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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时期人权派的政治主张研究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论土地革命时期人权派的政治主张李腊生游博詹爱霞人权派是土地革命时期一度活跃在中国政治思想舞台上的一个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派别。“人权运动”的导火索是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发布所谓保障人权的法令。“人权运动”历时两年多,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罗隆基代表人权派宣称:值此危机关头,“内政上一切的政治主张,可以暂时搁置”,以便共赴国难。

论土地革命时期人权派的政治主张

李腊生 游 博 詹爱霞

人权派是土地革命时期一度活跃在中国政治思想舞台上的一个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派别。人权派以胡适、罗隆基为代表、以“人权”为旗帜、以《新月》月刊为主要舆论阵地,公开、大胆地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保障人权,制定宪法,实行民主政治,掀起“人权运动”,故称之为人权派。由于他们多为新月社成员,所以也有人称之为新月人权派。在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上,人权派存在的时间不长,但留下的轨迹比较清晰,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

一、人权派出现的原因

人权派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人权派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权建立后,由于已有的历史积累和全国统一(尽管是形式上的)、政局相对稳定,加上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建设,使民族资本主义在抗战爆发前的10年里有所发展。以此为基础,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趋于强烈。

其次,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崇拜和追求,是人权派出现的内在原因。作为一种系统的政治思想,人权学说产生于17世纪的欧洲。它是当时英法等国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经院神学的锐利武器,其基本精神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中国人权派成员多数曾留学欧美,饱受西方文化的熏陶,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物质文明、历史传统乃至生活方式都非常崇拜和向往。他们回国后通过结社、办刊、讲学等方式,集结同仁,经常“聚谈中国的问题”,(1)公开宣扬以“人权”为核心的政治主张,期盼在中国建立欧美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

再次,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专制独裁统治的加强,是人权派出现的直接原因。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蒋介石集团建立起主要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南京政权。为巩固和加强自身的独裁统治,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代表大会闭幕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2)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又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进一步规定:对“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国民党要“独负全责”,全体国民必须“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始得享有中华民国之权利。”此乃所谓“以党治国”。蒋介石曾明确指出:“以党治国,就是以中国国民党治国”,只有国民党才是“领导中国革命唯一的革命党”,“只有用一个党一个主义来号召、来领导”。(3)可见,国民党南京政权建立后,蒋介石集团公然推行一党专政和思想专制政策。事实也表明,在国民党专制统治下,不仅广大劳动群众的生命财产没有保障,各种民主权利被剥夺尽净,连曾附和蒋介石背叛革命的民族资产阶级,也没有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什么实惠,令他们深感失望。于是,一些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知识分子不禁开始抱怨:“如今这个时局真是沉闷”,“觉得忍无可忍,便出来说话了,说出与现代时局有关的话来了”。(4)由此,掀起了一场“人权运动”。

“人权运动”的导火索是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发布所谓保障人权的法令。这个法令称:“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制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范围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惩不贷。”(5)这道法令一发布,胡适即撰写了《人权与约法》一文,发表在《新月》月刊第2卷第2号上,吹响了“人权运动”的号角。

“人权运动”历时两年多,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罗隆基代表人权派宣称:值此危机关头,“内政上一切的政治主张,可以暂时搁置”,以便共赴国难。于是,“人权运动”戛然而止。

二、人权派的政治主张

“人权运动”期间,以胡适、罗隆基为代表的人权派在《新月》月刊上相继发表了《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论人权》、《论中国的共产》等文章,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权派的政治主张。

(一)揭露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提出了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

