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人们每天消费的大多数食物,都直接来源于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农民作为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是保障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如何引导广大农民树立科学的生产经营理念,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掌握一些初级农产品安全基础性知识和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可以使广大农民群众科学地进行种养植(殖),合理使用农用生产资料,确保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1)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认为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从事农业的生产者应特别注意,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3)禁止所有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目前,农业种植经营模式多样,特别是分散的种植户,难以实现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生产技术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存在随意、盲目使用农药的现象。因滥用高毒农药出现的人(畜)急性中毒、污染水源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潜在的慢性中毒事件、“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事例偶有出现。因管理疏漏,一些地区假冒伪劣农药猖獗,加剧了人们对农药的恐惧,也使人们为目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感到担忧。
不合理地使用农药,会对整个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直接食用受到农药污染的农产品,会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出现各种疾病,甚至导致“三致”现象。(2)使农产品降低甚至失去经济价值,致使农业经济遭受打击。例如近年来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农业经济,建立了形式、内容不尽相同的绿色壁垒;我国对日、美、欧等发达国家出口的农产品,如猪肉、鸡肉、兔肉、水产品、蜂蜜、茶叶、果蔬等,常因农药残留或重金属等指标没有达到进口国安全标准,而被拒收、扣留、退货、销毁、索赔,或以终止合同等方式处理,造成我国许多传统、大宗出口和创汇的农产品退出了国际市场,外贸损失巨大,农民经济利益损失惨重。(3)农业生态环境失衡。一些有益的生物种类因使用农药被灭杀,导致当地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如:一些以害虫为食的益鸟,通过食物链在体内积累了大量农药,致使这种益鸟数量急剧减少,甚至灭绝。害虫失去天敌,数量增加更快,出现恶性循环。基于上述原因,农业生产者应特别注意选购农药品种,正确把握农药的使用剂量、时期、方法、安全间隔期,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1)六六六、滴滴涕。均属有机氯类农药,结构稳定,不易分解,残留量大,对人、畜易形成积累中毒。因在土壤、水域和空气中均有较高浓度残留,会严重污染环境。在粮食、瓜果上均可残留,影响人体健康,阻碍农产品出口,影响对外贸易。
(2)西力生、赛力散。分别为醋酸苯汞和乙基氯化汞,属有机汞制剂,在环境、食品和农作物果实中残留高,产生高毒,人、畜极易发生中毒。
(3)毒杀芬。属有机氯农药,残留高,分解慢;若用量大,易积累中毒,影响人、畜健康。
(4)甲六粉、乙六粉。是甲基1605和乙基1605同六六六粉的混合农药,属有机磷和有机氯的混合剂,属高毒、高残留农药;污染环境和食品,产生积累中毒,危害人、畜健康。
(5)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为急性杀鼠剂,易发生二次中毒,对人、畜高毒,且无警戒气味,属剧毒农药。国家已多次明令严禁将其作为杀鼠剂销售和使用。河北省无极县农民邱保国20世纪90年代初制造的“邱氏毒鼠剂”和目前农贸市场上兜售的部分杀鼠剂,均含有氟乙酰胺,是国家禁用农药,必须取缔。
(6)培福明。高毒,有慢性累积中毒现象。
(7)三环锡。对动物有致畸、致癌作用。
(8)敌枯双。对动物有致畸作用。人体皮肤对它十分敏感,接触后易引起皮炎,并伴有其他症状,导致皮肤溃烂、不愈。
(9)杀虫脒。对动物有致癌作用,对人有潜在致癌危险,导致皮肤癌。国家于1993年起禁止使用。
(10)二溴氯丙烷。对动物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能引起男性不育。
(11)蝇毒磷。属高毒农药,不能用于蔬菜,也不能在其他作物上使用。
(12)除草醚。对动物有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以上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禁止在农业上使用的5种农药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硫胺。
(1)合理选用化学农药。允许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有限制地使用限定的化学农药,以保证蔬菜中有毒物质含量和农药残留不超过国家卫生允许标准。要求残留在蔬菜中的农药,在人体的代谢过程中,其代谢产物无害,且容易从人体内排除。不对天敌产生杀伤力。
目前明令禁止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品种有:砷酸钙、砷酸铅、稻脚青、田安、福美甲胂、薯瘟锡、三苯基醋酸锡、氯化锡、西力生、赛力散、敌枯双、氟化钙、氟化钠、氟化酸钠、滴滴涕、六六六、林丹、艾氏制、锹氏制、硫丹、三氯杀螨醇、溴甲烷、甲拌磷、久效磷、甲胺磷、杀扑磷、呋喃丹、磷胺、杀虫脒、稻瘟醇、苯菌灵、二苯醚类除草剂。
(2)生产无公害蔬菜应优先选择使用生物农药。生产中常用的生物杀虫、杀螨剂主要有:阿维菌素、浏阳霉素、华光霉素、茴蔷素、鱼藤酮、苦参碱、藜芦碱等。
(1)禁用农药。在茶叶加工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鲜叶不经洗涤直接进行加工。作为饮用物料,饮用时会用水进行多次冲泡,所以对农药的使用要求更严格。根据茶叶农药残留检测情况、国际市场需求及保障人民健康的要求,当前茶园禁用农药品种有: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毒杀芬、七氯、氯丹、稻脚青、杀虫脒、膦胺、氟乙酰胺、苯硫磷、久效磷、呋喃丹、稻脚青、三氯杀螨醇、速灭杀丁(又称杀灭菊酯、氰戊菊酯)、草甘膦除草剂。
这几种农药的禁用原因是:①氰戊菊酯(杀灭菊酯,速灭杀丁)、三氯杀螨醇(有机氯杀螨剂)性质非常稳定,在自然条件下不易降解,在产品中有较高残留现象。②六六六、滴滴涕,属稳定性高的高残留有机氯农药。③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属高毒有机磷农药。④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属高毒有机磷农药。国家明令禁止在茶叶生产中使用上述农药品种。
