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聘礼、嫁妆与通婚圈
聘礼、嫁妆和通婚圈是婚姻现象中的关键要素。聘礼和嫁妆涉及婚姻过程中的交换和消费问题,是同一现象的两个相关互动的侧面;通婚圈关注的是婚姻的边界问题。在有关回族研究的文本中,人们对回族婚姻中聘礼和通婚圈的认知基本上是从伊斯兰教相关教义中引申出来的,认为回族社会的婚姻是在宗教经典所限定的框架内展开的,但这种认识缺乏田野资料的支持。
(一)聘礼和嫁妆
《古兰经》和“圣训”分别指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聘礼是一份赠品,其种类、数量、质地不限,量力而行即可,“一枚铁戒指或一把干枣,都不算少”。按照宗教经典上的规定,聘礼是一份赠品,其数量多寡据男方家庭的贫富状况而定。但笔者在单家集的婚姻调查中并没有找到靠赠送“一枚铁戒指或一把干枣”就能娶进媳妇的事例,这说明现实生活中的回族婚姻与宗教经典的规定之间并不完全一致。我们所看到的实际情况是:第一,男方父母在娶进媳妇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花费。第二,女方父母在出嫁女儿的过程中要为女儿准备嫁妆,同时还要给女婿赠送礼物。
在单家集,婚姻过程中的聘礼在数量和种类等方面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并为人们普遍认可和共同遵守的惯例,当地人一般把这种惯例称为“乡俗”。惯例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并且人们都要按照惯例行动。聘礼的多寡是男女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这里之所以要使用“博弈”一词,是因为尽管社会中娶媳妇群体和出嫁女儿群体的比例在总体上比较接近,但总是有一半的家庭以娶进媳妇为主而另一半家庭以出嫁女儿为主,这样,婚姻中就出现了男方和女方的讨价还价,男方家庭试图通过降低彩礼的数量而降低婚姻的成本,女方家庭则试图通过增加彩礼而从婚姻中获得较多的补偿性收益,最后所形成的彩礼数量是两大家庭阵营相互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同时也应该看到,女方父母在出嫁女儿时也有相当数额的支出,这些支出主要表现为给男方家返还彩礼、给女儿准备嫁妆、给新郎赠送礼品等形式,其支出数额一般与男方家赠送的聘礼成正比,男方家支出的越多,女方家回赠的也就越多。
1.婚姻过程中的收支情况
(1)双方在婚姻过程中的支出。谈到婚姻中的花费问题时,总会听到“娶一个媳妇能把一个富汉变成穷汉”“养女儿不划算,长大给了人还要倒赔钱”等不同的说法。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户访问卷中,笔者对该村农户在婚姻过程中的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在192个被访农户中,1998年以来有娶媳妇和出嫁女儿经历的农户分别为36户和31户,其中有11户家庭既娶过媳妇又出嫁过女儿,在统计时分别归入娶进户和出嫁户两大类中(不重复计算),同时分别把36个娶进户和31个出嫁户分为贫困型、温饱型和富裕型三类家庭。结果显示:在娶进户中,贫困型家庭的平均支出为9420元,温饱型家庭的平均支出为11400元,富裕型家庭的平均支出为16800元。在出嫁户中,贫困型家庭的平均支出为3155元,温饱型家庭的平均支出为4852元,富裕型家庭的平均支出为10082元。在此基础上,笔者又选择了三个生活水平不同的典型家庭,通过入户访谈的方式对他们在娶媳妇过程中的各种花费进行了详细询问,同时请他们的儿媳妇帮助计算了父母在“赍发”她自己时的花费。统计结果见表4-2和表4-3。
表4-2 三个不同生活水平家庭婚姻中的花费(男方) (单位:元)
表4-3 三个女方家庭在出嫁女儿过程中的花费 (单位:元)
表4-4 三对家庭在婚姻中的收支情况[6] (单位:元)
(2)双方在婚姻过程中的收入。在婚姻过程中,娶进户和出嫁户都是既有支出又有收入的,如果忽略了双方的收入就无法正确评价婚姻中的花费问题。娶进户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来自女方家的各种回赠,如给男方返还的彩礼,给女婿回赠的衣服、手表以及给男方亲属回赠的礼物等。另一部分就是举行婚礼时收取的贺礼。出嫁户的收入主要有彩礼、男方亲属赠送的礼品以及出嫁女儿时收取的贺礼等。根据被访者提供的资料,对双方在婚姻过程中的收入也可以作出大概统计(见表4-4)。
2.聘礼和嫁妆的经济意义
