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党权力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刘贵田 王素霞
在中国共产党85年的光辉历程中,党内监督是随着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党的发展而发展的,其间,经历了执政前和执政后两大发展阶段,若干不同历史时期。回顾和总结中共执政以来党内监督的历史,特别是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干部监督的历史经验和特点,对于今天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被围剿的境地,在这种环境下,党的生存发展时时刻刻受到威胁,任何腐败行为都可能导致党的生存危机,正是这种特殊的政党环境、政党地位及其政党使命,使得中国共产党自身存在着一种强烈的自我约束动因。这在客观上对全党起着一种制约和监督作用。民主革命时期,特别是中华苏维埃政权和抗日人民政权建设过程中先后建立的党内监督机构、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及各项严格的监督措施等,对今天研究这一问题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1921年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俄文版)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它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专门作出了《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对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个专门执行纪律和党内监察的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中央和省的监察机构地位、职权、监察委员的产生、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个专门执行纪律和党内监察的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制定对官员的法律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工农检查处问题的决议案》、《惩治贪污浪费办法》、《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等。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训令》。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部有向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权,若发现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案,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以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会计制度的训令指出:“为了彻底统一财政,防止一切舞弊行为,非有健全的、科学的会计制度不行。”这期间在人民委员部下暂设审计处,省财政部之下设审计科,而后设立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审计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实行了群众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批评。苏维埃政府规定:“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2)苏维埃政府还公开颁发布告,号召群众监督各级政府的经济开支。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同国民党政府形成鲜明对比,成为中国有史以来最民主、最廉洁的政府。历史上毛泽东与黄炎培的一席谈话,为人们所称道。抗战胜利前夕,黄炎培等6位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应中共中央的邀请,来到了延安。在延安期间,黄炎培等亲眼目睹了中国共产党的施政政策和解放区的成就,有机会与毛泽东多次促膝长谈。黄炎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3)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将民主作为立国之本,否定了专制统治的封建传统,强调在中国只有实行民主新政,才能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当时陕甘宁边区为把自己建设成“全国人心向往边区”,在“新民主主义政治的实验区”(4)以“人民是主人,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中心,努力“建立正规的民主制度”,(5)并坚持用制度和民众的监督来防止干部的腐化和蜕化。抗日战争时期建立起来的民主的、廉洁的人民政权,在解放战争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随着地位的变化,有效地强化了执政党的自我约束意识。这一时期在政党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上有成功的经验,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对执掌全国政权后,党在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续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继续保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被权力、地位和资产阶级的捧场所腐蚀的思考和对全党“不当李自成”的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内监督,从严治党的前提。
1956年党的八大,刘少奇在报告中谈到对政府的监督时,讲了四个方面:一是共产党的监督;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机关的监督;三是政府机关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四是人民群众和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提出了在全国执政的情况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主要方针,要求重视党内的思想教育,提高全党的马列主义思想水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邓小平在报告中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6)他指出,个人崇拜是一种有长远历史的社会现象,它不会不在我们党的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某些反映。我们的任务是要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和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继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八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大会通过的党章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县以上党委,都要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邓小平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各级监督机关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当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有足够的干部力量,并且经常对于它的工作给予坚强的支持。”这些规定和说明,比起七大党章来,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针在共产党里面可能产生新的“贵族阶层”,强调执政党建设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党的以及我们国家的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人员,无论如何也不要脱离工农劳动群众。并提出要制定一些必要的制度。二中全会上,刘少奇代表党中央作了《目前时局问题的报告》。他在报告中除了强调要加强思想教育外,更多地强调从制度方面采取措施,“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制度,使我们这个国家发展下去将来不至于产生一个特殊阶层,站在人民头上,脱离人民”。(7)为此他建议订出一种群众监督的制度以加强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的监督,认真研究人代会和报纸如何监督政府和领导人员的问题,主张对领导人的权力加以明确的限制,并敦促取消对领导人的一些特殊待遇。随后不久,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著名论断。他指出,“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8)正是由于有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和这些好的制度和措施,才使得20世纪50—60年代党风廉政建设至今为人民所称道。
建国后,中共政党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发展,但更留下了沉重的教训:
由于受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和民主革命胜利思维惯性的影响,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形式套用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上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与法制对立起来,把搞政治运动作为党内监督、解决党内问题的主要形式,重蹈治乱兴衰历史的覆辙。
