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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制度在近代日本的继承和发展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使城市快速发展。正是由于这种关系,分家对家的存续和发展而言极其重要。一直以来,隐居制度作为与家长的地位、财产的继承相关的问题,法学领域的学者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尤其是民俗学关于隐居制度的研究成果,对家制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家族制度在近代日本的继承和发展

五、家的继承和发展战略

日本封建社会是以土地为本源性经济基础发展的,因此,土地的支配体系就成了构筑农村政治体制的基础。铃木荣太郎把日本的农村划分为三大地区,并把在第二地区累积的社会集团和社会关系的总体称为“自然村”[41],他认为村落的精神使作为地区社会的自然村统一。处于过小农业经营状态下的农户,生产力十分低下,若农户不相互合作、相互依存将无法生活。另外,用于灌溉、饮用等的用水以及山林等,实行共同管理与利用也强化了村落社会在生活上的联系。每个家都归属于封闭性很强的地域社会,其生活无法和村落隔离开。当然,村落内部呈现出统治与从属的构造,统治阶层是本家、首领及土地拥有者,而分家、部下及佃农则是被统治阶层。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由同族关系、模拟的亲子关系,或佃耕关系,抑或这些关系的混合产物,结成了一种从属关系。“从整体来看,日本农村部落的大多数,或多或少地都是以同族结构的性格为原型发展而来的”[42]。因此,村落政治就由相对少数的人掌握,进而形成了统治与被统治的构造。

然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使城市快速发展。源于此,所谓的町人阶层--商人和手工业者,作为阶层被分离出来,并开始逐渐发展。另外,近世初始,由于兵农分离的政策而确立起了身份制度。该制度与封建统治体制结合在一起,构筑起了具有特殊职能的身份制度并渗透到了整个社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家把分家、隐居、养子等行为制度化,并以此达到其存续与发展的目的。

第一,分家(别家)制度。所谓分家指家的成员与家的其他成员分开住,创建在一定程度上独立生活的家庭,这种行为以及由该行为建立起的新家即称为分家(别家)。由亲属成员设立的叫做分家,而由非亲属成员建立的称为别家。创建分家的家称为本家,本、分家之间按系谱关系形成同族关系(同族团)。正如正冈宽司所指出的,“分家只有在成为以本家为构成核心的同族关系或同族团的一员之后,才拥有了概念上的意义”[43]。本、分家之间的系谱关系是指“分家承认本家作为家的系谱本源的传统地位,本家和分家相互承认各自在系谱中所占的地位,是结构性关系”[44]

按本、分家系谱设立的分家(别家),其目的不在于设立分家本身,而是为了开展本家的经营才设立分家。如上所述,正因为分家立足于以土地占有量为基础的农耕社会,因此,无论是大名家族、武士家族抑或农户,都必须结合其占有土地的情况来考虑问题。分家因设立的情况不同呈现出多种类型,竹内利美将其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大名家庭的分家分为领内、领外两种,农户的分家分为村内、村外两种[45]。这些类型都是以土地占有量为前提进行划分的。农户大多是在可以开发新田的时期把分家分出去,而在没有余地开发新田或者在山林等的利用和管理的“股”已经固定下来的时候,是很难进行分家行为的。有为数不少的事例报告显示,长期以来在一些地区家的总数都维持在一定数量上,这也说明了分家不是随意性大的事情。此外,进行分家还必须考虑到统治阶级的限制因素,例如,分家在太阁检地[46]前后表现出的变化,就恰好说明了这一点。分家还因设立的时代、家所属的阶层等不同,其形态存在很大差异。即使是同一时代、同一阶层,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其形态也有可能出现差异。本家和分家之间在生活上存在一种保护和服侍的关系,这种关系将同族组织结合在一起。正是由于这种关系,分家对家的存续和发展而言极其重要。

