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HIV职业暴露危险
77.什么是HIV职业暴露?
答:HIV职业暴露是指有关职业人员如医生、护士、护理员、警察、羁押场所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员等,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工作中,意外地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自己身体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黏膜,以及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利器物刺破或损伤了皮肤,从而导致有可能会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78.哪些人群最容易出现HIV职业暴露?
答:根据多年的统计数字显示,由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最容易发生HIV职业暴露的是:从事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治疗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负责抓捕和监管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服刑中的犯人、吸毒人员的公安司法系统民警;从事艾滋病防治与关爱的人员。
79.发生HIV职业暴露的原因有哪些?
答:分析已发生的职业暴露案例,多数是因为工作人员对职业暴露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同时缺乏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了解,不少人甚至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艾滋病是传染科和防疫部门的事,自己不可能接触到艾滋病人或HIV感染者;还有部分工作者,尤其是基层的,工作过程中因怕麻烦而长期形成一些不规范的操作习惯,如不戴手套做HIV实验室操作等,或担心经济成本增加,不注意必需的防护,如在接触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时不戴手套、口罩,不穿工作服等,致使发生职业暴露,感染HIV的危险性明显增高,从而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80.HIV职业暴露的传染源有哪些?
答:就公安民警而言,工作中常见的HIV暴露源包括HIV感染者或艾滋病人的血液、含血体液、精液、阴道分泌物,含HIV的实验室样本、生物制品、器官等。由于艾滋病的潜伏期很长,HIV感染者从外表无法辨别,却具有传染性。因此,公安民警在执法和警务活动工作中面对更多的是潜在的传染源。
81.公安民警可能意外接触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范围有哪些?
答: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有可能意外接触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范围有:巡警、110处警、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打击吸食毒品、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的行动中;处理各类治安、突发事件,制止冲突、滋扰事件,维护公共秩序时;在参与各类抢险、救助行动时;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解决交通纠纷、查处违章、救助伤员、配合有关方面围堵逃窜的犯罪嫌疑人时;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里的民警在对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羁押对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
82.公安民警面临感染艾滋病病毒潜在风险的情形有哪些?
答:公安民警如果缺乏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执行警务工作中,不能规范操作,不注意正确的职业防护,在下列情况中,就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因工作接触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一般都是经过血液传播的;公安民警对相关违法犯罪证物进行搜查、处置时,不慎被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污染了的注射针头、利器、破碎器皿刺破、割伤了皮肤;公安民警原来有伤损创口的皮肤,接触到了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体液,以及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体液溅入、侵污到公安民警的眼睛、口鼻腔、耳道里等黏膜丰富的部位;当被打击、拘捕对象实施拒捕、反抗时,公安民警被属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嫌疑人咬伤、抓伤、刺伤、割伤皮肤;法医、尸检工作人员在给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尸体验尸解剖时,被手术刀、锐利器物等割伤皮肤;化验室的工作人员,在对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器物进行常规化验检查时沾染到损伤皮肤。
83.公安民警发生意外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源的客观原因有哪些?
答:公安民警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意外情况,一方面有可能是民警还缺乏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执行警务工作中,不能规范操作,也没有注意正确的职业防护;另一方面是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确有其复杂的特殊性和一定程度上难以预料及预防的困难性。综上原因,具体分析各地公安机关曾经发生过的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案例,可以看出有些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因为现场已经有很多迹象显示出危险信号,然而由于当事人的忽略和不谨慎,导致发生意外。
84.公安民警发生意外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源的主观原因有哪些?
答:尽管有些事件从表面现象看,有着事出突然、无法预测等客观上的原因,但究其当事人自身的主观原因,也就是其处置现场时的主导思想,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麻痹意识,缺乏应有的警惕性。
现将公安民警发生意外事件的原因归纳为以下两点:
(1)思想上不够重视,缺乏对艾滋病的足够认识和必要的警惕意识。有些部门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做好民警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培训工作,使有些民警对艾滋病知识了解甚少。
一些民警对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认识模糊或是主观片面:认为防治艾滋病是卫生部门的事,自己不可能接触到艾滋病,因此而费心去防范未免多此一举。对艾滋病职业暴露风险更是认识不足,认为发生意外的几率很低,不可能让自己碰上。由于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在工作中图省事、怕麻烦,养成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操作习惯。例如,在检查、处置危险物品(带血针头、锋利器具等)时,没有严格地遵循安全操作程序来执行警务,导致意外受伤。这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意外发生,也使自己处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局面。
(2)缺乏应对突发、突变、紧急事件必要的心理准备和应采取的处置技能与防范措施。
应对突发、突变、紧急事件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公安民警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当置身于对抗、救助、制止冲突等紧急事件时,受伤流血、接触到他人血液等情况有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如不具备灵活应对的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加上平时没有注重学习,知识匮乏,不能熟练掌握与操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要领和必要的方法技能,在面临有职业暴露的风险时,就有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工作中一旦真的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意外情况,也就不能通过正确的紧急处置来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暴露后可能发生感染的几率。同时,更不能认为流血负伤,尤其小伤是公安工作中遇到的家常便饭,不值得小题大做,以至于因疏忽而未能对自己意外受伤的创口进行应急处置,从而增大了职业暴露后发生感染的可能性。
85.公安民警为什么要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
答:艾滋病已经不只是一个公共卫生的问题,它的传播与流行已成了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温家宝总理最近提出,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努力预防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
我国目前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是注射吸毒感染,约占感染人群的63.7%。注射吸毒的传播速度不但快,而且传播范围不断扩大。1994年前仅在云南省的注射吸毒者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经过短短的几年,现在已迅速扩散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地区的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病毒平均检出率为20%,有的地区已经高至78.5%。2002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总数超过了100万,其中17~35岁的青年占74.1%,这里面注射吸毒的比例约占50%,而在一些地区吸毒者共用注射器的比例高达96.6%。
近年来,我国经性途径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正在呈上升趋势,约占感染人群的8.1%;非法、违规采集血浆,造成有偿供血人员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占9.3%。
因此,党和国家要求我们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查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非法采血犯罪活动,努力阻断艾滋病的传播渠道;加强对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等高危人员的管理工作,帮助其增强预防艾滋病的能力;严厉打击利用艾滋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广泛宣传,增强群众预防艾滋病的意识。
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广泛深入地进行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党和人民交给公安机关的光荣任务,是我们每一个公安民警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86.为什么说警务工作中接触艾滋病是公安民警无法回避并不容忽视的问题?
