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德性论
众所周知,德性论是伦理学的最初的理论形态,在西方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为代表,在中国则以儒家的伦理学为代表。在这里先介绍德性论的基本含义、特点及当代德性论企业伦理的代表性观点,然后介绍当代德性伦理学的责任论和关怀论的基本内容。
(1)德性论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德性论,顾名思义,就是把人的道德德性如何形成或培养作为关切的中心问题的伦理学理论。它是与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准则(规范)伦理学等处于同一层次的伦理学理论类型[2]。元伦理学因为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对道德判断和道德命题的语义和逻辑分析而明显区别于准则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因此这三种伦理学相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准则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区别。准则伦理学的关键概念是“准则(规范)伦理”,德性伦理学的关键概念是“德性伦理”,因而这两种伦理学的区别又可转化为“准则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区别。所谓准则伦理,就是关于人的行为的各种规范和准则的道德价值类型,它关注的中心问题是“一个人应该如何行为”;所谓德性伦理,就是以德性或美德的视野来理解和把握世界的一种实践理性,它关注的中心问题是“一个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现代德性伦理学者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在把德性伦理与准则伦理相比较后,认为德性伦理有以下特征:①它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以行为为中心;②它关心的是人的“在”的状态,而不是“行”的规条;③它强调“我应该成为何种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④它采用特定的具有美德的概念,而不是把义务的概念作为基本概念;⑤它排斥把伦理学当作一种能够提供特殊行为指导规则或原则的汇集。这五条从实质上揭示了德性伦理的四个关键词:德性、实践过程、行为者、幸福。其中第一条所揭示的是“行为者”即德性伦理的主体,第二条所揭示的是“实践过程”即德性伦理是如何展开的,第三条所揭示的是“幸福”即德性伦理的目的,第四、五条所揭示的是“德性”即德性伦理的核心。但“德性”作为德性伦理的核心,也渗透在其他几条里,只不过第四、五条直接指向这一核心。在此,我们可以此为依据,具体地揭示德性伦理的特征。
其一,德性论的核心在于德性。准则伦理的核心是“规范”、“准则”,其价值指向是“行为”;而德性伦理的核心则是“德性”,其价值指向是“行为者”。内森·R.科勒(Nathan R.Kollar)说:“大多数当代伦理学(即规范伦理学——引者注)都以规范或效果所证明的特定行为为中心。美德伦理学则以作为善的品质之结果的善的评价为中心。”而关于“德性”,由于道德历史的错综复杂,很难给其明确定义。它最先由希腊文arete演化而来,意为品行和才能。亚里士多德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德性”的,在他那里,这一词既指“virtue”即美德,也指“excellence”即卓越。而“卓越”意指“做得好”。亚里士多德说:“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就不但要使这东西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它优秀的功能……德性就是使人成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他还把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两种,其中理智德性可教,而伦理德性则不可教。麦金泰尔在考察了历史上各种德性观后说:“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由此可见,所谓德性,就其一般意义而言,就是指人的优秀品质或品性,即美德。而美德本身就是优秀的,是我们生活中普普通通的、每个人都可以获得的品质,它有助于普遍向善,但并不因为其本身具有如此高尚的目的指向而变得高不可攀。正是在此意义上,所罗门说:“一种美德的本身就是优秀的;它可能并非一种特殊的技能或者特长(就像是一个好木匠或者优秀的篮球手),而是一种如何与他人相处的范例,以个人的思想、感觉和行为的方式来证明整个社会的理想和目标。”“从最根本的本质来说,美德有助于普遍向善。”
其二,德性与多变的实践过程相联系。当代德性伦理学者都认为,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但在具体谈到行为者的德性时,谁也脱离不了行为者的行为活动。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我们探讨德性的目的“不是为了知道德性是什么,而是为了成为善良的人”,“所以,我们所探讨的必然是实践,是怎样去行动。”麦金泰尔在界定“德性”时,也联系“实践”,尽管他对“实践”的使用有其特殊的含义。他说:“我要赋予‘实践’的意思是:通过任何一种连贯的、复杂的、有着社会稳定性的人类协作活动方式,在力图达到那些卓越的标准——这些标准既适合于某种特定的活动方式,也对这种活动方式具有部分决定性——的过程中,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利益就可获得,其结果是,与这种活动和追求不可分离的,为实现卓越的人的力量,以及人的目的和利益观念都系统地扩展了。”