因为分家直接为家的扩大、繁荣作出贡献,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家督继承人之外的次子、三子等旁系成员被作为分家分出去。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家督继承人不具备当家长的条件也会被作为分家分出去。农户的村外分家相当少,一方面,在村外开垦新田困难太大;另一方面,与明治以后次子、三子的出路增多也有一定关系。并且,村外分家与商家那种跨地域的店铺经营也有本质区别。农户分家需要有一定的能够自立门户的住房和提供生活资料的土地,特别村外分家更是如此。而商家分家需要的则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店铺。比较起来,商家店铺的取得相对于农家获得土地要容易得多。因为土地无论是从本家分得还是开垦新田都受到量的限制。在分类上商家把亲属建立的分家称为分家,把非亲属(入住奉公人)建立的分家称为别家。其类型划分为自营业和通勤两种。

第二,隐居制度。一直以来,隐居制度作为与家长的地位、财产的继承相关的问题,法学领域的学者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所谓的“隐居”在传统上指家长在年老或生病等情况下,“在生前将自己的地位、财产传给继承者,并从公共生活中引退的行为”[47]。可见,家长权的转移是隐居制度的主要内容,实现家业的健康发展和家的世代存续是其根本目的,由谁来接替家长权的继承人问题是其核心。根据继承人身份的不同,就出现了“长子继承”、“末子继承(或不定继承)”的区别。此外,在村落社会,“从公共生活中引退”称为“村隐居”;与此相对,若隐居者不仅从公共生活中引退,也退出了家的私人生活,就称之为“家隐居”[48]

作为隐居的契机,根据“两代不同居”的原则,父母要在长子结婚的同时,将主屋让给身为继承者的长子夫妇,搬到隐居住所。按习俗各地区有一定的差异,有的家长在长子结婚的当天就开始隐居生活,也有为数不少的家长在长子结婚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开始隐居生活。即使是后者,也会避免两代人同住在一起,并且实行分开居住、分开用餐、财产分开管理的生活习惯。

一般认为,隐居制度最初兴起于武士阶层,后又逐渐蔓延到町人和农民渔民中。日本关于隐居制度的研究始于法学领域的穗积陈重和民俗学领域的大间知笃三。此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也积累了大量的成果。尤其是民俗学关于隐居制度的研究成果,对家制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大间知笃三于1934年在茨城县多贺郡高冈村(现高萩市)展开过民俗调查,通过此次调查及此后的研究工作,他尝试对隐居制度进行系统性理论研究。同时,大间知笃三还从“家的多户制”概念出发,对隐居制度进行了分类上的尝试。还查清了隐居制度分布的范围,除冲绳外,以西南日本为中心,北至福岛县,隐居习俗广泛分布在日本的大部分地区[49]

隐居习俗的存在形态不胜枚举,随之也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类型论。其中竹田旦将继承、分家、居住、婚姻这四大习俗作为分类的标准,尤其以居住为重点,将隐居家族分为三类,具有代表性。即①单独别居隐居(例如,对马久根滨);②家庭别居隐居(例如,丰后姬岛);③隐居分家(例如,五岛久贺岛)。进而,他又将这三类各自划分为两种类型,在此不再赘述[50]。若按照系谱的继承进行分析,①和②都是先进入“村隐居”的阶段,即前家长在村落里不再行使家长的权力,但仍然没有进入“家隐居”,两者的区别是进入“家隐居”阶段所需的时间不同。然而,虽然有时间上的差距,但系谱被切实地继承下去。关于③有学者指出,“伴随着隐居分家的行为,次子、三子也设立分家,并没有明确的长子单独继承的倾向”,“通过隐居而建立的分家和本家的关系,与日本的东北部地区存在的典型的主从关系不同,较多地保持了对等关系”[51]

