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涉及知识产权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规章、惯例、习俗等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促进技术创新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我国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制度根植于市场经济,以知识成果的产权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为主要特征,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促进技术创新具有基础性的内在的作用。
与有形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虽然在表现形态上明显不同,但在所有权功能上却没有本质的差异。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社会财富能否增加取决于在制度安排上能否有效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从而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最有效率的活动中去。知识产权制度能给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以强有力的激励,因此可以确保和推动创新活动的持续进行。
5.2.1 知识产权政策可以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
由于知识产品(或智力产品)的无形性和准公共品特征,使得知识产品一旦公开,其创造者(或所有者)就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也就是说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或所有者)要控制和监督别人的成本是巨大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技术创新而言,其正外部性一般占主导地位。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是对他人或社会的无偿利好,是一种利益“溢出”效应。所谓“搭便车”是指不支付任何成本而从他人或社会获得利益的行为。知识产品的外部性是“搭便车”的前提,“搭便车”是外部性的必然结果。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存在使创造者(或所有者)难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预期收益,导致个人发明欲望的抑制和社会创新能力的衰竭,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降低和社会发展的停滞。
因此,从政府或政策的角度看,就需要设计一种制度,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内部化,让创新成果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支付一部分成本,使创新者的个人收益率趋近于社会收益率,以确保对创新行为的持久激励。在所有制度安排中,对知识产品私有产权的界定是最根本、最有效的安排,它能够使创新者有效地控制其成果的外溢并得到相应补偿,并以此刺激其创新的积极性。
为了协调个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平衡,同时实现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私有属性,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了一种特殊的机制。首先,界定知识产品的私有权属性,在财产归属上承认知识产品是一种个人财产。其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公开制度,迫使知识产品所有者公开其产品的内容或技术方案。再次,合理划分了知识产品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使用者而言,其在使用知识产品时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未经允许无偿使用就有可能侵权(如果侵权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而言,其权利范围、期限都有一定限制。
5.2.2 知识产权政策可以规避创新的技术、市场和道德风险
因为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技术又具有非线性的特征,所以在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风险,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如果没有一种有效、明确的制度保障,就没有企业愿意冒此风险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主体可能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独占权。这样,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就可凭借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的垄断利润,收回投资成本,这就使技术创新所面临的技术、市场风险与预期的高回报相对应。同时,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能够有效地惩罚侵权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对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这样,企业就有理由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技术创新,从而形成良性循环。(www.xing528.com)
5.2.3 知识产权政策对创新主体具有激励作用
创新具有探索性、创造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技术创新要获得成功,不能靠强迫命令,只能靠激励、引导和良好的法律环境。近几百年的各国实践证明,知识产权政策正是这样一种有效的激励创新行为的政治措施,它利用法律、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专用权。知识产权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最有效和最持久的创新激励,保证了创新活动的可持续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了产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更及时、更灵敏地调整人们的创新行为。形象地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5.2.4 知识产权政策加速技术创新的进程
知识产权政策为合理配置资源,选择正确的技术方向和途径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信息和依据。各国专利法都规定,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必须用说明书的形式充分、完整地公开,并在指定期刊上发表。这些最新的技术情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专利文献是技术发明的历史记载,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宝库。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发明的成果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这样,企业通过检索专利文献,能够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据统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缩短90%的创新时间,减少75%的成本,降低60%的风险。
此外,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的审查一般实行先申请原则(美国例外),即将专利授予最早提出申请的人。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对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激励,另一方面又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促使企业提高创新效率,尽快地申请专利,从而加快了信息流动的速度和技术创新的进程。
5.2.5 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公开和交流
知识产权政策赋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利,是以其成果的公开为条件的。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必须从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予以公布,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这就是说,发明者要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其发明。
随着大科学、高技术时代的到来,企业竞争更加激烈,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但产品生命周期却越来越短,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太可能长期拥有某项技术的垄断权。当知识产权保护期结束,或被更先进的技术取代时,其权利将被正常终止或提前终止。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对企业来说最好的策略就是及时与国内外相关单位进行科技交流,并在已公开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以实现更长期的技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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