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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男尊女卑与贤妻良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通过法律规定使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并随着帝国宪法体制的加强和天皇制的完善,男女平等的意识和思潮又如昙花一现迅速转向男尊女卑,逐渐积淀构成日本“家”制度的要素之一,形成了日本社会意识的基础。

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男尊女卑与贤妻良母

一、男尊女卑和贤妻良母

明治初年,随着欧美文化洪水般涌入,男女平等女权主义思潮在日本得到传播。明六社在宣传欧美家庭观念、男女平等以及自由婚姻观念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加之政府为了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达到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目的,对受到西方世界激烈批判的日本传统陋俗进行了改革。

首先在四民平等的口号下,于1871年(明治四年)发布了太政官布告,“准许华族与平民各阶层之间通婚”,又在一年之后允许日本人与外国人之间通婚,出现了与外国人结婚的日本女子。虽然户籍法中女子没有成为户主的权利,原则上由嫡长子任户主,但是在长男幼小或户主病弱等特殊条件下,女子也可以成为一家之户主。1873年(明治六年),尽管是有条件的,但法律上还是承认了妻子的离婚申请权。虽然是出于要求妾也要像妻子一样遵守贞节义务的目的,在户籍登记和《新律纲领》中都把妾作为户主的二等亲予以承认。但是1880年(明治十三年)刑法的规定中删除了妾,妾在法律上不被承认。政府还于1872年宣布废除人身买卖,废除年季奉公,实际上是废除了公娼。加之这一时期女子受教育的机会增多,看上去妇女的解放取得了重大进步,否定男尊女卑的风气愈来愈浓,男女平等的意识得到了传播。

但是,进入明治中期后出现了政策转向,稍呈上升趋势的女性地位在宪法体制和天皇制确立过程中不但没有继续得到加强,反而由于法律上对女性权利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从男女平等向男尊女卑方向出现了政策性滑坡。首先,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女性没有继承权利,比如《皇室典范》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皇位由作为祖宗皇统之男系的男子继承之(第1条);《华族令》中规定,爵位按男子嫡长之顺序承袭,女子不得承袭爵位(第2条)。其次,妇女被剥夺了参政议政的权利。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开设帝国议会前,政府公布的《集会及政社法》中规定,禁止妇女加入政治结社、参加政治集会,禁止妇女成为发起人。在第一次帝国会议上,妇女参与政治的问题被提出来后,一名政府派议员以“女子的本分在家庭”为由使其未能成为议题[30]。女子在帝国宪法体制下甚至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中规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限日本臣民男子满25岁以上者及在参加选举的府县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且能够继续缴纳者(第6条、第8条)。再次,在家庭生活中,由于这一时期还没有民法,对法律规定上不完善的地方通过教育的方式灌输给国民。在《教育敕语》中要求夫妻关系应该“夫妇和睦”,但是,其本意并不是主张夫妻平等相爱,而是要求夫唱妇随,强调女性对男子的顺从,强调通过儒学的道德实践,从道德上维护帝国宪法体制,维护家族秩序,成为为天皇尽忠的忠诚臣民[31]。这样,通过法律规定使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并随着帝国宪法体制的加强和天皇制的完善,男女平等的意识和思潮又如昙花一现迅速转向男尊女卑,逐渐积淀构成日本“家”制度的要素之一,形成了日本社会意识的基础。

贤妻良母教育的抬头是这个时期女性教育的一大特色。明治初期所能见到的女子教育的开明程度,迅速褪色。明治前期,从男女性别角色分工的角度,以开明知识分子为中心的教育人士认为即使是男孩也应该由其母亲承担对其教育的任务。为使母亲的角色作用得到很好地发挥,振兴女子教育的主张在贤妻良母论中占很大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是明六杂志刊载的森有礼的《妻妾伦之四》(明治七年)、中村正直的《创造善良母亲说》(明治八年)、土居光华的《文明论女大学》(明治九年)。之所以贤妻良母论受到关注,是因为在江户时代的女训书中丝毫没有提及母亲的作用。森有礼认为,接受了教育的女性,其母爱会成为养育孩子的最好条件;认为女子本来感情丰富,爱海深幽,如果不在少时勤学,在其身为人母养儿育女时就不知道对子女的用爱之法,常有溺死其子于母爱之河中者。所以他强调让女子接受教育,承担培养子女的责任,在性别分工上明确自己的角色。“为了让国民转向良好的情态风俗,奔向开明世界,须有善良之母。有最好的母亲就会得到最好的子女,将来延续到我们的子孙,我们的国家就会成为好的国家”[32]。按照这样的贤妻良母论推论的话,接受良好教育的贤母养育优秀的子女,这些子女长大就会成为优秀的国民,为建设近代国家而尽力。(www.xing528.com)

