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地位的提高
第一,女子受教育机会增多,教育程度提高。封建时代的日本,家制度理念占统治地位,父系血统受到尊重的意识使女子在社会生活中被迫接受不平等的待遇。从江户时代中期起,各地陆续兴建了一些平民学校--寺子屋[22],打破了受教育是武士阶层的特权的规定,平民因此也有了受教育的机会,至幕末,大约有40%~50%的男子和10%~20%的女子都具有读写能力[23]。尽管女子有了受教育的机会,日本的教育发展状况与同时期的东方其他国家相比普及程度是较高的,但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日本此时期的教育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教育内容、教育体制及学校数量不仅跟不上“文明开化”的潮流,而且远远不能适应“富国强兵”这一明治维新总目标的要求。特别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的期待中仍然保留着封建因素,诸如“男抱玉,女抱瓦”,“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女子在受教育上受到严重歧视,轻视女子教育的观念在庶民阶层中仍然根深蒂固。并且,当时大多数庶民对女子教育的目标仍然是期待女子作为媳妇的教养,在教育上注重对家庭事务、家务技术的习得[24]。
明治政府认识到日本教育落后及培养人才的重要性,积极引进西方资本主义的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改革,将国民教育作为近代化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始终致力于普及和发展教育。明治政府早在1870年就开始着手建立大学、中学、小学的近代化学校体系,1871年设置了负责教育行政的文部省,次年颁布了将全国划分为众多学区的《学制》。据此,全国分成众多个学区,要求国民本着“四民平等”的精神,“自此期待一般国民包括华士族农工商以及妇女,乡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作为父兄让幼年子弟不分男女进入小学学习是应尽的义务”[25],强调不问身份和性别,所有的人都应就学受教育,实现“国民皆学”,男女共学[26]。这样,日本从19世纪70年代兴办近代教育起,至1910年只用了40年左右的时间,就普及了初等教育。同时,中、高等教育也有了相当的发展[27]。
新政府十分重视女子教育,1872年颁布的《学制》赋予女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强调“洗从来女子不学之弊”,“男女无别接受小学教育”。不但初等教育,女子的高等教育也从重视教员培养入手,创办了许多女子高等院校。如1874年(明治七年)设立了女子师范学校,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设立了女子高等师范学校等。女子教育受到欧化风潮和美国女子教育的影响,虽然在教育中,女子和男子的培养目标不同,男子的教育与人才培养和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要求直接联系,对女子教育更多的是期待“造就善良的母亲”,振兴女子教育对家庭生活有益的想法在当时比较开明的人们中间也普遍存在,但是此期间的女子教育出现了此后不能看到的开明性。一些启蒙思想家也呼吁要培养出色的国民,当时有名的启蒙知识分子如“明六社”的同人森有礼、福泽渝吉以及植木枝盛等,都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站在男女同权论的立场上,强调男女在家庭中恪守其本分,追求精神生活的解放。1885年森有礼开始担任文部大臣后,更是强调女子受教育的重要性,主张人的本质的贤愚取决于慈母的养育,女子受教育对国家及社会具有重大意义,阐述对女子实行“贤良慈母”教育的必要性。以1880年(明治十三年)为顶点的自由民权运动的理论家植木枝盛,在争取女子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要求赋予妇女参政权,认为女子在经济和职业上不独立男女同权即为空论,要求女子接受高等教育和从事社会职业。在政府和民间开明人士的倡导下,明治初年,女子教育迅速发展。1878年,女子的小学就学率只有23%,到1890年已经超过了90%[28]。而且,相当多的女子继续接受了中等和高等教育。
