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帝国宪法体制与家族制度
大日本帝国宪法不仅以天皇的权力为根基,依靠天皇的权威也是其不可缺少的条件。为此,政府对天皇权威的创造煞费苦心,并在明治宪法中集国家的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天皇一身,从形式上确立了天皇的权威。为了天皇的权威不停留在形式上,而是内化到国民的意识中,只有在制度和心理两方面成为核心价值,才能真正确立起天皇制。在此过程中,模拟直系家族制的“家”制度,把日本国家作为一个大家庭,使天皇与国民成为模拟的亲子关系,营造了充满温情的家族氛围,使各种利害都在此氛围中被淡化乃至消失。可见,明治宪法对臣民的约束不限于外部规范,还要进入臣民的内部规范中,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只靠帝国宪法是不够的。宪法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在宪法颁布前后发布的法律、敕语、民法典等强化了外部规范和内部规范,日本的家族制度以皇室为典范被国民逐渐内化,“一君万民”的模拟家族关系构成了天皇制统治的基础。
与宪法一起发布施行的《皇室典范》可谓皇家的家法,对强化天皇及皇室权威的作用自不待言,它也向日本国民灌输了代表着核心价值的天皇家族的模式。帝国宪法确立了天皇作为日本国民的家长的正统性,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第1条);同时也规定了家长即皇位依据皇室典范的规定,由天皇男性子孙继承(第2条)。在《皇室典范》中也明确规定了天皇作为皇室家长的地位,皇族由天皇负责监督管理(第35条),伊藤博文在其著作《皇室典范义解》中就此条所作的解释是“天皇是皇室的父家长,由此,皇族的生活费从皇室经费中赐给,……根据天皇的命令对皇室无父亲之幼年男女实施教育和保护,皇族都在天皇的领导监督之下,犹如家族成员在父家长的领导监督之下一样,这也是皇族保持幸福和荣誉之所在”[26]。事实上,《皇室典范》中的条款融入了“家”制度的伦理,第一章皇位继承部分规定皇家的家长即皇位除了男性子孙按皇统继承外(第1条),皇位继承人不论皇子还是皇孙应遵循先嫡出后庶出的原则(第4条),无皇子皇孙时应传位于皇兄弟及其子孙(第5条),无皇兄弟及其子孙时传位于皇伯叔及其子孙(第6条),无皇伯叔及子孙时传位于最近亲的皇族(第7条),皇兄弟以外在同类继承人中先嫡出后庶出,先长后幼(第8条)。可见,皇位继承严格遵循了皇位继承人由男性子孙继承的原则,虽然也规定当皇位继承人患有精神或身体上的不治疾病,或遇重大事故时,可以改变继承顺序(第9条),但是女性被严格排斥在继承人行列之外,充分体现了日本“家”制度嫡出男性长子继承制的特点[27]。
可见,为了保障皇家的长久延续,家督继承制的原则男子本位、嫡子本位和长子本位等被运用于皇室的家法中。家长制是“家”制度的突出特征之一,皇家的家长是天皇,而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第1条),皇位依据《皇室典范》的规定,由天皇男性子孙继承(第2条),这样就突出了天皇同时也是日本国的家长,家长地位的继承按家督继承制原则实行。在法律上,模拟了日本家族制度的原理,一方面向国民宣布天皇就是日本这个大家庭的家长,国民与天皇的关系是家长与家族成员的关系,明确了作为家长的天皇的权威性。同时也明确了对日本这个大家庭来说,家督继承制原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且在其中也贯穿了长幼之序和男尊女卑的思想。即使在“二战”后新的《皇室典范》中也规定皇位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其继承顺序为长子、长孙,与战前的规定相同。可见,一旦被确立起来的封建制度是不会被轻易否定的。
皇家中皇族以父家长即天皇为首,按照直系和旁系、长幼、嫡出和庶出、男尊女卑的家族意识观念,形成了内部严格而复杂的家族关系。例如,称作皇族之人的序列为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皇太子妃、皇太孙、皇太孙妃、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第30条)。从太皇太后到皇太孙妃是天皇的直系,排序尊卑、长幼分明,亲王以下为天皇家族的旁系,也体现了上述原则。作为皇族的家长,天皇对皇族成员的生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皇族成员也都置于天皇的统治之下。这些皇族成员受天皇即皇族家长约束的事项,包括皇室成员的结婚或到国外旅行需要得到天皇的许可(第40条、第43条);皇族中女子出嫁他家,其皇族身份可根据天皇的特旨保留内亲王或女王之称号(第44条);皇族离婚没有天皇的许可无效(皇室婚嫁令第25条)。犹如在庶民阶层中父家长对家族成员的统治权一样,既是对家族成员的约束,又是对家长统治权的正统性和权威的确立。(www.xing528.com)
这样,在宪法体制下,明治初年的开化之风渐弱,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制度的伦理意识随着近代宪法体制的确立也逐渐灌输给国民,以此为基础的家族制度渐渐被日本上下所接受,这与作为日本家族典型代表的皇家及皇族的家族制度伦理所起的示范作用有着不可否定的关系。
另外,被称为天皇制之有力屏障的华族制度中也基本贯穿了“家”制度伦理的主要观念,如:凡授予爵位由宫内卿奉敕旨行之(第1条);爵位按男子嫡长之顺序承袭,女子不得承袭爵位(第2条);现有爵位无嗣或户主死亡无男子继嗣者,其丧失华族之荣典(第4条)等。突出了“家”制度伦理观念的“父家长制”、“嫡长子继承的家督继承制”以及“男尊女卑”等。
在宪法体制下,男尊女卑在选举权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中规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限日本臣民男子满25岁以上者以及在参加选举的府县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且能够继续缴纳者(第6条、第8条),可见女性在政治上是没有地位可言的。
以家族制度为基础,把现实中的君臣(天皇和国民)关系比拟成父子或亲子关系,御用哲学家、体制派意识形态的创始人井上哲次郎在其著作《敕语衍义》一书中做了充分尝试。《敕语衍义》在1891年(明治二十四年)教育敕语发布的翌年作为半官方解说书发行,而教育敕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一直是指导日本教育的最高方针。在《敕语衍义》中,井上论述了天皇和国民的关系,“国君与臣民之关系,犹如父母与子孙,即一国为一家之扩大,一国之君主指挥命令臣民,与一家之父母以慈心吩咐子孙无异。故天皇陛下对全国呼唤我等臣民,我等作为臣民亦应皆以子孙对严父慈母之心谨听感佩”[28]。这种“君是民之父母”的观念,当然不是井上最早提出的,从作为统治者的君主应该发挥“民之父母”的作用的角度,大久保利通在维新政府成立不久提出迁都大阪时,力主只有迁都天皇才能履行“民之父母的天赋之职掌”[29]。可见,天皇权威的创造及确立、天皇制国家的建立过程是以家族制度为基础来展开的。通过模拟原理,日本全国以皇室为总本家,以“一国为一家之扩大”,把“国君与臣民”模拟为“父母与子孙”的家族团体关系,一方面使天皇制深入人心,国民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对国民进行了家族国家观念的启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