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研究:家的多样性与功能性特质

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研究:家的多样性与功能性特质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基于对“家”的功能的认识,并且指出“家”的功能性特质在于其多样性,其内容包括“信仰、经济、法律、道德、自治、艺术等”[8]。有贺认为,家是指为了维系家的存续,在家长的管理下家族成员共同参加,运用家产,经营家业、家族企业的团体。关于界定家族成员这一点,有贺认为家的系谱关系很重要,以永久的延续和繁荣为最高目标的“家”,其在生活上的要求是维持系谱的延续。

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研究:家的多样性与功能性特质

二、“家”的内涵

第一,作为经营体的“家”。日本社会学者有贺喜左卫门认为“家”是以夫妇生活为中心的生活团体,而且他又从“家”作为生活中经营体这一侧面,指出“家”是指“经营以夫妇为中心的家业、家产的团体”[7]。这是基于对“家”的功能的认识,并且指出“家”的功能性特质在于其多样性,其内容包括“信仰、经济法律道德、自治、艺术等”[8]。在同喜多野清一展开的有名的论争中,有贺重视“家”的某种特定的功能,并认为这种功能构成了日本的“家”和同族的本质性特征[9]。有贺认为,家是指为了维系家的存续,在家长的管理下家族成员共同参加,运用家产,经营家业、家族企业的团体。他认为,之所以采取企业经营形式管理家业是因为当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不完善时,即缺少保障个人生活的制度时,家就成了家族成员的生活得以保障的最后屏障。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在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相互作用下存在的,有贺对家的特定功能的判断就采用了这一基础理论,并以此基础理论为依据进行了分析。换言之,特定的社会关系并不仅仅受内部条件制约,它还要受围绕在它周围的外部条件的影响。在有贺的理论框架中,家也是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对外它和社会关系的各个侧面有很深的关联,对内又很重视家族成员的直接生活保障和系谱的永久延续。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家庭成员,保障他们的生活,家不得不成为能够经营家产、家业的企业式的团体。但从经营的目的来看,家并不像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现代化大规模资本,因此,家业经营具有经营规模小、家族生计和经营混在一起的特点。

在具体什么人参与家业经营这个问题上,有贺认为,家既然是生活团体,就应发挥其对内、对外的各种功能,这也是对家族成员的界定问题。一般的家业经营,家长夫妇是经营的核心,血缘关系者自不必说,一些非血缘关系者也根据需要,通过宗教﹑经济﹑法律﹑道德﹑艺术等一些“文化契机”,利用一些内、外部条件参与到经营体中来。当然,根据其内、外部条件以及家业经营的规模和内容上的差异,家在人数规模上会表现出显著的差别。关于界定家族成员这一点,有贺认为家的系谱关系很重要,以永久的延续和繁荣为最高目标的“家”,其在生活上的要求是维持系谱的延续。如果家只是表现在简单的功能组合上,家就不再具有家的含义,系谱的延续是家永久延续和繁荣的具体表现。有贺认为“在日本,家的系谱是超越了血统等生物学概念的社会心理学概念”[10],并将同族团定义为“以祭祀同一氏族的祖先为中心的由父兄延续下来的系谱关系”,事实上是将是否出自同一家族作为解释同族团的要素之一。但家族成员的范围并不是按照血缘来划分的,根据家族生活的需要,作为非亲属的仆人、佣人也可以看成是该家的家族成员。由此,在有贺看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家族成员时,他与家长是否有亲属关系不重要,重要的是看他是否参与家的生活和家业的经营。为了保障家族内部成员的生活,各个成员在家族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于是出现了嫡系和旁系之分。嫡系成员世代遵循家的系谱,在一定条件下也作为祖先被后人拜祭,在家族生活中占据核心地位;而旁系则有可能设立别家或分家后而建立新家,在家族生活中的作用也是次于嫡系成员的。另外,从功能上,家所具有的功能的种类及担负功能的方式都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因此在本家和分家之间会形成“家的联合体”。并且亲属分家与非亲属分家的区别并不重要,本、分家之间是“生活互助”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存在着首领与部下之间的“主从关系”,这也被看做是同族结合的本质。[11]

