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技术创新
2.1.1 技术创新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创新(technology innovation)的概念来源于熊彼得(J.A.Schumpeter,1912)提出的创新理论,他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创新”概念。按照熊彼得的定义,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其目的在于获取潜在的超额利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者赋予产品一种新的特性。
(2)引入新的生产方法,它主要体现为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工艺或者新的生产组织方式。
(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
(4)获取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个新的供应来源。
(5)实施一种新的工业组织或企业重组。
这五个方面也可以概括为产品创新、原材料创新、工艺创新、设备创新与生产组织创新。后来人们又把创新划分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三大类型[1]。可见技术创新概念是从创新概念演化而来的,是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学界关于技术创新的概念,基本形成如下共识:①技术创新是新技术首次商业化应用;②技术创新是一种能够及时把握商业机会,正确作出并有效实施创新决策,成功将新产品或新服务引入市场的能力;③技术创新是一种不断追求卓越、追求进步、追求发展的理念,是一种通过技术变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的可行思路;④技术创新可以分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根据以上共识,笔者把技术创新定义为:由技术的新构想,经过R&D(研究与发展)或技术组合,到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商业化过程。从技术角度看,技术创新是以技术为基础(技术又以科学和生产实践为基础),以促进技术、产品或工艺为导向的创新活动;从经济角度看,技术创新是以产生商业化的技术、工艺或产品为目标,以商业价值的实现为成功标志的创新活动。所以技术创新既是一个科技活动,又是一个经济活动,成为了科学技术哲学、社会学、政策学和经济学共同研究的领域,技术创新学也是一门典型的交叉学科。
技术创新的基本特征主要如下。
(1)创新性。技术创新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技术创新。它或者来源于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或者来源于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
(2)实践性。技术创新有时并不是事先都规划好了的,往往是源于工程师的灵机一动、生产者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用户的建议。实际上,相当数量的技术创新产生于“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和“用中学”(learning by using)。
(3)社会性。一方面技术创新是科技成果向直接生产力转化的社会化过程;另一方面,技术创新又必须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才能实现。与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相比,技术创新距离社会现实更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
(4)历史性。技术创新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技术创新的具体目的和方向等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随着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发展;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技术创新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高展军等,2005)。
(5)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生产实现的不确定性、市场销售的不确定性、资金支持的不确定性、技术创新收益分配的不确定性和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等方面。不确定性既是创新的根据,又是创新行为发生的障碍。
2.1.2 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
根据诺斯威尔(R.Rothwell,1994)对产业创新模式的划分,20世纪5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过程的研究经历了五代有代表性的模式。
第一代是线性的技术推动模式(technology push model)(20世纪50~60年代中期)。该模式假设从基础研究的科学发现到技术发明,再到企业中的生产过程,最终促使新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图2-1)。
图2-1 第一代技术推动创新模式
第二代是线性的市场拉动模式(demand and market pull mod-el)(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施穆克勒(J.Schmook-ler,1966)在《发明和经济增长》一书中提出了与技术推动说相反的市场拉动说,由此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市场拉动说认为,技术创新乃起因于对潜在市场需求的了解,是受潜在利润的驱使与拉动而产生的(图2-2)。
(www.xing528.com)
图2-2 第二代市场拉动创新模式
第三代是技术与市场的耦合互动模式(interactive and coupling model),又称为链环-回路模式(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中期)。大量实证研究显示,线性的技术推动和市场拉动模式都过于简单和极端化,而且不具典型意义。1986年,克莱因(S.Kline)和罗森伯格(N.Roserberg)提出了技术创新过程的链环-回路模式(图2-3)。他们对技术创新过程各阶段之间的关系,市场、科学技术与技术创新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都作了系统的阐述,可以说是技术推动说和市场拉动说的一次大综合,得到很多学者的赞同。
图2-3 第三代技术与市场耦合互动模式
第四代是“一体化”(integration)模式,也有人称之为周期模式(20世纪80年代早期至90年代早期)。20世纪80年代领先的日本企业的两个显著特征是一体化和并行开发,这对于当时基于时间的竞争是至关重要的。一体化和并行创新模式把创新系统看作同时涉及R&D、产品开发、生产工艺、制造、营销等因素的并行过程(图2-4)。
图2-4 第四代“一体化”创新模式
第五代“系统集成与网络化”(system integration and network model)模式(20世纪80年代末至现在)。该模式引入了系统思想、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并把创新看作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它要求企业在各种活动中都要有创新,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信息源、研究机构建立密切的战略联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以上五个模式是分析技术创新过程而得出的。其中前两种模式实际上是离散的、线性的模式。线性模式把技术创新的来源简化为一种,没有反映出技术创新产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第三代创新模式仍然是线性模式,只是技术创新的路径多了,相互作用的要素也增加了。第四和第五代技术创新模式的出现,是技术创新理论的一次飞跃,标志着从线性、离散模式转变为一体化、网络化的复杂模式。由于创新过程和产品、工艺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创新管理需要系统观和集成观。而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的发展为第四、第五代模式的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仍处于第二代(市场拉动型)、第三代(耦合互动型)创新模式阶段,只有少数领先企业如海尔、华为、海信等正在向第四代、第五代创新模式发展。
2.1.3 技术创新的主体与客体
