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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与台湾政党:政党与近现代中国社会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国民党与台湾政党政治——蒋经国“政治革新”与李登辉“宪政改革”的本质区别张春英1949年国民党撤退台湾后的数十年里,依托戒严体制,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

中国国民党与台湾政党:政党与近现代中国社会研究

中国国民党台湾政党政治

——蒋经国“政治革新”与李登辉宪政改革”的本质区别

张春英

1949年国民党撤退台湾后的数十年里,依托戒严体制,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而由一党政制转变为多党政制的推手正是执政的国民党自身。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迫于岛内外形势的重大变化,国民党当局开始了由专制体制向宪政体制的过渡,由一党专政向政党政治的转化,台湾因此进入政治转型期。这一转型,经历了由蒋经国提出的“政治革新”到李登辉实施“宪政改革”的过程。虽然两者前后相继,一脉相承,但是其目的和效应却存在根本的不同。本文试图通过对蒋经国“政治革新”与李登辉“宪政改革”比较,揭示出两者在对待“台独”这一根本问题上的本质区别。

一、蒋经国的“政治革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时任国民党主席和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蒋经国提出“政治革新”的主张。“政治革新”首先是政治体制上的变革,将对执政的国民党带来严峻挑战。蒋经国此时提出“政治革新”是台湾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岛内外形势和两岸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是岛内形势的发展变化。进入70年代以后,台湾的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加工出口为主体的工商业经济已取代传统的农业经济。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大批新生的中产阶级,这批新生代在取得经济地位之后,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权利。另外,大批受西方教育和影响的知识分子成长起来,加之民众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以及地方势力的崛起,变革政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党外反对势力随之发展壮大起来。进入80年代以后,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已成为强大的社会潮流。在旧有政治体制与现行社会状况的矛盾日益突出、不断激化的情况下,国民党内的“开明派”认识到,再以高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已无济于事,顺应潮流进行变革才是唯一出路,也才能维持国民党的统治地位。

二是为适应国际环境变化的需要。从国际环境来看,80年代以后,国际政治形势正发生着自二战以来最为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化趋势不断发展,专制独裁政权越来越不得人心,台湾当局在国际上面临着日益沉重的压力。另一方面,在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下,经济因素在国际间的作用日益重要。台湾的经济成就使其在国际范围内的角色与地位随之增强。因此,抓住机遇,顺应潮流,改善自身形象,已成当务之急。再者,从美国方面看,美国为维持其在亚太地区的战略格局,长期以来竭力以“美国式民主”影响台湾。特别是1979年美国制定“与台湾关系法”后,不断敦促台湾当局解除戒严、开放党禁,“加速民主化进程”。(1)为了摆脱在国际上日益孤立的境地,求得更多的认同,特别是美、日的支持,台湾当局试图通过“政治民主化”在国际上树立新形象,争取国际生存空间。

三是为改变两岸关系发展中的被动局面。祖国大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的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大为加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特别是中共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后,在海内外引起很大反响,海峡两岸关系也由对峙转入缓和。这一局面的出现,使国民党几十年来视中共为敌对的“叛乱团体”的做法、其自身的“戡乱体制”以及僵化的大陆政策十分被动,无法规范两岸关系。在台湾民众强烈要求与祖国大陆交往交流的呼声下,为改变被动局面,争取两岸关系发展中的主动权,台湾当局也不得不走上“政治革新”的道路。

1986年3月29日,国民党召开十二届三中全会,蒋经国在会上确立“以变应变”的思想,正式提出“政治革新”的主张,并强调“要以党务革新结合行政革新,带动全面的革新”,标志台湾“政治革新”的开始。为此,国民党成立了以李登辉为首的“十二人革新小组”,研拟“革新方案”,确立了“政治革新”的具体内容,即解除戒严、开放党禁、充实“中央民意机构”、革新党务、改善社会风气、实施地方自治制度化等六项革新内容。而这六项革新内容中,又以解除戒严、开放党禁最引人瞩目。蒋经国曾明确指示:“戒严问题应列为第一优先”,“应朝解除戒严及准许新党成立的政策方向前进”。(2)对于“政治革新”,党内不少人有顾虑甚至持反对态度。蒋经国在多种场合讲述“政治革新”的必要性。他在一次中常会上说:“时代在变,环境在变,潮流也在变,因应这些变迁,执政党必须以新的观念、新的做法,在民主宪政体制的基础上推动革新措施,唯有如此,才能与时代相结合,才能与民众永远在一起。”(3)这番讲话进一步表明国民党在新的形势压力下,变革图新的思想,用“以变应变”的思想代替了过去蒋介石的“以不变应万变”的传统观念

