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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新论:劳动法的特点及其社会法属性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的特点可从其自身的立法特点和具有的社会法属性两方面来分析。(一)劳动法自身的立法特点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劳动法新论:劳动法的特点及其社会法属性

劳动法的特点可从其自身的立法特点和具有的社会法属性两方面来分析。

(一)劳动法自身的立法特点

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具有以下特点:

(1)从主体上看,它是劳动者以职工身份从事的劳动,不具有这种特点的劳动不是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

(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的方式来获得报酬以维持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把劳动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这种劳动又是职业劳动。

(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不具有这种特点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雇佣后,需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进行集体劳动,以完成劳动过程。

(二)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归纳出的劳动法的特征(www.xing528.com)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程序法相统一

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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