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网络权力关系与集群剩余分配
4.3.1 网络权力关系对集群剩余分配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集群网络权力比例结构决定集群剩余的规模和分配,特别是当集群网络权力关系由平衡向不平衡演进时,集群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非对称的不平等关系,虽然产业集群中企业之间没有所有权存在,但是基于权力不均衡而带来的集群治理不是基于公平互惠的原则进行。处于网络权力结构高序阶的集群治理主体能够拥有较多的集群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如果其产生机会主义倾向,企业之间的合约效率就无法保证。
集群的竞争力不是来自于单个的中心企业或领导企业,而是不同集群成员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必须平等地对待集群网络权力关系中每个成员的权力和利益,也就是通过集群剩余的合理分配实现集群成员之间的协调,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合作机制。如果集群治理不能实现集群剩余分配的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结合,就可能导致集群的解体。基于网络权力基础的集群剩余分配机制有可能由于缺乏公平性而导致集群效率的损失。例如,采购商凭借自己的权力优势要求供应商压低价格,使供应商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等。美国戴尔公司要求台湾笔记本电脑代工厂按照企业收入的3%返还利润,以换取下一年的订单等(刘彦青,2006)。事实上,在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集群剩余的不公平分配尤为明显。如浙江平湖光机电产业集群,该集群是由日资投资发起的,日本电产、日本电产芝浦是其中的核心企业,日资企业在该集群中处于明显的核心地位,具有较大的“权力”,控制了供应链上的研发、设计、品牌、关键零部件生产等环节,中国企业则主要处于依附地位,作为非核心零部件供应商从事低附加值劳动,获得较少收益(曹丽莉,2008)。
4.3.2 集群剩余分配合理化的夏普利值分析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产业集群内部的合作实质上是一个合作博弈问题。合作博弈认为只要合作能够带来更多收益,合作就必然存在。企业集聚合作获得比企业分散更多的收益,这样就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实现集群剩余分配的合理化,将集群剩余公平分配给所有成员,对集群的稳定发展十分重要。
由关键性资源和自身能力而获得的网络权力可能放大权力高序阶集群企业对集群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减少权力低序阶集群企业的集群剩余,每个集群企业权力指数的真实性有可能降低。对此问题,可以通过夏普利值方法进行规范分析,计算合理的(公平的)集群剩余分配额和权力指数。使用夏普利值来模型化集群剩余的分配和权力配置格局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夏普利值假定合作博弈的参与方按照其对所有可能联盟的边际贡献期望值获取收益和权力,这样的分配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定意义上的公平性——按贡献分配;其次,现有研究表明,基于夏普利值的收益分配方法由于其解的唯一且可行性,具有稳定性,并能产生各方所期望的激励信号;最后,从模型的复杂性和可操作性角度看,采用夏普利值所建立的模型分析集群剩余的分配和权力配置,相比较而言是容易分析和计算的[7]。
4.3.2.1 夏普利值的定义
夏普利值分析方法是解决N个人合作对策问题的数学方法,N个利益参与人根据各自拥有的不同稀缺性资源,在不同资源配置博弈联盟下形成不同的权力结构,进而对应一种权力收益分配方案,这一收益分配方案的解值被称为夏普利值(可转变为权力指数)。
夏普里值分配方法的核心内容是:假设有N个成员以合作形式进行经济活动,设I=1,2{,…,}n是参与者的集合,参与者的每种合作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当成员之间的利益是非对抗性时,增加合作成员不会引起集合体效益的减少,即增加成员对于集合体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这样全体N个成员合作将会产生最大收益,对这种最大收益进行分配即是夏普利值所要解决的问题。
设集合I=1,2{,…,}n,S为I中的任一子集,且对应一个实值函数V(S),满足以下条件:
V(Φ)=0 (4-1)
V(S1+S2)≥V(S1)+V(S2) (S1∩S2=Φ) (4-2)
称[I,V]为N个人合作博弈,V是定义在I上的特征函数,V(S)是联盟S的收益,记φi(v)为成员i从合作联盟中获得的最大收益,φ=[φ1(V),φ2(V),…,φn(V)]为合作联盟的收益分配向量,它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整体合理性:;个体合理性:φi≥V(i);其中,V(I)表示所有成员都合作时的最大收益;V(i)表示i不与其他成员合作时的收益。特征函数V决定夏普利值(Win-ter、Eyal,2002):