解除戒严,开放党禁、报禁,是否意味着“台独”言论将会失去控制或任其泛滥呢?这是摆在“改革者”面前的难题,也是“政治革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蒋氏父子是一个中国论者,大一统的民族观十分强烈,与形形色色的台湾分离主义格格不入。在岛内,国民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视“台独”为非法,依托戒严体制和军法审判的威严,严厉打击和镇压“台独”言行。“台独”因此在岛内无立足之地,不得不长期流窜海外,苟延残喘。当80年代中后期,蒋经国拉开“政治革新”的大幕后,处理这一问题的手法是,在“政治革新”过程中牢牢把握反“台独”的立场和精神。

关于解除戒严。1986年10月15日,国民党召开中央常会,通过了宣布取消“戒严令”,另制定《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安法”)以代之的决议。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准备,1987年7月15日,蒋经国正式宣布解除在台湾实施38年之久的“戒严令”,宣布开放党禁。所谓废除“戒严令”,就是废除1949年5月19日由陈诚签署的国民党台湾省和台湾警备司令部颁发的《台湾地区紧急戒严令》,并废止因“戒严令”而制定的16种行政令和14种相关法规。如取消“非常状态”下的部分军法措施,非现役军人犯罪不再受军法审判而改由普通司法机关审判;缩小因实施戒严而成立的台湾警备司令部的职掌范围;适当放宽出入境限制;恢复民众结社、集会、游行、罢工的权利;适当开放报禁、书禁等等。(4)“戒严令”的解除,结束了在台湾行使长达38年之久的军事管制体制。与此同时,蒋经国发布“总统令”,公布“国安法”。“国安法”共10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5)这三项法规是一切政治行为的准则。其中“不得主张分裂国土”一项即是规范和制裁“台独”的。

关于开放党禁。蒋经国宣布,开放党禁将于《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简称“人团法”)修订之后正式实施。1987年12月12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人团法”草案,定于1989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人团法”规定:国民党为“主政台湾”的执政党,新成立的政党必须承认国民党为台湾“宪政体制”的领导力量;“人民团体的组织与活动,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有违反三原则或其它法令者,不予许可”;各政党应在“动员戡乱时期的各种法律”和“人团法”的法制轨道上展开竞争;成立政党必须“以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为目的”,并向台“内务部”核准立案,接受其监察和裁决;“不得成立区域性政党”等等。(6)“人团法”中“不得主张分裂国土”,亦为组党三原则之一。“人团法”是蒋经国用以约束党外势力组织党团的法令,这一条是专为“台独”团体及活动治罪的。“人团法”公布后,台湾正式解除党禁,确认依法在台湾组党行为合法化。

紧接着,台“立法院”又于12月15日通过“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简称“游行法”)草案,1988年1月10日“立法院”正式通过。这是蒋经国依据“国安法”规范政党活动的又一项法令。“游行法”第一条就规定:“集会、游行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7)同样以“三原则”相约束。其中“不得主张分裂国土”同样是惩治“台独”言行的法律条款。

通过“国安法”、“人团法”及“游行法”三大法案,确立了新的政党政策,国民党当局迈出了“政治革新”的第一步。

从以上看出,蒋经国提出的“政治革新”,无论是开放报禁、书禁,实行言论自由,还是开放党禁,向政党政治过渡,都是以反“台独”为前提的,并以法律规范之,其“政治革新”中的反“台独”精神昭然若揭,体现了蒋经国“政治革新”和反“台独”是双轨并行。

二、李登辉的“宪政改革”

