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文化对技术创新政策的影响研究结果

文化对技术创新政策的影响研究结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6-6文化、科技奖励政策和技术创新之间互动关系与其他技术创新政策一样,科技奖励政策也只有通过人才能起作用。企业内奖作用的对象是本企业内的员工,主要是科技人员,目的是为了促进本企业的R&D或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外奖作用的对象往往是某一专业的科技人员或者学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或者与学会、协会和大学建立起互利互惠的关系。各利益主体仍然要在政策给定的选择空间内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文化对技术创新政策的影响研究结果

6.4 技术创新、科技奖励政策与文化的互动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并把图4-4具体化,可以得到文化、科技奖励政策和技术创新之间的互动关系示意图,如图6-6所示。图中为简化问题省略了区域文化,省略了单位文化(如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文化等)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科技奖励政策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咨询机构,客体是政府奖励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即科技奖励的主体),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发展、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既是科技奖励政策的主体,又是科技奖励的主体(即科技奖励政策的客体),政府在这里扮演着裁判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企业既是科技奖励的主体之一,又是R&D的数量主体(即在数量上企业从事的R&D活动和经费占全国总R&D的比重在60%以上,参见本书2.1.3)和技术创新的唯一主体;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科技奖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最后都要通过企业才能实现。

img36

图6-6 文化、科技奖励政策和技术创新之间互动关系

与其他技术创新政策一样,科技奖励政策也只有通过人(即行为主体或利益主体)才能起作用。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对人的基本假定是“理性人”、“经济人”,其天性和行为目标是实现自身预期利益的最大化。这些也是博弈论成立的前提条件。

(1)在重复博弈的条件下,政府应有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为这与其政绩、声望及选举有关),政府对任何政策的制定和颁布都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该政策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时,该政策才能得以制定和实施。科技奖励政策的成本包括制定成本、颁布成本、实施成本(如审查成本、异议处理成本等)、评审成本和机会成本等;对政府奖励而言,颁发的奖金也是其成本之一。科技奖励政策的预期收益主要有:社会将会生产更多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传播、推广和应用将会更快,将会产生更多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从而使经济更繁荣,社会更进步。这些都有利于政府提高其政治形象和威望,而且经济发展了,其税收相应地也会增加。

(2)科技奖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科技奖励政策的规定要充分反映各利益主体(如政府官员、企业家、社团负责人、个人设奖者和科技人员等)的利益。政府官员一般会关注奖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几年的科技奖励较关注民生问题、环境问题等。但官员们因为任期的原因往往容易犯急功近利的错误,像基础研究成果或暂时看不到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就很难得到政府的重视和奖励。这一点对地方政府而言尤其明显。

企业家在科技奖励系统中扮演的角色非常独特,至少身兼了三职。首先是科技奖励的客体之一。企业对申报政府的科技进步奖有较大的积极性:一旦获奖,既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又有良好的广告效益,其市场价值是巨大的。其次是科技奖励的主体之一,即企业的主体。企业奖又分为企业内奖和企业外奖。显然,企业家在这两种科技奖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企业内奖作用的对象是本企业内的员工,主要是科技人员,目的是为了促进本企业的R&D或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外奖作用的对象往往是某一专业的科技人员或者学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或者与学会、协会大学建立起互利互惠的关系。简单地说,企业内奖是为了自己,企业外奖直接是为别人,间接还是为了自己。就企业内奖来说,企业家是老板(或管理者);就企业外奖而言,企业家是慈善家,从事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关于科技奖励的类别、项目数、奖金额度、评奖周期等,往往也成为各利益主体争论的焦点。作为潜在的获奖者,科技人员当然是希望奖项和奖金越多越好,但这显然违背了奖励的稀缺性原则,不利于奖励的导向性功能和激励功能的发挥。所以各利益主体需要通过反复的协商来达成一个平衡。还有政府的科技进步奖,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市场应该做的事情,应予以取消;但这显然触动了企业和相关科技人员的利益,可能还触动了部分既得利益的官员们的利益。所以,至今政府的科技进步奖不仅没有取消,相反却成为了政府科技奖励的绝对主体,有愈演愈烈之势(图6-3)。

