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义务、交易、契约和负债等问题占据了《罗马法》的最大部分。人的生活就是物质的保有。在财富增加、贸易扩展之下,其法律应该极富弹性,而非简陋法规可以应付。
所有权是来自继承或所得,家庭财产既以父亲为保管人,所以儿孙便是未来的所有人。父死而无遗嘱者子女自然为继承人,其中最年长者继承大半。法律对遗嘱限制很严,其措辞须依官式规定,遗嘱人一定要将财产的一部分给儿女,一部分给生育子女3人的妻子,有时候须给兄弟姐妹或尊亲属,取得死者遗产必须代偿其债务和代尽其义务。所以一个罗马人常会发现他所取得的遗产是赤字,死者如无子女也无遗嘱,其财产与债务由父系的同系亲属继承。到帝国末期,此种男性观念逐渐减低。到查士丁尼时,父系及母系亲属有平等继承权。加图时的旧法禁止财产在1万或多于1万塞斯特斯的人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遗赠给妇女,其规定直到盖乌斯时仍载入法典,不过爱情是会设法逃避这项规定的,遗嘱人往往先将遗产留给合法继承人,然后令他发誓,答应到指定日期之前,将该遗产转交他所指定的妇女。经过这种手段,罗马财产大部分都落入妇女手中。赠送也是逃避遗产法的手段,不过自己处分者必死,而将财产赠人者法律要加清查。
所得是由于交付,或由于胜诉而取得。交付须当证人之面赠送或买卖,不经这种仪式的买卖法律不予保护。另外一种潜在所有权,就是对财产的暂时持有或使用。借用国有土地者,可因使用时效而取得所有权,例如占有两年之后无人提出异议,而可永久占有,这种宽大的占有观念是因为使贵族们取得公地之故。由于这种所有权观念,凡妇女与人同居一年不曾3次不归宿者而成为该男人的财产。义务是法律所强制的作为。义务发生或由于不法行为,或由于契约。不法行为是对人或其财产所犯的错误——通常是用罚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契约是法律所强制要达成的协议,协议不一定用书面,在证人面前所作口头协议比书面更受尊重。到2世纪时情形发生了变化。从前签订契约时所必需的证人或庄重仪式已无必要,只要是明确的契约,法律都予承认。于是使商业日趋活跃,记账方式日趋普通,不过法律对商业交易非常注意:对卖方提出卖者小心,对买方提出买者小心的警告,以防止文明社会不可避免的欺骗。例如法律规定,凡售卖奴隶或牲畜之人,须将奴隶或牲畜的生理缺陷向买方说明,不能以不知情逃脱责任。债务是由于贷款、质押、存款或信托,消费性贷款多半用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贷款不能归还时,债权人得没收其担保品,共和初期法律规定借款不还者,债权人可执债务人为奴。[1]波埃特利亚(Poetelia)法(公元前326年)将以上规定改为债务人须为债主服役以偿债,但不失其自由。恺撒以后,债主可出售违约人的押品而不危害他的身体,不过债权人执债务人为奴的案子到查士丁尼时还在发生。商业上的不履行债务适用破产法,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偿之,但允许债务人保留其最后所得为生活费,情形又变得缓和。(www.xing528.com)
对财产所犯的主要罪行是毁损、窃盗和掠夺——暴力窃盗。按《罗马法典》,窃贼被发觉者先经拷打,再交与受害人为奴,如果窃贼是奴隶,则先行拷打,再推下山崖摔死。社会安全进步之后,执政官的法律将其刑罚减轻,改为由窃贼照2倍到4倍赔偿受害人。《财产法》最后成为最完善的法典。
[1]抵押者仅限于法律所允许承受的抵押,耐克逊(nexum)——这个含糊的名词,是要有神圣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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