(1)聘礼的补偿意义。从上面的统计中可以看出,三个生活水平不同的男方家庭在娶媳妇时向女方家平均支付了7667元彩礼,这说明回族社会的婚姻具有补偿的特点。补偿就是指婚姻过程中男方给女方家所赠送的彩礼,包含着对女方父母养育女儿艰辛的补偿和报酬。从可操作的意义上说,当男方赠送给女方家的彩礼数量大于嫁妆和彩礼返还数量的总和时,补偿就实现了。补偿的存在与夫妻婚后居住模式及其对家庭劳动力的影响有关。在乡村回族社会,男女结婚后,男方一般留在父母身边,而女方要离开自己的父母成为男方家的成员,即使两个人建立了自己的小家庭也是在男方所在的村庄里,距离男方的父母更近一些,所以宁夏南部农村回族把女儿出嫁称为“给人”。这种从夫居模式对女方父母来说家里减少了一名劳动力,自己含辛茹苦养育了近20年的女儿最终成了别人家的人,这会使他们产生损失感和不平衡心理,彩礼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偿和对女方家劳动力损失的弥补。正如默多克所指出的:“把经济补偿转移到新娘的亲属家是用来补偿他们失去女儿劳务的损失,因为现在新娘的劳务已经归属于新郎的亲属了。[7]”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行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农村回族婚姻中的补偿性特征正呈趋弱态势,女方父母在出嫁女儿时向男方家返还彩礼、增加嫁妆方面的花费等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点。土地对于以耕作为生的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该地区农村土地自第一轮承包以后再没有重新划分,女方家庭会因女儿的出嫁而获得人均土地占有量增加的报偿,而娶媳妇的家庭则会因为新成员的加入减少人均土地占有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了女方父母的损失感,从而减少他们对男方家庭娶媳妇时的补偿需求。
(2)嫁妆的互惠意义。当男方向女方馈赠彩礼后,女方的父母并不是把彩礼如数归入自己囊中,而是要参照男方馈赠的彩礼多寡给自己即将出嫁的女儿准备嫁妆,另外还要从彩礼中给男方返还一定数量的钱财和物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互惠。互惠的结果是男方家以尽可能小的成本娶到了媳妇,女方家以获得数量并不多的报偿出嫁了自己的女儿,互惠的程度用数学公式可以表示为:A-B≥0或A-B≤0,这里的A表示男方赠送给女方家的彩礼,B表示女方家以嫁妆等形式返还给男方家的钱财,二者的差大于零、等于零或小于零,如果大于零说明男方家为娶媳妇支付了一定数量的成本,如果等于零说明支付的成本为零,相当于没有花钱就娶了一个媳妇,如果小于零说明为娶媳妇所支付的成本为负数,即男方家在娶媳妇过程中有数量不等的赢利。从表4-4中可以看出,三个男方家庭(a1、a2、a3)在娶媳妇时仅支付了平均1822元的净成本,虽然他们各自向女方赠送了6000元、7000元和10000元的彩礼,但三个女方家庭出嫁女儿后平均只有4157元的盈余,均低于三个男方家庭所赠送的平均7667元的彩礼数。女方家通过给男方返还彩礼和给女儿准备嫁妆彰显了婚姻的互惠性,从而有效减弱了婚姻的“买卖”特征,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3)婚姻中的财产转移。在关于聘礼的访谈中,被访者总是说“娶媳妇儿和出嫁女儿花的钱是一笔糊涂账”。笔者认为,人们的这种感觉主要与婚姻过程中的财产转移有关。在嫁娶过程中,不论是彩礼还是嫁妆大部分都转移到了新婚夫妇那里。从表4-2和表4-3中可以看出,新娘直接得到的财产主要有男方给女方赠送的服装和首饰、男方父母初次见面时的礼金、父母给她准备的嫁妆等;新郎直接得到的财产主要有自己父母为他准备的家具、电器、生产工具,女方父母给他赠送的衣服、手表等。以a3和b3家庭为例,两家在娶嫁过程中一共支出了36150元,新娘从中直接得到了12000元,新郎直接所得为4800元,两人所得加起来为16800元,占双方家庭支出总额的46.5%。由此可见,娶嫁的过程也是一个财产转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父母的财产以实物和现金等形式转移到了由新郎和新娘所组成的新家庭中,成为新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可靠物质基础。
3.从换亲和招女婿现象看婚姻中的互惠与补偿
在单家集,除了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外,我们还看到了换亲和招女婿两种次生模式。这个村过去换亲和招女婿的情况比较多,现在已很少见了。笔者在该村调查时找到了近几年出现的两个换亲事例和一个招女婿的事例。
(1)换亲。换亲就是用新郎的一个姐妹交换新娘,即A家在娶进B家女儿的同时还要把自己家的女儿嫁给B家的另一个儿子。单北村单福的妻子就是用他妹妹换来的,笔者在访谈过程中记录了和单福父母的一段对话。
笔者:听说单福的媳妇是“换头亲[8]”?
