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
如上所述,媒介对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有着或多或少、或好或坏的影响,不过,相比较而言,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尤为引人关注,其原因在于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一生中体格和人格形成的重要阶段。不过,不同于“未成年人”这一法律概念有着清晰的年龄边界(我国法律规定为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青少年”这一社会学概念的年龄范围界定长期以来是众多社会学家争论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是25周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0周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5周岁以下,有的确定为6—25周岁。无论是哪一种年龄范围的界定,可以确定的是,青少年群体既包含有未成年人,也包含有一定年龄段的成年人。本研究之所以侧重强调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而不是媒介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主要是考虑到青少年所指的群体范围更大,本研究中提到的青少年主要指6—25周岁的社会公民。
无论是在哪一种社会和文化中,青少年都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相对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青少年有着一些明显的群体特征:虽然已经告别了稚嫩的幼儿期,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或初步形成,他们的思想和观念还是非常容易受外界事物或人物的影响;他们通常接受过一定年限的教育,自我意识较为强烈,不囿于习俗的约束;他们对新鲜事物敏感,渴望更多地认识社会并尝试着以一定的角色参与社会活动;处于学生时代的青少年虽然渴望独立,但在经济上往往还要依赖父母;家庭和学校是这些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父母、老师和朋友则是影响青少年成长最关键的人物。除此之外,媒介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媒介被喻为是“一所看不见的学校”,对青少年影响巨大。英国Ofcom传媒机构对英国8—15岁儿童的调查显示,儿童每周平均收看电视时间为13.9小时,听广播为5.4小时,上网6.2小时(Ofcom,2006)。台湾富邦文教基金会2003年的调查发现,台湾小学生平均每周看电视的时间为20小时,平均每周上网的时间9小时(赵丽,2007)。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经于1999年、2005年和2010年进行了三次全国规模的“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调查对象是全国10个省46个区县184所中小学校的5000多名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的学生。调查结果显示,在媒介接触方面,阅读课外书籍仍然占据主流地位,青少年课余时间喜欢看电视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网络使用率增长迅速。2010年的调查显示,读课外书(61.7%)依然是少年儿童课余时间最喜欢做的事情,其次是看电视(53.1%)和听流行歌曲(36.6%),上网排在第四位(31.50%),看电影(18.7%)则位列第五。在2005年,少年儿童课余时间最喜欢做的事依次是:读课外书(57.2%)、看电视(55.2%)、听流行歌曲(31.2%)、看电影(13.6%)和上网(10.7%)。在1999年,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看电视(73.2%)、读书(72.8%)、听流行音乐(41.8%)、看电影(40.2%)和听古典音乐(27.5%)(孙宏艳,2011)。
此外,由于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目前的中国青少年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独生子女”,国内诸多研究表明,与那些家里拥有兄弟姐妹的孩子们相比,独生子女们在成长过程中会更孤独,更自我,他们也更容易与各式各样的媒介为伴。早在1996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专门开展了一项名为“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现状与教育”的调查,结果发现:(1)独生子女接触报纸、杂志越多,成就需要越强烈、谦卑需要越少;(2)独生子女报纸接触越多,持久需求越强烈,但电视接触越多,持久需求越弱;(3)独生子女接触书籍、杂志越多,攻击性需要越少,但电视接触越久,独生子女的攻击性需求越强烈;(4)游戏机接触指数与亲和需要、持久需要友显著负相关,与谦卑需要和攻击性需要呈显著正相关(中国独生子女人格发展课题组,1997)。
最新的《中国少年儿童十年发展状况研究报告(1999—2010)》显示,在少年儿童拥有的常见多媒体设备中,独生子女拥有各类媒介物品的比例均高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有手机的比例为35.1%,拥有mp3的比例比非独生子女多10.3%,1/5左右的人拥有个人电脑(20.8%)和mp4(20.2%),非独生子女在这两项的占有率上约为10%。在使用电脑和上网活动方面,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存也存在显著差距,独生子女上网的比例(40.4%)比非独生子女(23.0%)高17.4%。七成以上的独生子女玩过网络游戏,经常玩的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从来不玩的比例低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经常使用电脑的比例(35.0%)是非独生子女(21.0%)的1.7倍,经常上网的比例(27.0%)是非独生子女(14.0%)的1.9倍(孙宏艳,2011)。
研究发现,媒介已经成为当代青少年生活的一部分,由于媒介,尤其是电子媒介,使用的是虚拟的符号(如影像与声音),因此它不受教育程度、地域与年龄的限制,儿童可以和成人一样方便地使用它们。相较于学校课程的以适龄教材实施的分龄教育,儿童的居家媒介课程是不分年龄,且多半是无人教导的自我解读。儿童看电视、电影、听广播、读漫画、上网、打电动玩具等活动通常都是无师自通的(刘宣文、陈钢,2010)。这些深受青少年喜欢的大众传媒不仅给他们提供大量的资讯信息,更重要的是,媒介本身以及媒介信息会对当代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以及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李艳&Ranieri,2010)。许多粗制滥造和内容不良的媒介信息或娱乐活动常常会误导青少年,扭曲他们的价值观,让他们产生拜金、虚荣、攀比、好逸恶劳等不良思想和行为,表1.1呈现的是《中国青年报》2010年刊登的一则有关娱乐节目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它是当代中国青少年群体面临媒介环境挑战的一个真实反映。
表1.1 有关“娱乐节目大多不适合青少年观看”的报道
续 表
续 表(www.xing528.com)
以上这些结果表明,除了家庭和学校教育之外,媒介对中国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影响巨大。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来自他们接触的媒介信息,而中国的媒介环境日益复杂,良莠不齐的信息充斥着各种媒介。要更全面地了解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和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家长、教师和社会需要关注青少年日常的媒介消费行为。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传媒机构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以及传媒内容。庆幸的是,中国早在1991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的第24条和第25条分别对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精神产品,禁止有害其身心健康的不良出版物做了专门的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之后,中国于1999年又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专门用了三条条文对出版物的出版、传播以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做了禁止性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这几条条文是国家和社会约束相关传媒机构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法律依据,不过,由于它们都是20世纪末制定的法案,其中列举的媒体类型主要都是以印刷和电子媒体为主的传统媒体,随着计算机以及网络等数字新媒体的出现以及在社会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人人都是传媒人”已经成为现实,这些传媒领域的巨大变革既挑战着传统传媒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也挑战着国家现有的法律和法规。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来规定或限制数以亿计的、未经严格审批并合法注册的“媒体人”或“媒体机构”的媒介消费行为,这显然是力不从心的事了。因此,国家除了在宏观层面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基本行为之外,应将更多的努力放在教育和宣传领域: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同时也利用相应的传媒手段来鼓励每个个体、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机构都来关注“青少年与媒介”的关系问题,都参与到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媒介信息的危害中来,这其中,我们的学校教育系统,尤其是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应该在其中发挥积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和中小学校应积极地联合起来加强对媒介教育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引导青少年正确地认识媒介、理性地解读媒介、负责任地使用和创造媒介内容,提高其媒介素养水平(张志安,沈国麟,2004;林爱兵,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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