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层次教育管理与教育的均衡发展
我国关于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研究,最初始于20世纪90年代。较多地讨论研究地区教育发展在教育经费、教育教学设施、师资条件等方面的差距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21世纪初进一步拓展到包括群体间的均衡,学校间的均衡,基础教育内部层次间的均衡。学者们认为,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在物质层面上追求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均衡配置,从而为受教育者提供相对平等的教育机会与条件,使他们在就学过程中得到同等的对待与支持;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受教育权利平等的实现,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就学机会;在意识层面关注每个儿童潜能的最大限度的发展,并为之提供最适宜的发展环境及条件。
在一般意义上说,教育均衡发展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国家(含地方政府)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投入(包括校舍、设施、办学经费等方面)达到相对均衡,从而实现办学条件的标准化和均衡化,保障公民教育权利的平等,实行公民发展权起点的公平。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质是人权平等在教育上的体现。罗尔斯将教育公平分为三个层次:教育权利的公平,即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教育条件和机会的公平,就是学生所接受的教学条件、教育内容、教育经费和师资水平大体持平;三是教育结果的公平,指根据每个学生的能力和限度向他们提供一个他们所期望的未来,实际上这是一种差异性的平等。
在现阶段,教育均衡发展关注的主要是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及相关政策的调整,以实现教育条件和机会的均等。国家举办的基础教育是在每个纳税人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公益事业,政府作为资金的配置者应当考虑到最广大的社会人群的利益。如果国家用纳税人交纳的资金建立起教育条件、质量有等次差别的学校,那么有权利进入这种学校的公民实际上就在无形中侵占了被排除者的资产。要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政府要制定公正的政策,对教育资源进行权威性的配置。通过政策调节实现以条件平等为标志的人的教育权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国家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确保每一个儿童不因其家庭、性别、民族以及健康状况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通过实施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的方法来消除教育发展的差异。矫正平等就是采取经济措施补偿那些能力优秀但没有优越背景的人;补偿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对那些生来基因不良,或者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进行补偿。以最大的努力克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最大限度促进和保证教育的均衡发展。
但均衡发展并不是平均发展。既要保持教育的竞争力又将教育的差距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既承认客观差距的合理性又采取“保底”措施,以保证教育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是推进均衡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的难题。客观地说,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改革开放以来,资源配置政策的错位,以政策为导向的教育资源配置加剧了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差异性客观存在,改变这种差异性需要时间和空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教育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说,教育硬件配置较易实现均衡,教育软件配套因需要积累,达到均衡要有一个过程,而两者的无缝对接产生良性循环的教学效益,会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的过程会更长;从教育受益的层面来说,为受教育者提供相对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就学机会较易实现均衡,在最大限度上发展每个儿童的潜能,并为之提供最适宜的发展环境,则较难实现均衡。因为,教育教学艺术的提高和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需要教与学双方的努力配合和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在实施均衡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各种差异性会逐渐显现出来,也会产生新的不均衡。所以,教育均衡发展始终处在运动的状态中。并且,在实现均衡的过程中,它的发展状态是有层次性的。物质层面的目标较易达到,精神意识层次的较难达成;显现层面的较易实现,隐形层次的制约因素较多。因而,教育均衡发展实际上是分层次发展状态中的均衡,是一种有差异性的和谐。
分层次教育管理是通过对“学群”中差异性现象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管理,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激励,激发各层次、各类别的积极性,最终达到缩小差异性,整体上台阶的良性发展状态。与教育均衡发展理论相比,研究的对象和层面都明显的不同。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解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问题。它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由政府进行政策性调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达到均衡发展,保证受教育机会及其结果的均等与公正。其逻辑起点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分层次教育管理,探讨的是如何对教育体系内“学群”的差异性实施有效管理的问题。其逻辑起点是实现管理的最优化。可见,从总体上说,分层次教育管理与教育均衡发展各自研究的重点不同,层面不同,关注的重心也不同。
当然,两者也有相通之处。在教育均衡发展达到“在意识层面关注每个儿童潜能的最大限度的发展”时,与分层次教育管理的理念“促进个性和潜能的发展”是相一致的。另外,教育均衡发展的动态性特征,决定了它自身发展进程中的分层次状态。在追求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实施分层次管理,以有效促进非均衡状态的发展变化,提高均衡发展的整体效益,从而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
【注释】
(1)陈锟.中国乡村教育战略[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02-06.(www.xing528.com)
(2)刘新科,栗洪武.中外教育名著选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37, 36.
(3)林之满.周易全书[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 2002:119.
(4)李晓蕊.儒家经典与中国式管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76.
(5)[捷]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4:127.
(6)赵祥麟,王承绪编译.杜威教育论著选[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32.
(7)刘新科,栗洪武.中外教育名著选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316.
(8)[美]Gerald Corey, Marianne Schneider Corey,心理学与个人成长[M].胡佩诚,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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