答:(1)艾滋病的流行已经是一个必须要面对的、广泛的社会性问题。
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都毋庸置疑地要面临残酷的精神压力和巨大的经济压力。这些常人无法体会到的无情压力,使一些感染者因此产生悲观绝望情绪,甚至有些人采取或通过报复社会、报复他人的畸形行为来释放宣泄他们的委屈、悲愤与压力,给社会带来了极不稳定的、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近几年,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断增多,各种通过以艾滋病为“保护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频出不穷。某些人利用社会大众缺乏对艾滋病的正确认识或执有偏见,甚至被误导等原因引发产生对艾滋病的各种恐惧心理,以传播艾滋病病毒为恐吓手段不断进行滋事、犯罪活动,严重地威胁和扰乱着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2)艾滋病问题给公安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着潜伏期长、不易识别、流动性强、传播范围广等特性,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数量不断增加的病毒传播高危行为人群,使得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可能遇到或接触到艾滋病病毒传染源的机会明显增多,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并且,民警在执行警务过程中,还经常要承受来自违法犯罪嫌疑犯恶意传播艾滋病威胁的心理压力。
与医务人员发生纯属意外的职业暴露事件性质有所不同的是,民警所遇到的职业暴露发生特征是:既有意外非故意的职业暴露,也有故意即有意地针对民警进行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犯罪。这一切,都使得职业接触艾滋病成为公安民警必须面临的、无法回避、不容忽视的严肃问题。
所以,一方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必要的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和预防措施来武装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还要认真研究分析以往发生过的类似相关案例,从中总结经验,引以为戒,杜绝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
87.公安民警发生HIV职业暴露的几率和趋势如何?
答:公安民警在执法和警务活动中发生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确实存在,但职业暴露后实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并不高,研究表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针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为0.33%。
(2)黏膜表面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为0.09%。
(3)无破损皮肤表面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为零。
尽管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导致感染病毒的概率较低,但由于艾滋病在目前具有不可治愈且病死率极高的特点,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感染人数和病人人数的快速增加,HIV职业暴露不断出现,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公安民警预防HIV职业暴露和掌握防护技能就显得十分重要。
88.HIV职业暴露后应遵循哪些处理原则?
答: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在HIV职业暴露发生后,通常应遵循如下四条原则:
(1)及时处理原则;
(2)报告原则;
(3)保密原则;
(4)知情同意原则。
89.什么是及时处理原则?
答:HIV职业暴露意外一旦发生,应尽快按上述方法对暴露部位就近冲洗和消毒,以及时去除部分暴露局部的HIV,减少其经血液向全身传播。如需要服用抗病毒药物,服药时限越快越好,一般在1小时内服药预防性效果最好。
90.什么是报告原则?
答:职业暴露发生后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目的是为了部门和单位领导了解与分析意外发生原因及后果,以便对当事人提供医疗和心理支持,并在发生暴露感染HIV的情况下,对个人、家庭生活予以救助和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报告时要查找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过程和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损伤的程度,接触物的种类和含有HIV的情况,处理方法和处理经过(包括现场专家和领导的活动),详细记录用药情况及首次用药时间、药物的毒副作用情况及用药的依从性。
各事故处理单位在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下半年填写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报至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10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本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报至本省(市、区)卫生厅(局),并抄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但在报告时须注意保密。
91.什么是保密原则?
答:由于目前社会人群对艾滋病认识的偏差,导致HIV感染者面临来自各方的歧视和压力,因此,意外暴露发生后,当事人最好仅向部门主管和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有关知情者应为当事人严格保密,特别是已造成暴露感染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向外界和无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感染情况。
92.什么是知情同意原则?
