先准则为了调解各种规范之间的冲突,唐纳森和邓菲还提出了优先准则,这也是综合社会契约论道德推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伦理学:综合社会契约论

2.1.4 综合社会契约论

综合社会契约论是当代企业伦理中的一种新的道德理论,但如果对其进行伦理学类型的划分,它应该是后果论与非后果论相结合的道德理论类型。

综合社会契约论由美国企业伦理学家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onaldson)和托马斯·邓菲(Thomas Dunfee)于1999年出版的《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一书中系统地提出。该书以世界著名的壳牌石油公司1995年发生的跨国经营案例开头。现将这一案例引述如下。

壳牌石油公司总部设在荷兰,在尼日利亚设有分公司,该公司一直在尼日利亚三角洲推行一项36亿美元的天然气开采计划。一些尼日利亚人出于对这项计划可能影响环境的义愤,发出了强烈抗议。在随后发生的暴力事件中,好几个土著男子被杀死。尼日利亚政府做出的反应是,把许多激进主义分子投入监狱,还威胁说要采取更严厉的惩罚。在一场令人生疑的审讯之后,尼日利亚政府最后把奥格地区的9名激进主义分子处以绞刑。壳牌公司的批评者断言,该公司的策略促使审讯加快,而如果它做出哪怕一点小小的努力,死刑本来是不会执行的。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对尼日利亚政府践踏人权的“不作为”行为遭到西方世界的普遍谴责,从而直接导致其在欧美的贸易遭到抵制。1997年该公司发表修订过的企业声明,第一次正式承诺,支持“与企业的合法作用相一致的基本的人权”(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2001),其企业形象才缓缓回升。

作者以追寻此案例中壳牌公司“为什么”去做的答案为契机,在运用思想史上的经典社会契约方法和当时学界提出的企业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假设:在全球经济交往中存在一种广义的契约。这种契约就是综合社会契约,即每一个社会都综合地存在着的一种社会契约,它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假设的’或‘宏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的理性的成员之间假设的协议”;二是“‘现存的’或‘微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内的一种实际的契约”(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2001)。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应然状态的契约和实然状态的契约,这两种契约综合地存在在一起,即它把社会契约的宏观和微观的形式结合在一起,构成综合社会契约。作者就以此为出发点,构建了一个对企业伦理具有重要意义的道德理论体系。这一道德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最高规范、宏观社会契约、微观社会契约、道德自由空间四个方面的内容。

(1)最高规范

最高规范也称超规范,是综合社会契约的核心概念。所谓最高规范,是对社会中所有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经济主体的普遍性的规范。最高规范代表了维系正常的经济秩序,甚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基本原则,它可能在宗教政治和哲学思想的会合中被发现,是对共同体一致意见的普遍限制。它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方面包括身体自由运动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不受虐待的权利、合法审判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身体安全的权利、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权利、接受最低程度教育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生存的权利等,贯穿这些权利的基本精神是真正的人权(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2001);义务方面包括尊重所有人的尊严的义务。最高规范是一种文化的伦理规范,提供了世界上基本的道德结构,因而是综合社会契约发展的基础。

(2)宏观社会契约

宏观社会契约,也称实体性超规范,指根据各种文化的具体情况表述后的最高规范。它作用于全球范围内,提供了建立和发展微观社会契约的特定条件。宏观社会契约包括四个方面的条款:①地方的经济共同体拥有道德自由空间,使得它们可以通过微观社会契约为其成员形成伦理学规范;②形成规范的微观社会契约必须以同意为基础,以个体成员履行发言权和退出权为支撑;③为了具有强制力(合法),微观社会契约规范必须与超规范相符;④如果规范之间的冲突满足宏观社会契约的前三个条款,必须通过运用与宏观社会契约的精神和文字一致的规则来确立优先顺序(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2001)。(www.xing528.com)

(3)微观社会契约

微观社会契约是在宏观社会契约提供的自由空间中发展出的指导企业管理行为的特殊社会契约。它是一个共同体的规范,这些共同体包括行业、国民经济体系、公司、同业工会等组织,这些组织内部存在的、涉及组织某一方面或各个方面的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就是微观社会契约,如一些世界知名企业所颁布的企业经营信条,其中大都有关于诚实、守信、履约、优先雇佣本国人、优先向本地供应商购买、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等具体规定。

(4)道德自由空间

道德自由空间是指宏观社会契约未涉及或最高规范未考虑到的特殊的具体道德领域。它使企业能够通过微观社会契约制定适用于自身特殊情况的规范。

就宏观社会契约与微观社会契约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全球性规范,给本地社团组织自由的道德空间;后者是社团性规范,对社团成员有强制性约束力。一般规范不可违反最高规范,最高规范管辖社团规范,社团规范服从最高规范。

(5)优先准则

为了调解各种规范之间的冲突,唐纳森和邓菲还提出了优先准则,这也是综合社会契约论道德推理的重要内容。所谓优先准则,就是预先做出若干规定,表明当两个或更多社团规范发生冲突时,首先应该尊重和服从哪个规范。优先准则共包括六条:①仅在一个共同体范围内的交易,对其他的人或共同体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用这个东道主共同体的规范来约束;②表明愿意解决规范冲突的现有的共同体规范应当予以利用,只要它们对其他个体或共同体没有重大的不利影响;③作为规范创造者的共同体越是广泛、越是具备全球性,这个规范就越应得到优先考虑;④维护交易在其中发生的经济环境的规范,应当优先于可能危害那一环境的规范;⑤在涉及多种相互冲突的规范的地方,可供选择的规范中呈现一致方式的提供优先考虑的基础;⑥界定明确的规范通常应当比一般的、不那么精确的规范具有优先权(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2001)。

综合社会契约论的道德理论是一种新的应用伦理学理论,它既继承了西方经典社会契约论的传统,也综合了当代各种企业社会契约论的优点,从中人们既可发现霍布斯、洛克到罗尔斯的影响,也可发现它在总结了诺曼·鲍伊、达维德·哥梯尔、迈克尔·基利等当代契约论者的思想之后的创新,在1989年,唐纳森把他修订过的社会契约模式扩展运用到全球水平,从而显示了它强有力的解释力。综合社会契约论没有像后果论和非后果论那样各执一端,而是把后果论和非后果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建起了评判企业管理实践的道德标准。当然,正如一般社会契约论一样,综合社会契约论也建立在假设、理性、直觉等基础之上,从而具有很强的理想化色彩,尽管这一点是必要的,但这也使得它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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