(2)限用农药。限用的13种农药:乐果、辛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螨酮、灭螨灵、克螨特、灭扫利、溴氰菊酯、氯氰菊酯、功夫、天王星、扑虱灵(又称优乐得)。相对于禁用农药,虽然这些农药品种在自然环境下易于分解,正确使用时残留相对较低。但是,如果同一季多次使用同一农药品种或施药方法不当(如重喷),同样会导致茶叶中该农药残留量超标。
(3)推广使用生物农药。生物农药不会产生残留、超标问题,经多年试验结果和生产经验总结,茶园生产中应推广使用以下9个农药品种:苏云金杆菌、白僵菌871、天霸、绿保威、苦参碱、农抗101、茶毛虫NPV制剂、韦伯虫座孢菌、石硫合剂(非生产季节冬季封园用)。
(1)无公害茶园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品种有:敌敌畏乳油、赛丹乳油、乐果乳油、辛硫磷乳油、三氟氯氰菊酯乳油、联苯菊酯乳油、溴氰菊酯乳油、氯氰菊酯乳油、比虫啉可湿性粉剂、巴丹可溶性粉剂、速螨酮乳油、茶毛虫病毒制剂、粉虱真菌制剂、晶体石硫合剂、石灰半量式波尔多液、百菌清可湿性粉剂、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
(2)其他用药技术。为保证无公害茶叶质量安全,茶园最适于使用植物性和生物农药,如微生物和昆虫病毒等。但由于目前还没有防治茶树上几种主要病虫的理想生物农药,仍需使用部分化学农药。除按以上方法正确使用农药外,根据防治对象,也可以采用下面的一些方法:①可以选10%吡虫啉类药防治假眼小绿叶蝉。②选用2.5%敌杀死、2.5%功夫菊酯升、天泰来防治尺蠖类害虫。③使用2.5%敌杀死加80%敌敌畏防治刺蛾类害虫。④可以选用2.5%天王星加80%敌敌畏防治毒蛾类害虫。⑤选用10%吡虫啉类药物防除粉虱类和蚧类害虫。⑥选用98%巴丹或2.5%天王星防治郑叶性害虫。用45%的石硫合剂,秋末停采后喷洒,祛除叶螨类害虫。
掌握最佳施药时期,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几种茶树主要害虫施药时期如下。
(1)茶尺蠖。该虫一年可发生5~6代,第一代、第二代虫量较低,发虫中心株明显,适宜挑治。为防止主害代(第三代、第四代)出现,施药期应选择在幼虫第二代高峰期。第一代、第二代龄幼虫期使用病毒制剂效果较好。
(2)茶黑毒蛾。该虫一年可繁殖4代,其中第一代、第二代危害最重,最佳施药期应在第一代的2~3龄幼虫期,也可提前到卵孵化高峰期。
(3)茶毛虫。该虫一年发生3代,施药时间宜在第二代、第三代龄幼虫期,即幼虫分群前后。
(4)假眼小绿叶蝉。该虫有2次虫口高峰,施药期应在虫口高峰出现前期。
(5)黑刺粉虱。该虫一年繁殖4代,适宜施药期在第一代的卵孵化盛、末期。药液应喷到茶树中下部和老叶背面,药液量应适当增加。
(6)长白蚧等蚧类。最佳施药期为该虫的卵孵化盛、末期,药液应喷至蚧虫寄生部位。
(7)茶橙瘿螨。一般年份发生1~2次虫口高峰,施药期宜在茶树虫害症状出现之前。
(1)生产无公害苹果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有: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胺磷、甲墓对硫磷、甲基异硫磷、氧化乐果、磷胺、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杀虫脒、三氯杀螨醇、克螨特、滴滴涕、六六六、林丹、氟化钠、氟乙酰胺、福美胂、其他砷剂。禁止使用的生长调节剂有:比久、萘乙酸、2,4-二氯苯乙酸(2,4-D)等植物生长剂。
(2)生产无公害苹果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有:48%乐斯本乳油、50%抗蚜威可湿性粉剂、25%辟蚜雾水分散粒剂、2.5%菌夫乳油、20%灭扫利乳油、30%桃小灵乳油、80%敌敌畏乳油、50%杀螟硫磷乳油、10%歼灭乳油、20%氰戊菊酯乳油、2.5%溴氰菊酯乳油。要求上述农药每年最多使用1次,施药距采收期间隔(安全间隔期)应在30天以上。
(3)生产无公害苹果允许使用的农药:低毒性杀虫、杀螨剂和杀菌剂。每种农药每年最多使用两次,最后一次施药距采收期间隔应在20天以上。
(4)生产无公害苹果允许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种类有: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类、乙烯利、矮壮素等。生产中应严格按规定的浓度、时期使用,每年最多使用1次,安全间隔期在20天以上。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菜篮子”。2009年我国蔬菜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占世界的43%和49%,均居世界第一。据农业部农业情况统计表明,2009年全国的蔬菜播种面积为2.73亿亩,同比增加了494万亩;总产量6.02亿吨,同比增加2684万吨;人均占有量440多公斤,超出世界平均水平200多公斤。蔬菜生产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农业部种植业司初步统计,2009年全国蔬菜(含西甜瓜)总产值约8800亿元,同比增长10%;对农民人均纯收入贡献800元。在满足自身供应的同时,我国生产的蔬菜还大量出口,丰富了他国的餐桌。农业部的统计显示,2009年在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达到129.6亿美元的情况下,蔬菜出口却创造了66.7亿美元的顺差。近期,蔬菜产品相继被进口方检验出农药残留超标。如:日本从我国冻菠菜中检出毒死蝉残留严重超标后,对我国出口的大葱、大蒜、速冻菠菜等产品实行全面闭关,导致蔬菜出口产品受到较大冲击。进口国对我国出口的蔬菜检测也更为严格。可以说,蔬菜安全已成为蔬菜国际贸易的重要规则之一,也是制约中国蔬菜产品出口和扩大内销的瓶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应对国际技术贸易壁垒的最大障碍。蔬菜出口不利,不仅影响了我国每年几百亿美元的出口食品贸易,而且降低了菜农的收入和生活质量。面对这种情况,菜农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对出口蔬菜的管理,不使用进口国禁用的农药品种;了解国外对输入蔬菜的具体要求和国家质量检验总局对加工厂、种植基地的有关规定;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使出口蔬菜达到卫生登记标准。
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经营农药的基本条件。农药经营单位能够对购进的农药品种进行管理,不购进和销售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药;能够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认真核对,并进行质量检验;能够向使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不允许经营农药;使用者也应注意考察,不要去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方购买农药。如农药经营单位违规经营,应由农业执法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要选择已在工商局注册并具有农药经营许可的商店购买。购买时,应仔细查看农药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完好、产品是否有三证号(准产证号、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等内容。一定要索取正规发票。如果不放心,还可以到农药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对包装不完整、无标签、标签不清晰、标签内容不全,特别是无三证号和过期的农药,不能购买。