答:目前针对HIV暴露后使用的预防HI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第一次用药时间尽可能要早,第一次服药时间超过24小时,药物的有效性则不能保证。同时,所有用于暴露后预防的药物均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且预防效果不是绝对的,只能降低意外暴露后感染HIV的发生概率。因此,如需服用抗病毒药物预防HIV感染,有关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有关利益和风险,在知情同意和充分考虑利弊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使用。
93.意外发生后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意外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是(见下图):
(1)艾滋病职业暴露发生;
(2)局部紧急处理;
(3)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4)危险性评估;
(5)选择用药/不选用药——药物毒副作用监测;
94.发生HIV职业暴露后首先应做什么?
答: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避免HIV职业暴露,但事实表明,工作有时也会有意外的情况出现。如果不幸发生HIV职业暴露,首先应立即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包括轻挤血液、清洗伤口、局部消毒等,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局部处理完成后,要及时向有关专家咨询并请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服用抗病毒药物进行预防性治疗,同时做好事故记录和向主管领导报告,如因职业暴露导致心理问题,可向心理医生寻求支持。
95.发生意外后,进行紧急处置的措施与方法是什么?
答: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尽量避免被感染艾滋病病毒,但事实表明,工作中有时也会有意外情况出现。如果不慎发生民警身体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源的意外情况,及时、恰当地进行紧急处置是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概率降至最低的有效措施。同时,不要惊慌焦躁,保持镇静和稳定心态,按以下步骤对被污染部位进行局部处置:
(1)如果只是含有艾滋病病毒嫌疑的血液、体液等溅洒于完好的皮肤表面,可立即先使用消毒剂或肥皂液,再用自来水、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2)如果是含有艾滋病病毒嫌疑的血液、体液等溅入口腔、眼睛等部位,要及时用自来水、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长时间、反复彻底地冲洗。
(3)如果发生皮肤被刺伤、切割伤、抓伤、咬伤等出血性损伤,首先应该立即轻轻挤出损伤部位局部被污染的血液;然后用肥皂液、自来水、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等对伤口进行彻底的冲洗;再用0.5%碘伏、75%医用酒精、0.2%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3%过氧化氢等消毒剂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意外后的及时处理原则,就是通过上述方法对被病毒污染和损伤的身体部位进行及时冲洗与消毒,以求能够尽可能的去除一部分沾染到身体上的病毒,阻止和减少其经血液向全身传播扩散。
96.发生职业暴露后为什么要立即向上级和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答:报告的原因如下:
(1)立即报告,以使上级及时地了解、分析和预测意外发生的原因及其后果,以便领导作出准确的指导和调度,保障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与心理支持。
(2)及时向有关专家咨询,请专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服用抗病毒药物进行预防性的治疗,并给予当事人专业性咨询指导和心理医生的帮助。
(3)做好事故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接触艾滋病感染源的方式,受伤的具体部位、损伤程度,接触物的种类和现场能够掌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源情况,处理方法和处理经过(包括现场专家与领导的活动),是否用药及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等,报告给上级主管领导,作为上级领导对事故分析处理的依据和备案。
(4)各事故发生单位,要在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填写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逐级报至公安部预防控制艾滋病协调小组,再由公安部预防控制艾滋病协调小组汇总后抄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97.如何正确对HIV职业暴露后进行风险评估处理?
答:暴露后应在对暴露情况和暴露源进行正确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抗逆转录病毒预防性治疗和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并对暴露者给予咨询和指导。对HIV职业暴露的评估包括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暴露级别
(1)确定暴露级别;
(2)确定暴露源级别;
(3)推荐用药方案。
第二步 确定暴露源级别
第三步 推荐用药方案
医务人员被含有HIV的血液或其他体液污染后,除了伤口的消毒和处理外,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服用药物预防HIV感染的发生。药物预防已被证明可以减少针头刺伤后HIV感染的发生,所以职业暴露后是有药可以预防的。
评估和处理应该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有相关经验的艾滋病专家来做。
98.暴露后预防用药的推荐方案是什么?
答:暴露后预防用药的推荐方案可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1)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适用于轻度暴露。
(2)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适用于严重暴露。
99.暴露后预防药物有哪些?
答:目前用于暴露后预防的药物是基于三类抗逆转录病毒的药物。
(1)核苷类有:AZT;3TC(商品名:拉米夫啶);3TC和d4T;ddI(商品名:惠妥滋);d4T(商品名:赛瑞特)。
(2)非核苷类有:EFV(商品名:施多宁);NVP(商品名:维乐命)。
(3)蛋白酶抑制剂有:IDV(商品名:佳息患);NFV和Kaletra(两个蛋白酶抑制剂的组合)。
100.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应怎样预防用药?
