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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家族制度与户籍法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户籍法把生活在一起的家族团体作为一户来制定户籍,把户籍作为掌握人民的手段。所以,户籍法规定的户籍转出转入的申报人不可能是户主以外的其他家族成员。

近代日本家族制度与户籍法研究

一、户籍法、壬申户籍与家族制度

明治新政府成立后,与幕府旧势力之间展开了一年多的战争,最后幕府军失败。取得胜利的天皇政府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改革之一是整顿户籍。新政府于1871年(明治四年)发布了户籍法,在户籍法序言中明确表示,制定户籍的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指出:“详细无误掌握户数及人口乃为政之首要任务。无须多言,大政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全国人民,不掌握应该保护之人民之状况以何来施以保护,此为政府须详细掌握户籍之本质。人民之所以各得安康和共生,是因为有政府保护之荫护。既如此,脱其籍、漏其数者,使自己置于近乎国民之外,道理上不受其保护。为此必须创建人民之户籍。”[43]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通过对“脱籍、浮浪之徒和无产之辈”、“逃走潜伏之徒”的取缔来维持治安,巩固统治基础,这在新政府成立之初尤显重要。另一方面,创建户籍虽说为“保护全国人民”这一大义名分,但作为政府实行一切政策的基础,掌握全国人力资源的基本情况是非常重要的。户籍法把生活在一起的家族团体作为一户来制定户籍,把户籍作为掌握人民的手段。政府通过户籍法使家族在四民平等政策下成为被国家所掌控的社会基本单位。

在明治四年户籍法实施之前已有近世的“宗门改帐”,宗门改帐是江户时代为了镇压基督教,需要证明全体居民都是佛教徒,故按每户记载家族成员和奉公人所属的佛教宗派和寺院。修改宗门记载原则上每年都要进行,要记载各户人员的组成、关系、出生、结婚及死亡等内容。幕藩时期,年贡及各种杂役负担也都以村为单位计算完成的情况,称之为“村请制”。对幕府和各藩来说,它们最关心的是全村是否能按检地帐[44]足额缴纳贡租,对于直接掌控每个人、每个家族并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家族与政治权力不直接发生关系,家族的生产活动、日常生活及婚嫁丧娶等生活诸般事情都依靠村民的互助。为了维持生产和生活,家族依附于村落社会,家族也只有被纳入村落共同体中其生活才成为可能[45]。因此,宗门改帐在记载上最大的特点是以“族属”即按身份记载的方式记载,町人、农民僧侣、贱民等单独编制户籍,与大名领主及武士阶层的户籍完全不同,士、农、工、商的身份制在户籍上也得到了维护。新政府成立后,为确保都城京都的安全,首先对京都府的户籍制度进行整顿,所以在1868年(明治元年)10月,京都府制定了“市中户籍法”和“郡中户籍法”,11月发布了“士籍法”、“卒籍法”、“社寺籍法”等。1869年(明治二年)2月,政府颁布府县施政纲领,纲领共有13项,其中第4项为“编制户籍,整顿户伍”。要求各直辖府县(人数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仿照京都府来编制户籍。当时先后有东京府、山梨县等府县按规定在1870年(明治三年)完成了户籍编制工作。这些户籍以当年的干支取名,为庚午户籍。之后,政府以庚午户籍为基础,着手编制全国的户籍。明治四年户籍法作为日本全国统一使用的户籍法,以太政官布告的形式发布。此事发生在废藩置县以前,表明了明治政府对人民进行总体控制的强烈愿望[46]

壬申户籍[47]的编制和管理以新设立的区为单位,各区由众多自然村组成,大小不一,各区设户长、副户长负责,户长就所管辖的区域以户为单位编制户籍。户籍编制“以居住地专收无遗为宗旨”,即采用了居住地主义的户籍制度,居住在同一个家并共同生活的家族团体组成为一“户”。以户主为核心,一户一主,使全国人民一人不漏地登记在册,以此来控制“家”即现实的家庭。在“家”中家长(户主)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可以说壬申户籍的编制,没有各个“家”中户主的协助,户长是很难完成工作的。为使户籍能正确地反映实际的居住情况,按户籍法的规定,除了每六年修改一次户籍外,还规定各户必须把“期间出生死亡出入等,按时向户长报告”。户主作为报告人,按要求向户长提供一户的具体且详尽的资料,履行其报告权(届出权)。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户主向户长,户长向管辖厅,再由管辖厅向太政官报告的制度体系。这样,政府就统一了对全国户口的管理方式。同时,政府通过户籍制度把现实存在的家族表示为“家”,通过户籍来维持、确立家族的内部秩序。