(1)有机食品。要求生产地前3年没有使用过任何化学合成物质,无任何污染。获得认证前,土壤要有3年的转换期。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激素等。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有机肥、生物菌肥、植物源、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2)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根据土壤肥力和作物需求,确定施肥种类和施肥量,提倡配方施肥或因土施肥。肥料种类,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所用的商品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禁止使用未获准登记的化学合成肥料产品,确保所使用的肥料对作物和农业环境不产生不良影响。提倡使用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在禁止使用含氯复合肥和硝态氮肥的前提下,允许按如下原则使用化学肥料:①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化肥纯氮施用量不许超过有机肥纯氮量。②化肥也可与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配方为厩肥1000千克、尿素10千克或磷酸二铵20千克、复合微生物肥料60千克,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在绿色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原则上使用就地生产的农家肥料,对外来农家肥料应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农家肥料无论采用何种原料制作堆肥,必须高温发酵,以杀灭寄生虫卵、病原菌和杂草种子,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对于高温堆肥,要求堆肥温度最高达50℃~55℃,持续5~7天。对于沼气发酵肥,要求密封贮存30天以上。高温沼气发酵温度为±53℃,持续2天,寄生虫卵沉降95%以上。
简易识别肥料真伪的方法,概括为四个字“看、摸、嗅、烧”。
(1)看
①肥料包装。正规厂家生产的肥料,其外包装规范、结实。一般注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登记许可证、商标、产品名称、养分含量(等级)、净重、厂名、厂址等;假冒伪劣肥料的包装一般较粗糙,包装袋上信息标示不清,质量差,易破漏。
②肥料的粒度(或结晶状态)。氮肥(除石灰氮外)和钾肥多为结晶体;磷肥多为块状或粉末状的非晶体,如钙镁磷肥为粉末状;过磷酸钙则多为多孔、块状;优质复合肥粒度和比重较均一,表面光滑,不易潮湿和结块。如:俄罗斯产的三元素复合肥(16*16*16)和美国二铵。而假劣肥料恰恰相反,肥料颗粒大小不均、粗糙、湿度大、易结块。
③肥料的颜色。不同肥料有其特有的颜色,氮肥除石灰氮外几乎全为白色,有些略带黄褐色或浅蓝色(添加其他成分的除外);钾肥白色或略带红色,如磷酸二氢钾呈白色;磷肥多为暗灰色,如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是灰色,磷酸二铵为褐色等。农民朋友可依此做大致的区分。
(2)摸
将肥料放在手心,用力握住或按压转动,根据手感来判断肥料。利用这种方法,判别美国二铵较为有效,抓一把肥料用力握几次,有“油湿”感的即为正品,而干燥如初的则很可能是用倒装复合肥冒充的。此外,用粉煤灰冒充的磷肥,也可以通过“手感”进行简易判断。
(3)嗅
通过肥料的特殊气味来简单判断。如碳酸氢铵有强烈氨臭味;硫酸铵略有酸味;过磷酸钙有酸味。而假冒伪劣肥料则气味不明显。
(4)烧
将化肥样品加热或燃烧,从火焰颜色、熔融情况、烟味、残留物情况等识别肥料。
①氮肥碳酸氢铵:直接分解,发生大量白烟,有强烈的氨味,无残留物;氯化铵:直接分解或升华发生大量白烟,有强烈的氨味和酸味,无残留物;尿素:能迅速熔化,冒白烟,投入炭火中能燃烧,或取一玻璃片接触白烟时,能见玻璃片上附有一层白色结晶物;硝酸铵:不燃烧但熔化并出现沸腾状,冒出有氨味的烟。
②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矿粉等在红木炭上无变化;骨粉则迅速变黑,并放出焦臭味。
③钾肥硫酸钾、氯化钾、硫酸钾镁等在红木炭上无变化,发出“噼叭”声。
④复混肥料燃烧与其构成原料密切相关,当其原料中有氨态氮或酰氨态氮时,会放出强烈氨味,并有大量残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做了规定,主要包括:(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其内容主要有:(1)各种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技术操作规程。(2)每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等。国家正在完善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便控制农产品生产中的所有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现有的农产品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部颁)标准组成。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志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若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对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对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2)对违反农产品包装规定的(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3)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违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生产、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列农产品,给农民群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违法情形的,农民群众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农民群众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1)动物疫病。比如人们熟知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猪囊尾蚴”等各种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过量和不当使用饲料添加剂。尤其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有意添加生长激素、催眠镇静剂、抗生素、“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3)不按规定使用违禁兽药等。由于超量、超期、超范围使用兽药,如青霉素、磺胺类药、四环素及某些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使动物性食品抗生素等兽药含量严重超标,给动物性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4)环境污染使空气、饮水、土壤等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造成饲养动物体内及其产品中重金属、致病微生物、农药等残留超标,导致食品安全隐患。