关于隐居制度与家制度的关系,学者及早就对此给予了关注[52],就两者的关系也有学者提出了“家式隐居”和“非家式隐居”的概念[53],这些概念都是从隐居制度与家制度的关联度的高低角度提出来的。此外,还有学者指出隐居家族“介于过去村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小家庭分立型的非‘家’的家族类型和作为日本传统家族的直系扩大型的‘家’的两者之间,作为一种中间形态而存在”[54],这一观点被认为是填补了隐居制度与家制度的关系中,从“非家式隐居”向“家式隐居”过渡的理论空白。的确,隐居习俗也应该作为家制度的一个侧面来进行把握,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具有双系谱潜在性的日本亲属关系中,强调父(男)系或是在显现其作为组织原理的侧面来追求对‘家’的现象理解,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在这种理解中隐居制家族也一定是‘家’”[55]

如前所述,家是以世代延续为目的的。通过隐居,家长权得以更替,有利于保持家的活力。隐居制“否定家长的‘终身制’,使家长与家长权受到制约,有利于实现家族的长久延续和事业兴旺”[56]。隐居者在世期间,都会以某种方式来支持继承人,扮演一种保护人的角色。然而,这不是说就完全不考虑继承人的能力问题。例如,因为新家长能力太差就有一度已经隐居的父亲又恢复家长职位的事例。另外,家训、家规中也会有这样的条目--在家长不具备应有资质的情况下,亲属等可以通过商议让其隐居[57]。此外,在各个阶层、地区之间,隐居的形态也有所差异,比如大名家庭的主君强制隐居[58]和隐居的年龄阶梯制度就是很好的例子[59]

第三,养子制度。所谓“养子”是指“在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收养关系,让收养对象作为子(女)成为家庭成员的习俗性的制度”[60]法律上的养子是指“在原本没有嫡出的亲子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法律意义上的嫡出的亲子关系”[61]。可见,法律上的养子定义规定只有获得嫡出子身份的人才能称为养子。然而,有很多社会学者都将养子限定为取得了该社会作为亲属或孩子关系的人。这是因为在近代社会,养子不一定只限于取得了嫡出子身份的人。养子习俗与家庭制度、亲属体系、私有财产和地位身份的继承等因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形态也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对于以家的系谱的延续和经营的繁荣为目标的人们而言,养子既是家的继承人又是劳动力,因此对其抱有很大的期待,养子习俗因此被纳入家制度中。家在原理上形成了产生养子候选人以及吸收养子候选人的机制,即使时至今日,养子习俗也没有绝尘于世。虽然其收养方式及意图等与近世、近代相比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且家也已经消失,但与之相似的系谱永续或家业继承的观念没有完全消失。现今,仍然存在着把女婿作为养子(婿养子),让其继承家业就是很好的例子。

日本的养子制度起源很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了中世、近世直至近代,由于社会阶层的不同,养子制度的形态也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尽管如此,养子制度还是延续了下来[62]。养子大致分为继承人养子(继承人)和非继承人养子两类,一般而言,都以继承财产或继承先祖祭祀等家的存续为目的。近世武士家族的养子的主流也是家督继承,其通称是“迹目继承”或“家督继承”的养子。庶民中也以继承家为目的的养子居多,从其形态来看可以分为“婿养子”和“两取养子”两类[63]。通常在以下情况招收“婿养子”:“①家中只有女儿,给其中的一人,通常是长女招入赘女婿;②没有儿女,先收养一个女儿,再以女儿配偶的身份招入赘女婿;③男子进入女户主家,并成为其丈夫的‘入赘婚姻’;④有儿子的家庭,由于某种原因为其姐妹招入赘女婿的‘姊家督’或‘中继继承’等”[64]。此种情况下,家的系谱不是由成为继承人的女婿来延续,而是依靠女儿达到血脉相承的目的。在“姊家督”的家中,若有弟弟,日后一般会让身为长子的弟弟出去建立分家。另外,所谓“中继继承”是因为预定成为继承人的长子尚且年幼,就会为他的姐姐招入赘女婿,让姐夫暂时继承家,待到长子成年之后,姐夫会将家长的位子让给长子,并得到相应的财产,出去建立分家(即隐居)。上面④中“姊家督”、“中继继承”形式的养子,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延续系谱,可以说补充成年劳动力才是其主要目的。