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目前似有较大的争论(李兆友,1997;葛勇义等,2006)。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家庭式作坊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二是认为工匠、发明家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三是认为企业家(或内企业家,如大企业中的中层领导)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四是认为企业家和各部门领导都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技术创新主体分解为决策创新主体、市场创新主体、经营管理主体、产品设计主体、中试主体和生产主体等;五是认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六是认为政府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七是认为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大学和中介机构[2]等都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八是认为国家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九是认为区域(包括一国内的区域和国际性区域)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等。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也不一定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区,技术创新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如农业社会的一些家庭式作坊或工匠发明家可能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只要他们实现了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实现了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显然扮演了技术创新主体的角色,而在转型时期,技术创新的主体将逐步由政府让位于企业。
当然,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取决于如何理解“技术创新”和“主体”这些概念。目前关于“主体”一词,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哲学意义的主体(subject),就是指人或由人主导的单位,具有自觉性、创造性与能动性;二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main part),如占有较大比例,起着重要作用等;三是指法律主体,主要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犯罪主体(刑法中指因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人)和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中指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即国家)等。
但是,笔者发现,目前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讨论没有注意以上三个解释的区别,特别是混淆了前两种解释,即混淆了哲学主体与数量主体。这也许是技术创新主体问题引起各种争论的原因之一。如:有的学者在论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唯一主体时说,只有企业才能进行完整的技术创新,这显然说的是哲学主体;在判断企业是否是技术创新(或R&D)的主体时则用企业投入R&D的经费和人员占全国R&D经费和人员的比例来进行衡量,这显然说的是数量主体;在论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时则隐含着其法律主体的意味,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有人在论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时说“企业是R&D的主体”,这里的“主体”一词的含义就兼有哲学主体和数量主体的意思。就哲学主体而言,企业并不一定是R&D的主体(如有的企业不从事R&D,就不是R&D的主体),也不是R&D的唯一主体,像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可以成为R&D的主体;就数量主体而言,企业可以成为R&D的唯一主体(如果其投入R&D的经费和人员占全国R&D经费和人员的比例超过了50%)。经验证据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成为R&D的唯一数量主体。
另外,还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政府是主导,企业是主体。大体上是说政府要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引导或宏观调控,具体的技术创新活动还是在企业进行。但仔细思量,这种说法似有矛盾之处,因为从哲学的角度看只有主体才具有主导的能力,企业既然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怎么就不能主导技术创新呢?政府既然能够主导技术创新,为什么就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呢?当然,也可以把那句话解释成“政府是哲学主体,企业是数量主体”[3]。这样也许就没有矛盾了。
由此可见,要想澄清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和争论,必须首先明确“主体”的含义。笔者认为,在“技术创新主体”中的“主体”一词应是哲学主体,即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决定性作用和关键作用的人或单位。如果没有时间或地区的限制,从理论上说,技术创新主体可以是工匠、发明家、企业家、家庭式作坊、企业、政府等。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技术创新主体就是政府,因为那时的政府实际上是技术创新的组织者、实施者,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决定作用和关键作用。严格来说,当时的中国还没有企业和企业家(只有工厂和厂长),当然也可以近似地把整个国家看作一个大企业,把有关政府官员看作是企业家。
现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就只能是企业或企业中的有关人员(如企业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企业才能进行生产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即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或新技术的首次商业化应用),正如熊彼得(J.A.Schumpeter,1912)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指出的:“我们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之为‘企业’;把职能是实现新组合的人们称为‘企业家’。”按照熊彼得关于技术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的定义,显然只有企业或企业家才能进行技术创新,才有资格担当技术创新的主体。
还有人认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单位,认为企业只是技术创新的载体,真正主导技术创新的是企业家。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严格来说,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单位。但是“主体是人还是单位”这两种说法也不一定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单位也是由人组成的,单位的主导性作用可以通过人来实现。在法律上有“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这也说明,从引申的意义上说,单位是可以作为主体的,如法人单位就可以作为法律主体。一般来说,在国家创新系统等宏观视野下,把企业看作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而在讨论企业内部的问题时,则把企业家或有关人员看作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而且把技术创新的主体说成是企业比说成是企业家要更全面、更准确和更简洁,因为在企业内部,企业家并不是技术创新的唯一主体,还有内企业家、各部门领导、R&D人员等关键和核心人员也可能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起着主导、关键和核心的作用,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而当我们说“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时,就包括了企业内部的企业家和有关的关键、核心人员。因此,在本书的行文中,为了统一起见,一般将技术创新的主体仅说成是企业;而这个企业就包括了企业内部的企业家和有关人员。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那么技术创新的客体又是什么呢?技术创新的客体就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主体所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包括技术构思、图纸、原材料、原型、产品、营销对象和市场构成等内容。从哲学的角度看,主体与客体(object)是一对范畴,它们是互为前提的,即主体是客体的主体,客体是主体的客体(就像“夫妻”或“父子”这些概念一样)。主体与客体只有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才能得到统一。技术创新的主体与客体也应该是这样。
技术创新的主体与客体是相互规定、相互依存的。由于技术创新活动只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那些仅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素的劳动对象,由于缺少技术创新主体,也就成不了技术创新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客体,因而由这些要素、劳动者和改造自然的物质手段构成的劳动过程并不能被当作是技术创新;同样,没有技术创新客体,技术创新主体也就由于无认识和改造的对象而不能称其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