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规要求,对乡镇和农村的马、骡、驴、牛、羊、鹿、猪、犬、鸡、鸭、鹅等实行舍饲圈养或定点放养,畜禽饲养方式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和小区化方向发展,以确保畜禽产品无公害。按照国家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场进行定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畜禽舍的设计、建筑要求采光、通风,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患病动物隔离圈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设备齐全。饲养场出入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饲养场防疫制度健全,圈舍及饲养场地定期进行消毒,对规定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饲养、经营的动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2)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检查。(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活动。(4)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5)运载动物的垫料、包装物,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6)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证明才能交易、运输。(7)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随意处置。
一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建立动物性食品可追溯制度。二是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www.xing528.com)
畜禽栏舍全面彻底消毒,杀灭病原微生物,是确保畜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之一。消毒对象包括畜禽粪便物、道路、场地、圈舍、用具、饲糟、水盆、交通工具等。
(1)圈舍消毒。粪便、垫料(草)等清扫物,堆积压实发酵,最好在离场舍较远的干燥处,挖掘专用发酵坑密封消毒。
(2)地面、墙壁、门窗、用具等根据传染病的种类,选择适宜的消毒液进行彻底喷洒和清洗。消毒方法:①可用1∶300的抗毒威或消毒王,也可用1∶300的百毒杀喷雾消毒。②福尔马林熏蒸消毒。先把高锰酸钾放在容器中,摆在消毒的地方,然后加入福尔马林。切忌把高锰酸钾加到福尔马林中。用药浓度为每立方米空间用福尔马林溶液28毫升、高锰酸钾14克,加水14毫升。一般要求密封消毒12~24小时,然后敞开门窗通风透气。③用0.2%~0.5%过氧乙酸(每立方米2000毫升)喷雾消毒。④周围场地、道路的消毒可用10%漂白粉或0.5%过氧乙酸(每平方米200毫升)喷洒。
(3)水的消毒。①抗毒威、百毒杀等按比例加入消毒即可。也可用每1000毫升饮水加氯胺0.5~1克,或加含25%有效氯的漂白粉2~4克。②污水可在每立方米水中加6~10克漂白粉,6小时后可杀灭水中的病原体。也可经过滤加明矾沉淀后再消毒。
(4)车运工具的消毒。装运畜禽及产品的车运工具,进行清扫后用1%~2%热烧碱溶液或菌毒光1∶8进行清洗消毒。
(5)穿戴的工作服和鞋帽消毒。平时可用阳光照射消毒,也可经煮沸消毒,紫外线或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20分钟。
目前全球已知的2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150多种寄生虫病中,共有200多种可能传染给人,即所谓的人畜共患病。如狂犬病、口蹄疫、炭疽病、绦虫病、囊虫病等。某些动物所固有的非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如猪瘟、鸡新城疫等,虽不直接感染人,但其分解的毒素会引起人食物中毒。另外,外表健康的动物有时也会受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污染,成为带菌(毒、虫)者,最终对动物产品安全构成威胁。
我国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1)一类动物疫病。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主要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2)二类动物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主要包括伪狂犬病、炭疽、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布鲁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等多种动物共患病。
牛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血性败血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地—维氏纳病。
猪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巴贝斯焦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
兔病:兔病毒性出血病、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水生动物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蜜蜂病: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蜜蜂螨病、大蜂螨病、白垩病。
(3)三类动物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主要包括多种动物共患病:黑腿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
