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帝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
明治初期的1872年(明治五年)至1880年(明治十三年)的近十年间,先是太政官左院为了“稳定万世不变之皇基”,建议制定宪法,主张引进西方立宪制度,并派遣官员去欧美考察;之后元老院的“国宪政调委员会”于1878年(明治十一年)起草了《日本国宪草案》,以及对其修改后奏请天皇的《国宪草案》,这些宪法草案无论对要求立宪和召开国会的民权主义者,还是对立宪不积极的政府来说都不是满意的宪法草案[19]。之后在井上毅起草的以岩仓名义上奏天皇的宪法大纲中,主要包括了天皇总揽一切大权和钦定宪法的内容。明治十四年政变后,召开国会和制定宪法的日程表公布于众,政府加快了制定钦定宪法的进程。1882年(明治十五年)发布了“军人敕语”,又以敕语的形式将天皇侍讲元田永孚编的强调忠厚道德的《幼学纲要》发到学校作为学生的修身教科书,还不断增加皇室财产。
1882年(明治十五年)2月伊藤博文奉命前往欧洲考察各国宪法,3月伊藤出发前往德国和奥地利,对这两个国情、政情与日本最接近、均为君权至上的国家进行重点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伊藤认为将要制定的宪法应当遵循“天皇总揽统治权、钦定宪法、突出政府行政权、架空议会等制宪方针”[20],他强调通过引进立宪主义实行“立宪君治”的政治原则。在伊藤等维新官僚的坚持下,日本宪法选择了与日本国情相近的带有浓厚封建军事法西斯色彩的德国模式。(www.xing528.com)
当然,帝国宪法的制定与近代天皇制的确立是紧密相关的。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2月11日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也称《明治宪法》)在国家大法上标志着近代天皇制的确立。明治维新建立的天皇制不同于镰仓幕府以前的古代天皇制,其根本不同在于弱化了封建专制性而带有更多的资本主义倾向的近代性;从确立国家体制角度,在专制和立宪中最终选择了立宪。而就立宪本身,放弃了“主权在民”而选择了“主权在君”,天皇掌握国家主权。除此之外,明治宪法的特点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政教一致,君主主义,议会权限极小,内阁权限不充分,国民权利保障不充分等。当然,宪法的制定受到明治中期日本的“经济发展水平、阶级成熟程度、民族文化传统底蕴、社会价值取向等”[21]因素的制约,尽管如此,天皇拥有绝对的统治权是明治宪法的最主要特征。
与明治宪法同时颁布的还有《皇室典范》、《议院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在宪法颁布前后发布的法律、敕语、民法典等构成了帝国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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