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同时”制度,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徐祥民认为:“‘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独创的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是一条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途径。”[1]蔡守秋认为:“‘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核心是对三个‘同时’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之时把好环境保护关。”[2]吕忠梅认为:“‘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的设施与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范系统。‘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的首创,是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的法律总结,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建设和开发项目环境管理制度。”[3]通过以上引用的我国学者关于“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三同时”制度的共同点包括以下四个要素:建设项目;可能损害环境;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国现行的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41条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三同时”制度中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施是防治污染的设施,而不是学者界定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或“环境保护设施”。诸多学者在学理上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施作了扩大解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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