所谓实践,就是身体力行美德,美德之所以为美德,是通过行为体现出来的。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进行节制才能成为节制的,表现勇敢才能成为勇敢的。”“品质追随着相同的实现活动。所以,一定要十分重视实践活动的性质,品质正是以实践活动而不同。”“即使是真诚地赞同善德善举,不身体力行的话,也毫无意义。美德的价值寓于行动之中。”可见,“与多变的实践活动相联系是美德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只有在实践中才可能形成美德,同样,美德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因此,要想让美德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让人能够在实践中践行美德。
其三,德性论强调个体与团体的互动。德性伦理所强调的“行为者”,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团体。麦金泰尔认为,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关于德性与法则的关系,所隐含着的是德性与团体的关系。“团体”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是指城邦,他将团体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按照麦金泰尔的看法,亚里士多德的“团体”是由对善与德性有着广泛一致看法的个体成员所构成的共同体。这种对德性的性质和意义的一致看法是团体形成的联结纽带,依这一纽带而建立的团体的目标或职能是:要实现共同计划,要为参与团体的所有成员带来共同享有的利益。亚里士多德将人们首先视为有组织的团体中的成员,即个体是团体中的个体,个体的职能由团体赋予,个体的意义在团体中展示,个体的目标在团体中实现。任何个体都不是纯粹的个体,而是社会化的构成。当然,亚里士多德在重视团体作用的同时,并不否定团体中个体的作用。毕竟,团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团体的价值和目标还得由个体来共同实现。因此,团体要得到个体的拥护、激发个体的潜能,就必须尊重个体正当的个性发展和利益需求。那么,如何让那些棱角分明、个性不一的个体融入一个团体并保持团体的和谐?一般情况下,个体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在一定道德规范的调配下生活,德性则意味着个人所具有的获得性品质。如果团体中的个体都具有了这些获得性品质,那么就可以在尊重个体个性的基础上维持团体的统一性了。
其四,德性论强调德性是幸福的根本要素。亚里士多德说:“幸福是完满和自足的,它是行为的目的。”在他看来,幸福是人的一切活动的目的。然而幸福又如何获得?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获得幸福的根本要素。也就是说,德性有一种向善的力量,它能使人拥有善,从而获得幸福。在实践中美德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东西。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美满的生活、成功的事业、幸福的人生和道德早已合而为一,道德并不是作为一种约束与我们的自然倾向相抵触,而是与之协调并成为我们性格特征的一部分”。
(2)德性论的企业伦理:所罗门
德性论已被运用于企业行为,从而产生了德性论的企业伦理,其代表性人物是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罗伯特·C.所罗门(Robert C.Solomon)。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德性与商业是对立的。现实中也有很多人认为,商业是一个丛林,是一场残酷的战争或一场游戏,或是一个以利润为唯一目的的巨大的资本主义机器。总之,商业是一个不应该讲道德的领域。所罗门认为,这些观点显然有失偏颇。历史证明,商业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当然,被人们所蔑视的缺乏道德的行为在古往今来的商业活动中又确实存在,而且在当今的表现更加复杂,影响更加恶劣。但这恰好证明企业行为不能缺乏伦理,经济美德是企业必须具备的。
企业伦理既是企业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基础,也是市场经济伦理属性在企业中的表现(龚天平,2006)。企业伦理既包括道德规范,也包括德性。企业道德规范是企业行为中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准则,德性就是企业家和员工所应具备的经济美德。企业伦理首先指企业整体的伦理。企业整体伦理是团体伦理,因为企业是一个团体。作为一个正式的团体,企业具备三个要素:企业目标、企业结构、企业文化。目标、结构、文化都是以整体的形式即企业的团体性行为出现的。伦理就蕴涵于其中,即企业团体的伦理价值观,它也以企业整体的形式出现。企业伦理所要处理的伦理关系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处理这些外部关系需要合法、诚信、公平、健全的责任意识等整体伦理意识。但这些整体伦理意识最终还是落实在企业家和员工即道德主体身上,是他或她所体现的经济美德,所以它最终还属于德性伦理。企业伦理还包括企业中的个体伦理,而企业中的个体伦理又可分为企业家伦理和员工伦理。企业家伦理和员工伦理就是企业家的诚实、公平、信任、坚韧等美德和员工的友善、荣誉、忠诚、廉耻等美德,这些美德当然属于德性伦理。
由于企业伦理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德性伦理,因而企业伦理与德性伦理是相通的。那么德性伦理是否具有企业伦理可利用之处?