从1957年下半年进行的反右运动,毛泽东开始了大民主的实践。大民主在反右斗争中进一步发展,随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居主导地位,成为群众所习惯的一种形式和手段。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使大民主实践走向高潮。大民主无视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秩序,必然导致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轻视和否定,必然要有凌驾于法制之上的个人权威来推行和倡导。大民主的提出,似乎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尊重,但因为它不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之上,就使得这种“民主”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并面临随时被剥夺的可能。实践证明,大民主具有无序、失范、盲目的特点。这种否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所谓民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究其实质,是一种极端民主化的行为,是无政府主义的集中表现。它与人治相伴而生,和“全面专政”互为表里。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法纪受到践踏,政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许多无辜的干部成为残酷斗争的牺牲品,监督制约的职能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就是其实践结果。
个人崇拜和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导致了监督失败和乏力。民主革命时期,党内监督实际上主要是自上而下监督,而且监督的任务基本上都是由各级党委直接承担,特别是党内监督体制缺少对党的领导人的有效监督,党中央主要领导人发生方向、路线错误或重大决策失误,实践证明都难以及时纠正,如民主革命时期,陈独秀和王明等错误发生得不到及时纠正给革命造成的危害就是沉痛的教训。特别是在制度建设上对主要负责人赋权太重,如1943年3月16日和20日在延安举行的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央书记处讨论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权”。(9)这一决定确定之日,就是在理论和制度建设上毛泽东的权力失去监督之时。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的权力达到极限。没有监督、制衡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走向专横,这是十年文化大革命历史悲剧,留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虽然八大就提出反对个人崇拜问题,强调集体领导,但个人崇拜在中国有长远的封建统治的传统,这种传统和影响,更加上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以及建国后长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忽视,这就埋下了滋长个人崇拜狂热的祸根。个人崇拜是唯心史观的一种表现,它夸大领袖个人作用,甚至把个人神化;它颠倒了个人同组织、个人同集体的关系,使领袖处于组织和集体之上;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1980年8月,意大利著名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来华访问邓小平。当谈到“文革”有关的问题时,再次涉及中国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律支配这个话题,法拉奇语调悲观:“我看不出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件。”公正地说这种担忧并非没有根据。“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0)
二
新时期时期,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党中央都很重视执政党的监督问题。而且实现了由毛泽东时期执政党监督动力机制的突出之点在于发动群众,到新时期执政党监督动力机制的突出点则在于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转变。这个时期党在恢复和发展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新起点,是改革开放时期的开始。1977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全国县团以上党委都要相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虽然对党内监督的规定比较简略、笼统,但这是党的廉政监督制度在遭受严重破坏后的拨乱反正。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从根本上冲破了“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方针,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这次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党的廉政监督制度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并在其后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五大以后,党内监督工作有了新的推进。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里,就党内监督问题作了重要论述。他在讲到“完善监督制度”时指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讲到“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时指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坚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这就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照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就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就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就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就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江泽民明确指出:“在从严治党中,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大量事实说明,把从严治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抓住了、抓好了,才能在下级、在基层、在群众中有说服力,才能把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做好。”(11)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深化了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认识。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
这个时期,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党在政党监督理论和实践上的主要特点:
第一,提高了对加强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特别是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强化党内监督的极端重要性。这种认识充分体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执政党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已形成全党的共识。全党对执政党地位的认识深化了。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里,就党内监督问题作了重要论述。他在讲到“完善监督制度”时指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讲到“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时指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坚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2)这就为我国反腐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5年1月11日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执政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党,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运用,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会造成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失误,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就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实践表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第二,中共新一届领导集体打开了民主执政,接受全党监督的大门,这是党内监督的历史性突破。党的领导集体是党执政的神经中枢,是全党的代表。党内监督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对中央领导集体的监督。然而,传统的党内监督体制缺少对党内领导人的有效监督,又过多集中控制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实际上成了至上而下控制的工具。党内民主是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和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党内民主就会丧失党的活力和生命力。新时期,党的建设和改革关键在于推进党内民主,而党内民主建设也都是围绕着拓展、健全党内监督而展开的,毛泽东“和尚打伞”的历史悲剧是中共全面架构党内监督的强大推动力。然而,这种推动力,往往在很大程度上要为历史传统的惯性力所抵消。跳出传统,才能跳出历史发展的周期率,才能找到出路。从毛泽东在延安时期探索“建立正规的民主制度”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到其晚年历史悲剧的发生,恰恰是传统党内监督体制的弊端所促成的。改革党内监督体制,从制度上根绝历史悲剧的土壤,是后来人在艰难中推进党内监督的重大历史任务。突破传统,推进民主,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早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中就明确规定:“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13)然而这一历史性的进步,同样在传统的惯性力面前失意。以十六大为标志中共党内监督进入新阶段。