人权派对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非常气愤和不满,进行了大胆的揭露和批判。胡适的《人权与约法》一文尖锐地指出:“在这个人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今日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今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6)罗隆基在《我的被捕经过与反感》一文中写道:“在如今党治底下,……反动罪名,任意诬陷,‘嫌疑’字眼,到处网罗。得罪党员,即犯‘党怒’,一触‘党怒’,即为‘反动’,于是逮捕,于是拘押,于是无期监禁,于是暗地枪杀。有权有势者偶有保释的生机,无依无靠者,永无逃刑的活路。有冤莫白,举国狱啸,无故被戮,遍地鬼哭,这就是如今的实况,这就是如今的民生!”在国民党统治下,“党员指挥军警,军警代行司法。在地方是如此,在中央亦如此”。而这“一切罪孽,都在整个的制度,一切责任都在政府和党魁”。(7)可见,人权派对国民党政府专制统治的揭露是比较深刻的,抨击也十分尖锐,似乎为争人权到了无所畏惧的境地。

在人权派看来,要改变国民党的专制独裁统治,根本在于实行“法治”。胡适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中国政治的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8)他认为,争人权必须先争法治,而争法治必须先争宪法。这是人权派政治思想的基本思路和关键内容。

那么,人权派要争取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权呢?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依据欧美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对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第一,人权的基本含义:“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第二,人权与国家的关系:“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国家的权威是有限制的,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是相对的。什么时候国家担当不了我托付给他的责任,在国家失去了命令我的权利,在我没有服从的义务”。第三,人权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法律总体上可以分为宪法和普通法两种,其中,“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政府统治人民,人民同时统治政府。……要达到政府统治人民,人民统治政府的地位,非有宪法不可”。因此,“争人权的人先争法律,争法制的人,先争宪法”。第四,人权的具体内容:共34条,诸如“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民应有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等等。

(二)要求取消国民党“一党专制”,制定宪法,实行民主政治

人权派认为,一党独裁与民主政治如水火不能相容,国民党政府“一方面鼓吹民主民权,另一方面实行一党独裁”,这“明明是南辕北辙的两条路”。罗隆基直言不讳地指出:“国民党天天拿民主政权来训导我们小百姓,同时又拿专制独裁来做政治上的榜样。天天要小百姓看民治的标语,喊民权的口号,同时又要我们受专制独裁统治。”(9)他郑重声明:“我们是极端的反对独裁制度的。我们极端反对一人,或一党,或一阶级的独裁”,(10)主张“效法英美式的政治,切切实实拥护民主,倡民权,实行民治”。(11)为此,人权派疾呼“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制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12)

(三)否认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是中国革命的真正对象,反对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

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权建立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并没有改变,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依然是反帝反封建。人权派却予以否定,认为“我们真正的敌人是贫穷、是疾病、是愚昧、是贪污、是扰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是共产党“自造的革命对象”。贫穷、疾病、愚昧、贪污、扰乱这五大仇敌“不是用暴力的革命所能打倒的”。在他们看来,消灭五大仇敌的唯一办法,就是“集合全国的人才智力,充分采用世界科学知识与方法,一步一步的作自觉的改革,在自觉的指导之下一点一滴的收不断的改革之全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建立一个治安的,普遍繁荣的,文明的,现代的统一国家。”(13)

人权派极力反对暴力革命,污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运动是在“制造内乱”,“煽动盲动残忍”,“扰乱社会国家的安宁”,(14)断言“假使共产党继续蔓延下去,既不能完全的成功,又不能立刻的消灭,在国共两党军事相持的局面下,于是私产更为破坏,民生更难维持。兵事愈多,人民愈穷,人民愈穷,土匪愈起,土匪愈起,社会愈乱,社会愈乱,人民更穷,……穷、乱、乱、穷,成为绝无休止的循环圈”。(15)

基于上述观点,人权派在痛斥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同时,又奴颜婢膝地为其“剿共”出谋划策。他们忠告国民党:“世界上防共反共的方法,只有以思想代替思想的一条路”,要“解决今日的共产问题,只有根本做到这两点:㈠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㈡改革政治,以民治代替‘党治’”。这样一来,“共产学说根本在中国站足不住了,共产党不剿自灭了”。(16)

