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族制度理念的强化
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明治民法发布实施后,以家的存续和亲属关系的秩序为核心的明治民法,受到来自精神和道德方面批判的同时,伴随着近代化进程,民法与现实的矛盾也成为学者议论的焦点。但是,统一规格、全国各阶层整齐划一的家族模式以明治民法中家族制度的国家样板为版本,在国民中展开了长期的渗透过程。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家”制度的生活规范体系中的某些部分因不适应现实情况而被摒弃,其他部分则不得不重新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的需要。这种调整既是“家”存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经济的发展以及大正德谟克拉西运动的展开,使得要求修改明治民法家族法的呼声愈加强烈。但是,直到1925年(昭和元年)《亲属编改正要纲》和1927年(昭和三年)《继承编改正要纲》发表之前,日本政府没有再出台新的政策在制度上对家族制度实施改革,而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家”为了系谱的存续发展而主动适应新的形势而做出调整,使家族制度的国家规范与现实的矛盾得到化解。事实上,因为此后的经济恐慌及接踵而来的经济不景气,使得根据改正要纲对民法实行修改已经不可能[66]。因此,家族制度的强化不是表现在制度上,更多的是体现在理念上。家族制度存废之争、财阀家宪的修订、企业的家族主义经营等就是家族制度理念得到强化的表现。
第一,家族制度存废论与修改明治民法家族法的要求一脉相承,因为无论是要求保留家族制度者还是对家族制度的继续存在持悲观态度者,他们都认为父家长制的消亡是大势所趋,都是以家族制度受到冲击的现实为看待问题的基础。从表面上看,这场发生在明治末年的家族制度存废论仍然没有摆脱民法论争的影子。一些论者还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参与论争,只是没有了民法论争时延期派与断行派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斗争场面。明治民法中家族制度的规定把“家”作为团体存续下去在制度上不完备。另外,在城市,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财阀资本垄断加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在农村传统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受商品经济的渗透而发生动摇,地主与农民的对立关系日显突出,既有的社会秩序即将发生重大变化。面对处于动荡期的家族制度,曾经参与过民法论争的人们从实践性问题中得到启发,对“家”的变化及家族制度的方向性问题进行关注倒不如说是自然之事[67]。
面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基础--家族制度所发生的动摇,京都大学教授河田嗣郎站在家族制度灭亡论的立场上,从进化论出发,指出在世界范围内,大家族向小家族转变不可避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大家族制度都在逐渐崩溃,这种倾向是历史的必然。究其原因多种多样,比如个人主义风潮的滋长、家族制度下“家”作为生产和生活共同体的意义丧失、家长权力受到了限制等都是重要原因[68],但在《家族制度的发展》中河田指出:“大家族崩溃的原因就是小家族成立的原因。”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纵观历史,这一切都是社会进化的法则在起作用[69]。同为京都大学教授的藤井健治郎博士也在1911年(明治四十四年)发表的《国民教育与家族制度》中指出了对家族制度继续存在不利的条件:交通及居住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家族成员别居的倾向;养子减少的倾向;人口增加(居住在一处生活困难);法律及政治的状态;文学中个人主义倾向;个人主义宗教(基督教)的影响[70]等。而且这些事实已经出现在日本社会,加速了家族制度逐渐崩溃的倾向。另外,他从国民道德的观点出发,提出了用何对策使家族制度存续下去的问题。