1988年1月蒋经国去世,李登辉继任“总统”和国民党主席后,加速了政治转型的步伐,将蒋经国的“政治革新”推进为“宪政改革”的阶段。

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最高法律依据,是1947年在大陆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凌驾其之上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而由大陆搬去的三个“中央民意机构”是其“法统“的象征。事前,蒋经国宣布解除“戒严”是解除“戒严令”,而“戒严法”依然存在,台湾仍处于“动员戡乱时期”。李登辉推行的“宪政改革”,即是由“戡乱体制”向“宪政体制”转变。1988年7月,在国民党召开的“十三全”大会上,李登辉强调“加速完成”蒋经国拟定的“革新方案”。1990年5月20日,李登辉正式当选台第八任“总统”,立即将“宪改”提上日程。他在就职演说中宣称,将于最短时间内宣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恢复“宪政体制”的正常发展,在两年内完成“宪改”。(8)至此,台湾“宪政改革”开始启动。“宪政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第一,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即停止实施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7月4日“第6次国务会议”上通过的“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中共“叛乱”、如期实施“宪政”方针案。包括废止或修订构成“动员戡乱法系”的149种的法律、法规和命令,其中有关于“反共戡乱”方面的、关于民众民主权利及经济方面的。这些法律及法规、法令,有的要废止,有的要修订内容,有的则仅需删除“动员戡乱”四字。按“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应于1992年7月31日前终止所有“动员戡乱法令”。1991年4月30日,李登辉宣布从次日起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第二,废除“临时条款”。1948年4月28日,蒋介石操纵“国大”通过的以“宪法补修条文”形式出现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台湾实行几十年“戡乱戒严体制”法律的依据。该条款赋予“总统”无限期连选连任、并享有至高无上权力的“非常时期”的做法。废除“临时条款”,即恢复常态下“宪法”关于“总统”连选连任一次、“总统”与“行政院”、“国会”相互制衡运作的有关规定。该条款于1991年5月1日正式被废止。

第三,“全面改造国会”。即对1946年12月在大陆产生的第一届“国民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进行全面改选。被称为“中央民意机构”的“国大”、“立法院”、“监察院”是台湾当局的“国会”,“法统”的象征,也是维系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根基,然而40多年来一直未作改选。尽管当局以选举“增额代表”的方式充实“国会”,但其成员仍然严重老化凋零。台湾当局把改造“国会”体制作为“宪改”的一个重大步骤。1991年4月,以国民党提出的“一机关两阶段”的“修宪案”(9)为基础,“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十条,作为“宪改”内容。(10)上述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和废除“临时条款”即根据于此。关于“国会”改造,其程序是通过“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一届“国大”临时会作出决定,赋予“法源”,宣布第一届“资深民意代表”任期到1991年底以前结束,第二届“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分别于1991年底、1993年1月底以前选出,并于“法定”期限内行使职权;“增额代表”的任期至届满时停止。1991年底,二届“国代”选举完成。从当选的新“国代”看,年轻化已成一大特色。国民党获得3/4以上席位,掌握了“修宪”的主导权。以“国会改造”为核心的第一阶段“程序宪改”,实质上为“国会台湾化”扫除了法律障碍

第四,进行“实质修宪”。由新选出的“国代”对“宪法”中不适用的条文进行修订,仍以添加“增修条文”的形式进行。1992年3月20日至5月30日,“二届国大临时会议”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至第十八条”,即国民党提出的“八条修宪案”,主要对“中央政治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作出若干重要调整,主要内容如:“总统”及副“总统”的产生由原“国民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改变为由“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任期由6年改为4年,只能连任一次;扩大“总统”权力,削弱制衡机制;扩充“国大”职权;变更“监察院”地位,使之由“国会”机构改制为“准司法机构;实施“地方自治法制化”,“省市长民选”等等。(11)此次第二阶段“宪改”的要害是将“中华民国”的“总统”变成台湾地区的“总统”。

“宪政改革”是台湾政治转型的重要标志,攸关台湾政体及权力分配。由于岛内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国民党内也颇有争议,因此“宪改”并非一帆风顺,原定两阶段完成“修宪”计划并未实现。1994年7月进行了第三阶段“修宪”,主要是将前两次“修宪”形成的“宪法增修条文”18条修订为10条,确定了“总统直选”及“相对多数制”、省市长民选等规定。此次“修宪”为李登辉1996年当选第一届“民选总统”和2000年民进党上台铺平了道路。1997年7月又拉开第四阶段“修宪”的帷幕,焦点集中在“废省”提案上。所谓“废省”是指废除岛内现有的台湾省一级的政制构架,而由台湾当局以“中央”名义直辖原台湾省的各县、市。如果这一主张实现,那么,始建于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建省已112年历史的台湾省就不复存在。在李登辉操纵下,国民党主流派和民进党相互勾结,不顾岛内各派的强烈反对,通过了包括“冻省”在内的“宪法增修条文”。“冻省”就是冻结“宪法文本”中所有关于省的规定。“冻结台湾省政府的运作”,实际上是把台湾省级的建制废除了,这既实现了“台独”分子的愿望,也加速了国民党的分裂。1999年9月初又开始第五阶段“修宪”。在李登辉的操纵下,国民党与民进党联手,三次“国大”四次会议通过“国代延任案”,即“国大代表”延任两年零一个月,“立委”也延长四个月。表面上看来是使这两个选举一致,也与“总统”选举时程一致,实质是岛内分裂势力借机鼓噪要在“国大”延任期间制订“台湾基本法”,为李登辉的“两国论”“入宪”作准备。由于台湾各界及民众的强烈反对,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令,宣布第五次“修宪”“违宪”,“即日起相关‘修宪’条文失去效力”。(12)2000年4月24日开始的第六阶段“修宪”,也是李登辉“总统”任内最后一次“修宪”。这次“修宪”的重点是完成了“国大”虚级化,即将“国大”改为“任务型国大”。“国大”只有在“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才按政党比例选出临时性代表,集会决议上述事宜。如无此类任务则无“国大”。(13)这实际上取消了“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的台湾当局最高权力机构。“国会”转变为只有“立法院”扮演的“单一国会”。至此,“五权宪法”体制已不复存在了。

