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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立法权力:从元老院到族派会议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带来依法拷问与监禁的豁免权、上诉权,可从帝国之内的任何官员起,上诉到罗马的族派会议,或后来的罗马皇帝。公元前287年,元老院正式承认族派会议的立法权力,自此直至公元前200年,这个会议的权力日益增加,成为罗马“私法”的主要来源。元老院的决议也只具有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效力。它是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兼管的机关。诸如叛国罪、谋叛罪或暗杀罪等,皆由元老院执行法院职务。

罗马立法权力:从元老院到族派会议

让我们来把这个经过500年发展而形成的复杂国家作一次写真。众所周知,这是世界上迄今所见的一个最能干和最成功的政府,甚至,波里比阿且认为它差不多完全实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它提供了罗马历史的结构,有时也成为战场。

在全体人民中,谁算是公民?严格说,凡是出生于或被收养于罗马三个缘起部落的人,都是公民。实际上则意味着所有15岁以上的男性(不包括奴隶及外国人)以及获得罗马公民身份许可的所有外国人,都是公民。像这么被人羡妒及人人都想争取的公民身份,实在是空前绝后的。它意味着公民只是一个小小团体的成员,而这个团体不久就统治了整个地中海地区。它带来依法拷问与监禁的豁免权、上诉权,可从帝国之内的任何官员起,上诉到罗马的族派会议,或后来的罗马皇帝。

与这些特权俱来的,是一些义务。除赤贫者外,公民自16岁至60岁,有应召服兵役的义务。除非已在军中服役过10年,否则不能担任政府官吏。公民的政治利益与军事责任牢牢地结合着,其最重要的选举权就是在他服役的本团(Century,原意为百人队)行使的。在诸王统治时,公民也在区会议(Curial Assembly,Comitia Curiata)中选举,就是说,他和其他家庭的头目集合在一区中选举。罗马共分30个区(Curiae),那是由三个部落划分的地界。到了共和末年,则由区会议将统治权给予当选的选任官员。在君主政体结束之后,区会议的其他权力很快就消失了,而转移到定员百人会议大会(Centurial Assembly,Co-mitia Cemturiata)。之所以称为“百人”,是因为最初只有100名士兵。凡选任官员的选拔,对所有官吏或元老院所提议案的通过或拒绝,听取对选任官员判决的上诉,审判所有罗马市民的死刑案件,以及宣战与媾和的决定,这些都是这个百人会议官员大会的事。这是罗马军队与政府的广大基础,然而,其权力仍然受到限制。它只在执政或保民官召开时始能集会。它所能表决的议案,只以选任官员或元老院所提交者为限。它不能讨论或修改议案,只能表决其可否。

大会表决的保守特性,借成员的阶级安排而获得保证。在最高层有18个百人队,由贵族及商人(骑士)[1]组成。其次是市民的第一阶级,要想列入这个阶级,每人必须有价值10万亚斯(asses)[2]的财产,这个阶级共有80个百人队,合8 000人参与大会。第二阶级的市民必须拥有7.5万至10万亚斯的财产,第三阶级是5万至7.5万,第四阶级是2.5万至5万,这三个阶级各有20个百人队。第五阶级的市民必须拥有1.1万至2.5万的财产,共有30个百人队。凡财产在1.1万以下的市民,合编为一个百人队。每一个百人队只在大会中投一票,投票结果取决于各百人队中的多数,因此,在某百人队中的少数,可能击败别的百人队中的大多数,而胜利属于总人数中的少数。因为每百人队皆依财产阶级的次序而投票,并随时投票随时宣布,安排在前头的两个组,占有98票,已为全体188票的多数。因此,他们的票唱完后,较低阶级就罕有投票的必要了。投票是直接的,不能亲到罗马与会的市民,在大会中便没有代表权。所有这些规定,无非只是取消农民与平民投票权的策略而已。百人队的阶级区分,是经过调查决定,依各人对于纳税战争的贡献而区分。罗马人认为,投票权应与其所付的税额及所要求的军事义务成比例。那些财产在1.1万以下的市民,总共只有一个百人队的一票投票权,同样,他们所付的税微不足道,且在正常状况下总是免服兵役的。至于大众阶级,直至盖乌斯·马略(Caius Marius)执政之前,政府对他们别无要求,只要求他们多生孩子。百人会议的规定,其后虽有若干变更,但仍旧是明明白白的保守与贵族政治的体制。