答:由于HIV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药物对肝、肾、胰腺、骨髓等脏器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某些人可能反应很大。此外,个体是否耐受、能否坚持服药28天、药物预防效果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等,决定是否预防用药应持慎重态度。如果感染HIV的危险性很小,如完整的皮肤接触到污染的血液(血液中病毒载量较低,专家评估暴露与暴露源的级别均是1级)时,一般不建议使用预防药物,因为用药结果很可能会是弊大于利。而在暴露面积较大、较深,即使暴露源的病毒载量较低,也要考虑采用基本用药方案(2种预防用药)。当暴露情况严重,暴露源的病毒载量较高,专家评估暴露与暴露源的级别均是2级时,可能需要强化用药(3种预防用药)。因此,临床实践中决定是否预防用药,是用2种还是用3种抗病毒药物等,应由有经验的医生与被暴露者共同分析讨论包括暴露与暴露源级别、感染的危险度以及用药利弊等,最后由被暴露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如有的被暴露者是孕妇或处于哺乳期等),作出是否用药的选择和决定。
下面是根据不同的职业暴露情况进行预防性用药的推荐方案。*
101.暴露源感染状态不明如何预防?
答:如果职业暴露时暴露源的HIV感染状态或暴露级别不明,暴露后预防应结合临床病历、流行病学资料、暴露的类型来分析暴露源为HIV抗体阳性的可能性。如果分析表明有HIV传播的可能性,但尚未对暴露源进行HIV检测,那么就应该开始实施基本用药方案,等暴露源的HIV检测结果明确后,如果暴露源被证实为HIV抗体阴性,应终止预防服药;如果暴露源被证实为HIV抗体阳性,应重新评估暴露的危险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或修改预防用药方案。
102.预防性用药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意外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源后采取预防措施的时间越早,降低体内艾滋病病毒复制和消灭活病毒的时机越好。专家建议最好在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源以后的1~2小时内服用预防药物效果最佳,最长也不要超过24小时用药。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动物实验研究显示,在暴露后24~36小时开始服药将无预防作用。不过,美国CDC仍推荐对情况严重的职业性暴露即使暴露后1~2周仍应该预防用药。
103.预防用药在哪里可以得到?
答:全国各艾滋病安全药品储备库(点)一览表显示:目前我国在北京、上海、四川、广东设立了四个艾滋病安全药品储备库;在云南、新疆、河南设立了三个艾滋病安全药品储备点。这些药品除了提供本省市的需要外,还负责支持贫困地区和尚未建立储备库(点)的地区。每个药品储备库(点)都由有经验的专家负责这项工作。
104.为何对暴露后预防用药进行监测?
答:由于暴露后预防用药有一定毒副作用,包括对肝、肾、胰腺重要脏器及骨髓功能有影响。因此,HIV职业暴露后,如果选择预防用药,就应该由具有艾滋病相关治疗经验的医生对暴露者服药后情况进行监测,主要监测药物的毒副反应。最基本的监测是血常规、肾功能和肝功能。在开始服用药物前,最好做一次包括全血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肾功、肝功、尿常规、血生化指标、肌酐等相关指标的基线检查。如果服用的是ddI和d4T,还应该监测血淀粉酶;如果服用的是IDV,应该监测血糖、尿常规。一般在服药两周后开始监测,以后每隔一周进行一次监测。如果监测结果出现停药或换药的指征,应即停药或换药。(www.xing528.com)
鉴于所有抗病毒治疗药物均有潜在的毒性,所以对于那些传播危险性低的暴露应用药物是不适当的。暴露者在选择是否用药时,必须仔细分析感染的危险性与药物潜在毒性之间的关系,权衡利弊,作出决定。
105.为什么说发生HIV职业暴露后用药可预防感染?
答:急性HIV感染的一些资料已经显示,HIV从局部到全身的感染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内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可阻止病毒的复制。在一个用猴免疫缺陷病毒(SIV)感染的模型中发现,在黏膜暴露于游离的病毒后24小时内,SIV只感染注射局部的树突状细胞,而在24~48小时后,这些感染的细胞转移到局部的淋巴结,5天内可以在周围的血液中查到病毒。基于上面的原理,HIV职业暴露后应尽可能早地使用抗逆转录病毒的治疗,通过限制靶细胞或淋巴结中病毒的复制而阻止HIV扩散全身的感染。
106.发生HIV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疗程有多长?
答:职业暴露后预防的疗程一般为28天。在动物实验中发现一个4周的疗程可以阻止所有治疗动物的感染。如果服药过程中减少3~10天药物,其保护作用将会减低和不完全。
107.HIV职业暴露后用药有哪些不良反应?
答:有资料显示,几乎50%的职业暴露者服药后都有不良反应存在:如恶心、不适、头痛、食欲减退等;约有33%的人因为不良反应而停止用药。在三联方案中,副作用的发生率和中断治疗者比两联方案更常见。
HIV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最严重的副作用有肾结石、肝炎、全血细胞减少症等。已有1例因用维乐命(NVP)发生暴发性肝衰竭而进行了肝移植。从1997~2000年,美国FDA已经接到22例在HIV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时服用维乐命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报道。
有时开始服用抗HIV药物前几天可能产生如头痛、胃肠道综合征(恶心、呕吐、腹泻和消化不良)等较轻的副作用。一般情况下,比较严重的副作用(如使用AZT抑制骨髓生长所导致的贫血和全血细胞减少症,在健康人身上是很少见的)不会在开始服药的4周内发生,通常出现在长期用药之后。医生一般要求被暴露者在服药期间大量喝水,每日不得少于1.5升,以防止肾脏结石。但就总的情况看,使用目前的药物方案预防职业暴露后HIV感染,其耐受性是可接受的。
108.职业暴露后为何需提供咨询?
