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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的变化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社会,婚姻依据国家法律通过履行相应的手续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在近代以前的社会,婚姻则是通过那个时代社会特有的习俗或宗教性仪式而得到承认的。可见,通过结婚仪式使婚姻得到社会承认的仪式婚作为文明开化以前的婚姻制度,与后来的明治民法中规定的法律婚有着显著不同。

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的变化

二、婚姻制度的变化

婚姻的成立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近代社会,婚姻依据国家法律通过履行相应的手续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在近代以前的社会,婚姻则是通过那个时代社会特有的习俗或宗教性仪式而得到承认的。在日本,在“家”制度下婚姻的缔结是一种政治经济行为,决定这种行为的不是个人的意愿,而是“家”的需要。家族成员的婚姻必须服从于家的利益,结婚不仅是家族成员之间的结合,同时也是“家”与“家”之间的联合,是家长使“家”持续发展和扩大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意义远远超越婚姻本身。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结婚的意愿,往往会因为遭到“家”的反对而不得不放弃,而与家长选定的人结合。但无论怎样,作为社会习俗,那个时代的婚姻是通过结婚仪式而得到承认的。之所以重视结婚仪式是由婚姻所具有的意义决定的,结婚仪式是把婚姻的缔结向亲朋好友以及其他人公布的仪式,让大家承认婚姻的正当性,公布、确认缔结婚姻两“家”的结缘关系,同时也是婚姻当事人在亲朋友人面前被迫结合的公示场合[39]。1875年(明治八年)12月9日太政官通达第209号规定,“婚姻或接受养子女、离婚或解除养子女关系,即使充分交涉同意,没有载入双方户籍之前仍视为无效……”。“虽然法律上要求户主对家族成员的婚姻等要提出申请,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即便按照习俗上公认的仪式让家族成员结了婚,也不会马上提出婚姻登记[40]。”1884年(明治十七年)7月通达华族令第9条规定,“华族及华族的子弟结婚或欲收养子者,应获得宫内卿的许可”,有申请的义务。(www.xing528.com)

可见,通过结婚仪式使婚姻得到社会承认的仪式婚作为文明开化以前的婚姻制度,与后来的明治民法中规定的法律婚有着显著不同。在法律婚主义原则下,虽然结婚仪式也是获得社会承认的程序,但因婚姻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作为正当的夫妻为了获得社会承认还须履行规定的法律手续,即结婚申请登记,结婚申请登记被受理在法律上才被承认为正式夫妻。在日本,举办了结婚仪式而未履行结婚申请登记程序的夫妻称为“内缘”,而“同居”一般不仅缺少社会承认的程序,在两性关系上持久性观念淡漠,而且权利及义务关系也不明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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