第一,户主对户口的报告权意味着户主对家族具有控制权。尽管在户籍法第5条中规定,“出生、死亡、出入等须按时向户长申报”,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申报。而第9条关于申报入籍手续的规定则指出,由当事人向户长申报,这样看来好像户籍法规定当事人是申报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关于全户转籍的第8条细则规定,“所谓当事人,在全户转籍时当然是作为当事者的户主”。所以,户籍法规定的户籍转出转入的申报人不可能是户主以外的其他家族成员。这种以户主来控制家族成员的构想,在以后的立法中逐渐得到明确。比如1872年(明治五年)的《皇国民法暂行规则》和1873年以后左院的民法草案,以及更多的关于户籍的地方法令,都把户主作为户籍转出时的申报人。1882年(明治十五年)的户籍规则和1886年(明治十九年)的内务省令第19号都规定了户主的申报义务。法律赋予户主的申报义务,事实上是承认户主对家族成员有一定的权限,这种权限是对家族成员改变身份的行为比如婚姻、养子和入籍等,不受其年龄限制而发挥作用。就是说,户主只要不向户长作申报,这些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家族成员改变身份的行为,必须接受户主的管辖和控制。

为了确保户主申报权的时效性,有效地对家族进行控制,户籍制度必须保持强大的效力,同时要渗入人民的生活意识之中。为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手段,例如采取法律婚主义就是很好的例子。1875年(明治八年),明治政府发布公告,对于婚姻、养子过继、离婚等“即使双方已经协商好,如果未办理户籍登记,视为无效”。这实际是在户籍上进一步强化对人身的控制。对政府来说,既是力图通过一种理想的家庭关系来实现对人民的控制,同时也强化了户主的权力。当然,法律婚主义与实际夫妻关系的建立也面临一些调整,所以,在1877年(明治十年)6月,司法省又对各级法院发出命令:关于婚姻、养子过继,即使没有登记,如果得到亲族、邻居的承认,法院也可予以认定,即可视为夫妻、养子关系成立。此后长时间作为法律上一大难题的姘居问题也由此产生。

第二,通过户籍的记载格式,确立和维持家族伦理及家族内部秩序。根据户籍法,户籍的记载按照“同户列次之序”排列,即户主放在首位,其后面家族成员按与户主的关系,根据儒学的辈分原理,按尊优于卑、直系优于旁系、男优于女的顺序来记载,表现在户籍上是以“同户列次之序”排列的亲属团体[48]。这样,维新政府通过户籍制度规定了“家”的范围,确定了户主与家族成员的关系。这种家族伦理和家族内部秩序通过“四民平等”政策的落实,使得家被均质化、规格化,并不分阶层地普及开来,强加给了现实存在的家族[49]。因此,户籍制度也是政府针对现实存在的家族设置的控制和统治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不能不说政府是以户籍法作枢轴,来规制现实中的“家”即家族,从而达到构建“家”制度的目的[50]。按户籍的“同户列次之序”的要求,若户主变更,“列次之序”也随之发生变更,进而达到“纠正籍面”的目的。当地方政府对“列次之序”的处理难以定夺时,就向太政官进行询问,因此,得到太政官指令后再行处理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壬申户籍的户主,俨然一家之君,统治包括尊长在内的家族成员。而户则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单位,这样,政府通过户籍制度来掌握每一户,把治安政策和社会政策的费用缩小到最低限度。(www.xing528.com)

