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耶稣会之反对纳妾
“神贫、守贞与服从”是天主教神职人员献身的誓愿,在天主教文化中,不仅神职人员需终生保持独身,而且对所有信徒而言,严守一夫一妻制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明末耶稣会入华传教之初,采取了适应主义的政策,面对中西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甚至后来成为康熙禁教之原由的中西礼仪之争,在当时也尚未激化。而除礼仪问题外,“归化中国人的第二个障碍就是该国法律允许实行的蓄妾制,这一点特别关系到那些有身份的人,他们除了自己合法的妻子之外,就尽可能多地纳妾”。[153]耶稣会根据“十诫”之教义,严格禁止纳妾,要求“任何有意接受洗礼的人,都要从家中休掉其妾”。[154]这一规矩实际上成了亲教士人受洗入教的最直接障碍。它从一开始就受到了许多反教士人的猛烈批判。
反教者对严禁纳妾教规的攻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蓄妾制度在中国具有历史合法性,一夫一妻制是西方制度,不可“以彼国一色之夷风,乱我国圣尊之大典”。[155]中国的蓄妾制度可上溯到周文王时代,之后历朝历代帝王无不拥有三宫六院,因此具有不可否定性。著名的反教士人黄贞曾当面追问艾儒略:“文王后妃众多,此事如何?”艾氏“沉吟甚久”,方回答“文王亦怕入地狱去了”。[156]这样的回答不仅令黄贞痛心疾首,也令广大中国士人难以理解。其次,士人为入教而出妾是不合人性的。许大受也认为出妾是“媚天”而“反伦”,他例举“吾友周国祥,老贫无子。幸买一妾,举一子,才二岁。夷教之曰:吾国以不妾为贤,不以无后为大。周听之而逐其子之母,今不知此子活否”,[157]由于出妾对于妾及其子女的损害极大,因此许大受的忧虑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总之出妾入教既不合乎情也不合于理,必须力辟之。
为使天主教能在中国继续发展,必须首先要使一夫一妻制能获得理性上的理解与感情上的接受,这成了耶稣会传教士们无法避免的重要课题。早在1584年出版的《天主圣教实录》中[158],罗明坚就说:(www.xing528.com)
一女不得有二男,一男独得有二女乎?夫妇以相信故相结,信失而结解矣!况夫妇乖,妻妾嫡庶争,无一可者,此所以有罪也。[159]
罗氏对蓄妾制有罪的判断并非出于宗教本身,而是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角度出发来论证的。首先,他认为在婚姻制度上男女应该对等,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具有同样的不合理性。然而,这种平等观在古代中国绝非是理所当然,事实上蓄妾制直至二十世纪初仍合法地存在。其次,在罗氏看来,婚姻的基础应是“相信”而“相结”,是自主自愿的,这显然是从西方的婚姻制度衍生出来的观点。而在中国晚明,婚姻大多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夫妻双方在婚前多未曾谋面,因此也不存在由“相信”至“失信”之说。再次,罗氏认为纳妾会导致家庭的多种矛盾,使原本简单和睦的家庭关系因妻妾、嫡庶纷争而显得复杂难处。然蓄妾制度的历史在中国由来已久,历代皇室皆有三宫六院,平民妇女亦以“宽容婢妾”为美德,[160]因此罗明坚之反对纳妾的理由,虽貌似入情入理,但并不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状况,论据不够充分有力。
1614年庞迪我出版了著名的《七克》,其中分析了蓄妾制度的诸种弊端,认为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正”,而其他的性关系都是“邪”。他说:“敝邦千国之俗,皆以伉俪为正。上自国主,下至小民,一夫特配一妇,莫或敢违。”[161]他进而列举了蓄妾的诸种危害:第一,从人口比例看,男女本来均衡,但蓄妾制会破坏这种均衡,使许多男子无妻可配,于社会之稳定不利;第二,妻妾不和、子女不和,对家庭稳定不利;第三,妾在家庭关系中的名分可疑,妾非妻,而是婢,纳妾所构成的是主仆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因此非婚实奸。总的来说,庞氏的观点与罗明坚一样,仍是以西方的家庭伦理观批判中国的蓄妾制度。但他的分析,不再局限于理论,而已然是针对晚明中国的实际状况,比罗明坚的批判稍为中肯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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