单父:就是的。单福娶媳妇子的时候,我们把女儿赍发给了他(指单福)媳妇的哥哥。
笔者:单福娶媳妇的时候你们给女方送彩礼了没有?
单父:没有。
单母:因为送不起彩礼才想出这个办法。我们家光阴不好,亲家光阴也紧得很。
笔者:亲家是哪里人?(www.xing528.com)
单父:玉桥乡人。
笔者:姓啥?
单父:姓马。我们两家都是子女多,有几个娃娃的岁数也差不多。
笔者:单福结婚的时候,女方陪嫁妆了吗?
单母:陪了几套衣裳、两个木头箱子,还有一些零碎东西。
笔者:你们赍发女儿的时候陪啥嫁妆了吗?
单母:陪了,都差不多。
单父:手头没钱。换头亲是没钱人想出的办法。
笔者:娶媳妇的时候请客了吗?
单父:请了,简单得很,设不起宴席。
从上面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换亲一般出现在子女的数量、年龄接近并且经济相对贫困的家庭之间。由于单家在娶进马家女儿的同时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马家,所以彩礼也就相互抵消了,而他们给各自女儿的嫁妆则是随意的。在换亲的过程中,两个家庭的支出都很少,婚礼也很简单,从而大大降低了婚姻的成本。从聘礼的角度看,换亲是一种典型的互惠和补偿性婚姻———在这个婚姻过程中两个家庭谁也没有损失。
(2)招女婿。招女婿又称“倒插门”,就是一个家庭的男子在结婚后到女方父母家居住和生活,是从妻居的一种形式。招女婿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会出现:一种是某一家庭的男子众多,但生活贫困,无力向女方家支付彩礼等财物,而另一个家庭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另一种是要结婚的男子是孤儿。结婚后的男子与妻子的父母一起生活意味着他要为女方家劳动,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男方家因自己送不起彩礼而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在实地调查中笔者还了解到,有些招女婿并不是终生从妻居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如男子“倒插门”三年或五年后会带着自己的妻子重新回到自己父母身边。据被访问者自己的讲述,这种时间期限通常在双方协商婚姻问题之初就已经确定下来,或者因为女婿与妻子父母的关系不和。笔者认为,这种定期结束倒插门的情况可能仍然与彩礼有关,如果男方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在女方家服三到五年劳役后可以抵偿彩礼的话,那么这个男子在一定的期限后就有权利带妻子重返自己父母的家中。
(二)通婚圈
通婚圈是某一社会根据不同原则经过选择和取舍所形成的多维空间结构。通婚圈之所以是多维的,是因为人们可以从血缘、文化、地理、经济等不同角度出发选择通婚范围。从文化角度出发进行选择可以形成一个文化圈,如族内婚与族外婚;从地理的角度进行选择可以形成一个地理圈。我们所关注的是当地回族通婚的地理边界问题,即婚姻在空间上所表现出来的距离的远近和范围的大小。婚姻的地理边界问题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从遗传学的角度看,婚配双方从地理位置等方面选择差异大的异性做配偶更符合杂交优势原理,而空间距离接近的人通婚,由于同饮一种水,同吃一地粮,风俗习惯相同,所摄取的营养、微量元素的种类和数量也基本相同,这就增多了遗传变异的机会。所以,扩大通婚圈有利于优生。
1.单家集回族的通婚圈
关于单家集回族的通婚圈,笔者结合当地语言习惯,在问卷中设计了两个填空式的问题,一个是“你妻子的娘家在省__(区)__县(市)__乡(镇)__村,离本村大概有里路程”;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你女儿已经出嫁,那她嫁到了__省(区)__县(市)__乡(镇)村,离本村大概有__里路程”。考虑到被访者有多个女儿出嫁的可能性,第二个问题后面预留了三个相同的填空式问题。问卷资料显示:该村男子中娶本村女子为妻的有27人,占总数的14.06%;娶本镇外村女子为妻的有36人,占总数的18.75%;娶本县外乡镇女子为妻的106人,占总数的55.21%;娶外县女子为妻的25人,占总数的13.02%;娶外省(区)女子为妻的3人,占总数的1.56%。笔者调查的192个农户中有31户出嫁过女儿,其中把女儿嫁给本村男子的6人,占总数的19.35%;嫁给本镇外村男子的7人,占总数的22.58%;嫁给本县外乡男子的11人,占总数的35.48%;嫁给本区外县男子为妻的4人,占总数的12.90%,嫁给外省(区)男子为妻的3人,占总数的9.68%。[9]这就意味着该地区约有85%的农民家庭在县域内通婚,32%的农民家庭在乡级行政区域内通婚,约有8%的农民家庭在自己居住和生活的村庄内通婚,跨越县级行政区的通婚家庭约占总数的16%,其中跨省通婚率仅占总数的3.16%。按照算术平均值方法计算,单家集村通婚半径的直线距离和行走距离分别为9.6公里和15公里,通婚圈面积约为300平方公里,也即该村回族一般在方圆300平方公里的地理区域内通婚[10]。
