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集群集体行动的实现条件
不论是内生型集体行动还是外生型集体行动,都涉及到集体行动如何实现的问题,也即集群集体行动实现的条件。两类集体行动的发生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存在组织者和追随者。以下我们将建立一个领导-追随者模型,以温州打火机产业集群对欧盟的反倾销诉讼行动为例,分析集群集体行动的实现条件。
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个体都是同质的自利者,他们只考虑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考虑其他人的资源配置行为结果对自己的影响。但实验经济学和实验心理学的有关研究表明,群体中的个体是异质的,不仅仅存在自利者,还存在对等者和利他主义者,个体的偏好分布与策略环境有重要的交互作用(Andreoni,1995;Fehr、Schmidt,1999)。彭长生、孟令杰(2007)的研究表明,当把个人偏好从同质性放松到异质性,可以得到对集体行动均衡的多重解释,主要包括4种组合,如图5.1所示。
基于社会偏好的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了异质性偏好对集体行动均衡的影响,指出“群体中某些友善,或者符合公平规范的行动,将会促使集体行动走向合作均衡”,这一结论的重要启示是:群体中领导者的产生及其行为将对集体行动均衡产生重要影响,其与参与者之间的策略性互动为集体行动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图5.1 基于异质性偏好的不同个体博弈组合
(彭长生、孟令杰,2007)
注:“虚线”代表组合方式
朱宪辰、李玉连(2007)将异质性个体及个体间的策略性互动引入集体行动的分析,解释了集体行动可能的动态博弈均衡结果。皮建才(2007)扩展了朱宪辰、李玉连(2007)的模型,将公平相容约束纳入模型,初步解释了潜在领导者转变为现实领导者的条件。他们的研究无疑向集体行动的研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从模型的数学推理以及理论基础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以下我们将在朱宪辰、李玉连(2007)和皮建才(2007)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将社会声誉因素纳入其中,分析产业集群中领导企业的产生及其与追随者之间的策略互动,进而探讨集群集体行动产生的基本条件。
5.3.1 理论模型
5.3.1.1 基本假设
根据朱宪辰、李玉连(2007)和皮建才(2007)的模型,我们同样考虑由3个具有异质性偏好的个体组成的群体。
(1)用wi表示个体各自的收入,并假设收入是外生给定的,且w1>w2>w3。
(2)用xi表示个体各自的消费量,用gi表示个体对集体物品的投入量,则有集体物品总的产出量i,且gi与xi相互替代,有gi+xi=wi。我们同样假设个体参与集体物品供给的决策是要么供给g,要么供给0,组织或参与贡献的份额相同,都为g,“搭便车”的贡献为0。
(3)我们同样假设个体效用函数为:ui=u(xi,G)=xi+αiG+xiG,αi用来表征个体偏好差异。
(4)用c代表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且该成本由组织者独自承担,不考虑参与者对成本的分摊。
(5)用t代表声誉给个体带来的价值,当组织或参与集体行动时,会给组织者或参与者带来正的激励,获得价值t,如果不组织或者不参与,则会给个体造成声誉损失,付出成本t。
(6)假定信息对称,包括wi、xi、αi、ui等都是共同知识,且存在α1+w1>α2+w2>α3+w3,这也是共同知识,则无论最终的集体物品供给量为多少,个体1能够获得的效用最大,他最有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
由上面的假设可知,个体1最有可能成为组织者,另外,个体2不参与集体行动时,个体3肯定不参与,当个体2参与集体行动时,个体3是否参与不能确定。此外,每个个体的策略组合为(组织,参与)、(不组织,参与)、(不组织,不参与)。
5.3.1.2 模型分析
按照朱宪辰、李玉连(2007)建立的序贯博弈模型,我们将声誉激励和惩罚因素纳入其中,得到新的3人集体行动博弈模型(图5.2)。
(1)个体1是否组织。
情形1:个体2和个体3都选择“搭便车”,个体1进行组织的条件是:
w1-g+α1g+(w1-g)g-c+t>w1-t (5-1)
图5.2 3人集体行动博弈(括号内分别为个体1、2、3的效用)
情形2:个体2参与,个体3选择“搭便车”,个体1进行组织的条件是:
w1-g+α12g+(w1-g)2g-c+t>w1-t (5-2)
情形3:个体2和个体3都选择参与,个体1进行组织的条件是:
w1-g+α13g+(w1-g)3g-c+t>w1-t (5-3)
可见,在不了解其他个体有效信息时,只有当时,个体1才会选择组织;考虑到声誉机制的作用,只有当t>时,也就是说,当组织能够给个体1带来足够声誉激励或不组织会给个体1带来足够声誉损失时,个体1才会进行组织。
(2)当个体1组织,个体2是否参与。
情形1:个体2参与、但个体3不参与时,个体2参与的条件是:
w2-g+α22g+(w2-g)2g+t>w2+α2g+w2g-t
(5-4)
情形2:个体2参与,同时个体3也参与时,个体2参与的条件是:
w2-g+α23g+(w2-g)3g+t>w2+α2g+w2g-t(www.xing528.com)
(5-5)
可见,在不了解其他个体有效信息时,只有当α2+w2>2g+1-时,个体2才会选择参与;考虑到声誉机制的作用,只有当t>时,也就是说,当参与能够给个体2带来足够声誉激励或不参与会给个体2带来足够声誉损失时,个体2才会参与。
(3)个体1组织,个体2参与,个体3是否参与。
个体3选择参与的条件是:
w3-g+α33g+(w3-g)3g+t>w3+α32g+w32g-t
(5-6)
也即,只有当时,个体3才会选择参与;考虑到声誉机制的作用,只有当-g)3g]时,也就是说,当参与能够给个体3带来足够声誉激励或不参与会给个体3带来足够声誉损失时,个体3才会参与。
5.3.2 基本结论
5.3.2.1 关于集体行动的实现
从个体理性角度看集体行动的实现问题,综合考虑上述3种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1:当,无人承担组织成本,3人都选择“搭便车”,实现的集体物品为0;当而时,个体1独自承担组织成本,无人参与,实现的集体物品为g。
结论2:当而时,个体1负责组织,个体2参与,个体3选择“搭便车”,实现的集体物品为2g。
结论3:当时,个体1承担组织成本,其余两人选择参与,实现的集体物品为3g。
5.3.2.2 关于声誉机制的作用
综合考虑声誉机制的作用,我们假设t′i=2ti(i=1,2,3),则有,对于3个个体而言,实现组织或参与集体行动的声誉机制需要满足:
个体1:t′1>g+g2+c-(α1+w1)g(5-7)
个体2:t′2>g+2g2-(α2+w2)g(5-8)
个体3:t′3>g+3g2-(α3+w3)g(5-9)
由于α1+w1>α2+w2>α3+w3,因此,满足个体3的声誉机制条件,必然满足个体2的条件。接下来,我们再比较个体3和个体1的声誉机制条件。
(1)当3g2>g2+c,也即2g2>c时,只需要满足t′3>g+3g2-(α3+w3)g即可。
(2)当3g2<g2+c时,如果(α1+w1)g-(α3+w3)g>c-2g2,也只需要满足t′3>g+3g2-(α3+w3)g即可。
(3)如果(α1+w1)g-(α3+w3)g<c-2g2,则需要满足t′1>g+g2+c-(α1+w1)g。
5.3.2.3 主要启示
上述模型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1)当预期到有参与者跟随时,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就会降低,组织者的角色也更容易实现,实现的集体物品数量也会增加。
(2)声誉机制的存在提高了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不论是对组织集体行动还是参与集体行动,良好的声誉机制都会对集体行动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声誉机制在实现条件中是一个负值)。
(3)声誉机制主要对组织者和“搭便车”者发挥作用,当声誉激励和惩罚不够明显时,主要对组织者发挥作用,这也印证了拥有更多资源和能力的大企业更加关心自己的声誉和政治地位的结论,这也是为什么集群中的大企业更容易从潜在组织者成为现实组织者;当声誉激励和惩罚非常明显时,能够促使“搭便车”者参与集体行动,这也符合现实中集群通过集体惩罚使得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者丧失市场的案例。
(4)集体行动中成员的异质性是有边界的,差异过大,不利于集体行动的形成[根据(α1+w1)g-(α3+w3)g<c-2g2,如果个体1和个体3差异过大,只有当c很大,也即组织成本很大,而收益很小时才能出现集体行动,这跟实际情况不符合]。
5.3.3 案例分析