同样站在家族制度灭亡论立场上,京都大学教授岗村司博士批判户主制度是以前专制制度的残余,与当今自由制度的精神不相容,“今日我国的家制宛如罗马的家制处于行将灭亡还未灭亡之时”,指出“最后不能免于灭亡的命运是明白的事实”[71]。1911年(明治四十四年)在岐阜县教育会上对小学教员所作的讲演中,他批判道:“家族制度已成为过去之遗物,终非当世之物。从其存在于今日之惰性可见,只不过保持其残喘之势,早晚免不了废灭之运。”[72]由于这种言辞过激的言论与场合不相应欠缺谨慎,他被作为违反官吏服务纪律受到警告处分。这一事件说明了政府坚持家族制度、强调家族主义的立场[73]。
与站在家族制度灭亡论立场上的论者相比,主张维护家族制度的拥护论者们,面对家族制度发生动摇的局面,在主张上时常自相矛盾,立场有些尴尬。曾经在民法论争中作为延期派先锋的穗积八束在明治民法发布后,对经过修改的明治民法仍不满意。他指责明治民法破坏家族道德,鼓吹“崇拜祖先,服从其威灵是家之成立的原因,父母慈爱子孙,子孙服从父母之保护的权利出自自然之情。父母虽肉体消失,但威灵尚存。子孙崇拜共同的始祖,在其威灵下成共和之同体。此即家族社会秩序之始”[74]。他把来自祖先崇拜的“祖先教”看做贯穿家族主义的根本伦理,强调日本民族固有之法的重要性。这也成为他日后强调家族国家观的理论基础。同时把对父母祖先等家族的爱作为基础,把日本国家看做是一个家,礼赞忠孝一致的国体[75]。
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曾经担任过文相和法相的奥田义人也感叹家族制度有名无实,“以今日之趋势推查将来之时,最终我国也同欧洲各国同样,不可避免变成个人主义的命运……”为了维持家族制度,在民法论争中属于延期派的奥田强调,使人们不丧失重家制尊崇祖先的观念非常有必要,但是观察当今城市中几乎看不见祖先牌位的现实,只靠尊崇祖先不能维持家族制度。他认为要把维持家族制度与个人发生利害关系,比如制定家产制度等,提出了非常具体的策略[76]。
在家族制度存废论中,论者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以家族制度的现实状况为出发点,关注对实践性问题的解决是他们的共同特点。当时,“随着小家庭越来越多地脱离大家族,人们也希望从法律上将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家族制度,改变为以夫妇关系为核心的家族制度”。这种现状是家族制度灭亡论和拥护论双方论者展开讨论的出发点。也正因为这样,他们在讨论中少了一份民法论争中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的那种针锋相对、相互指责,而是面对现实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实践性办法。如家族制度灭亡论的论者们面对家族制度的现实,认为传统的家族制度灭亡不可避免,指出了重视夫妻关系的小家庭是其发展方向。他们认为小家族制“一方面甚好地容个人主义之理想,另一方面又能很好地保持家族制度之美质,是好的生活团体”,把小家族制作为解决现实问题的出路[77]。与家族制度灭亡论的论者一样,家族制度拥护论的论者们认为,家族制度是日本社会的基础,保护家族制度是使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安定的基本条件。但是使家族制度存续下去并不是容易之事,他们提出了各自的方法。其中有人主张“重孝、敬神崇祖,确立家族道德,重视教育的作用”[78],重视家族主义与国体的结合,就能使家族制度存续。拥护论者井上哲次郎把日本国家作为家族制度在整个国家的体现,主张维护家族制度。他在《国民教育与家族制度》刊载的《我之国体与家族制度》中指出,“观皇室典范,家族制度的形态明显存在,如此,在各个家族之外,就会形成综合各个家族的一个大家族。即把国家政体总括起来看,就形成了大的家族制度的形态。其为综合家族制度,综合家族制度与日本的国体是完全一致的”[79]。这种论调就是家族制度拥护论论者的典型代表。可见,家族制度拥护论的论者也看到了家族制度逐渐崩溃的倾向,提出了维护家族制度的对策。
总之,家族制度灭亡论者面对家族制度变质的事实,把其看做是历史的必然倾向;与此相反,家族制度拥护论者虽然也承认家族制度变质的事实,但担心会导致国民道德颓废,所以主张维护家族制度[80]。后者的立场与明治政府加强集权统治的国家意图相一致,天皇制在确立过程中,通过教育制度的完善和对家族主义教育内容的强化,使家族制度在理念上仍然得到了强化。