李登辉打着“民主”、“宪政”的旗号,当政12年,6次“修宪”,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修改得体无完肤,留给其继任者的只能是“制定新宪”了。这也是李登辉“宪改”所要达到的目的。

三、“政治革新”与“宪政改革”的本质区别

李登辉推行的“宪政改革”是对蒋经国“政治革新”的继续和深化,然而两者却有本质的差别。如前所述,蒋经国提出的“政治革新”,无论是开放报禁、书禁,实行言论自由,还是开放党禁,向政党政治过渡,都是以反“台独”为前提的,并以法律规范之,牢牢把握了“政治革新”中反“台独”的大方向。李登辉却完全抛弃了蒋经国“政治革新”中的反“台独”精神。通过“宪政改革”,李登辉有步骤有目的地为其自身的分裂主义以及“台独”在岛内的复活泛滥铺平了道路。其“台独”意识的凸显和岛内“台独”势力的坐大,则是李登辉“宪政改革”带来的两大恶果。

1.“台独”意识的凸显

(1)通过“宪政改革”,李登辉彻底甩开了旧“法统”的包袱,对其谋求“独立政治实体”的地位、重新定位两岸关系,并重新解释“一个中国”的含义均有了“法律”依据。对台湾,李登辉丢掉了蒋氏父子长期坚持的一个中国立场,不再称“中华民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改为承认“仅代表台澎金马地区的2100万人民”,开始以“台澎金马”为格局,推行“中华民国台湾化”。对祖国大陆,改称“控制大陆的政治实体”、“大陆当局或中共当局”,改变了以往“叛乱团体”、“匪伪政权”的定位。这样,台湾当局就将两岸关系定位为“对等政治实体”,开始凸显台湾的“主权”地位。李登辉曾多次宣称“台湾事实上已经独立,它的国号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台湾拥有完整、绝对的主权”等等。(14)台湾当局还把“分裂国家”理论引入两岸关系中,以原东西德、现南北朝的“分裂国家模式”处理两岸关系,谋求“独立政治实体”地位,偏离一个中国的方向,及至1999年7月,李登辉公然提出“两国论”,彻底暴露了其“台独”的真面目。李登辉由“台独”意识的不断强化,终于走上了“台独”的不归之路。

(2)由于“宪政改革”,在对外政策上,李登辉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开始在国际间推展“务实外交”。国民党在蒋氏父子时期,在国际上奉行“汉贼不两立”的立场,即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政策,以避免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蒋经国的“政治革新”也强调“务实”,但仅是经济文化方面,政治上从不主动出击。李登辉彻底抛弃了国民党原有的这一立场,由“在国际间与中共争中国主权的代表者”,改为强调“中华民国在台湾的现实”和“主权独立,不受制于中共”,积极谋求重返国际社会,大力拓展国际生存空间,力争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并以加入联合国作为主要奋斗目标。从1993年到2000年李登辉下台,台湾当局先后八次利用“友邦”在联大会议期间提案,企图以“一国两席”挤入联合国,或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以使“独立政治实体”、“中华民国在台湾”得到国际社会认可。(15)李登辉通过“宪政改革”力图脱离“一个中国”的轨道,走向“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台独”道路,但其图谋一次次遭致破产。