毫无疑问,平民为了抵消这个不利,共和国一开始,就有了他们自己的平民会议(Concilia plebis)。我们发现,早在公元前357年即已行使立法权的族派会议,可能就是由平民会议产生的。在这个族派会议中,其投票人系以塞尔维亚的调查(Servian census)为基础,依部落及居住地而安排,每一部落有一票投票权,贫富一律平等。公元前287年,元老院正式承认族派会议的立法权力,自此直至公元前200年,这个会议的权力日益增加,成为罗马“私法”的主要来源。族派代表的选择,与全体百人队选出军事保民官的方式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在族派会议中,人民没有讨论的权力。某一选任官吏提出一项法律并加以辩护,另一选任官员如果发言反对,大会只是听着,并表决可与否。此会的组织,虽比百人会议进步得多,却一点也不激进。全国35个部落中有31个在农村,其成员绝大多数拥有自己的土地,都是谨慎的人。城市的大众阶级,都在四部落区域内,在马略以前及恺撒以后,他们在政治上毫无力量。

元老院依然是最高机关。院内元老除原有的氏族首领外,并以卸任执政及都察官加以补充,又授权都察官从贵族及骑士阶级中提名,以保持元老院300名会员人数。会员是终身职,但是,任何会员一经查有犯罪或严重不道德行为,则可将其由元老院或都察官开除。这个颇具尊严的机关,应主要选任官员的要求而集会,在会堂对面的元老院会所举行。依照一种愉快的习惯,会员可带他的儿子同往,让他静静地在会中亲自学习政治手腕和诡辩。从理论上来说,元老院所能讨论及决定的,以选任官员提出的问题为限。元老院的决议也只具有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因其威望很大,选任官员们差不多总是接受其建议,而未经元老院许可的任何法案,也罕有经由选任官员提出召开百人会议的。元老院的决议可被保民官否决,而在元老院中失败的少数派,也可上诉到百人会议,但是,除在革命时期外,类此的程序是罕见的。选任官员只有一年当权,而元老院会员则为终身职,因此,这个不死的主权者,必然支配只拥有短时权力的人。关于外交关系的指导、结盟与缔约、从事战争、殖民地及各省区的统治、公地的管理与分配、财政及其支付的控制等,所有这些事全是元老院的专属职掌,他们拥有极大的权力。它是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兼管的机关。诸如叛国罪、谋叛罪或暗杀罪等,皆由元老院执行法院职务。对于最大的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指派元老院会员为法官。当一种危机到临时,元老院便发布其最严厉的命令(Senatus-Consultum ultimum),“执政应设法使国家不受危害”——可凭这种命令,施行戒严,并使全国的人与财产皆受执政的绝对控制。(www.xing528.com)

共和时代[3]的元老院,时常滥用权力,袒护贪污官吏,残酷无情地进行战争,贪婪地剥削被征服的省区,压制希望对罗马繁荣负起更大责任者的抱负。但是,除图拉真(Trajan)与奥勒留两位皇帝外,能在政治手腕上运用那么多智能与技巧者,再没有谁比得上罗马元老院。其服务国家的理想,能把政府和人民支配得那么好的,也是举世无双。就个人而言,元老们并非超人,他们也常犯严重错误,有时对政策踌躇不决,时常因贪图个人所得而失去了对帝国的正确见地。但是,他们之中,大多数人都做过选任官员、行政首长及军队指挥官,其中有些人还做过“地方长官”,统治大如王国的省区;更多的人都是出身世家,其家族数百年来选出许多罗马政治家及将军。所以由这些人组成一个机关,如果说制定不出最佳的法案,那是绝不可能的。元老院在胜利时最坏,而在失败时则最好。它能推行前进的政策,影响几代人及几百年间的事。它能在公元前264年发动一次战争,到前146年才结束。公元前280年,哲学家齐纳斯(Cineas)以伊庇鲁斯王(Epirus)皮拉斯的特使身份来到罗马,看到元老院的审慎辩论,并观察那些元老。他向那位新亚历山大(皮拉斯)报告说,这里并非贪官政客的集会,不是智慧平凡者的偶然会议,而是真正庄严具有政治家风度的“诸王集会”。

[1]译按:罗马的资本家以“骑士”著称。他们多属新富,与元老阶层的贵族有别。他们不一定都是罗马人,其中有些是各省区的商人;有些具有希腊或叙利亚的血统,是由奴隶而被解放的自由人;有些是“公务员”(承包政府公共工程者,以及在某一区域为政府征税者)。

[2]亚斯为罗马货币单位,就其价值而言,1亚斯相当于1942年的6美分。

[3]共和国(Republic)(罗马人用的名词是“respublica”,意为公有财产或共同福利),曾被用于罗马的三种政体——王政、“民主”及元首政制,但是,现在史学家一致认为,罗马共和时代只限于公元前508年至前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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