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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治体制研究:清末民初政治研究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与巡抚。为了达到使督抚相互监督、彼此牵制的目的,清代在不少地区既设总督又有巡抚,甚至有些督抚同驻一城,从而强化了皇帝对各督抚、对地方的控制,收到了集权于中央的效果。对于边疆地区,清廷采用特殊的行政管理办法。

二、清代地方的政治体制

清代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四级,从上到下层层统属,直达于基层的里甲组织。

清朝在内地与边疆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内地以省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清前中期共划分为18个行省,边疆特设官厅有5个将军辖区(奉天、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2个办事大臣辖区(西藏、西宁),全国共分为25个省级区域。后期又在边疆建省,设立了新疆(1884年)、台湾(1885年)、奉天(1907年)、吉林(1907年)、黑龙江(1907年)5省,达到23个行省,加上西藏,共计24个行省区。另在京师设顺天府,在盛京(沈阳)设奉天府,作为特别行政管辖区。顺天府辖京师及附近州县,设府尹2人,秩正三品,高于一般知府,其地位犹如各省巡抚,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奉天府辖盛京一带5府、4厅、6州、26县,府尹由满族人担任,亦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与巡抚。总督一般综理两三省军民要政,亦有一省一督或不设总督者。总督人称制台、总制、部堂、制军、制宪等,一般秩正二品,若兼带兵部尚书等衔者,为从一品,但在实际上,各总督兼兵部尚书、兵部侍郎或右都御史衔已成定例。巡抚每省设一员,总揽本省政务,且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本为从二品官,但因各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等衔,故为正二品。督抚在明代属临时的差遣,清代则成为常设的要职,且例有兼衔,代表皇帝总揽一省或两三省的军政大权,乃名副其实的“封疆大吏”。由于督抚权重,又统辖有军队,故清前中期对之控制甚严,多由满人和汉军旗人充任。如康熙时,汉人任督抚者“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大抵满汉各半,而总督仍多为旗人。只是到太平天国起义后,汉人任督抚者才逐渐多了起来。按《清史稿》所述,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边疆”[31],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32]。比较而言,两者职权大体相同,官品相近,虽总督侧重于军事,巡抚侧重于民事,巡抚在地位、权限上也略低于总督,但仍属平级长官,并无严格的相互隶属关系。若遇意见分歧时,督抚俱可单独参劾与上奏,最终自然要由皇帝来裁决。为了达到使督抚相互监督、彼此牵制的目的,清代在不少地区既设总督又有巡抚,甚至有些督抚同驻一城,从而强化了皇帝对各督抚、对地方的控制,收到了集权于中央的效果。督抚之下,各省设有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合称“两司”,各设布政使与按察使1人,分别隶属于吏部、户部与刑部,他们虽非督抚的属员,也不对督抚负责,但随着后来督抚权势的增强,他们遂沦为督抚之辅助官员。布政使人称“藩台”,为从二品官,专管一省之民政与财政;按察使习称“臬台”,为正三品官,专掌一省之司法、刑狱、纠察、驿传等事务。另在每省设有提督学政1人,人称“学台”,为从二品官,主掌一省教育、科举考试等,名义上与督抚平行,但实际之职权、位望明显低于督抚。

对于边疆地区,清廷采用特殊的行政管理办法。在蒙古、新疆、西藏、东北等地,设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掌各该地区之军政大权,而地方上的一般事务,多由当地上层教俗首领处理。但若涉及重大事务,则须由所驻将军、大臣会理。这些将军、大臣与内地督抚一样,都是皇帝的特派大员,直接听命于皇帝。

道为省之派出机构,其情况较为复杂。按照明代制度,道乃监察分区而非行政区划,盖因布政、按察辖区过大,遂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等分理各道钱谷,称分守道;由按察司佐官按察副使、佥事等分理各道刑名,称分巡道。其长官道员也只是临时因事差遣,本身无品级和属吏。而清代至乾隆时,始专设守道和巡道,其长官为道员,人尊称之“观察”,俗称“道台”,为正四品官。守道有固定辖区,主管钱谷政务;巡道分巡某一区域,主管刑名狱讼。道员改为实官后,多加兵备衔,可节制境内都司以下武职官员。此外,还有一些因专门事务而特设的专职道员,如督粮道、盐法道、河道、海关道等,其管辖范围可及于全省,但仅限于所指定的专项事务。大体上,道员兼有行政、监察和差遣的多重属性,成为沟通府州与省之间的重要官职。