答:不少工作人员,如护士、检验员、医生、清洁工人、警察等在发生HIV职业暴露后非常紧张,甚至是极度恐慌,心理压力很大。因此,发生职业暴露后及时向被暴露者提供咨询,帮助他们稳定情绪,配合医生检查治疗、定期监测、随访以及树立生活、工作的信心是十分重要的。
109.什么是艾滋病咨询?
答:世界卫生组织对艾滋病咨询的定义如下:
艾滋病咨询是求询者和咨询员之间在保密情况下的谈话,目的是使求询者能够应付HIV感染带来的紧张压力,能作出自己的决定。咨询过程应包括对个人感染危险的评价并帮助其实施预防行为。
在职业暴露中的艾滋病咨询,更强调心理情感支持、危险评估及提供预防用药、HIV检测方面的信息。
110.HIV职业暴露后提供咨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职业暴露后提供咨询的内容应针对被暴露者的特点、需求。如被暴露者是个孕妇,她可能关心她能否继续妊娠,预防用药对胎儿的影响以及今后生育问题;如被暴露者是个普通民警,他可能关心今后工作、医疗保险、家庭生活等问题。因此,必须针对每个人的需求提供咨询。以下内容是经常需要的:
(1)影响HIV职业暴露的有关因素;
(2)如何评估HIV职业暴露危险性的高低;
(3)此次职业暴露的可能性及危险程度;
(4)预防用药的利弊;
(5)预防用药的副作用与注意事项;
(6)坚持用药的必要性;
(7)保证营养,保持正常情绪、生活的重要性;
(8)做HIV抗体检测的意义,阳性、阴性、不确定结果意味着什么;
(9)定期检测的重要性;
(10)在等待检测结果期间应注意什么;
(11)在一年观察期内,家庭生活中应注意什么;
(12)在一年观察期内,工作中应注意什么;
(13)今后怎样预防HIV职业暴露等。
111.HIV职业暴露者在生活、工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在尚未证实该职业暴露没有导致被暴露者感染HIV的情况下,也就是从暴露发生起一年的时间内,应将被暴露者视为可能的HIV传染源加以预防。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生活中,被暴露者应在每次性交时使用安全套;育龄妇女暂缓怀孕;孕妇要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哺乳期女性应中断母乳喂养改用人工喂养;在生活中避免与他人有血液或感染性体液的接触或交换等。
(2)工作中,作为警务人员要严格工作制度,避免再引起HIV感染;如果职业暴露情况严重,可暂时调离工作岗位。
112.哪些情况暴露不会感染HIV?
答:由于职业暴露而导致的HIV感染的概率是很小的,并不是每一次职业暴露都会导致HIV感染的发生,许多情况下可以不必过度紧张、担心。
(1)经证实接触的可疑血液或体液为HIV阴性;
(2)皮肤完整无损或无新鲜流血的陈旧性伤口等接触HIV阳性血液、感染性体液;
(3)皮肤完整无破损或无新鲜流血的陈旧性伤口等接触HIV阳性血液、感染性体液且及时冲洗消毒后;
(4)完整黏膜或皮肤黏膜结合部短时接触少量、低滴度(如HIV血浆浓度低于1500拷贝/毫升)HIV阳性血液或感染性体液;
(5)接触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尿液、汗液、泪液、乳汁、粪便。
类似上述情况的HIV暴露是不会导致感染的。
113.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哪些情况感染风险较低?
答:警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以下几种职业暴露情况,如能及时局部冲洗消毒处理,受到HIV感染的可能性较小:
(1)完整皮肤较大面积和较长时间接触HIV阳性血液、感染性体液;
(2)浅表皮肤被HIV污染器具碰撞致无出血性轻微刮擦伤;
(3)HIV污染的实心针(如手术缝合针等)刺伤表皮且无出血;
(4)皮肤黏膜轻微损伤后接触潜伏期感染者、血浆HIV病毒载量低者、正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且未产生耐药性者的血液、感染性体液,或离体时间很长(如大于24小时)的HIV阳性血液、体液。
114.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哪些情况感染风险较高?
答:警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以下几种职业暴露情况,则受到HIV感染的风险较大,应予以高度重视:
(1)警务人员本身的皮肤黏膜破损或不完整,如炎症、皲裂,深而大的针刺伤和切割伤所致新鲜出血性伤口等,接触HIV阳性血液或感染性体液,特别是接触早期急性期HIV感染者或晚期艾滋病人的血液或感染性体液;
(2)含HIV血液或感染性体液的空心针具(如注射器、穿刺针等)深度刺伤皮肤或造成动、静脉穿透伤;
(3)皮肤表浅伤,但接触HIV阳性血液或感染性体液的时间长或面积大;
(4)HIV阳性血液或感染性体液直接进入警务人员体内等。
115.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应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是否被感染?