把问卷统计资料与西吉县行政区划图相对照,可以使我们对该村回族的通婚圈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一,该村回族在本村和兴隆镇范围内通婚的数量分别为33例和43例,分别占样本通婚总量223例的14.80%和19.28%,二者之和占样本通婚总量的34.08%,其通婚半径不超过5公里。因为该村和兴隆镇之间的距离只有3公里左右。第二,该村男子娶本县其他乡镇女子为妻,比例较高的依次有硝河(21例)、马莲(17例)、玉桥(16例)、什字(15例)、公易(13例)、将台(10例)等。从地图上看,这些乡镇大多分布在兴隆镇周围,其中玉桥、公易、将台、什字4个乡镇与兴隆镇毗邻。硝河、马莲距离单家集较远,但该村与这两个乡镇相互通婚的比例是最高的。第三,单家集回族与外县通婚比例较高的有隆德县的张程(8例)、甘肃静宁县的八里(7例)和司桥(5例)等乡镇。这几个乡镇虽然在行政区划上跨县或跨省,但距离单家集很近,其中张程距离单家集8公里左右,八里和司桥同单家集之间的路程分别为12公里和18公里左右。第四,该村与新疆、河北等省区有通婚现象,其中新疆5例、河北1例,二者之和占样本总量的2.69%左右。值得注意的是,单家集村庄内部的通婚比例是比较高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单家集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周边地区,所以村里人一般不愿把女儿嫁到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另一方面,该村除了单姓回族外,还有苏、马、赵、赛、摆、咸、米等30多个姓氏的回族,他们都遵循“同一祖先之后不通婚”的规矩,这就为村庄内部不同家族之间相互通婚创造了条件。在村庄内部的通婚中,杂姓回族男子娶单姓回族女子为妻的情况较为多见,而单姓回族男子多从外乡镇娶媳妇。由此看来,人们在社区内部的通婚中也在努力避免近亲婚姻,但这是一个两难选择。
图4-1 单家集通婚圈示意图
2.影响通婚圈的三个因素
从单家集通婚圈示意图中可以看出,该村的通婚圈呈现出多圈层结构。我们之所以无法画出一个由近及远的同心圆,是因为单家集在该区域内的通婚点分布不均匀。尽管我们在图中绘制出了多个反映通婚密度的圆圈,但单家集的通婚圈整体上表现为带状结构而不是圆形结构,这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1)地理交通与通婚圈。当地回族的通婚范围受到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的制约。如果以单家集为中心、以20公里为半径画一个圆圈,然后在圆圈内标出所有的通婚点就可以看出,该村通婚密度最高的区域在10公里以内。这说明当地回族在出嫁女儿和娶媳妇时一般遵循就近嫁娶和交通方便的原则,多以半天之内可以相互到达为依据。就近嫁娶可以使亲戚之间保持较为密切的互动关系,降低相互来往过程中的成本。宁夏南部属于黄土丘陵地貌,区域内道路崎岖不平,村庄之间的可达性差,而姻亲关系建立后还需要相互往来,这就促使人们在结亲时必须考虑彼此空间距离的远近。
(2)经济发展与通婚圈。尽管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是影响当地回族通婚圈的重要变量,但它们还不足以全面解释该村通婚圈的特征。比如玉桥和公易两个乡镇到单家集的距离要比硝河、马莲等乡镇更近,但硝河、马莲和单家集的通婚比例明显高于玉桥和公易,其主要原因就是硝河、将台、马莲、兴隆一线属于河谷川道区,不仅地势相对平坦,而且是西吉县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人们在选择嫁娶对象时,彼此都会考虑对方所在地区的生活条件,父母更愿意把女儿嫁到生活相对富裕的地区,这样,居住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男子在娶媳妇时比生活在欠发达地区的男子更有优势。我们在单家集调查时发现了许多“倒央媒”的事例,所谓“倒央媒”就是相对贫困乡镇的女方父母主动托媒人到单家集找女婿,这也是经济发展影响婚姻圈的一个例证。对经济因素的关注最终促成了经济发达乡镇之间的高通婚率。
