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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中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促进产学研协调发展,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事实上,许多国家通过科技计划的形式对产学研合作进行支持。四是侧重于促进人员的流动。在发达国家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发挥。建立研发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低碳经济中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研究

8.1 发达国家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政策和制度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政策和制度对于产学研合作水平提高的作用。为了促进产学研协调发展,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概括起来如下:

第一,政府主导,通过科技计划对产学研合作给予直接支持。

从理论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是各自具有不同优势的利益主体,能够根据市场规律进行自主选择。然而,实践中,产学研合作面对的是不确定的未来,风险较大,并且很多产学研合作项目投入巨大。这种情况下,个别企业和科研部门因为风险和资金投入的问题往往望而却步。这就需要政府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事实上,许多国家通过科技计划的形式对产学研合作进行支持。这些科技计划根据不同的目标,往往有不同的资助对象。

一是以项目为载体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如美国的先进技术计划(ATP)制订的目的就是向企业或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进行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德国的主题研发计划(Fachprogramme)主要资助由企业和公共研究机构组成的研究联合体。二是以产学研创新网络为资助对象,如法国的科技协作行动计划支持由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公共研究机构、大学实验室或与私营研究机构合作,或与大型企业的科研中心联合,组成“无墙隔离”的科研结构。这种结构在政府强力支持下发展顺利。德国的促进创新网络计划(InnoNet)主要是促进竞争前的研究合作,至少要有4家企业和两个研究机构参与,其目的是促进知识向中小企业的转移,同时鼓励德国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工作更多地适应中小型企业的需求,为中小型企业服务。三是支持建立合作研究机构。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通过资助,在大学建立了“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U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科学技术中心(STC)”。这些中心都负担着交叉学科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双重任务,它们依次配置在基础研究(STC)、应用研究(ERC)和技术开发(UICRC)三个层面上,试图从科技成果的产生、发展直到商品化形成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的有机“链条”,从而对美国工业的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四是侧重于促进人员的流动。如瑞典的知识交换计划对国外回来的博士后给予特别资助以吸引优秀人才回国创业,在大学里为企业科技人员设立副教授的岗位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鼓励人员流动,特别是从国外回流到瑞典本国,为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达国家科技计划在支持产学研合作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也有许多共性。主要表现在许多计划有对产学研合作的强制性要求,基本上都是要求立足于本国支柱性、基础性产业的研发;基本是考虑从国外吸引更多资源到国内,比如人才、资金等。

第二,推动产学研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产学研合作本质上是基于产业界、学术界的内在需求形成的合作关系,其基本表现形式为合作网络或产业研发联盟。在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自发的产学研合作网络或产业研发联盟逐步形成,政府通过引导和支持的方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各国政府也在通过计划等方式推动合作网络或产业研发联盟的形成。比如,在美国硅谷效应启发下,日本从2001年度起实施产业群推进计划,在各地方选建了19个各具技术特色的产业集群。经济产业省分布于各地派出机构(地域经济产业局)的职员约500人,有4000多个中坚企业以及200多所大学参与了这个计划。经济产业省对产业群的支持措施有:支持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如主办研究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支持具有地方优势及特色的技术开发,提供开发补助金及产学共同开发委托费等;建设创业孵化环境,培养创业者,支持大学风险企业。在发达国家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发挥。例如,英国法拉第伙伴关系计划要求产学研合作中必须有中介机构参与。除了传统的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继续在推进产学研合作中发挥作用,孵化器、技术转移网络以及信息平台等各种丰富多彩的中介形式不断涌现,并起到良好效果。

建立研发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研发联盟有多种形式,一是共建研究机构或新企业集中研发,二是不同主体之间联合开展研发,三是采取集中和分散研发混合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欧洲的研发联盟采取第一种形式,美国采取第二种形式,而日本则采取混合的形式。英国的研发联盟是永久性的组织,成员中的企业多是小型企业,独立研发能力较弱。日本的研发联盟是临时性的组织,项目结束组织就立即解散,成员中的企业多是大型企业。美国在《国家合作研究法》的影响下,成立了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MCC)、芯片制造商联盟等集中型的研发联盟。不同于日本的是,美国、英国的研发联盟倾向于将研发工作交给联合机构和大学。(www.xing528.com)