其中,|S|是合作联盟S中参与者的数量;V(S)代表子集S保证能得到的最大收益;V(S/i)是合作联盟中除去成员i后取得的收益;W(|S|)是加权因子(范海洲、唐德善,2009)。
夏普利值具有3条性质:
(1)有效性,即根据成员对联盟的贡献进行分配,成员没有贡献,分配为零;有贡献,就会有相应的收益,即如果T是联盟成员的博弈载体,则有
(2)不变性,即每个联盟成员的收益分配与其编号无关。
(3)可加性,即当N个人同时独立进行博弈时,联盟收益等于各独立博弈收益之和。如为两个博弈U和V,则有φi(U+V)=φi(U)+φi(V)。
4.3.2.2 夏普利值的改进
按照传统夏普利值计算的集群剩余分配,其公式为
也即每个集群企业的集群剩余分配额等于集群剩余总额与该企业的权力指数的乘积,这一权力指数通过夏普利值计算得到,是相对公平的分配方法。
但将传统的夏普利值应用到集群剩余分配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传统的夏普利值分析方法假设企业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应与该成员资产占联盟总资产的比例一致,但实际上集群中企业的投资额是不同的;再如传统的夏普利值分析方法假设联盟的经营风险是均等的,均为1/n,而实际上集群企业规模不同、所处产业价值链的位置不同,所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需要将投资额、风险等要素纳入到集群剩余的合理分配中。
改进后的集群剩余分配方案为(王岳峰、刘伟,2005):
其中,αi(i=1,2,3)为贡献度、投资额以及风险在集群剩余分配中的影响权重,可用层次分析法计算指企业i的投资额占集群企业全部投资额的比例;指企业i在总风险中实际承担的风险因子;V(N)为企业集群的总收益;Vi为每个企业单干时的收益;则代表总的集群剩余。
4.3.2.3 数值模拟(www.xing528.com)
假设某产业集群有A、B、C 3家企业,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产生一定的集群剩余。其中,3家企业的投资额Ii=[I1,I2,I3]=[1500,1000,500],3家企业的风险Ri=[R1,R2,R3]=[5,4,3]。企业合作或单干的收益如表4.3所示。
表4.3 集群各企业合作与单干时的收益
根据表4.3可知,集群总收益为800万元,集群剩余为800-300-200-50=250万元,现在就是要对这250万元集群剩余进行分配。
步骤1,设φ′1(v)、φ′2(v)、φ′3(v)为按照传统夏普利值的计算方法(表4.4)所得的集群剩余分配收益,经过计算,φ′1(v)、φ′2(v)、φ′3(v)分别为:114.58、91.15、44.27。因此,在夏普利值方法下的集群剩余分配向量为(114.58、91.15、44.27)。
表4.4 φ1(v)的计算
说明:其余值计算方法类似,不再列表
步骤2,设φ″1(v)、φ″2(v)、φ″3(v)为按照改进后的收益分配方法计算所得的集群剩余分配收益,经过计算,φ″1(v)、φ″2(v)、φ″3(v)分别为:115.94、80.74、53.32[8]。因此,改进后的集群剩余分配向量为(115.94,80.74,53.32)。
4.3.2.4 主要启示
对于集群剩余分配的合理化,上述模型仅仅是一个初步讨论。当然,虽然是简化的模型,还是能给我们一定的理论启示。
首先,改进后的利益分配方案由于考虑到投资额和风险因素,得到的集群剩余分配额有所差别,考虑到企业之间贡献度、投资额比例以及风险因子的相对比重变化,可以看到,企业B由于投资额比例与风险因子相比贡献度要小,改进后的集群剩余收益下降很多,相反,企业C则获得了更多的集群剩余。可见,投资额和风险对集群剩余的分配具有显著影响。这也间接地证明了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由投资增加给企业带来收益增加,也可能由于风险损失导致收益减少。
其次,不论是传统的夏普利值计算方法还是改进后的分配方法都显示(表4.5):一种最优的分配方案必将对应一组最佳的权力结构比例,该权力结构比例决定了集群成员各自的行为选择模式。通过改进的夏普利值方法计算得到的权力指数是相对公平的指数,从而可避免由于网络权力地位差异而导致的权力指数失真以及由此造成的集群剩余分配的不公平。
表4.5 两种利益分配方案的比较
4.3.3 完善集群剩余分配的主要途径及对策
4.3.3.1 协调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关系
大企业通过自身保持适度规模,能够最大限度地优化区域、行业的资源配置。小企业作为大企业必不可少的补充和扩展,能够为大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配套产品和服务。二者关系的协调既是增加集群剩余规模的基础,也是实现集群剩余分配合理化的基础。“抓大放小”模式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集群效率的增加,但大企业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对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小企业也可能因为不能获取合理的回报而放弃加入集群。因此,应该提倡“以大促小”的模式,通过大企业的发展带动小企业的发展,同时通过提高小企业的能力为大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形成良性循环。
4.3.3.2 慎重选择产业集群成员合作伙伴