第二,近代法律制度的实行和产业革命的发展,使作为经营体的“家”进行了近代性的重组。因为,近代法律体系使本应同属于家业经营体的系谱和经营,前者由民法、后者由商法分别规定,前者作为家族,后者作为公司被法制化,集二者于一体的“家”,其存在的社会基础随着法律的实行以及村落共同体秩序的解体已经丧失。事实上,在规模较大的家业经营体中,系谱与经营在近代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实质性分离,这在近代化发展过程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家”的存续和发展出现了危机。而“家”制度的自身机制却要求系谱的永远延续和作为经营体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需要在理念上使两者结合在一起。财阀和地主都通过修改家训的形式,有着明确的适应国家法的意识,使系谱和经营统合在一起,维护家的存续和发展。
“家”对近代国家法的适应意识表现在家宪的制定上,在近世就已经制定了家训、家法的“家”,从明治以后,改家训、家法为家宪[81]。不但在称呼上发生了的变化,而且改变了以往重习惯和礼教性说教内容,将家训具体化、系统化,并且还注入了近代的思想内容,突出了家训作为家之法律的地位。但是无论明治时期以前的家训、家法还是以后的家宪,在维护家业,保持“家”的存续和发展上发挥作用是一脉相承的。
日本的财阀中,三井和住友的家宪都有很长的历史,其中尤以三井家宪最为典型。前面提到过的三井家家训《宗竺遗训》,为了适应时代潮流,聘请了著名的法学家、明治民法的起草人之一穗积陈重等人对其进行了修改。穗积于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完成家宪修订。三井家宪的序文中规定,“三井家祖先辛苦百端,谋同族之永续,子孙之繁荣,至宗竺居士定严正家制和不可侵犯之家格,以固同族之基础。……而今世运一变,仅以遗箴古例则不可规矩,且为不以惠福贻害后裔,有设新条规之必要。基遗箴之宗旨及古例之精神,有鉴时势,兹赖同族一致协定制定此家宪……”[82]可见,制定家宪的基本原则既继承了过去《宗竺遗训》的基本精神,又融入了近代法的内容。(www.xing528.com)
住友财阀也于1891年(明治二十四年)制定了家宪、家法,其中规定“继承吾家督之户主谓家长”;“家长总督吾一家之全部,以图家道安宁、谋营业隆盛为己任”;“家长厚祭祖宗,不懈怠子孙之教育”;“家长依家法任免吾一家之佣员,黜陟或赏罚”;“家长应慎品行,重德义,对分家、末家及有功之人应注意爱抚优待”[83]。住友家宪中还规定了关于本店和各个营业所的营业制度,既明确了住友的传统精神,又规定了转型期的具体做法,关于财阀家长的规定也甚为细致。
不但老牌财阀,像三菱、安田等近代才发展起来的财阀也都制定家宪,在内容上与近代的商家家训大致相同,其根本原理与三井、住友相似,基本上采用了与他们的家宪相近似的内容。比如三菱财阀的创始人岩崎弥太郎于1885年去世,其遗言被作为岩崎家家宪而为后人严格遵守。在三菱家宪中有近世商家家训中经常出现的顺从、勤勉、节约收成等内容,如“断不可涉足投机事业”,“奉公至诚之赤心寸时不忘”,“勤俭持身,慈惠待人”,“大胆创业,小心守成”等规定就是很好的体现。同时也规定了“以国家观念经营所有事业”,体现了在家族理念上适应国家社会变化的与时俱进的意识;而“认真鉴别人格技能,适才适用”的规定,对家业经营体需要从家族外部引入有用人才做了具体规定[84]。
近代财阀家宪在理念上对家族制度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同族构成的规定和对非亲属成员的待遇上。因为财阀家族是财阀财产所有的主体,确定家族资格可以使财产共同所有,防止财产分散和保证财阀资本的完整性。一般在家宪中开门见山对构成财阀家族的家数作出规定,如三井家家宪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此家宪称之同族者,即祖先三井宗寿居士后裔之各家及依从来之家制而特列于同族之内之各家,总计三井11家的总称”。安田财阀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安田善次郎亲自起草的家宪《保善社规则》中,规定安田家一族由同家六家(其中宗家一家)、分家两家、类家五家总共13家构成。善之助家为宗家,其他同家五家及分家、类家按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在同族中的地位[85]。在鸿池家宪中虽然没有关于同族的规定,但是在固定构成同族的家数这一点上与三井、安田等财阀有共同之处。这种固定同族构成家数的规定,是把以前的“家”重新作简单的明文规定,如三井家早在《三井高利遗训》、《宗竺遗训》中就明确了作为同族的家数。180年后,在三井的家宪中又重申这一原则,是“家”为了适应新的时代有意识地在家宪中作出特别规定[86],以确保家族对财产的共同所有。三井家宪中规定“同族财产”分为营业资产、共同财产以及家产三种,家产分属于11家并可自由使用,其他部分的使用及支出则受同族会的制约[87]。安田也在1919年(大正八年)的家宪补则中规定了祖先传承的家族财产为“一族共同保管,禁止各家单独处理”,并且把财产分为出资于合名公司保善社的“基本财产”和出资于安田银行的“活动财产”两部分,确定了各家的保管比率[88]。
