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治理与产业集群治理
产业集群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中间性网络组织,其结构决定了集群治理的内涵和不同于市场治理与科层治理的特征。
2.3.1 治理的内涵
治理(governance)是指控制、引导和操纵的行动或方式,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治理概念作为政治学术语最早出现在世界银行1989年的一份报告(Sub-Saharan Africa:from Crisis to Sustainable Growth)中,随即在全球取得巨大的反响。治理概念的提出,最初是为了寻求一种新的界定国际关系(国家、非国家或者国际货币机构与多国公司)的办法,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新的含义[6],治理概念不仅被用于政治领域,还被用于社会经济领域。“治理”频繁出现在联合国、双边或多边机构、学术团体及各种民间志愿组织出版的刊物上,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内涵丰富、适用广泛的理论。
“治理”[7]一词作为日常用语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它常用作对范围广泛的组织或活动进行管理的有效安排。一般认为,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内涵的界定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但是整体而言,目前对治理的概念尚未形成一个大家公认的统一看法,不同学科对治理内涵的理解和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2.3和表2.4)。
表2.3 关于“治理”较具代表性的定义
虽然对治理概念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但这些理解却都基于这样一个共识:政府并不需要垄断一切权力,社会上的各种力量也可以负责维持秩序,参与经济和社会调节,由此将治理与统治概念[8]相区分(表2.5)。
表2.4 不同学科对“治理”内涵的理解及评价
综上所述,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和权力分配问题。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Rhodes(1996)对治理内涵与特征的归纳较为全面(表2.6),他列举了治理的6种不同定义(俞可平,2000)。
表2.5 治理与统治内涵的比较
资料来源:史健洁,2003
表2.6 Rhodes关于治理内涵的定义
2.3.2 产业集群治理的定义
根据Rhodes关于治理的定义,综合目前不同学科对治理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集群治理包含了治理内涵的(3)~(6)4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2.3.2.1 作为新公共管理的集群治理
集群行为主体的多样性、集群组织的中间性网络组织特性以及政府在集群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决定了集群治理必将对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也即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
2.3.2.2 作为善治的集群治理
俞可平(2000)提出善治的6个基本要素(目标):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图2.1)。基于善治的集群治理强调集群治理过程的和谐性与透明性、治理主体的责任性、治理准则的合法性以及治理行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强调集群治理是一个向“良好治理”演进的过程。
图2.1 善治的基本要素(目标)
2.3.2.3 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集群治理
产业集群中的组成成员具有多样性,包括企业、中介组织和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集群治理强调集群治理不仅仅是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还包括政府与企业、中介组织与企业、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合作与互动是集群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本质。
2.3.2.4 作为自组织网络的集群治理
产业集群本身就是一个自组织的网络,集群行为主体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作为自组织网络的集群治理强调治理过程中信任和互利的重要性,强调集群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网络,更是一个社会网络,希望通过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在错综复杂的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我们将产业集群治理定义为: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机制和制度,旨在协调集群行为主体之间关系,建立和维护集群竞争优势并采取集体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2.3.3 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
2.3.3.1 网络组织治理
一般认为,伊治昂尼最早提出了网络组织治理问题。但目前,关于网络组织治理,学术界尚未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现将各种主要观点归纳如表2.7所示。
从现有的关于网络组织治理的概念界定看,基本可以达成一致的观点是:①网络组织治理是对网络组织进行的治理,网络组织包括企业集团、战略联盟、产业集群等;②网络组织治理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集合。因此,我们可以把产业集群治理理解为网络组织治理理论在产业集群这一网络组织中的应用。但单一地依靠网络组织治理理论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网络组织治理主要利用社会经济网络分析范式,强调社会经济网络对降低交易成本的影响以及协同创新的优势,主要关注社会网络和企业间的关系,而集群则是生产网络、社会网络和知识网络的结合,集群治理比一般的网络组织治理更为复杂;二是网络组织治理主要关注区域内的产业网络,缺乏对全球生产网络的分析,无法考察产业集群嵌入全球价值链的治理行动。
表2.7 关于网络组织治理的代表性定义
资料来源:孙国强,2004
2.3.3.2 价值链治理
20世纪80年代,迈克尔·波特教授提出了“价值链分析法”,把企业价值增加活动分为基本活动(企业生产、销售、进料、发货、售后服务等)和支持性活动(人事、财务、计划、研究与开发、采购等),这些活动相互联系,形成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波特还突破了企业边界,将视角扩展到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提出价值体系的概念。Kogut(1985)则从国家比较优势和企业竞争力结合的角度,提出价值增值链的概念,并认为单个企业或许仅仅参与了价值链的某一环节,强调价值链环节的空间配置。20世纪90年代,Gereffi和一些学者提出了全球商品链(global commodity chain,GCC)的概念,进而将价值链的概念与产业的全球组织直接联系起来。随后,一些学者提出用全球价值链代替全球商品链的表述,并得到一致认同。根据英国Sussex大学发展研究所的定义,全球价值链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从概念设计到使用直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中所有创造价值的活动范围,包括对产品的设计、生产、营销、分销以及对最终用户的支持与服务等。组成价值链的各种活动可以包含在一个企业之内,也可分散于各个企业之间;可以聚集于某个特定的地理范围之内,也可散布于全球各地”(黄永明、聂鸣,2006)。目前,价值链理论已经成为一种分析工具,其核心要素包括进人壁垒与动态租、治理结构以及系统效率(Kaplinsky,2000)。