家长夫妇没有亲生子女的情况下,会收养一对养子女,称为“两取养子”。这种情况下,男性养子从近亲中挑选的倾向尤其明显,其中挑选丈夫的弟弟最为普遍。也就是说家长将与自己同辈的弟弟收作养子,这种方式称之为“顺养子”。除了丈夫的弟弟外,从丈夫或妻子的表(堂)兄弟、外甥、侄子等中挑选养子的情况也很多,而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中挑选养子是极为少见的。然而,尽管家长很重视血缘,但为了防止绝户,家长夫妇也会把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收养为养子并让他继承家。例如,家中虽然有儿子但是并不适合继承家业,这种情况下家长就会收养养子[65];还有一种继承人养子的特殊情况--“买继养子”,这是指用金钱购买那些濒临破产的没落名门,与此同时也拥有了附属于家的一切权力和地位[66]

家长收养养子有时不是为了让其继承家,为了家的繁荣和发展补充必要的劳动力也是收养养子的目的,比如帮工养子、劳动力养子等形式。之所以这样做是基于庶民的现实需要,即如果不补充劳动力,家业将无以为继。这种形式的养子对于一个家的经营、扩大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柳田国男指出的那样,这些养子的名称表达的正是在劳动组织中结成的亲子关系。虽然这些养子具有很强的非亲属性质,如前所述,有贺就把家中非亲属的佣人、奉公人等也看做是家的成员。造成这种立场差异的原因不是此处探讨的重点,但从确保家业经营所需的劳动力这点出发,此种形式的养子制度还是应该得到重视的。

在明治前期,千叶县船桥地区的“蛤蜊养子”就是以补充劳动力为目的而收养养子的特异例子之一。为防止乱捕蛤蜊,当地规定只有家族成员才能进行捕捞。因此,每年捕捞季节期间,各家就将那些外出打工的人收养为养子,让他们帮忙进行捕捞。等到捕捞季节一过,就履行脱离关系的手续让他们离开。可见,这种为方便起见收养的养子,实际上就是支付工资的劳动力[67]。另外,为使艺娼妓的身份合法化,也有采用将其收养为养女的情况。1873年(明治六年)的征兵令规定“全民皆兵”,但是户主及其嗣子可以免除兵役。为了逃避兵役,有些临近征兵年龄的男子被过继到那些没有嗣子的家中,从而免除兵役,这类养子俗称为“士兵养子”或“征兵养子”[68]

如上所述,收养养子的方式很多,但一言以蔽之,都是“为了家而收养养子”。从幕府末期到明治再到昭和时期,养子制度广泛存在[69]。如果将维持家的发展和存续作为中心考虑,收养养子是非常必要的。以补充劳动力为目的收养的养子也是家的一员,可以将其与模拟血缘关系的养子同等对待。

第四,家训(家宪)、家诫。如何使系谱世代延续下去,是家最优先的课题。守护先祖留下的家业,谋求家业的发展,是保障家族成员生活的基础。先祖的智慧和训诫不仅振兴了家业,还在困难的条件下让家得到了维持和发展。这些智慧和训诫支撑着家生活的实质,因此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无论是武士家族、农户还是商家,拥有实力的家都会将拥有个性的生活方式文化,并一代代地传承下去,这就是家训、家诫。时至今日,一些公司还以社训、社诫的方式对公司的理念做出明文规定,从这些社训、社诫上也反映出日本制定家训、家诫的传统。“家宪传承在过去的经验中所积累的家的延续方法,使家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下去,能够应对各种社会状况的变化。”[70]