像这样,固定同族家数不仅确保了财产由家族共同所有,也将系谱继承限定于血缘成员,因为家族资格一经确定,就具有世袭性。家族内实行严格的家督继承制,一般由长子继承家督及家族资格,次子以下成员或建立分家从属于长子,或作同族其他人的养子。像鸿池家宪中规定,家长须立嫡宗长子,明确由血缘成员继承的顺序。四大财阀中只有住友一直采取一家体制,在1891年(明治二十三年)修改家宪时删除了以前家法中规定的当嫡长子不能胜任家长时由次子继承家长的规定,在扩大了总经理权限的同时,强调继承家长地位比起能力更重视嫡系,把基于血缘关系的继承置于经营体的核心,确立“家”的象征性[89],从理念上强化了家族制度。
在继承上重视血缘关系,不是说所有的“家”都只有血缘成员才能继承“家”。住友从德大寺迎进婿养子,古河财阀接受陆奥宗光的次子做养子,安田虽然废除了嫡子,却接受安田善三郎作嗣养子成为继承人。但无论哪种情况都要或通过婚姻关系,或通过收养子,履行了成为家族成员的相关手续后才可以继承家长地位[90]。
作为经营体的“家”在进行近代化重组的过程中,向近代组织重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明治以前,有能力的非亲属成员从伙计开始做起,称为“丁稚”。其上升路线为二掌柜-从二掌柜成长起来的掌柜-分得暖帘成立别家,有的掌柜在一定程度上被委托掌管店铺经营。明治以后,财阀家族成员的资格被固定,非亲属成员被排斥在继承之外,因为是否为“家”的成员是根据血缘来确定的。即便是血缘成员还要看其与嫡系距离的远近来判断是否有获得“家”的成员资格。经营的权限也不再委托于从成长起来的掌柜,而是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从外面聘用有学历及经营能力的人才。这些高级雇员不再参与“家”的继承,他们在经营上有很大的权限。因此,在明治以后财阀化的大规模家业经营体的家宪中几乎毫不例外地有关于高级雇员权限的规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规定是把经营权委托于高级雇员,不管家长是否有经营能力,都设有强调家长象征性的条款[91]。
第三,近代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家族主义经营是家族制度理念在近代企业中的成功实践。家族主义经营是把企业模拟成家族,把公司的所有者与从业人员按照模拟血缘关系结成亲子关系,家长对家族成员的情谊构成了家族主义经营的主要要素。
近代以前的家业经营体的同族经营与奉公人制度为近代企业的经营与雇佣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德川时代的商家由于经营及家业发展的需要,根据经营的规模都要雇佣外人即“住入奉公人”参与经营。住入奉公人即住进主家,在主家劳动服务的佣人。商家的佣人一般从10岁前后进入商家开始奉公生活,称为“丁稚”,一般奉公期限为7~10年。衣食住行、接受教育、学手艺等都在主家。他们与主家家长按模拟血缘关系形成父子关系,自然也是主从关系,并作为家族成员被纳入家族之中,受到与其他家族成员同等的待遇,直接参与家业经营。根据“丁稚”即伙计对家业经营所作的贡献及日常表现,结束约定的奉公期限后可升为“手代”即二掌柜,可以相对独立地处理一定的业务。二掌柜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炼,有的进一步晋升为掌柜,有的组成独立的家庭,从主家分得营业资金或商号,经营与主家相同或不同的业务,成为主家的别家。伙计升为二掌柜后,就不再有合同年限,成为终生雇佣。虽然雇主与佣人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但是也有注重情谊的一面,这也是使模拟父子关系圆满顺畅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一些商家的家训中都强调模拟父子关系中“和”的重要性,来维持“家”的永远存续和繁荣。有的家训中贯穿了“事业一家”的思想,从主人到伙计所有的家族成员需要以“和”的精神为“家”的发展繁荣作出最大的努力[92]。