三、对人权派政治思想的评价

人权派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也没有正式、成文的纲领和章程。他们人数不多,活动时间也不长(1929年4月—1931年8月),但其政治思想和主张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过一定的影响。我们应该进行具体分析,给予客观、公允的评价。(https://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人权派大多受过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熏陶,醉心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他们的最高政治理想,就是效法英美,实行“民治”,在中国建立英美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这反映出当时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政治参与意识的急剧增长。然而,他们却根本不懂得,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一方面,顽固、反动的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无论如何不会向资产阶级作出让步;另一方面,民族资产阶级自身力量依然十分软弱,远不具备葬送独裁政府和封建专制制度的雄才大略。因此,人权派心目中的美好政治蓝图只能是一种幻想。

人权派的政治主张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范畴,其消极乃至反动的一面显而易见。由于对中国社会的认识非常片面、肤浅,他们大肆宣扬社会的“和平演进”,以阶级调和论抹杀暴力革命的必要性。他们没有看到国民党南京政权的反动本质,不仅不主张从根本上推翻它,反而还向其献媚,“希望如今已成事实的政府有法律维持他的地位”,“希望国民党‘剿共’及早成功”。(17)从这方面来讲,人权派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附庸。但我们又不能因此就将其与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相提并论,甚至与之画等号,一并作为革命的对象来进行批判和打击。(18)

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运动经过短时期的低潮后逐步走向高涨。尽管人权派的政治思想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范畴,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毕竟与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存在尖锐对立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历史潮流,中国共产党应该将其作为统战对象而尽力去争取和团结。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讲,在当时中国法制十分落后的背景下,人权派公开抨击国民党一党专政,要求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实行“民治”,无疑或多或少地会增强国人的人权、民主、法制意识,有利于推动旧中国的法制建设,值得肯定。特别是正值国民党政府大肆推行屠杀政策,残酷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的时候,人权派响亮地喊出了“保障自由”、“反对摧残人权”等口号,大胆、公开地揭露国民党政府随意“拘捕”、“监禁”等罪恶行径,有助于人们进一步认清蒋介石集团的反动本质,使之在政治上处于不利地位。正因为如此,“人权运动”也遭到国民党政府的压制和打击,人权派成员几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人权运动”期间,胡适曾被国民党政府以“诋毁党义”、“侮辱总理”等罪名“警告”过。《新月》月刊因“时常披露反对本党言论”而险遭取缔。1930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以“言论反动”、“共党嫌疑”等罪名将罗隆基拘捕,后由蔡元培保释。次年春,他又被国民党政府教育部免除教授职务。这些事实从一个侧面证明,人权派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中间政治派别,值得中国共产党争取和团结。

(李腊生,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游博,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詹爱霞,江汉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注释】

(1)胡适:《我们走哪条路》,载《新月》第2卷,第10期。

(2)《训政纲领》,见《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蒋介石:《为什么要有党》,见《蒋介石全集》(上),第一编。

(4)《新月月刊敬告读者》,载《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929年9月)。

(5)《国民政府公报》,1929年4月23日。

(6)胡适:《人权与约法》,见《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7)罗隆基:《我的被捕经过与反感》,载《新月》第3卷,第3期。

(8)胡适:《人权与约法》,见《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9)罗隆基:《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载《新月》第2卷,第8期。

(10)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载《新月》第2卷,第12期。

(11)胡适:《人权与约法》,见《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2)胡适:《我们走哪条路》,载《新月》第2卷,第10期。

(13)罗隆基:《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载《新月》第2卷,第8期。

(14)胡适:《我们走哪条路》,载《新月》第2卷,第10期。

(15)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载《新月》第3卷,第10期。

(16)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载《新月》第3卷,第10期。

(17)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载《新月》第3卷,第10期。

(18)当时,在党内瞿秋白曾将人权派作为敌人进行批判。见瞿秋白:《中国人权派的真面目》,载《布尔什维克》第4卷第6期(193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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