答:要判断职业暴露后是否发生HIV感染,必须进行HIV检测。目前HIV实验室检测包括核酸分析、P24抗原、病毒培养和HIV抗体检测等,其中最常用的是HIV抗体检测。
HIV职业暴露发生后,应立即抽取被暴露者的血样做HIV抗体本底检测,以排除是否有既往HIV感染;如检测结果阴性,事故发生3个月后HIV抗体检测仍未阳转,提示职业暴露性HIV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非常低,但应继续观察至12个月;若12个月后未出现阳转,可排除职业暴露后的HIV感染。
116.HIV职业暴露会给民警造成恐吓威胁与心理压力吗?
答:公安工作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危险和高工作量、高心理负荷的工作特性,以致公安民警在警务工作中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无可争议地高居在所有应急性职业的首位。
公安民警和常人一样,会出现某种心理障碍或心理危机,产生一定心理上的压力。尤其是在当前的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中,由于人们对艾滋病认识的欠缺与偏见,还有艾滋病防治工作确实存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发生HIV职业暴露都会给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们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心理压力。这在人的生理与心理上其实也是属于很正常的事,而关键的是公安民警要怎样科学地分析、对待和缓解来自于工作中的各种心理压力。
117.艾滋病防治中造成公安民警心理压力的根源是什么?
答:艾滋病防治中造成公安民警心理压力的根源是:
(1)来自于自我意识的。由于自身缺乏对艾滋病的足够认识,在置身于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时,难免会产生恐慌、不知所措的心理。
(2)来自于外界威胁的。一些艾滋病感染者因对自己身体与前途绝望而对社会产生逆反、恶意报复心理,故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有一些违法分子为逃避公安民警的打击,冒充“艾滋病病人”进行犯罪活动;这两种人在公安民警对他们执法时,都会公然叫嚣:“我有艾滋病!”
(3)来自于社会偏见的。由于目前社会大众对艾滋病认识的水平不一,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对艾滋病甚至存在着极强的偏见,从而导致社会上流传着关于艾滋病的各种各样、耸人听闻的传言,扰乱了人们对预防艾滋病正确宣传的关注与理解。
118.公安民警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艾滋病防治工作心理压力?
答: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学习,做到真正了解艾滋病,掌握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方法与原则。面对艾滋病,自己心中有数,自然不会毫无根据地惊慌失措。
(2)充分应用有关知识和业务技能,先从心理角度安抚稳定有可能是艾滋病感染者的嫌疑人,尽量避免发生暴力冲突。如果局面恶化,要做好防护准备,预防嫌疑人对自己身体的伤害。
(3)端正接受预防艾滋病宣传渠道,拒绝收听传播毫无根据的小道消息与传言。那些道听途说、混淆视听的谎言,会在事实面前不攻自破。同时以身作则,正确认识和宣传预防艾滋病。
119.HIV职业暴露发生后应如何缓解心理压力?
答:现有研究分析表明,警务人员皮肤黏膜意外暴露接触HIV阳性血液、感染性体液或HIV污染的材料或器具等情况下发生HIV感染的可能性很低。意外发生后,只要及时冲洗、消毒处理,必要时服用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治疗,感染的发生率还将大大降低(约80%)。因此,如果不慎发生职业暴露,不必过度担忧和恐慌,可以找有经验的医生帮助分析所面临的风险。如果心理压力太大,可看心理医生或向亲密好友倾诉,缓解心理压力。
120.公安机关与卫生部门应如何建立联动机制?
答:建立联动机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公安机关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联动机制与合作组织关系,在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与特点,双方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2)卫生防疫部门要经常给公安机关提供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最新卫生防疫知识和有关专业技术上的指导。
(3)各地公安机关要与当地负责掌管艾滋病安全药品的地区疾病控制中心或防疫站,建立起明确通畅的卫生防疫支持供给的绿色渠道,用以保障公安民警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发生意外紧急情况后的及时补救和预防处置。
(4)卫生防疫部门要保障足够的公安机关专用和必要的预防艾滋病感染的安全药品储备与供给,并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药品情况。
121.公安机关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战略准备的要点是什么?
答:准备的要点是:
(1)各地公安机关要把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做到位,保证每个公安民警都能读到《公安民警预防艾滋病知识手册》或《公安民警打击非法采供血知识手册》。
(2)根据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实际条件,设置与普通犯罪嫌疑人拘留室相隔开或独立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专用拘留室进行特殊管理。
(3)公安机关各个(独立的)部门单位必须配备1~2名以上经过“全国公安机关预防控制艾滋病培训班”培训合格的警员,执证(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上岗。
(4)公安机关一线的各个(独立的)部门单位,都要配备应急救护药箱,存够足量的消毒剂、药皂或肥皂、生理盐水、碘酒、酒精、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口罩等,以备不时之需。药箱由专人负责管理,箱内药品和物品要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5)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和有针对性的应对民警一旦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意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22.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有可参考的案例吗?