(3)“宪政改革”使台湾权力结构本土化和台湾化,“台独”路线获得根本性保证。推行本土化政策是“政治革新”的一部分,蒋经国后期已开始推行。蒋经国推行的本土化政策,是要使国民党在开放的政党竞争中维持品质的优势,促进族群融合;提拔本省精英,但并不排斥外省精英,以此持续发展台湾经济、落实政治民主。而李登辉虽然宣告自己是蒋经国本土化政策的继承人,但却完全扭曲和彻底背叛了蒋经国的本土化政策精神。李登辉的“本土化”则刻意制造“省级”矛盾,从根本上撕裂族群;只提拔私人亲信、任用地方派系,打击国民党元老派,压制外省精英。实际上,李登辉是将“本土化”作为其推行“台独”路线的掩体,其“本土化”就是“台湾化”。以国民党高层权力为例,1988年国民党“十三全”大会的权力结构调整中,中常会31人中,台籍为16人,首次超过大陆籍。1993年8月召开的“十四全”大会,台籍中常委上升到19位;210名中央委员中台籍占到80%,已呈本土化结构。中国国民党已变成“台湾国民党”。“中央民意机构”经过全面改造,结构发生转折性变化。1991年底选出的403名二届“国代”中,台籍占324人,达84.4%。1992年底“立法院”全面改造的结果,台籍人士当选比例高达84.4%。“中华民国国会”已演变为地地道道的“台湾国会”。通过“宪改”,“总统”由原“宪法”规定的“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变为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成为“台湾地区”的“总统”。1993年初,台湾当局高层权力重组,“五院”中除“监察院长”保留了大陆籍外,其它“四院”皆为台籍。在军队中,李登辉为控制军权,着力提拔台籍出身的军事将领而排斥外省籍传统势力,大大加快军队高级官员本土化。可以看出,在“宪政改革”过程中,国民党党、政、军权已基本实现“本土化”、“台湾化”。(16)这一状况无疑有利于以李登辉为首的台湾当局推行“台独”路线。另外,“宪政改革”使国民党内部政治生态和派系消长带来重要变化,形成了以李登辉为首的国民党“主流派”和以郝柏村为代表的“非主流派”。本土化使“主流派”及台籍地方势力的权力扩张和地位加强,“非主流派”和大陆籍“法统”势力被削弱。这更有利于李登辉“台独”路线的推行。(www.xing528.com)

2.“台独”合法化,“台独”势力坐大

(1)修改相关法规,为“台独”“合法”存在提供“法律”依据。

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颁布的《刑法》,在国民党退台后,除对个别条文进行修订外,仍在台湾地区实行。其第100条,主要是关于“普通内乱罪”的界定。条文第一项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著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二项:“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7)与此相关的另一项法规是《惩治叛乱条例》。该条例于1949年6月公布实行,1950年4月修订,扩大惩处范围,加重惩处标准。其第二条规定:“犯刑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死刑”;“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8)这就是说,无论“台独”的主张还是行动均触犯此项法律条文。该项条款是国民党当局起诉或审判“台独”分子的依据。也可说,《刑法》第100条是打压“台独”言行的一把利剑,因此“台独”势力极力要求废除之。民进党称,武装暴动才是“内乱罪”唯一构成要素,非武装暴动均非属“内乱”行为,要求废除《刑法》第100条。在“台独”势力施压下,李登辉采取妥协态度。1992年5月15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刑法100条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100条,删除了对“阴谋犯”的处罚。这样,凡主张“台独”者均属无罪,“台独”取得“合法”地位。《刑法100条修正案》颁布实施的首日,一批被控“分裂国土”及“预备内乱”罪而在押的“台独”骨干就获释出狱。与此同时,台“立法院”又于7月7日“三读”通过了《国家安全法修正案》,大幅放宽了对海外“台独”分子的入境限制,取消了“列注名单”中227名“台独”流亡分子的返台禁令。《刑法100条修正案》及《国安法修正案》的通过,为“台独”在岛内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

(2)“台独”势力坐大。

“宪政改革”使台湾政治力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各种“台独”理念和主张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出现。解除党禁后,台湾的政党、社团如雨后春笋涌现出来,“台独”分子也趁机拼凑各种名目的“台独”组织,或明或暗地宣传“台独”主张。随着“宪改”的进行,特别是《刑法100条修正案》及《国安法修正案》通过后,岛内“台独”分子纷纷获得“自由”,海外“台独”向岛内渗透、转移,岛内外“台独”合流,其力量得以膨胀。这股力量聚集在民进党的羽翼之下,利用其第一大在野党的地位,在岛内推动一波又一波的“台独”浪潮。