德性伦理以“行为者”的“德性”为核心,具体到企业,就是企业家和员工的德性。所罗门认为,这相对于企业行为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德性能使人们正确地理解企业行为。企业行为虽然可分为企业整体行为和企业中的个体行为,但最终都是落实在企业中的个体行为上。所罗门说:“美德、道德能够给我们对商业的理解和对商业伦理的特别关注带来……益处。”这是美德作用于企业行为的内在表现,也是最根本的表现。在德性论看来,美德是一种力量,能够作用于人的内心,具有超越性和自律性的特点。其超越性的特点使企业能正确地理解美德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以美德为诉求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会局限于狭隘的私利而思考和行动,而是从更高的层次上来理解经济活动,经济的目的是“实现普遍的繁荣、分配上的公平和对优秀的奖励”(所罗门,2006),而谋取利润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虽然企业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有时候为了美德还需牺牲自身利益。但从根本上看,美德并不必然与自身利益相矛盾,而是会促进自身利益;其自律性则使企业能正确地理解美德与竞争的关系:将美德用于经济活动中的企业不以道德原则、规范为约束,而是自觉、自愿地体认美德。美德强调合作,合作对于企业来说,能够节省资源、提高效率。但是,美德也不排斥竞争,真正的竞争并不是尔虞我诈、你死我活或者两败俱伤,而是“健康、公平和积极,鼓励优秀、创新、效率和生产力,而不仅仅是领先对手或是消灭对手”(所罗门,2006)。竞争本身是智慧、才能的比赛,同时也是品德、人格的比赛,健康的竞争可以激发竞争参与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事实上所有的竞争预先假设着一个双方互相接受和尊重的基础”(所罗门,2006),这样的竞争才是正当、公平的竞争。在正当的目的、手段和方式下的竞争,能使参与者的智慧、才能和人格都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表现,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实现理想目标。
其次,美德使经济交易成为可能。根据德性论,企业行为中是蕴涵着德性的,商业和美德并不对立,正是企业行为中蕴涵的美德使得它具有了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所罗门说:“商业伴随着文明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已经成为了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它与美德、集体认识和最低限度的相互信任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以上这些,就不会有各种生产、交换、互利互惠等活动,更不用说商业本身了。”的确,没有一点点信任、坦白和诚实,就不会有经济活动,“商业的前提就是参与方的美德”(所罗门,2006)。
再次,美德能够使经济的运行“更有效率,也更为成功”(所罗门,2006)。一方面,美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以诚信为例,如果交易双方都具有这种美德,能对彼此的物品所有权和转让权予以认可和尊重,则这一共识就能促进双方的信任,这样,他们就会选择用交易的方式来增进彼此的利益,从而使决策简单,减少交易费用。尽管降低交易成本、谋取利润的最大化不是企业行为的目的,但它能够促进企业更好地实现经济目的。另一方面,美德可以使企业获得良好的声誉。虽然美德是一种内在的品质,但它总是会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在企业内部体现为关心员工,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实行绿色生产、环境保护等;在企业外部表现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参与恶性竞争,诚信经营等。一个关爱员工的企业会让员工更愿意将这个环境作为实现自己价值的平台,这样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充满活力;股东更愿意向有信誉的企业投资,商家更愿意与诚信的企业合作;顾客更愿意购买质量好的产品……美德会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订单。(www.xing528.com)
德性论强调与多变的实践过程相联系,强调德性的践履,这种实践论视野有利于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促使人们从“企业行为就是一种谋利行为”的传统看法转变为“企业行为是一种实践”的现代看法。所罗门说:“商业是一种实践,它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并不是一种游戏”,“商业的目的是促进繁荣,提供人们必需的和渴望获得的商品,使生活变得更宽裕”。作为一种实践,企业行为是以伦理为基础的,或者说,伦理本来就定义着企业行为,其本质是为社会提供财富、服务大众、关心员工,而利润则不过是做到了这各方面以后的结果和回报,是实践的结果。二是希望企业家和员工能够身体力行经济美德,真正做到知行统一。