(3)亲友网络与通婚圈。施坚雅(William Skinner)在对中国农村市场与社会结构的研究中发现了市场圈与婚姻圈的密切关联性,即人们往往从初级市场圈内寻娶媳妇,媒婆总是在集市上完成婚姻介绍。后来,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和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等人类学家都曾论及这一模式。但在我们的调查研究中,市场圈与婚姻圈之间并不存在耦合关系,在以单家集为中心所形成的通婚圈中实际上存在着多个集市,如硝河、将台、马莲、兴隆、公易等乡镇都是小区域经济中心,而且单家集也有集市。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婚姻圈一般要大于市场圈,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我们也注意到,农村集市在村庄通婚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媒介作用,因为在农村地区,集市或集镇既是农民交换剩余产品和物质上互通有无的场所,又是他们交流和共享各种信息资源的地方。在集市贸易活动中,我们也曾见到类似于施坚雅所描述的“媒婆总是在集市上完成婚姻介绍”的情景,如不同村庄的人在集市上见面聊天时会涉及婚姻娶嫁方面的信息,媒人约定娶嫁双方父母、当事人等在某一天的集市上见面、谈话等。[11]正如杜赞奇所指出的,市场体系理论只能部分地解释联姻现象,集市辐射半径在限定联姻圈和其他社会圈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联姻圈等有着自己独立的中心,并不一定与集市中心重合。即使联姻圈包含于市场范围之内,也有理由相信集市中心并不一定是确定婚姻关系的地方。”[12]市场圈与通婚圈有关系,但它并不是通婚圈的中心,每个村庄实际上是以本村作为通婚圈的中心的。笔者认为,对回族通婚圈的建构产生主要影响的并不是市场体系,而是社会成员在生活、信仰、贸易等社会经济活动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各种各样的社会联系,这种社会联系在社会学中被称为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
人们在行动中建构各种社会网络的同时又使自己的行动深深“嵌入”网络之中,这就意味着对通婚圈的研究必须借助于对社会行动者所处网络结构的考察。“嵌入理论”所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与社会结构的关系,认为经济行动并不是独立于社会关系而存在的,而是嵌入特定的社会结构与人际关系网络之中[13]。事实上,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嵌入特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网络之中的。从单家集的情况看,亲友网络在当地回族通婚圈的建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亲友网络是人们在婚姻、结拜、认干亲、同学、共事、交易等行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盘根错节、互动频繁的社会联系。亲友网络之所以能够在通婚圈的形成中产生作用,是因为在以农业生产为主导的村庄生活相对封闭的情况下,许多信息是通过人的流动和人际交往传播的,如果不同村庄里的人们之间有亲戚关系并且保持相互往来关系,那么这种往来就成为相互传递信息的有效方式,有关男婚女嫁的话题就会在各种亲友关系中得到传播,那些有娶嫁需求的人们有可能会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成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契机。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求亲男女双方居住于对方村中的亲戚朋友往往是促成或拆散一对青年男女的关键人物”。[14]另外,单家集和许多村庄之间存在着“婚姻丛”和“婚姻对流”现象,比如该村男子中娶兴隆镇王沟村女子为妻的有11例,这就是一个婚姻丛。“婚姻对流”的基本特征就是A村男子从B村娶媳妇,同时也向该村出嫁女儿。单家集和硝河乡硝河村之间的通婚就具有明显的对流特征,这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熟人关系、亲友网络在婚姻建构过程中的媒介作用。亲友网络主要是在婚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又反过来对通婚圈产生影响,亲友网络的空间范围越大,通婚圈就越大,而当通婚圈扩展时,亲友网络也随之得到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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