牛病: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肺腺瘤病、绵羊地方性流产、传染性脓疱皮炎、腐蹄病、传染性眼炎、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
马病: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
鱼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
其他动物病: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鹿茸真菌病、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犬瘟热、利什曼病。
(1)要对一些疫病采取大面积高密度的疫苗注射,提高群体的免疫保护力。(2)要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阻断疫源的传播。(3)要严格疫情处理措施,扑杀销毁病畜禽,消灭疫源,控制扩散。(4)要采取封闭、半封闭的饲养模式,严格消毒手段,切断疫源的传出、传入。(5)要提高兽医人员的责任心和防疫灭病能力。(6)要加强、提高实验室对疫病的诊断能力和诊断速度,把疫病扑灭在萌芽中。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有5类:(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例如: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2)性激素。例如:己烯雌酚、雌二醇等。(3)蛋白同化激素。例如:碘化酪蛋白。(4)精神药品。例如:盐酸异丙嗪、安定等。(5)各种抗生素滤渣。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制剂。(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氨苯砜及其制剂。(4)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其制剂。(5)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其制剂。(6)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其制剂。
(1)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4)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5)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6)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做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场地前,由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屠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以下动物及动物产品:一是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是疫区内易感染的;三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是染疫的;五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是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检疫的目的是检查动物及产品是否感染疫病,保障人们食用肉品安全和控制疫病传播。法律规定:凡是饲养出栏的畜禽,不论是外卖或屠宰自食,都应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食用。按食用肉品安全和控制疫病传播的要求,农户家养的畜禽自宰自食也必须进行检疫。
农民自宰自食动物的检疫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由县、市动物检疫站或派驻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负责检疫,检疫合格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自宰自食的肉品必须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上市出售。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检疫站或派驻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检疫员)提前报检。(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报检。(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报检。(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监管工作。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猪、牛、羊、马、驴、骡、驼、兔、鸡、火鸡、鸭、鹅患传染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应予以无害化销毁处理。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疽、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黏膜病、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布鲁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应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就是在符合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评价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标准规定的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畜禽肉产品,包括鲜(冻)畜禽肉产品。
畜禽养殖地、屠宰和畜禽类产品加工厂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没有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选地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开。