在日本,家训、家诫的历史相当悠久,米村认为,到目前为止已知的最古老的武士家族的家训是于中世时代制定的。商家的家训始于近世,较为古老的有庆长期制定的鸿池家的《子孙制词条目》[71]。家训、家诫的各项内容强调的都是继承系谱,强化经营,宣扬的是家的存续与繁荣的重要性。制定家训、家诫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财物。从家训、家诫中可以看出一个强烈的意图,即家要一代代地延续下去,并且还要跨越时代保持同一性。从制定家宪的时机看,家以应对内外的变化为契机来制定家宪、家诫。“内”是指家的继承时期,“外”则是指社会的变动时期。换言之,就是在某种契机下,对家的审视和再构筑。以近世商家为例,三井、鸿池以及中井这三家的家训有一共通之处,即都是以扩大经营体规模,广泛开展事业为契机而制定的。特别是三井、鸿池两家家训的制定都恰逢作为经营体的家超越家族的范畴,逐步扩大的时期,尤其是伴随着家经营体的扩大而使家走向扩散的危机意识,是制定家训的重要理由。

从内容上看,无论是商家还是农户,其共同点是重视家业,家训中将家业绝对化的条款很多。因此,家训的内容里加入了很多为了让家业延续下去守护家业的方法。与重视精神因素的武士家族的家训不同,商家和农户的家训较为实际,包括了现实的生活及有关经营的详细内容。与其说是对立家理念的追求和提示,倒不如说是实践纲领。“以遵守‘公’的法律这样的条款为首,还包括其他一些规定。例如,即使是长子,若没有能力也不得继承家长之位;又如有家中子弟里若没有作为家长的合适人选,可以从别家挑选继承人的条目。此外,在本家优先、重视同族的和睦等方面也有共通之处。”[72]

米村将家训、家诫定位为家的存续和发展的战略之一,认为它们既是继承的战略,又是统合的战略。作为一名合格的继承人要能够让系谱延续下去,还要具备经营能力。那些能够保证经营体切实运营和传承的继承人被寄予厚望。“无论是商家还是农户,在其家训中几乎找不到视长子为绝对继承人的条目。”[73]由此可见,成为继承人的权利不是生来就有的,在商家和农家,有能力的次子、三子、分(别)家都有可能成为继承人,尽管这种情况实际发生的很少。另外,家训作为统合的战略,如何处理非亲属的问题成为焦点。家训中有很多关于分家、别家、佣人、学徒等人员的记述。另外,关于别家、养子的规定也采取能力优先主义,要看他们能否为家作出贡献。

在米村的理论框架中,制定家训、家诫不是外部社会的附属变数,在这一点上家具有能动性。也就是说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外部社会的变动才改变其内部的功能和秩序。尽管不能说家是在完全意义上做出积极的改变,但是至少家具备了通过内部的各种变革来谋求自身的延续和发展的视角。因此,把家训、家诫看做是家的延续和发展的战略之一值得肯定。

第五,家世、家风、家名、家墓。铃木荣太郎认为,家的成员在“一个统制”下的生活,不仅培养了他们的“我们”意识,也强化了他们作为同一个家的成员的“一体感”。“一个家庭的成员向他人显示作为‘我们’的标志,包括一,姓、商号;二,家徽;三,房屋及宅地;四,山林耕地;五,墓地;六,股;七,宅地神”等[74]。这些标志都不属于个人,而是归家族共有。一方面,它们是家(的成员)对外进行自我展示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于同一家的成员而言,它们还是要求其走向一体化的强有力的价值取向和规范。因此,这些便成为家的延续及联合的基础,这些被家的世代视为珍宝而传承下来。

近代以前的社会,其构成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磯田进关于村落社会结构指出个人的社会、政治价值是由他所属的家的价值决定的,这种家的价值会世代延续下去并固定下来。由于成立状况的不同,各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种地位世代传承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家的固定的序列、等级,这就是家世(家格),家世也称为门第。经过若干代传承的家,会培养出其各自的传统和个性,这些作为生活方式固定下来,就是所谓的家风。如上所述,有实力的家把这种家风转化为明文规定并固定下来,换言之,即制定出家训、家诫,让其一代代地传承下去。