一旦价值链上部分企业根据其他主体设定的标准、规则(参数)进行生产,治理问题就产生了。价值链治理跨越企业边界是指通过价值链来实现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制度安排,进而实现价值链内部不同经济活动和不同环节间的协调(池仁勇、邵小芬、吴宝,2006)。在Gereffi(2002)的开拓性文章中,价值链治理被定义为价值链中权力拥有者或某些机制协调和组织各环节的价值创造活动。Gereffi(1994)还根据价值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厂商属性,将价值链分为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和购买者驱动型价值链,认为领先公司决定了整个链条的地域分布及投入产出结构,也就是治理结构。关于全球价值链治理结构的类型,Humphrey、Schmitz(2000,2003)认为,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是指对经济活动的非市场调节,并根据价值链各环节的权力分布,将价值链治理划分为4种类型:层级型治理、市场型治理、准层级型治理和网络型治理(表2.8)。Gereffi、Humphrey、Stur-geonn(2003)认为应以交易费用、企业网络和企业学习能力这3种学说为理论基础来研究全球价值链的治理,并将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划分为科层制、领导型、关系型、模块型和市场型5种。
表2.8 价值链治理的主要类型及特征
资料来源:文嫮,2006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大多数学者对价值链治理的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GVC)治理,以跨国公司和地方生产网络在价值链中的权力分布和协调关系为研究对象,基本上把价值链治理等同于全球价值链治理。这与我们所要探讨的产业集群治理是有差别的,一是治理主体不同,全球价值链治理的主体是价值链上处于主体地位的领先公司,而产业集群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二是治理的客体不同,全球价值链治理的客体是广泛分布在价值链上的价值环节,可以是单个的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企业群体(产业集群或企业联盟)。但价值链治理与产业集群治理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表现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集群是嵌入在全球价值链上的一个环节,产业集群的竞争力不仅仅取决于其内部的治理结构,还取决于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其主要治理行为之一——升级,是基于全球价值链基础上的战略升级,因此,集群面对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必将对地方产业集群治理行为和绩效产生影响。此外,全球价值链治理的一些研究方法,比如根据价值链上企业所处位置的不同,分析价值链环节之间的支配关系以及协调方式,认为治理模式是动态演进的观点等,都对我们今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2.3.3.3 利益相关者治理
利益相关者概念最早由Rhenman(1964)提出,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为了实现自身目的而依存于企业,且企业为了自身的持续发展也依托其存在的个人或者群体(如投资者、员工等)。后经Freeman(1984)、Thompson等(1991)、Hill和Jones(1992)、Clark-son(1994)以及Donaldson和Preston(1995)的拓展,利益相关者问题才受到重视(李维安、王世权,2007)。Mitchell等(1997)依据上述学者的研究,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划分为六大类[9]。
国内学者李维安(2007)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对现有研究进行了归纳,并总结出,狭义的利益相关者概念主要用于研究利益相关者治理问题(O’Conner,2003);而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概念主要用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伦理问题(Evan、Freeman,1997;Post,2002)(表2.9)。
表2.9 关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定义比较
资料来源:李维安、王世权,2007
在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后,如何处理好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就成为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理论界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概念,并形成了4种不同的治理观:股东治理观、员工治理观、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观和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观。
利益相关者治理一般用于公司治理领域,但其延展的意义则对集群治理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例如,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观中提出的关于专用资产的概念及作用,权力的分散、对称分布等;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观提出的资源依赖以及对关键依赖资源的分析等。特别是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观提出的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思想适用于我们对集群治理主体的认识。
综上所述,网络组织治理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网络,价值链治理的对象是全球生产网络的价值环节,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对象是与企业相关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中间性网络组织,产业集群既包含了生产网络,还包含了社会网络和知识网络,产业集群中涉及多种多样的利益主体,这些特征决定了产业集群治理必定是一个整合的概念,对此问题的研究,需要将网络组织治理与价值链治理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网络组织治理和价值链治理之间的区别如表2.10所示。
表2.10 网络组织治理和价值链治理的比较
资料来源:杨慧,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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