对动物的防疫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用“全进全出”养殖管理模式,生产地应建有隔离区。实施灭鼠、灭蚊、灭蝇,禁止其他家畜禽进入养殖场内。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防疫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要求养殖场应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环境消毒、畜禽体表消毒、饮用水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养殖产地应设在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排灌方便、生态环境良好、自然环境僻静、交通便捷、利于各种物资运输的区域。周围不存在对环境构成威胁的工业“三废”污染源,没有产生于农业、生活、医疗等领域的污染源。一般要求池塘通风向阳,池塘的大小、水温、透明度等符合养殖对象生活习性的要求。网箱要设置在背风向阳、微流水的环境中,水深应满足养殖对象的要求。(详见GB Ⅱ607/T—1989《淡水养殖水源》)
海水养殖区应选择潮流通畅、潮差小、盐度含量相对稳定的区域。注意不可靠近江河的入海口,以防河水冲淡养殖用水或者因污染物进入养殖区,导致鱼虾死亡。水质须符合养殖生物的特性,无大型植物碎屑和动物尸体等,无异色、异臭。
养鱼所用饲料和添加剂必须产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加工企业,所用产品具有批准文号。购买的饲料应按规定条件保存,在保质期内使用。饲料中严禁过量添加微量元素,不得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建议使用氮磷排泄量低、对环境影响小的环保型饲料。鱼饲料的生产原料应符合原料相应的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发霉或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根据养殖对象及生育阶段,提供营养配比均衡、全面的饲料品种。鱼用饲料的安全指标限量应符合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鱼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标准要求。
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安全,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防治鱼病。要推广和使用健康养殖技术,科学合理养殖。提倡和鼓励使用微生物制剂、免疫制剂、中草药等防治各种鱼病。鱼药的使用原则是:尽可能减少鱼药用量,尽可能选用不危害人体健康、不破坏水体环境的药物。鱼药的使用方法按照NY5071—2002《无公害鱼用药物使用准则》执行。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者具有“三致”作用的鱼药;严禁使用对水环境影响破坏严重的鱼药;严禁向养殖水中直接泼洒抗菌剂;严禁将新研制的人用药物用作鱼药的主成分或副成分。养殖企业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建立用药处方制度,不准滥用鱼药或盲目用药,不得随意增加药量和使用次数,不得延长用药时间。提倡使用水产专用鱼药、生物源鱼药、鱼用生物制品。关于禁用鱼药品种、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标准、鱼药使用方法、鱼药休药期等技术要求,请查阅具体养殖对象的操作技术规程的有关内容。
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BHC,HCH)、林丹、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硝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肿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实验名:P—7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红霉素、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环丙沙星(阿伏霉素)、阿伏帕星(阿伏霉素)、喹乙醇(喹酰胺醇羟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己烯雌酚(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别名: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两高”及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三致”毒性的鱼药。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鱼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鱼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1)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由什么部门负责?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2)国家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②区域范围明确。③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3)国家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做了哪些规定?
①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③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④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等内容。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①申请。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产地环境说明,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生产过程记录档案,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②初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检查。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④审核。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检测资质资格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⑤颁证。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⑥备案。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5)如何正确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质量证明性标识。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②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求所有获证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均需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标志。③标志除采用多种传统静态防伪技术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可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依据。