十六大提出“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制衡”要求,强调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14)“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中,规定“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15),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原则,同时,增加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等职能。十六大以后的党内巡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上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示,在党内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2004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在会后的答中外记者问时更强调“我和我的同事们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这一举措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政治局的名义正式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这一举措显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民主、公开、勤政的作风和形象,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新的政治风貌。这是中共执政以来的第一次,是打开民主执政,接受全党监督大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壮举。它的意义重大:一是这一举措显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者的政治风貌;二是党内民主和监督从最根本、最重要的环节上向前推进了;三是这种由顶级向下的推动力和带动力,将为中共推行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提供前提和保障。这是中共领导方式和工作机制的转变。在这一伟大实践和表率作用推动影响下,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目标会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工作更加扎实。当然,推进这一改革还需付出更多的艰苦努力。(www.xing528.com)
第三,实现从“运动”为主要监督手段到重视制度建设的转变。文化大革命之后,在不搞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呢?这就要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来完成。对此邓小平不仅在1980年就作出比较全面深刻的阐述,而且在12年后的南方谈话中再次提醒全党:“还是要靠制,搞法制靠得住。”(16)党内监督不能采取政治运动方式来进行。党的十六大更是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就为监督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党内监督上重视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依党章治党,必须把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依党章决策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健全党内议事和决策程序,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进一步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用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要强化制约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进一步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和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外环境中,中共能否与时俱进,最具决定性的因素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他们的执政能力、先进性怎样,对他们的监督怎样,关系到中共为民执政的好与坏。他们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决定性因素。明确他们是监督重点并同时把对其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明确下来,是党内监督理论的重大突破。首先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以后,能不能执好政,怎样执好政,成为一个关键课题。面对更加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我们党所承担的历史使命,能不能够胜任人民的重托,关键要有一支合格的干部队伍,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则是这支干部队伍的中坚。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而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乃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都把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17)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保证党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着行使党和国家权力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不断提高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的“五种能力”等问题,这“五种能力”集中到两点,就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最高决策权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他们能不能正确使用权力,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监督的重点对象问题不仅是党内监督的基本问题,也是全部监督工作所要回答和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
其次,明确了权力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在明确监督的重点的同时明确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是权力行使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是权力行使主体作用于权力行使内容的着重点和要害所在。这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和部位,二是财政资金运行环节和部位,三是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环节和部位,四是金融运行和管理的环节和部位。此外还有大力加强专门的监督系统建设;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利用典型案例对全党进行警示教育和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等。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党内监督任重道远。“近几年来中央一再强调要重视加强党内监督,从上到下都采取了一些措施,监督工作是有进步的。但是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高中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在监督方面存在同体监督和避免监督与被监督者处于同一利益体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推进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改变自上而下的权力授受机制问题;如何用严密的制度规范从政行为,让权力走上法本位的问题——都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以解决。特别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很好的党内监督措施和预防、反对腐败的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更亟待从实践的执行和操作层面加以解决。
(刘贵田,辽宁省委党校教授;王素霞,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注释】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34年1月。
(3)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4)《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版,第308页。
(5)同上,第309页。
(6)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5页。
(7)刘少奇:《要防止领导人员特殊化》(1956年11月10日),载于《党的文献》1988年第5期。
(8)《共产党要接受监督》(1957年4月8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
(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96页。
(10)《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229页、第333页。
(11)江泽民:《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2000年1月14日),《论党的建设》第365-366页。
(1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3页。
(13)赵紫阳:《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1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3页。
(15)《中国共产党章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5页。
(16)《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97页。
(1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辅导读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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