集群剩余规模与集群成员间权力关系有关,集群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水平、信任程度以及集群企业之间的博弈互动等直接影响集群效率,因此,需要充分考虑集群成员合作伙伴的选择,适度地进入壁垒有利于减少合作各方的协调次数,降低协调成本,有利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交易的质量和保证程度。对于集群成员合作伙伴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成员的适应性和关联性,防止出现“集而不群”;二是要注意规模适度,集群成员数量并非越多越好,要注意防止过度扩张导致的“拥挤效应”。
4.3.3.3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是集群治理中的重要协调力量,在对机会主义进行惩罚、传导声誉机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虚拟中心签约人”的作用。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温州打火机产业集群出现了“一品走俏,仿效蜂起,伪劣辈出,倾轧杀价”的混乱局面,具有专利的厂家利益遭受了极大损失。为了遏制模仿造假行为,温州烟具协会制定了《烟具行业维权公约》[9],还专门成立了打火机质量检测站,并赋予其检验报告高度的权威性,作为整顿企业侵权的有效凭证,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黄少卿、李正全,2006)。可见,地方政府推进集群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推进集群公共服务机构和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集群代理机构的发展,使其成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重要协调力量,这既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也将有利于企业获得高质量信息和服务。因此,实现政府权力从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中的合理“退出”,使行业协会彻底摆脱官办性质,提高行业协会对政府公权力进行博弈的能力以及发挥监督协调作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3.3.4 建立集群企业间企业家协调机制
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社会关系是产业集群关系性嵌入的基础,集群企业家具有很强的社会资产专用性,集群企业家之间通过多次社会实施的信任博弈,能够比较有效地形成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机制。当集群企业之间发生分配冲突时,企业家之间通过个人关系或是个人行动进行协调有时更为有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俱乐部、创业经验与知识沙龙等非正式交流活动以促进集群企业家之间的交流。
4.3.3.5 完善集群内信息供给和传导机制
集群成员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容易造成机会主义,影响集群剩余的分配。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在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无法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无法获得资源共享带来的优势。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应该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供给和传导平台,促进信息及时有效沟通。集群内部也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统一、透明的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实现集群成员之间信息的有效、动态交互。
4.3.3.6 建立完善集群内部维权保护机制
集群企业的信息和知识外溢使得群内的创新成果、新技术比群外更容易被模仿,“柠檬市场”出现的几率也大大高于群外市场,模仿等“搭便车”行为容易导致群内技术创新能力的僵化,进而减少集群剩余,也会增加创新企业的成本,减少集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维权保护机制。一方面要提高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集群自治组织的制裁能力,提高集群成员对制裁的认可和服从程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通过提高政府受理申诉的速度和质量,降低集群企业维权成本,改善集群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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