可见,这一时期的贤妻良母论主要意义在于:子女的教育与“家”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从培养国民的角度来理解认识;子女教育无视村落等生活共同体的存在,而是在国家和家庭的层面展开;在家庭中作为实施教育的责任人,母亲的地位受到聚焦[33]。因为在“家”制度伦理下,使家族成员成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社会化教育首先在“家”中进行,其承担者主要是祖父母或父亲,母亲在子女教育上没有发言权。另外,孩子既是“家”的成员同时也是村落共同体的成员,因为孩子诞生不仅家庭添丁进口,同时也意味着村落共同体添丁进口,教育孩子被认为是所有村落共同体成员的责任。在贤妻良母论中母亲的性别分工出现的变化,不仅是对“家”制度伦理的挑战,也更适应近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形势。明治政府于1872年(明治五年)颁布了教育改革法令《学制》,着手改革教育制度,建立近代教育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这个时期的贤妻良母论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进入明治20年代,在宣传界反动的妇女教育论开始热场。过去流行的男女平等论和女子教育论,与儒学的妇德思想结合在一起,出现了宣扬“女子的本分”、“女子的分内事”的出版物。根据儒家学派的主张创办的杂志《女鉴》,是当时保守派妇女杂志的代表。在其创刊的宗旨中对西化的女子教育进行激烈的批判后写道:“……女子教育的本意在于启发其淑德,使其成为足以扶持男子功业的贤妻,养育健壮忠勇儿孙的良母。[34]”这本杂志始终坚持女子的本分是服侍丈夫和养育子女,断定男女同权和女子独立的主张是毒害最大的。这样明治20年代的女子教育论分成两派,一派是以儒学派为中心的保守贤妻良母教育论者,另一派是吸收前期的脉络的开明派,两派从各自的立场对保守派进行了反击。《女学杂志》、以扩大女权为目标只有妇女会员的杂志《女权》、明治二十二年发行的自由民权运动领导人植木枝盛所著的《东洋之妇女》是后一类[35]

日本女子接受近代教育始于1872年(明治五年)颁布实施的《学制》,其中规定“自此期待一般国民包括华士族农工商以及妇女,乡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作为父兄让幼年子弟不分男女进小学学习是应尽的义务”,强调不分男女接受初等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学制实施后,凡是采取男女有别教育的地方女子入学率就高,相反,在对男女教授同样内容的县,女子的入学率都很低。进小学学习的女子的入学率在1887年(明治二十年)没有超过50%。与期待男子出人头地相反,大多数庶民对女子的期待仍然是近世以来的女子教育观,即要胜任将来作为媳妇的角色的任务及掌握家庭性劳动技能这种固定的教育观念[36]。作为媳妇,女子应留在家中,恪守贞操,为丈夫养育子女,延续家的血统。在这样的“家”制度的理念之下,被要求“贞操是女子的命根,哪怕是死也要保护”,出去工作的女子被认为是用贞操换取面包[37]。这种传统上对女子教育和女性自身的认识都与家的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对女性实行与男性同样教育的强大阻力。1879年(明治十二年)政府发布了将学制改为以男女分学为原则的教育令,从此,对男女教授不同内容的教育体制在全国普遍推广。不仅庶民的意识是这样,根据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颁布的《高等女学校令》与男子中学分设的高等女学校,实行的还是在近代化过程中形成的父家长家族国家观意识形态制约下的儒学性质的贤妻良母教育。高等女学校的必修课目修身科要“以躬行实践为宗旨,努力培养贞淑之德”[38],把培养女性的贞淑之德作为教育目标。

富国强兵政策的成功,需要对任何事都没有不满、不对抗政府、献身性劳动的国民。为了培养出这样的国民,首先最重要的是建立家庭秩序,教育养育孩子的母亲,政府认为这是最简而易行的。于是,以儒学家庭道德为内容的教育政策再次粉墨登场,即贤妻良母教育。之后,家族意识形态通过明治三十一年民法颁布,呈现出更加明确且具体的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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