第三,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目标集中在获取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国,政府广泛介入产学研合作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并非所有的产学研合作都需要政府介入,而且受制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政府也不可能支持所有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事实上,政府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动机不单纯来自于市场考量,更主要来自国家战略层面的考虑。面对21世纪知识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是产业竞争力,产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而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往往需要巨大投入,企业一般难以独自承担,政府往往要有所作为,而通过产学研合作创新促进竞争成为发达国家日趋明显的战略意图。发达国家纷纷制定、调整或完善各自的产业技术政策,通过聚集产学研各方力量夺取产业发展技术制高点,以强化本国的技术优势。以法国为例,法国政府认为,企业、培训中心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是竞争的基础,只有将法国各省区的经济活动参与方努力动员起来,法国的产业竞争力才能得到提高,并于2005年出台了全新的竞争点计划,在不同地区培育了多个“竞争点”,通过各个“竞争点”整合企业、培训中心和研究机构各自所拥有的知识、资金和人才优势,共同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首批入选“竞争点”项目67个,涉及汽车航空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微电子技术等多个战略产业领域,这些领域关键技术均为法国的工业技术基础,对保持法国工业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除法国外,德国的主题计划、美国的先进技术计划等科技计划也有对产学研合作的要求,反映出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战略重点在于获取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在于提高产业竞争力。可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发达国家政府集中力量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已成为保持和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第四,以立法形式奠定产学研合作的制度基础。

制度建设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首要前提。为了给产学研合作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世界主要国家均在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美国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拜杜法》(1980)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承担单位所有;承担单位可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研发成果的运用必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选择。《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的宗旨是促进技术创新,支持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的技术转让和人员交流。《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前研发项目,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日本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支持大学成立科技中介机构,允许大学教师兼职技术转移工作和技术入股或投资。《研究交流促进法》(1998)鼓励国家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参加共同研究,国立研究机构的设施设备向民间企业研究人员开放,接受他们参加协作研究项目,促进产、学、官各机构在人、物以及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与协作。法国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法》(1999)的宗旨是促进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界的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建高技术企业,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这些国家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明确产学研合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地位的基础上,确保产学研合作主要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五,建立和完善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体系。

主要国家在法律框架下采用了相应的政策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开展。一是产学研合作投入政策。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在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纷纷加大对研发投入的力度,并通过科技计划有针对性地支持产学研合作活动。二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财税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研发活动开展的重要杠杆,近年来这一政策工具的运用也越来越倾向于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的活动。例如,法国“科研税收信贷”政策对产学研合作产生很大影响。“科研税收信贷”是指企业第一年用于研究与发展开支的50%可以免税,以后每年增加投资的50%可享受免税。根据“科研税收信贷”政策,凡是研究开发经费年增长率为50%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研究税收信贷政策。三是促进人员流动政策。一国科技和经济竞争力的提升与否取决于是否拥有一个灵活、生机勃勃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产学研之间人员的有序流动,包括跨国界的流动是从根本上保障创新体系效率的关键。日本、丹麦、法国、德国等国家均出台了详尽的措施促进产学研之间的人员流动。例如,法国鼓励公共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根据《创新与科研法》,研究人员、教师研究员、工程师、年轻的博士、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都可以参与转化其研究成果的企业的创办工作。他们可以毫无风险地以协作者、经营者或领导者的身份进入新的企业。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回到原公共研究单位或留在企业工作。研究人员离岗或借调,原单位仍保留公职,在企业工作的期限最长可达6年。在创办企业初期,企业创办者的原单位仍负担其工资。四是产学研合作专门组织机构或联合体政策。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效率提升,很多国家政府纷纷采取建立专门机构和联合体的方式,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上推进产学研合作。美国的合作研究中心、芬兰的国家技术发展中心以及瑞典的能力中心等均是该方面比较典型的做法。

第六,加强产学研合作宏观协调机制。

产学研合作既涉及产学研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不少国家成立了部际协调机构以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美国政府设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筹协调科技战略与政策,其下属9个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科技界和产业界利益。意大利于1996年成立国家科研与创新政策部际委员会,由意大利总理直接领导。该委员会专门下设由教育、大学与科研部副部长领导,总理府秘书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提供包括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的政策咨询。澳大利亚有两个最重要的科技管理和决策机构:总理科学、工程和创新理事会(PMSEIC)与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CCST),这两个机构是跨部门的非常设机构,其中总理科学、工程和创新理事会是澳最高科技决策机构,由联邦总理任主席,由与科技创新和教育有关的内阁部长及有关机构的非部长级高级执行官任委员。该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重大科技问题向政府和议会提交有关科技和创新方面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报告。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解决跨部门之间在科技创新政策、计划和项目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问题。该协调委员会由教育、科学与培训部副秘书长任主席,有关内阁部的副秘书长级官员任委员,举行不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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