(3)科技奖励政策的实施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一旦政策文件正式颁布了,如何实施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各利益主体仍然要在政策给定的选择空间内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当政策主体与客体的利益趋于一致时,这种选择就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如政府给有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重奖,就激发了更多的人投入到科研队伍中去(据说有一个打工仔在听到珠海重奖的消息后便辞职、复读,参加高考了);使科技人员迸发出更高的创造热情,从而产生更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当政策主体与客体的利益不一致时,这种选择就可能使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如有些社会团体也经常设奖和评奖,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促进科技发展,而是为了创收;谁给钱就给谁奖,谁给的钱多,谁的奖等级就高。这些行为显然严重违背了评审的普遍性原则和稀缺性原则。所以,政府必须对这些民间奖予以规范,维护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普遍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者也存在着奖前奖后的表现完全不同的现象:一项科技成果在报奖前经济效益非常显著,但在获奖后其效益就一落千丈了(危怀安等,2007)。这显然也是政府所始料未及的。

在这一博弈过程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超出了政策所规定的选择空间,即违规行为。上面所说的科技进步奖的两重天现象的原因可能也有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当行为主体认为其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时,就有可能采取这一行为(除非有道德力量的束缚)。实际上,在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确实发现了大量的违规、做假行为,如伪造发表文章、伪造实验数据、伪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违规署名或排名、贿赂官员和评审专家等。这就需要政府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做假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4)文化与科技奖励政策的相互影响。关于文化对科技奖励政策的影响在本书6.3节已讨论得较为详细。这里只想强调三点:一是不能过多地以“文化”或“路径依赖”为借口,拒绝改进我国科技奖励政策中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原则的奖项设置,如科技进步奖的问题;二是在评审机制方面要充分考虑文化(如特殊主义、情感主义和官本位等)的影响力,确保评审的公正、科学、合理;三是对民间奖励既要规范(因为特殊主义的文化传统),又要鼓励(因为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的崇尚科学的传统),促进我国民间奖励的健康与繁荣。(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并进而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如国家最高科技奖,每年限额2名,每人奖500万。这么高强度的奖励无疑是政府发出的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政府对科学研究的重视和对科技人员社会地位的肯定。这必将起到巨大的社会导向作用,使社会杰出人才投身到科学研究过程中,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在社会上逐渐形成崇尚科学和理性的价值观。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流行“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理发刀的”说法;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这种现象得到根本性的改观。

此外,对科技人员进行重奖,并辅以对贪官的严惩,使人们认识到当官还不如当科学家或工程师,从而可以有效地改变官本位的思想。如果中国的民间奖发展起来了,甚至其影响力逐步超过了政府奖(就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那么官本位对科技奖励的影响力可能就要逐渐淡出了。

【注释】

[1]这几个字在原文中就是黑体,笔者未做任何修改。

[2]1999年颁布的奖励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2003年颁布的奖励条例第十三条和2008年12月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重复了这项规定。

[3]政府的科技进步奖和企业内奖因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而经济效益又是由市场来决定的,所以具有一定的市场性。但是,这种市场性的程度并不高,而且这类奖只占科技奖励中的一部分,所以,总体来说,科技奖励制度仍以“非市场性”的特征为主。

[4]数据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http://www.nosta.gov.cn/web/index.aspx)公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登记审批名单。本文所统计的民间奖项不包括在省市地方科技部门登记的、面向本地的奖项。

[5]另一说是43种,来源于http://baike.baidu.com/view/423261.html?fromTa-glist。导致这两种说法不同的原因可能是有一方的统计错误,也可能是由于统计时间不同,后来又添加了一些奖项。

[6]在市场进行的就是一种市场奖励,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应属广义的科技奖励。

[7]数据来源:http://www.sts.org.cn/sjkl/kjtjdt/data2010/dt2010.htm#6_国际比较。

[8]数据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http://www.nosta.gov.cn/web/index.aspx)。

[9]数据来源:中国科技统计网站(http://www.sts.org.cn),并参考了网上其他相关资料,经整理而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