进入明治时期后,受到维新政策和社会变革的影响,特别是明治中期以后,传统的家族制度受到法律和近代化的冲击,现实的家族生活秩序出现了很大变化。同时,日本作为后发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工人的压榨和盘剥非常残酷,企业的官转民办更助长了这种趋势的发展蔓延。家族主义经营作为劳务管理的基本方针逐渐被摈弃,导致家内工业内部劳动关系混乱。如1891年(明治二十四年),京都商业会议所在《关于劳工条例咨询回答方案》中指出,明治维新以前师傅与徒弟、包工与工人、工厂与职工之间,宛如主从关系,相互以恩爱和忠诚相待;明治维新之后,废除了对人们的各种束缚,诸多事情放任自由,在扫除了陈年积习的同时,搅乱了传统秩序,萌生不少新的弊端。并举例说受雇于甲家的劳工在甲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跳槽”到乙家;或者把甲家的商业机密透露给乙家;还有将少量原料拿走在当铺当掉或窃取原料等,当时在劳务管理上出现许多问题令企业感到困惑[93]。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类似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企业不得不重新将家族主义经营的理念应用到管理中,用家族式的温情主义掩盖对工人的压榨和剥削。政府也不得不重视这个问题,并且把对它的解决与制定“工场法”结合起来。然而,旨在维护工人权益的“工场法”遭到资本家的反对,焦点集中在禁止不满14岁童工及女工深夜工作上。“工场法”最终于1911年(明治四十四年)在帝国议会上获得通过,实行却推迟到了1916年(大正五年)。
1902年(明治三十五年)社会问题研究家横山源之助受农商务省的委托对工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出版了《日本之下层社会》一书,让社会广泛了解到工场残酷使用女工的状况。这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主要依靠纺织业的事实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纺织女工的现状备受社会舆论的关注,在“工场法”中要求保留传统的、温情式的雇佣关系的呼声也很高。一些大的纺织企业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为了在竞争女工中获胜,也为了使熟练女工尽可能长期在本企业工作,维护企业内部秩序,都纷纷推出家族主义经营方针。比如,纺织行业的大企业钟渊纺织学习外国的一些大企业的劳务管理经验,采取了一系列改善劳务管理的温情主义的政策。其中包括给职工高于其他同类企业20%~30%的工资,以此为武器扩大招工数量;建立乳婴保育所,设立职工卫生基金,建立消费组合向工人提供廉价的生活必需品,设立职工向企业投诉意见的“注意箱”,建立社宅和单身宿舍等福利设施,发行两种旨在沟通劳资双方感情的社内杂志《钟纺汽笛》、《女子之友》,设立女工学校进行企业内教育,并于1905年(明治三十八年)创立了由公司和员工共同出资,以救济职工灾病和支付退休年金为目的的“钟纺共济组合”[94]。还设立了其他娱乐设施以及与衣食住有关的设施等。这些家族主义浓厚的经营措施之所以能够得到实行,与公司社长武藤山治重视人格的意识是分不开的。这些从他1925年所著的《实业读本》中可窥见一斑。他说:“店主及工场主等,要把社员及职工当做孩子来照顾,像对待自己家里人一样,作为父母无微不至地关怀他们,这样在用人者和被用者之间自然产生一定的情爱,工作的绩效会自然良好。”[95]这种家族主义经营不仅在诸如钟纺、仓敷纺织、三菱造船所等企业得到了很好的实践,在诸如日本国铁等国有企业也有不同程度地实行。国铁推出“国铁一家”、“铁道大家族主义”等口号,利用传统家族制度的原理使工人树立作为家族一员为企业和国家献身的信念。家族主义经营管理受到企业的重视并得到实行,不但给企业带来了利益效率,也减少了劳资纠纷。温情主义不仅使企业在招工、使技术熟练的工人长期留在企业等劳务管理上尝到甜头,还使理应对立的劳资双方从协调合作到“劳资一家”,有效地化解了劳资之间的矛盾,避免了可能由此引发的罢工等工人运动对企业利益造成的损失。
总而言之,近代资本主义企业中实行的家族主义经营管理是家族制度理念与企业劳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企业通过改善劳务管理,创造出资本家和企业与工人之间的模拟家族式关系,实现了企业获得更高利润的目的。但是,我们虽然说“德川时代商家的同族经营与奉公人制度是近代企业经营与雇佣制度的原型,但并不意味着日本近代企业以终身雇佣制为核心的经营秩序是商家家族主义经营传统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由于时代背景不同,两者的基本含义也不同。前者体现了受资本原理支配的模拟家族制度的原理,后者则体现了封建的家族制度的原理”[9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