家名或商号是指一个家的名称,其目的是为了把某家与其他的家区分开。然而,多数情况下都是指该家的名声。在家制度下,无论是作为封建领主的大名家还是家臣的家,抑或农村中等级分明的各类家,如名主、庄屋、本百姓、村吏、无地农民、佃农、雇农等,其家世、家风的差异都会造成家在名声上的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对商家而言家名和商号是等同视之的。因为商号即暖帘是做生意时的信用标志,所以守信用和扬家名有着同等的含义。当然,随着家运的兴衰其家世的等级会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家风和家名也会连带着发生变动。然而,为了家的维持、延续,家世、家训、家诫及家名对于家长及家的成员而言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家长和家的成员必须履行保持和振兴家世、保护家的名声不受玷污的责任和义务。例如,通婚则毋庸赘言,对于那些到家世很好的大户人家做养子、仆人的人们而言,要适应该家的家风也是非常辛苦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家世、家风对于家长、家的成员而言是压迫性的。然而,不能否认它们对系谱的延续和经营的发展所作的贡献的一面。明治以后,通过对普通庶民的名字的解禁,使得一般百姓也能拥有自己的名字,这无疑对于确定家的个性,加强家的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75]

到江户中期以后,农村各家都有了自己的家墓。家墓是祭祀家的祖先的场所,它和祭坛一样,作为联系祖先和子孙的场所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家长为中心举行的祭祀祖先的行为是为了向家成员宣告家长权在系谱上的正统性,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加强系谱意识。这种加强不仅表现在家的成员之间,还体现在同族的各个家之间。与此同时,家墓还是对家、同族的团结进行再确认、强化的场所。因此,家墓中也有非亲属的分家或别家的墓。时至今日,有很多现象都和这些传统的习俗有关。比如,公司的“公共墓地”里也会有公司职员的墓;城市家庭的墓上刻有“某某家的墓”等。

【注释】

[1]木村时夫.武士的发生与发展--日本中世史的特色.早稻田人文自然科学研究.早稻田社会科学部学会,1988(34).

[2]吴廷璆.日本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105.

[3]当时的习俗把嫡长子以外不分妻妾所生的都称为庶子。

[4]在幕府和朝廷的争端中,发生了很多总领站在幕府一方而庶子们站在总领的敌对方即朝廷一方的情况。

[5]李卓.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25~26.

[6]楼贵书.幕藩体制--武家统治之大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

[7]有贺喜左卫门.有贺喜左卫门著作集Ⅸ.日本:未来社,1970:60.

[8]有贺喜左卫门.有贺喜左卫门著作集Ⅶ.日本:未来社,1969:270.

[9]藤井胜.家和同族的历史社会学.王仲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7.

[10]有贺喜左卫门.有贺喜左卫门著作集Ⅶ.日本:未来社,1969:333.

[11]有贺喜左卫门.家(日本的家庭)改题.日本:至文堂,1977:133以后.

[12]喜多野清一.家庭和同族的基础理论.日本:未来社,1976:41以后.

[13]喜多野清一.家庭和同族的基础理论.日本:未来社,1976:158.

[14]喜多野清一.家庭和同族的基础理论.日本:未来社,1976:147.

[15]喜多野清一.家庭和同族的基础理论.日本:未来社,1976:31.

[16]喜多野清一.家庭和同族的基础理论.日本:未来社,1976:68.

[17]长谷川善计,等.日本社会的基层构造.日本:法律文化社,1991:77.

[18]长谷川善计,等.日本社会的基层构造.日本:法律文化社,1991:65.

[19]米村千代.“家”的存续战略--历史社会学的考察.日本:劲草书房,1999:43.

[20]铃木荣太郎.日本农村社会学原理.日本:未来社,1968:171.

[21]铃木荣太郎.日本农村社会学原理.日本:未来社,1968:262.

[22]浅利宙.关于社会生活上的家族学说的展开与现代课题.人间科学共生社会学.九州大学,2003(3).