第二,作为生活单位的“家”。针对有贺主张的家是家业经营体的理论,喜多野清一则主张家是扶养共同体[12],家族间的相互扶助来自于“同族结合”的本质并以此为特征。喜多野认为在家中既存在着普遍意义上小家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对家的传统或家长的权威服从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复合存在于同一个家之中[13]。因此,家庭具有的各种功能,特别是“夫妇的性爱、对孩子的爱护和培育、对家庭成员的扶养”等被称为普遍功能的内容在家和同族中也是其功能的核心[14]。喜多野在其理论框架中,针对有贺的“生活保障”提出了“扶养”的概念,他认为家的共同生活方式是家族成员“非计算性的”、“共产的关系”。这些家的功能得到保障的基础是家所具有的系谱。家与家之间的系谱关系是同族结合的根本,居于家概念的核心,而系谱关系是通过本、分家之间的相互认可成立的,即“本家和分家把彼此之间的关系看做是主干与枝叶的关系”[15]。这种系谱关系把同族的各个家连向其顶点的本家,本家承认分家是自己的分支,分家把本家的系谱作为本宗承认,这在本家和分家之间就形成了“相互承认”、“相互认知”的关系。另外,与本家系谱一脉相承而设立的新家(分家),不仅意味着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的家族生活分支、独立这样的事实,而是新设一个家,并作为分家在家的系谱中占有相应的位置,是家长权的分割。喜多野主张,在现实中,为了使新成立的分家存续下去,应该把本家设立分家的行为理解为本家对分家的“扶养支付行为”,将它的特征作为“本家与分家间的保护与服侍的行为”来把握。

喜多野虽然承认家中包含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这一点,但是他也强调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和血缘关系的成员,在其被纳入家的方式上有不同之处。就像他强调的那样,“通常情况下像被称为‘名子’、‘被官’、‘谱代’、‘家抱’的隶属农民、世袭家仆等处于从属地位的农民也是在主人的庇护之下,为家庭生活作贡献的属下”。“他们被纳入主家即首领的扶养关系中,通过这一媒介,进入到同族结合的结构中去。这已经不单是经济上的庇护和依靠,而是以此过程为媒介,最终进入了主家的系谱,确立了以服从家的权威为基础的支配关系。”[16]尽管在惯例上,分家对主家的服从带有主从关系的特征,但分家服从本家最根本的依据仍然是系谱所具有的“传统的权威”以及对该权威的服从。喜多野把本家和分家之间的保护和服侍的关系看做是“同族间生活相关联的重要部分”,并将其确定为一种特质。然而,不论是“生活保障”,还是“扶养”,都必须以经济基础为前提。为了能实现这样的既定目标,合理地利用家产进行家业的经营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第三,作为公的单位的“家”。所谓“公的单位”是指家作为社会制度的单位,承担着在社会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功能。日本学者长谷川善计对近代以前的日本社会和村落社会的结构,在历史和制度层面上进行研究,提出了与有贺、喜多野的家族理论不同的见解,指出日本的家的特质在于--家就是“股”=权利·义务的单位[17]。如上所述,有贺认为家是经营体和生活保障的团体,而喜多野则从家族关系、亲属关系来对家进行把握。对于这些观点,长谷川认为都是“单纯地从家的内部构造和对内关系上来把握的”。他指出,一味地从“对内的”侧面来进行研究是不全面的,还必须从家和领主、村落的关系等一些“对外的”关系来进行思考[18]。在他看来,一方面,家与领主的关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家对领主具有缴纳贡租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和维持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在家和村落的关系上,家对村落运营上的负担有通过各种形式提供支持的义务。这使一个家获得参加村落各项议事的权利、对共有财产的权利、获得祭祀组织等参加资格及维持这些权利、资格成为可能。长谷川认为,宅基地对一个家是否被作为“一处独立的住宅”得到认可非常重要,具有土地资产的“本百姓和附属农民在‘身份上’”的区别首先就在于是否拥有“一处独立的住宅”。作为“一处独立的住宅”被承认,获得具有权利和义务的“股”比什么都最重要。家和同族原则上都作为此种权利和义务的承载团体被定位。