德性伦理的团体论有利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关系的处理。德性伦理的“行为者”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团体,这种团体也可指企业。就企业与企业的关系来看,某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它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和谐共处。就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来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又离不开其内部成员的和谐共处,而这种共处并不是消极的、只求生存的共处,而是有着共同奋斗目标的、希望不断发展的共处。这是一种团体主义的企业伦理观:企业方面,它是一个团体,有着统一的价值观和目标,它要求任何员工都把自己当作企业团体中的个体,把目标放在和谐发展的团体中去实现,其行为不能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少数人的狭隘利益,而应该以企业团体的利益为出发点;个人方面,企业不能把员工当作赚钱机器,而是当作有思想、有个性的人,企业应尊重员工的利益需求。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企业家和员工对各自德性的占有与践履。总之,以德性伦理的团体论来看待企业伦理,就是一种“将企业和个人都不视作孤立的自我整体。企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也因企业而获得自身的一个身份”(所罗门,2006),即个人与企业和谐互动、共生共享的企业伦理。
德性伦理的幸福观与成功观也可以引入企业伦理。用德性伦理的幸福观来看待企业伦理,就是持如此观点:作为一种实践活动的商业的目的也是追求某种幸福,这种幸福追求与其他幸福追求一样,也必须以德性为基础。现实中有很多人认为利润是企业行为的唯一目的。这是把幸福与德性错了位,其原因在于这些人混淆了企业行为的“目标”和“目的”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目标是实践的内在东西。实践的目的是参与实践的原因”(所罗门,2006)。也就是说,在企业行为中利润只是阶段性的目标,而且利润的获得最终是为了实现一种普遍的善、使人们得到幸福。正因为他们误把利润当作企业行为的目的,所以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当然,德性伦理的幸福观不是要否认利润目标在企业行为中的重要性,而是希望提醒人们——在企业行为中美德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东西。德性伦理的成功观即“卓越”理念也可运用到企业伦理上。所谓卓越不仅要求“做得漂亮”,而且要“施予善行”,因而,这个词综合了市场的要求和伦理的要求。也就是说,卓越暗指好的价值,“做得好”的“好”指市场价值,同时也指道德价值。因此,企业行为既要符合市场的要求,也要满足伦理上的期望,才能算“做得好”。在市场价值方面,企业行为表现出优异的品性往往能得到回报,而评价“回报”的尺度是“成功”,但这种“成功”有一个预设——以德得天下——靠“勤奋的工作、能力”来获得成功。“公司和大团体的繁荣要求其成员的智慧、才能和勤奋的工作”,“自由的公司系统的核心仍然是胆识、智慧、能力和勤奋工作,而不是运气。”(所罗门,2006)因此,虽然卓越应当得到适当回报,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回报。同时,强调卓越也不是鼓励盲目竞争,挤兑别人,突显自己。“卓越首先是合作与竞争,它本质上代表了对更大群体的贡献”,“卓越意味着尽最大努力,并且激发别人做出最大努力。”(所罗门,2006)卓越之于企业经营,就是强调企业合乎经营美德地通过市场,有规划地做好事。企业伦理并不是卓越的绊脚石,而是所有追求卓越的企业经营者们的必备素质。因此,企业行为是对企业伦理的一项重大试验,其是否成功“取决于其是否激励卓越,是否激发其从业者身上的美德”(所罗门,2006)。
(3)责任论:韦伯和约纳斯
“责任”这一概念的词根为拉丁文的“respondo”,意指“我作答”,即允许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的回答。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担当。《现代汉语词典》对“责任”的解释为:第一,分内应做的事;第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伦理学的“责任”也从这一意义上演绎而来,意指“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和道德要求”(沈晓阳,2002)。
作为伦理价值类型的“责任伦理”概念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思想家马克斯·韦伯于1919年在其题为《作为职业的政治》的演讲中首次明确提出。他认为,根据行动的取向,可以把伦理学区分为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信念伦理是以行为动机为道德根据而不考虑行为后果,并拒绝承担责任的;责任伦理是以行为后果为道德根据,强调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传统的、古典的伦理学属于信念伦理,而现代社会人们所面临的处境和各种因果关系则要求人们不能仅考虑个人自身的感受,而应理性而审慎地行动,考虑可能的后果,并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对自己负责,而是对组织结构、制度等的责任。
20世纪德国著名责任伦理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在《责任原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一书中提出了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他认为,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是技术突飞猛进、并取得了控制力量的时代的重要伦理形式,它并非像传统的和现代的各种伦理学那样去研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而是“要求人类的政治、经济、行为要有一个新的导向;它甚至要求人们对道德观念从某种意义上重新加以定义:道德行为的根本任务并不在于‘实践一种最高的善,而在于,阻止一种最大的恶’”(甘绍平,2002)。这种责任伦理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责任伦理是一种“远距离伦理”。约纳斯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基督教的良心论、康德的义务论、密尔的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各种道德相对主义,在本质上都是强调一种“近距离伦理”,是人类中心论的伦理。