我们以温州打火机产业集群的反倾销诉讼为案例,分析集体行动的实现过程以及声誉机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2002年6月28日,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涉案企业通常须在15天之内进行应诉,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诉的企业可能因为高额反倾销税而失去欧盟市场。温州烟具协会会长周大虎在“2004CCTV城市中国系列活动”的颁奖晚会上说,“当接到欧盟对我们打火机要实行反倾销调查的时候,我们许多人的反应一是紧张,二是傻了”。在开始的近10天内,观望成为大多数企业的选择,对是否应诉各个企业意见不一。直到2002年7月5日,温州烟具协会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员会议,决定聘请律师,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正面准备抗辩,1家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最终,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正如朱宪辰、李玉连(2007)所说的,这次温州打火机企业的集体反倾销诉讼虽然是在行业协会的带领下开展的,但本质上是一个集体行动的案例。每个企业都希望坐享渔人之利,希望别人来承担反倾销的应诉成本,所以最初的观望与等待是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心态。当然,每个企业都知道应诉与不应诉的损失与收益,这是一个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以下我们将借助上述模型,来分析这次集体行动实现的过程和机制。
根据我们的模型,温州烟具协会的会长周大虎应该是反倾销诉讼的潜在组织者——周大虎的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占据温州打火机市场的最大份额。但由于周大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总体规模并不是非常大,独自承担应诉的成本很高(根据朱宪辰、李玉连(2007)文章中独自组织的条件,应该无人愿意组织这次诉讼)。一方面,有关应诉后每个企业各自的收益是大家的共识,周大虎知道,如果自己不组织就没人组织;另一方面,作为行业协会的会长,周大虎必然要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和政治地位。再者,正如温州商报的介绍,周大虎是一个“讲究穿着,总是红衣服、白裤子,几乎是个工作狂,被责任心吞噬了的人”。在反倾销诉讼的发起阶段,周大虎将协会会员召集起来商讨对策,在涉及应诉费用时,也是周大虎最先站出来,主动拿出10万,最终从潜在组织者成为现实组织者。可见,声誉机制的存在提高了组织者的组织意愿以及集体行动发起的可能性(组织条件从
根据我们的模型,在集体行动的实施和维护阶段,跟随者的存在能够降低组织成本,提高集体行动的质量。跟随者之所以跟随,是考虑到跟随比不跟随的收益要大。在这次反倾销诉讼中,有15家企业最终参与进来且“大家当场捐款三百多万元”,这也证明了结论1。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搭便车”者的行为。事实上,温州打火机产业集群有700多家企业,“搭便车”者数量最多。这也不难理解,根据我们的模型,集体行动中成员的异质性是有边界的,在一定的异质性条件下,收益相近的企业选择参与,收益相差较大的企业选择“搭便车”,因为声誉对于收益较小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作坊式的企业来说是次要的,他们也不需要过多的政治地位。
综上所述,由于集体行动产生的公共产品的收益非排他性,决定了“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导致集体行动实现的困难。传统的同质性假设忽略了集体行动的实现是一个存在面对面交流和讨论基础上的群体性自组织问题,集体行动的个体并不是关在黑匣子里的“囚徒”。偏好异质性的存在使得我们必须区分3类个体,即利他主义者、对等者和“搭便车”者,不同的个体基于自身利益以及对其他个体行为的预期,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而形成不同的策略组合,异质性个体间的策略互动决定了集体行动的实现。此外,声誉机制对集体行动的作用非常明显,我们的模型也证明了奥尔森提出的选择性激励理论。一个集群如果拥有良好的声誉机制,就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实现,反过来,如果集群中信用和守信文化没有建立,声誉机制不健全,就可能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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