省下的行政区划为府,长官称知府,俗名“太守”,初为正四品官,乾隆十八年(1753年)后,因增设了道员一级,故改知府为从四品。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33]。与府平级的还有直隶厅和直隶州。在内地,由于知府以下各官常在境内分防,逐渐形成“厅”这种固定行政单位;另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新开发地,凡不宜设府县者也设置厅。厅分直隶厅与散厅,长官为同知或通判,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直隶厅与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散厅与散州平行,约相当于县。州设知州一人,俗称刺史、州牧,直隶州地位略次于厅,辖有属县,长官为正五品官,散州隶属于府,与县平级,长官秩从五品。不过,厅与州虽属固定的行政单位,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级政权机关。(www.xing528.com)

府之下为县,设知县1人,京县为正六品,外县为正七品官,其下设县丞(正八品)、主簿(九品)、典史等属官,管理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诸事。由于府县官员要更直接地统治人民,故清廷称知府为“牧民之官”,知县为“亲民之官”,对其任免升降等较为重视。

县之下的基层组织,在沿用明代里社制的同时,又建立起了保甲制度。里社制是在全国县以下的农村编设里,城市内设坊,城郊设厢,规定110户为一里、一坊厢,以丁粮多者10户每年推举一里长、坊厢长轮值;其余百户分为10甲,10户为一甲,设甲首,每隔5年编审一次。保甲之制清初已有,它以10户为一牌,设一牌头;10牌为一甲,设一甲长,10甲为一保,设一保正。上述组织的头目一般由识字及有身家之人充任,是“以士大夫治其乡”观念的一种反映。里社、保甲虽非正式的行政系统,里长、保正等也非朝廷正式官吏,但其在维护地方治安、控制人民的言行思想、编制赋役户籍图册、征收督发赋役等方面,显得相当重要。因此,自康熙、雍正时起,清政府三令五申要各地全力奉行并完善其制,甚至于“地方官不实力奉行者,专管、兼辖、统辖各官分别议处”[34]。里社与保甲制之主要作用,前者以户为主,目的在于弄清每户的钱粮丁银,便于征收赋税;后者以人丁为主,主要是清查人口流动情况,便于加强对民众的监视与控制。二者相比,前者重在经济,后者重在政治,两相结合,交互运用,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基层监控网络,以求实现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通过以上的扼要叙述和分析可以看出,清代中期以来的政治体制和官僚机器具有几个最突出的特点:第一,清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一元化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主义高度强化,已达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程度。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财权、军权等)最大限度地集中于皇帝一身,传统的相权(或阁权)和台谏机构的制衡机制因从属于皇权而大为削弱或基本丧失。再加上对地方的强力控制,整个国家的重大政务和政治生活完全纳入了皇权支配的轨道,不仅亿万“草民”毫无权利可言,而且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官员都变成了皇帝的奴仆和走卒。而各级官员则在“忠于皇帝”“忠于朝廷”的名义下联结成一种“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垂直隶属型权力-利益关系。政治上的独裁专制必然导致思想上的独裁专制,因而清代的文字狱也最为频繁、最为酷烈、最为荒诞。除了大批文人及亲属故旧被抄家、监禁、流放、充军、处死以至戮尸外,仅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到四十七年(1782年)发布的禁书、焚书令即达24次,烧毁的图书共有13862部[35]。当然,康熙皇帝曾倾慕西洋的科学文化,延揽过一些耶稣会传教士如南怀仁、徐日昇、安多、白晋、张诚等在清廷任职并为他进讲科学知识,制造神威炮数百门,他对天文历算等也颇有研究,但这只不过是君主的个人嗜好,并没有也不可能将国家引向学习西方之路;康雍乾三朝的一些著名文人还曾“奉旨”编纂完成了《古今图书集成》和《四库全书》两部规模宏大的官修类书,在保存古代文献资料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清廷的本旨却在于借助儒学“以汉制汉”,加强其封建统治,并不能改变“君主兼教主”的独裁专制本质。第二,在清王朝的统治下,满族享有种种特权(如圈占耕地、免除赋役或由国库供养),而汉族则备受劫掠和歧视。其科举考试虽基本沿袭明制,但也侧重于笼络、箝制汉族士人。满人做官可以不通过科举考试,而汉人大都必须沿此阶梯经年苦读,层层过关。如乾隆年间任用大学士60名,其中汉族25名,全部出身进士;旗人35人,只有进士4名,举人3名。