[23]喜多野清一.家庭和同族的基础理论.日本:未来社,1976:87.

[24]上野千鹤子.近代家族的成立与终结.日本:岩波书店,1994:100.(www.xing528.com)

[25]喜多野清一.家庭和同族的基础理论.日本:未来社,1976:89.

[26]森冈清美,等.新社会学词典.日本:有斐阁,1993:211.

[27]富永健一.日本的近代化与社会变迁.李国庆,刘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91~192.

[28]有贺喜左卫门.有贺喜左卫门著作集Ⅸ.日本:未来社,1970:67.

[29]正冈宽司.家族--其社会史的变迁和未来.日本:学文社,1981:77.

[30]中野卓.商家同族团的研究--围绕商号进行的家研究.日本:未来社,1964.中野卓.商家同族团研究--围绕商号进行的家和家联合的研究(下).增补改订版.日本:未来社,1981.

[31]及川宏.同族组织和村落生活.日本:未来社,1967.

[32]福武直.日本农村的社会特征∥福武直.福武直著作集(第4卷).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49.

[33]福武直.现代日本的村落共同体的存在形态∥福武直.福武直著作集(第5卷).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68~88.

[34]江守武夫.日本村落社会的结构.日本:弘文堂,1976.

[35]大间知笃三.家的传承∥大间知笃三.大间知笃三著作集Ⅰ.日本:未来社,1975:221~229.

[36]磯田进.村落构造的两大类型.法社会学.日本法社会学会,1951(1).

[37]“本百姓”指在江户时代,有自己的田地和房屋,能够独立承担年贡和各种赋役的农民,在村落社会中拥有农耕所需的使用水利及其他权利,是近世村落中的基本阶层。“抱百姓”没有自己的土地,以雇农或日工等形式受雇来维持生活,在村落社会中属下层贫穷农民。

[38]大岛真理夫.近世村落中的家世制支配和本分家关系∥家庭史研究编辑委员会.家庭史研究(第3集).日本:大月书店,1981.

[39]江马三枝子.飞弹白川村.日本:未来社,1975.小山隆.山间村落的大家庭--越中五箇山·飞弹白川村的实证研究.日本:川岛书店,1988.

[40]中野卓.商家同族团的研究--围绕商号进行的家研究.日本:未来社,1964.中野卓.商家同族团研究--围绕商号进行的家和家联合的研究(上).增补改订版.日本:未来社,1981.

[41]铃木荣太郎.日本农村社会学原理.日本:未来社,1968.

[42]福武直.日本村落的社会构造∥福武直.福武直著作集(第5卷).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52.

[43]正冈宽司.分家∥森冈清美,等.新社会学词典.日本:有斐阁,1993.

[44]正冈宽司.分家∥森冈清美,等.新社会学词典.日本:有斐阁,1993.

[45]竹内利美.家庭习俗和家制度.日本:恒星社厚生阁,1969.

[46]太阁检地是丰臣秀吉在实施兵农分离政策中以编制军队为目的的土地改革。1594年开始在全国丈量土地,以确定缴纳贡米的地租量,田地的产量标准为石。规定了全国划一的土地制度,以标准产量的三分之二收取年贡,贯彻“一地一作人”的原则,确定实际耕作者为地租缴纳人,禁止农民离田、离乡等。(参见吴廷璆.日本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205~206.)

[47]森健二,饭沼贤司.隐居∥比较家庭史会.事典家庭.日本:弘文堂,1996:55.

[48]竹田旦.作为民俗习惯的隐居的研究.日本:未来社,1964.

[49]大间知笃三.家的传承∥大间知笃三.大间知笃三著作集Ⅰ.日本:未来社,1975.

[50]竹田旦.作为民俗习惯的隐居的研究.日本:未来社,1964.

[51]山内健治.隐居分家∥福田アジオ,等.日本民俗大辞典.日本:吉川弘文馆,2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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