在长谷川看来,作为家的公的职能,为保障成员生活而进行的家业经营与对家族成员的扶养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同族的构成原理既不是主从关系也不是系谱关系,而是“我们的意识”在发挥作用。和主从关系、系谱关系的纵向关系相对,“我们的意识”是横向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的层面上,无论家长还是家族的一般成员都没有差别地站在对等的立场上。家的成员对家长的恭从也不是针对家长个人,而是对作为“股”的家的恭敬,“股”具有甚至家长本人也必须表现出恭从的特质。

此外,长谷川还对户和家的概念做了明确的区分,并且指出了同族中的亲属分家和非亲属分家的差异。然而,“长谷川的‘家’,只有在村落这一特定的共同体秩序中才能够发现。若将目光投向商家,大的商铺就有超出特定地域界限的特性”,这也是有人提出其理论的局限性所在[19]。从家的“对外的”关系考虑,对长谷川的观点进行重新研究是很重要的。

第四,作为“社会形象”的家。铃木荣太郎认为,日本的家庭即“家”是作为社会形象存在的,他从作为“社会制度的家族”出发,主张家是融入“个体”的“家族整体性”存在,进而得出家是在近代日本社会作为社会生活上的行动规范的“精神”。铃木认为,家和家族在概念上不同,家族社会学的先驱户田贞三给出的家族定义是“基于夫妻、亲子以及近亲者的爱情的人格融合,以这样的感情融合为根据成立的从属关系、共产关系”。同时户田认为家族的特质是“像夫妻、亲子一样的具有特殊关系的人构成核心成员,基于少数近亲者紧密感情融合的小团体”。对户田的家庭概念,铃木作出了批判,认为这是基于团体这一概念进行的分析,因为团体这一概念是以存在于欧美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家族这一概念也以这种团体为前提,那么,就无法以此“团体”的家族概念来解释作为社会形象的家。铃木指出“共同居住、有共同财产的未作登记的夫妇明显是组成了家族,但是他们所属的家为二户。若不是相互尊重对方的家这是不可能的事。若从把家只是理解为个人的关系等视角出发,不可能理解家。家不是家族,也不是团体。在很多情况下,家呈现出团体或家族的形态,但不是作为家的必要条件”[20]。铃木认为,家族按照“结合原则”的不同分为同族家族、直系家族、夫妻家族三种类型。在铃木看来,以夫妻结合为中心的夫妻家族具有小家族的特性,它是以夫妻家族的理念即“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物质主义的生活态度”为前提的。虽然同族家族和直系家族的理念基础应被看成是家长式家族或大家族,但还应在直系家族中寻求日本式家的典型。家不是家庭,也不是团体,而是一种“精神”。关于家是一种精神他指出,家族成员有他们共同体验的独特的信仰,但在他们所体验的世界中除了信仰以外,还有很多体验的领域,例如一起哭、一起笑、一起以家的历史感到自豪等。而给这个共同体验的领域统一和秩序的是他们所遵奉的生活规范,这些生活规范给予这个世界每个事物意义和价值。铃木所说的精神指“存在于家族成员中的、独特的共同体验的领域的规范”[21]。铃木所说的作为社会形象的家,排除了家必须是团体的可能性,因为即使一个人也可以构成一个家。他认为对家而言,重要的是作为整体的“家族协同体”的重要性。因为在个人主义的社会,构成家族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比什么都重要,但是在大家族制社会里,作为一个整体的“家族协同体”与外部的关系涉及很多问题,个人的利益要看其属于哪一个“家族协同体”。因此,铃木所指的社会形象就是“作为行动规范的家族的整体性”,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按照一定行动规范,把个体融入家族协同体而形成的整体[2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