第三,户籍法和壬申户籍把事实上存在的直系继承的“家”表示在户籍上,户主的地位也通过法律得到了明确。“户主”一词在宗门别帐中没有出现,即便在京都户籍式样中也没有,其最早出现在民部省户籍编制例目案中。户籍法把户作为单位,明确了家族成员与户主的关系,通过记载增减、变动身份关系,发挥了身份登记的作用。例如,户籍法规定要明确记载户主与前户主的关系。这种记载户主与前户主关系的做法不但在宗门别帐中没有,在京都户籍式样中也不存在。虽然在民部省户籍编制例目中规定“户籍编制须明确人民的系谱”,但作为其雏形只在华族籍、士族籍中有关于家长的记载,以此表示家的承继关系,在平民的族籍中缺少此项记载。但是在壬申户籍的格式书中,要求所有户主写入与前代户主的关系。正因为此,1878年(明治十一年)8月爱媛县发布的关于户籍增减规则的前文中写道“户籍不应使人民之家系有遗漏和错杂”,承认了户籍中存在“家”的系谱观念。

另外,户籍法规定户主的地位与其他家族成员不一样,户主变更属于继承,需要重新制定户籍,换言之,户籍不因家族成员的变更而需要更新,但变更户主时,作为世代交替要重新制作户籍。这就基本上采用了京都户籍式样所规定的在发生户主变更时要求制作新户籍的做法,之所以需要这样做是“为了使家的系谱明确”。这样,“户籍法乃伦理之大本”,在确立“家”伦理上,壬申户籍发挥了重要作用[51]

第四,对户籍法的修改和完善,使家族制度逐步确立起来。根据明治四年颁布、于明治五年2月1日实施的户籍法编制的壬申户籍是日本第一部全国统一样式的户籍。“壬申户籍”以普查人口为目的而制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还兼有国民身份登记的功能。因为户籍按一定的顺序登记一户的人员总数、生死、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份及身份获得的根据等,除此之外还登记了是否是华士族、平民,职业、信仰的寺院和氏神、户主的印章等。特别是关于逗留和通行许可证制度在户籍法中占有很大篇幅,可以看到对明治之初的政府来说,当务之急是通过户籍掌握人民,以维持三都府和各个开港城市的治安稳定。因此,户籍法具有过渡性法律的性质。另外,壬申户籍是在短时间内制定的,因此误记和脱漏之处很多。同时,很多人为了逃避兵役,故意假报,所以户籍记载的内容在真实性上出现了问题。而且,户籍法本身是以编制全国统一的户籍为目的,在以后的实际运用中,特别是随着家族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产生的人口移动,暴露出许多不完备之处,造成户籍上的家与现实生活中的家之间出现了很多出入,比如,按户籍法规定妻子和养子不记入户籍;没有家督继承权的二、三男实际上已经独立建立了分家,但在户籍上仍然与继承本家的长子在同一个户籍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户籍对人民的控制力降低,也让负责户籍事务的地方官和掌握征兵事务的陆军省大伤脑筋,于是1886年(明治十九年)修改了户籍的记载方式,把以“户”为记载单位改为以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消费单位即家庭(世带)为记载单位[52],提高了户籍作为户口调查功能的准确性。另外,除了原有的家的栏目外,增设了“除籍簿”和“族称”两栏。“除籍簿”是家族成员全体移居他县或因继承发生户主变更编制新的户籍时,须将旧户籍附在后面,这在壬申户籍中要全部废掉再重新编制。“族称”是记载表示家格的华族、士族、士卒、平民的族属,通过核查“除籍簿”和现有户籍的相关科目,就可以查出户籍上所记载的家族成员的身份变动。此外,在明治十九年格式的户籍中,按当时的征兵制度,户主和继承人被免除兵役,因此,军部强烈要求完善户籍,在此次样式的户籍中,明确规定了户主和继承人,这样就从户籍中清除了血缘关系以外的成员。之后对户籍法的修改不断,到1874年(明治七年)1月为止,在正文的33条中,已经有9条停止使用,10条进行了修改。至明治民法实施后的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格式的户籍,体现了与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重视血缘关系,把在户籍登记地以外地区居住的家族成员也作了记载。据此,户籍上登记的住所不是现住所,出现了本籍这个概念。本籍成了表示作为户籍单位的家的所在地,这种表示家的所在地的本籍地是观念性的概念,因为家可以转籍到日本的任何地方,只有户主才有是否转籍的权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户主对家的控制[53]

通过户籍法,家成为国家统治机构的最小单位,户主成为明治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机构链条上的一环,户主统率的家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被逐步强化职能,通过民法的编纂与实施,家的伦理作为近代家族制度逐步确立起来,可以说,明治四年户籍法的实施对日本近代家族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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