近代教育的普及与家族制度虽无直接关系,但是,森有礼就任文部大臣后,在其对近代教育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贯彻了他的教育思想,即教育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国家繁荣的“国体教育主义”的教育政策[29]。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女子教育逐渐与国家主义思想相结合,与家族制度下家的功能结合起来。像森有礼指出的那样,“国家富强的根本在教育,教育的根本在女子教育,女子教育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这一点不可遗忘。另外,对女子进行教育,培养其关心国家的意识极其紧要”[30]。总之,无论是女子教育的目的何在,在政府构建的近代教育体系中,女子虽然不能与男子那样享受更多的受教育的自由,但毕竟有了一定的位置。女子受教育的结果是唤起了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妇女的觉醒,使她们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发展了个性和自我。她们要求男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地位。随着近代教育的普及,许多人走出家庭,谋求人格上的独立,加入近代产业工人大军,因而导致了“家”的解体。可见,近代教育制度的发展对封建家族制度的冲击非同小可。(www.xing528.com)
第二,一夫一妻的单婚制。文明开化的风潮最先带来了人们衣食住行的变化,西方的生活方式在城市中流行。但是,开化在一定意义上仍然停留在很多领域的表层上,甚至广大农村仍然生活在传统方式中。至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以及家族制度的理念,文明开化之风更是难以吹进,包括人们思想意识在内的社会深层意义上的变化,则更非易事。
在明治前期,基本上是对家长制、家督继承制等旧的家族制度的理念和习惯给予肯定并加以继承。为了适应时代的潮流,对传统的封建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废除蓄妾制就是这一时期改革的成果。长期以来,日本社会存在着一妻多妾的习俗,在武家社会娶妾是确保继嗣,为了使家存续发展下去,因此,“凡平民间允许公然置妾,法制上通常亦多把与婢女所生子记入户籍,以二男三男相称,而不再特别区分嫡庶”[31]。而在明治初年的日本社会,娶妾是为了确保继嗣,也被看做是一种奢侈。特别是在1870年(明治三年)颁布的《新律纲领》五等亲图中规定,妻妾共同为丈夫的二等亲属,妻妾所生的孩子都是丈夫的孩子。相对以前原则上在户籍上把妾记载为“奉公人”,妾生子为庶子的规定,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在法律上承认了蓄妾旧习的合法性。在《新律纲领》中承认传统的丈夫对妻妾的私人制裁权,在其人命律中规定“凡是妻妾与人通奸,丈夫在通奸场所捉住奸夫奸妇立即斩杀者,不予追究”。旧刑法制定后,仍然支持丈夫这一权力,丈夫杀伤奸夫奸妇其罪可宽恕。可见,妾在法律上获得了与妻同等的权利,在家族中的地位相应也有提高。但是《新律纲领》公然承认妾的地位,因不符合近代文明国家的形象,抹杀女性的人性,世人对蓄妾制进行了批判,尤其是遭到了启蒙思想家的强烈批判,甚至出现了蓄妾是文明开化日本的污点等极端言论。在这种形势下,在1878年(明治十一年)开始编纂新刑法典之际,废除蓄妾制提上了日程,几经反复,最终于1882年(明治十五年)公布的刑法中,删除了“妾”字,在法律上确定了夫妾关系不是法律上的配偶关系,蓄妾制度被废除。在日本还没有民法的时代,以此为标志实现了一夫一妻单婚制,这可谓划时代的立法改革措施。单婚制的实行,是这一时期在家族婚姻方面最大的变革。
与此同时,1873年(明治六年)以前,在制度上废除了一切身份和阶层对婚姻的限制,比如,允许僧尼结婚、从华族到平民可以自由通婚,规定只作登记就可以承认婚姻的效力,准许与外国人通婚等。到了1875年(明治八年)12月,在太政官第209号文达中规定所有结婚和离婚都必须登记在户籍上,确立了法律婚的原则。1877年(明治十年)6月,司法省文达宣布承认事实婚,否定了单线的法律婚原则。这也说明实行单线的法律婚的条件和环境还没有成熟。
与单婚制的确定一起,在家族婚姻方面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自古以来一直不被承认的妻子的离婚申请权得到了承认。1873年(明治六年)5月的太政官第162号布告中对此做出了规定,在同年7月的太政官第247号布告中明确了办理的程序。在前一个布告中规定妻子应该由“父兄或亲属陪伴”申诉,在后一个布告中规定“妻子的父母亲属等也可代为申诉”,并明确了当事情紧急不能由父母兄弟或亲属陪伴时,妻子可以单独进行申诉。承认了妻与夫具有同等的离婚权利,向妇女解放迈出了一步。但在事实上,基于离婚申请权通过判决离婚的例子还相当少,绝大多数离婚形式仍然是协议离婚。其实质是丈夫单方面行使离婚权强迫妻子使协议离婚成立。这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以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的一致为前提的协议离婚[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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