(1)生产绿色食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产绿色食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绿色食品必须出自优良的生态环境,即产地经监测,其土壤、大气、水质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②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即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绿色食品相关生产资料使用准则规定,生产操作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要求。③绿色食品产品必须经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检验,其感官、理化(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和微生物学指标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④绿色食品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绿色食品的“全程质量控制”过程包括哪些内容?
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是指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得到有效控制。以生产绿色食品猪肉为例:①饲料中主要原料成分如玉米、豆粕等要达到绿色食品质量标准要求。玉米、大豆基地环境(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要通过环境监测,并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玉米、大豆种植过程中投入品(农药、肥料)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并符合绿色食品农药、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②对饲料添加剂进行严格控制。如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性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饲料添加剂使用种类和方法要符合绿色食品饲料添加剂要求。③对饲料加工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料仓储、饲料加工、成品包装及仓储、与普通饲料区别管理体系。④要求生产者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增强动物自身抗病力,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动物安全体系和生产记录制度。如饲养中必须使用兽药时,可以使用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但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⑤原则上要求有专用的绿色食品生猪屠宰、分割、冷藏车间,其卫生管理要符合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的有关要求。要求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如胴体检验、寄生虫检验)。屠宰厂、分割车间用水应符合绿色食品加工用水质量要求。⑥猪肉产品质量应通过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符合绿色食品猪肉产品质量要求。⑦猪肉产品包装、运输和仓储要符合绿色食品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
(3)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①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认证申请。②省绿办组织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③省绿办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④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部门对产地进行环境监测。⑤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省绿办上报的申请认证材料进行审核。⑦绿色食品认证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认证评审。⑧中心颁发证书,并进行公告。
(4)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是如何管理的?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组织进行,以国家《商标法》和《合同法》为法律依据,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年检和抽检为手段,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查处产品质量问题,对在年检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随时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1)生产有机食品应遵守哪些规定?
①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及运输标准,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该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②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追踪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转换期。③有机食品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2)怎样申请有机食品的认证?
①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②填写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③认证机构审查材料并派遣检查员实地审查(包括产品抽样)。④检查员将实地检查报告报送颁证委员会。⑤颁证委员会根据综合材料进行评审。⑥签订标志使用合同并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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