答:近年来,我国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事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各地报告的相关案例大多数发生在基层一线的公安民警之中,下列案例可供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参考、分析并引为鉴戒。
(1)有关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利用传播艾滋病为威胁掩护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报告。
【案例1】1997年5月至2003年5月的6年间,杭州市警方在打击吸贩毒品、抢劫扒窃等犯罪活动中,从被依法收容审查的犯罪嫌疑人中累计查出100多名自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其感染的原因居然是为了逃避警察的抓捕。
【案例2】2002年1~4月,广东韶关市某区破获的持刀抢劫勒索案中,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作案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一名感染者案犯以恶意暴露、传播艾滋病病毒相威胁进行抢劫勒索作案竟多达20起。
【案例3】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杭州市公安局捣毁一个特大贩毒团伙,其中3人是有着10年以上病史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他们把艾滋病当做自己违法的“护身符”,在杭州公然采取半公开的形式贩卖毒品。
【案例4】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无业人员刘丁是该地区“知名度”很高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吸毒人员。1999年因盗窃摩托车被抓,由于当地对患有艾滋病等重度传染性疾病的犯人没有隔离羁押条件,警方只好放他回家。此后,刘丁变本加厉,在光天化日下就敢明目张胆的入室作案。而且手法卑鄙,一旦被人发现或指责拒绝时,他就马上掏出随身携带的针管,熟练地在自己胳膊上抽出一针管血,然后声称要扎进对方体内,胁迫对方破财免灾。刘丁只要缺钱,连收破烂和摆小摊的都不放过。截至2003 年10月,刘丁偷的摩托车至少有六七十辆,作案范围遍及武汉三镇,至少有八个派出所将其抓捕收审过,都因没有对他合适的关押场所只好抓了又放。期间,派出所曾把刘丁送往武汉市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结果没两天他就又拿着抽了血的针管四处威胁闹事,搞得整个医院都不得安宁,医院强烈要求派出所将其带回。
【案例5】2003年11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在一次反扒行动中抓获26名以艾滋病作为实施犯罪武器的小偷,这些人在被抓获的一刹那都声称自己是艾滋病病人。经检测诊明其中12人确实属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其他嫌疑人均属冒充。他们冒充艾滋病病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阻挠公安执法人员对他们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杭州警方曾在一个小偷身上查出一封未来得及发出的信,信上让他同乡快来杭州,信上说:“杭州钱多好偷,警察不打人,只要你是艾滋病病人。”
【案例6】2003年12月中旬,重庆市主城区一派出所抓获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民警从其怀里搜出一本皱巴巴的病历,见病历上显示嫌疑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民警向其询问时,黄某镇定自若回答:“我真的是艾滋病病人呀。”民警立即与疾控中心联系证实黄某确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拘押期满派出所放了黄某。两个月后,警方在一次行动中抓获了抢劫犯罪嫌疑人沈某,不等审查,沈某就主动声称自己患有艾滋病。奇怪的是沈某出示的病历和调出的档案记载竟与前两月抓捕的黄某的病历是同一份。两个艾滋病患者哪个才是真的?巧的是黄某当晚作案时又被另一个派出所擒获。黄某故伎重施向民警表白:“我是艾滋病病人,某某派出所曾抓住我又放了。”办案民警立即核实,结果两个同一份病历的艾滋病患者被带到一起,原来两人是“兄弟伙”。沈某是真患者,黄某是假冒的。黄某用沈某的病例复制了一份,换上自己的名字以逃避打击。黄某的行为说明一些不法之徒已经知道并正在利用和钻法规上的空子。
【案例7】2004年3月初,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的两名便衣民警在汽车上摁住一个小偷,就在民警即将把其制服时,小偷突然掏出刀片在自己的头上划破三四道血口子,弄得浑身是血,连喊带叫“我是艾滋病病人!”并用刀片向民警乱挥。幸好当时两位民警穿的是比较厚的棉服,小偷的刀片只划破了民警的衣袖。
【案例8】2004年4月2日晚,三名男子在深圳宝安汽车站合伙抢劫一辆长途大巴司机的财物时,被巡逻至此的宝安第一民防大队值勤队员发现,并迅速擒获其中一名劫匪。劫匪被带到派出所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竟拿出一份患有艾滋病的医院诊断书,威胁逼迫警方放他一马。
(2)公安民警发生HIV职业暴露意外事件的案例报告。
【案例1】2000年,某市中心地段派出所民警小孟和搭档在对一个吸贩毒、盗窃犯罪团伙重要嫌疑人莫某实行拘捕时,莫某叫道:“你们别过来,我有艾滋病。”小孟和搭档闻言未加理睬冲向案犯。莫某拒捕,搏斗中小孟的右手被手铐划破出血,搭档的手指甲掀起出了血,而莫某的牙也流了血。莫某被抓捕后被送去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证实确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孟和搭档也因HIV职业暴露去了省疾控中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三年后小孟回忆说:“当时我们认为他是在吓唬人,并没多想就冲上去抓他。等待检测结果的那段日子真可谓是煎熬,别人很难想象我当时的复杂心理。”
【案例2】2002年3月,某市派出所民警小张接到报案说有一男子当街死亡,遂赶到现场,见一名中年男子躺倒在街边。小张立刻进行检查,发现此人已死亡多时,并见死者手臂及双脚均有很多的针眼,极可能是长期注射毒品所致。小张想从死者身上找出身份线索,便开始搜寻死者身上证据。当他把手伸进死者的衣袋里摸索时,突然感到手掌被衣袋内利器刺破,一阵钻心的疼痛。小张急忙抽回手,只见手掌已被深深地刺破,鲜血很快从伤口里冒出。小张从死者口袋里找出一支已被压弯针头的注射器,注射器里尚残留着一些凝固的血液。随后小张继续进行处理现场工作,在确认和证实了死者是个有多年吸毒史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小张这才意识到风险。此时,离被刺伤时间已过去了5个多小时。小张马上赶到当地卫生防疫站对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并在医生的建议下立刻服用了两种抗艾滋病病毒预防药物。防疫站对扎伤小张的注射器里的残留血液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显示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阳性。此后的第3个月和第6个月小张先后进行了两次艾滋病病毒检测均呈阴性,幸亏没有被感染艾滋病病毒。