“宪政改革”使“议会”成为政治运作的中心,“民意代表”特别是“立法委员”权力增大。“台独”势力利用其在“立法院”占据的一定席位,开展议会斗争,力图以“台独”政策影响或改变当局的政策主张。如在“修宪”和“制宪”上,与国民党激烈斗争。

“宪政改革”使台湾政治运作方式向政党政治过渡,各种选举成为各派政治势力角逐的场所。民进党等“台独”势力利用竞选机制,张扬“台独”主张,散布“台独”理念,蛊惑人心,挟持民意,推动“台独”运动。由于李登辉推行“独台”路线与民进党的“台独”主张相互包容,在政策运作上相互利用,在某种程度上给“台独”势力提供了更大的活动和发展空间。而民进党正是利用这一点,在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作用下,于2000年台湾大选中获取了台湾最高统治权——这是李登辉“宪政改革”结出的最大毒瘤。

综上,李登辉的“宪政改革”与蒋经国的“政治革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对待“台独”的态度。蒋经国的“政治革新”是建立在反“台独”的基础之上,而李登辉的“宪政改革”却为“台独”的死灰复燃及其发展并最终夺取台湾的政权铺平了道路。

李登辉的“宪政改革”并没有使台湾走上真正的民主之路,留给台湾社会的是统“独”之争、族群撕裂,政党恶斗、社会动荡,政治腐败、弊案连连,经济倒退、民怨沸腾。李登辉当政12年,把持国民党主席12年,其推行“宪政改革”的同时,也分裂了国民党、搞垮了国民党。最后,他自己也被国民党开除了党籍。

然而,中国国民党毕竟是孙中山首创、曾经革命炼砺的百年老党,绝大多数国民党人具有历史的和民族的责任感。2000年,当国民党失去台湾政权后,连战临危受命,于2001年3月24日当选为国民党首任党员直选主席。经过深刻反思和党的改组运动,国民党彻底抛弃和清除了李登辉的分裂主义及其影响,纠正了被李登辉搞乱的政治路线和大陆政策,重新定位国民党是“中华民国的中国国民党,不是外省党,也不是台湾党,更不是台独党”;“本土化”绝不是族群化、省级化,更不是“去中国化”;回归“国统纲领”及“一个中国”路线,追求两岸和平稳定的发展。2005年四五月,国民党主席连战毅然跨出历史性的一步——率团应邀访问大陆——国共两党最高领导人六十年后再次握手。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谋求台海和平、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共识上,国共两党达成“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19)国民党及亲民党、新党先后访问大陆,获得台湾大多数民意的支持,岛内赞成“九二共识”、反对“台独”和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积极力量得到凝聚和发展,国民党也得到新生。2005年8月,国民党召开“十七全”大会,成功实现了新老交替,迎来马英九时代。目前,国民党整体形象提升,士气高涨,人气大聚,党员达到110万,人数上仍是台湾第一大政党。但是,在台湾现有政治环境下,如何与“台独”势力作斗争,整合泛蓝力量,力争2008年台湾的执政权,实现台湾真正意义上的政党政治和民主“宪政”,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发展两岸关系,走向统一之路,国民党仍然任重而道远。

(张春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注释】

(1)沈骏、赵玉南主编:《台湾各党派与海峡两岸关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页。

(2)沈骏、赵玉南主编:《台湾各党派与海峡两岸关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

(3)《中央日报》1986年10月8日。

(4)余克礼、朱显龙主编:《中国国民党全书》(上),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5)《中央日报》1987年6月25日。

(6)《中国时报》1987年12月13日。

(7)《中央日报》1988年1月12日。

(8)《中央日报》1990年5月21日。

(9)“一机关两阶段修宪方案”,即由“国民大会”一个机关负责“修宪”,第一阶段“程序修宪”,由“一届国大”进行;第二阶段“实质修宪”,由改选后的“二届国大”进行。

(10)《中央日报》1991年4月23日。

(11)范忠信:《“修宪”与“宪改”:台湾半个多世纪的法治困境》,《台湾研究》2004年第2期。

(12)张慧英:《李登辉执政十二年》,台湾天下远见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00页。

(13)范忠信:《“修宪”与“宪改”:台湾半个多世纪的法治困境》,《台湾研究》2004年第2期。

(14)《中央日报》1993年11月5日。

(15)参见张春英著:《“台独”逆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219页。

(16)余克礼、朱显龙主编:《中国国民党全书》(上),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17)林纪东、郑玉波等编纂:《新编六法全书》,台湾五角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573页。

(18)同上,第617页。

(19)《人民日报》200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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