特别是在整个中央政权中,满洲贵族的势力更占据着绝对优势。某些采用满族(间或加上蒙古族)官员单职制的机构自然毋庸多论,即使大多数采行满汉复职制的机构,满族官员的数量不仅比汉族官员多得多,而且两者在品级、地位、权力等方面也往往不可同日而语。行省及行省以下的道、府、州、县官员尽管多为汉职,但清廷仍着力通过满族封疆大吏、驻防八旗兵并利用民族差异加以箝制[36]。事实表明,清代政权在实施阶级统治的同时,也带有浓厚的种族或民族歧视与压迫的色彩。然而,让当权者始料未及的是,这种统治的结果不仅引起了汉族的强烈不满和仇恨,更使整个满族异化为一个好逸恶劳的寄生民族,失去了昔日好勇尚武、临危受命的祖传遗风。第三,清代各级政权的机构设置大都繁复冗滥,许多部门或者叠床架屋,臃肿不堪,或者位高权微,有名无实,或者分工不明,矛盾丛生。官员之间相互掣肘、倾轧、纠举、弹劾之事司空见惯。而更为严重的是,吏治之败坏日甚一日。尽管从统辖的疆域和人口规模看[37],清代在职的朝廷命官尚不算过多,但自京师至地方各级官府的吏役和官员聘用的幕僚却“盛冠天下”,多如牛毛。据估计,清代前中期吏员(或称胥吏、书吏)约有45万,后期增至85万人左右,差役(或称衙役)至少也达七八十万人,均与全国军队人数相当[38]。吏役虽薪资微薄,地位低下,但他们或熟谙行政、律例和各种办事规则(包括陋规旧习),或经办各种差使和杂务,又各有其师承和家传,这是科举入仕且经常调动的官员所不及的。对于初到一地履任的官员来说,离开了吏役,自然寸步难行,故衙门多为吏役所把持。官员在府衙当然有主事权和决断权,吏役也并非只起辅助作用,但京师六部确曾出现“官为吏蒙,吏以稿进,官但唯唯画诺而已”的现象;地方上则尤非个别:“院之吏、司道之吏、郡县之吏与六部之吏等,而役更甚于庶常馆设。院吏能虐司道,司道吏能虐郡县,郡县之吏与役,则更能虐民。”[39]至于官员自掏腰包延聘的幕僚(亦称幕友、幕宾),多为知书达理、关系广泛和精通钱粮刑名之士,主要是为官员策划奔走,以免为吏役所掌控。吏役、幕僚这两大寄生于封建官府的特殊群体,发展到清代中期后,就成了吏治中难以切除的赘疣。然而祸不单行,此时官场上的奢侈、贪贿之风十分普遍,更成为附着于王朝机体的一大痼疾。这当然与清廷苛待官员的俸禄制度极不合理有一定关系,所谓清代“官俸之薄,亘古未有”[40],并非无稽之谈。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即加征额外赋税)以增发养廉银,并下令取缔各种陋规,但收效甚微。按说,养廉津贴比正式薪俸高得多[41],何以官员的俸禄问题至清末都没有得到解决?其原因就在于乾隆继位后官场上的奢侈、贪贿之风和下级对上级的各种请客送礼的陋规(如“程仪”“部费”“使费”“门敬”“别敬”“跟敬”以及“三节两寿”的“冰敬”“炭敬”等)死灰复燃,相率效尤,愈演愈烈,并形成一系列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对此,连皇帝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乾隆朝大学士和珅聚敛私财达8万万两,相当于当时政府10年的财政收入,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显例;而道咸年间张集馨从朔平知府调任陕西督粮道,仅在北京的“别敬”就花了1.7万两,至少是他年薪的100倍[42]。然而话又说回来,知府每年的额外收入约为5.25万两,道员每年的额外收入约为7.5万两[43],他也不愁一年内收足成本。作为“牧民之官”和“亲民之官”的州县官员,对各级上司的应酬、招待和孝敬势必最多最繁,但是“堤内损失堤外补”,一切损失最终都落到了老百姓的头上。一位详悉官场内情的官员在奏折中论析道:“如今所谓陋规,朝廷未尝不知,特以其不败而听之。幸而不败,则以为操守廉洁;不幸而败,则以为卑鄙无耻,是上下相蒙,教之作伪也。因而绅民挟持州县,州县挟持上司,地方有事,州县不敢诘,州县不肖,大吏不敢诘,各殚其才力聪明,以为弥缝隐徇之计,遂有‘家家贩私酒,不犯是高手’之谣。”[44]清代中期以来的吏治腐败如此,其政治体制和官僚机构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效能怎样,就不言可知了。可以说,上列几个特点正是清代后期政治衰朽的根源。

当然,在清代前中期,中国基本上处于一个自我封闭的历史环境中,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官僚机器尽管从乾隆朝开始已锈迹斑斑,但尚能游刃有余,正常运转,显得颇为强悍;清王朝也可以睥睨天下,沾沾自喜,陶醉于“文治武功”和“酒池肉林”般所谓“盛世”的酣梦里。然而,伴随着19世纪中叶国门的被打开和西方资本主义狂潮的东来,广土众民的中国再也不能孤立于整个世界之外。面对外敌的武力入侵和内部被压迫者的揭竿而起两方面的巨大挑战,这种病态的政治体制和官僚机器便立即表现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异常无能;清朝当权者也更加暴露出愚顽、颟顸而又外强中干的本质。于是,在新的历史环境和时势的逼迫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不得不发生某种程度的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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