【案例3】2003年11月11日,北京丰台公安局刑侦支队缉毒民警杜连义在抓捕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时,被毒贩咬伤左手,后来这名毒贩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杜连义在服用了一个月的预防药物后,经过当年12月29日和2004年2月中旬两次检查基本排除被感染的可能。
【案例4】2004年2月26日,安徽利辛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刑拘在逃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陆某正在街上敲诈他人。公安局立即出警,在公安民警对其执行拘捕过程中,陆某拒捕抵抗,先咬破自己的嘴巴,而后用手将血涂在脸上,并将嘴中的血一口一口吐向公安民警,还疯狂地用自己沾满血污的手抠抓民警的手,用嘴咬伤了民警的小腿。
【案例5】2004年5月31日,北京西城某派出所在辖区组织了一次蹲点反扒行动,准备对这一地区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晚上10点多时候,一名女性嫌疑人出现,就在她悄悄从两个在地摊专心挑选物品的女孩背包中掏出手机的刹那,被盯住她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她拼命挣扎,抓伤一名民警的手部,但民警仍坚持将其制服。在派出所审问中,她说出自己有艾滋病。随后警方带其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HIV呈阳性。被她抓伤的民警伤情并不严重,伤口只是出现少量渗血,医生对其伤口进行了消毒处理。这名民警是否会被感染,还需进行三次有关检查才能最终确定。医生表示从伤口情况来看感染的几率不高。
123.应如何从以往发生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后患?
答:以上案例只是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近几年工作中陆续遇到和发生的部分典型案例。但从这些案例中不难看出,我们有些民警在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中,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中,都显露出对预防控制艾滋病还缺乏足够的思想认识、处理经验和必要准备。这正如杭州市某公安分局一位民警在多次亲身经历与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违法犯罪分子较量后所说的那样:“以前提起艾滋病,总觉得离我们很远,现在看起来,艾滋病其实真的离我们很近。”
(1)近年来,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违法犯罪现象呈明显上升势头。与健康人犯罪不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罪似乎是有恃无恐。由于目前很多地方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人的监管系统尚不完善,抓获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人,因无法对其进行隔离监管,又牵涉经费、警力、安全、治疗及最终如何处理等因素,拘押期一到,只好又把人放了。中国刑法专家认为如果不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加以限制,更容易造成社会危害,增加人们的恐慌心理,不能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继续作恶。但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其他犯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可以对判决有罪的艾滋病人进行隔离关押,切断其传播途径,并提供医治条件。
随着“艾滋病罪犯”的增多,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应该成为法律管不着的“特殊群体”。对故意传染艾滋病或实施暴力犯罪的违法分子要严格依照《刑法》中“恶意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条款进行严厉打击。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用于关押艾滋病犯罪者的场所,以配合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执法行动。早在2003年10月,武汉市公安局就建立了国内第一个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关押点,杭州也于2004年4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惩治艾滋病嫌疑犯的法律——《杭州市打击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使携带艾滋病病毒从此再难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2)公安民警在面临各种执法和警务活动现场时必须提高警惕,细心观察与判断现场是否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传染源)存在,以便作出正确应对处理方案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不可不问青红皂白,没有弄清是什么情况,上来就鲁莽行事,或是全凭个人经验仅靠片面表象,不作认真细致地调查分析,主观轻率地处理行事。这些不慎重的工作方法,都曾在以往的工作中有过惨重的教训。
“前车覆,后车诫”。我们应该对以往发生过的有关HIV职业暴露案例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从这些案例中找出致使HIV职业暴露意外发生的原因与问题,并根据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寻求探索出正确处理方法。要通过查找问题和借鉴教训,引起我们对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重视,从而增强学习掌握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与技能的信念。同时,我们还要善于从案例的正反两个方面吸取教训和总结经验,学以致用,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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