人类中心论伦理学面对技术对地球的统治以及为争夺这种统治权无能为力的斗争。这就有必要开创一种“远距离伦理”:从时间上看,不仅目前活着的人是道德的对象,而且那些还没有出生、当然也不可能提出出生之要求的未来的人也是道德的对象;从空间上看,人不再仅仅是对人有义务,而且对人类以外的大自然、作为整体的生物圈也有保护的义务,并且这种保护并不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而是为了自然本身(甘绍平,2002)。约纳斯所说的“远距离伦理”,首先面对的不再是人的精神性的道德困境,而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无疑是一种道德要求,但是它的本质首先是对自然的关注的义务,而不是首先对人的关切。“远距离伦理”并不只是提出了一个新的范畴,而是意味着敞开了一个新的维度:已经存在的人的生存境况和未来的存在环境;也是一种新的审视自身行为和周围环境的价值尺度——现在的人对“已经存在”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的责任。约纳斯将责任原理的绝对命令表述如下:“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要考虑到承担起地球上真正的人的生命持续的义务。”其否定形式的表达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不能破坏地球上人的生命的未来的可能性。”(张旭,2003)
其二,责任伦理是一种“整体性伦理”。约纳斯认为,传统的伦理几乎都只与个体的行为和生活相关,善良的德性、义务等价值都是关于个人的。“而现代社会是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由设计与创新、生产与服务、交换与消费等领域与过程构成的巨大系统,其中个人的行为空间越来越窄。”“我们每个人所做的,与整个社会的行为整体相比,可以说是零,谁也无法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起本质性的作用。当代世界出现的大量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个体性的伦理所无法把握的,‘我’将被‘我们’、整体及作为整体的高级行为主体所取代,决策与行为将‘成为集体政治的事情’”(甘绍平,2002)。责任伦理试图揭示的义务或责任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我们政治社会整体的那种行为主管的责任,是一种整体性的伦理。
责任伦理在企业伦理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重要启示就在于,给人们合理地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本体论根据。以前人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额外负担,总是与企业利益相冲突,而责任伦理则把企业当作整个人类共同体的一分子,与人类其他分子一样,企业同样担负着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未来命运的责任。如果企业具备了这种远距离的伦理眼光,那么承担各种社会责任就不是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相反,企业还会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为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做自己应该做的事。
(4)关怀论
“关怀”是一种重要的德性。一般而言,关怀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人或事)在精神上有所承担的状态,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焦虑、担心或者挂念。
“关怀论”属于德性伦理学的重要流派的女性主义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形态。关怀论的伦理学家们认为,关怀有两种基本含义:首先,关怀与承担是等同的,如果一个人承担或者操心某种事态并为之烦恼,他就是在关怀这种事态;其次,如果一个人关注和关心某个人,他也就是在关怀这个人。
关怀的上述定义表明,首先,关怀是一种关系行为,必须由关怀方和被关怀方共同构成。一方面,关怀是否能够被保持,是否能够被他人体会到,首先取决于关怀方如何来维系这种关系。关怀实际是人们在身心上对他人或他物所承担的责任,是关怀方把握他人的现实性,尽可能满足他人需要,通过自身行动来实现的,并能够得到被关怀方回应的一种关系行为。关怀意味着对某事或某人负责,保护或促进其利益,或者维持其发展。另一方面,关怀关系的维持也需要被关怀方能够表示出一种感受能力(卢风、肖巍,2008)。其次,关怀虽然是一种关系行为,但这种关系是一种非对等的关系。关怀是对他人的关爱、关照和顾及,其本质是对他者利益的考量,虽然需要他者的回应,但这种回应只是需要他者体会得到,并不是要他者给予相同利益的回报。也就是说,关怀并不是一种对等利益的理性交换,而是“以关怀者对被关怀者无私的、非对等的、非对称的情感投入为特征”(甘绍平、余涌,2008)。关怀伦理的最佳范型就是母爱或亲人之间的关爱,这种关爱是不求回报的。
关怀论的德性伦理在企业伦理中也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它要求企业管理者具备关怀德性,关爱员工,关心其工作场所和生命安全,关爱社会上的弱者的生存状况。当然,关怀美德与公正会经常发生冲突。比如,一个企业中的某一岗位同时有两个条件相同的应聘者,其中一名应聘者是总经理的亲人,另一名则与总经理没有任何关系,此时,按照关怀论就应该聘用那名总经理的亲人,而一旦如此,就与公正发生了冲突。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不能只按一种伦理理论来处理这种道德难题,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充分运用道德智慧,综合权衡各种利弊,来寻求此类道德难题的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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