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会议决定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是苏共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党的监察机关。此次会议同时决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情况,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暂时确定由捷尔任斯基、穆拉诺夫、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三人和莫斯科、彼得格勒、伊万诺沃—沃兹涅先斯克和下新城党组织的代表各一人(这些代表应当在省代表会议上选出,在代表会议召开以前,则由省委员会召开积极分子会议选出)组成监察委员会。在所有的省委员会下面,应由最公正的和在党组织中受到普遍信任的同志组成党的专门委员会,受理有关的控诉。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中央委员不宜选入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不受中央委员会决议的约束。
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在列宁的主持下,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把党内监督机关正式定名为监察委员会(包括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其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5]决议还对监察委员会的人员和组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人员条件方面,大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有十年以上党龄,地区和省的监委会委员分别为五年以上和二月革命以前入党的成员;在人员构成方面,大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由7名正式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组成,地区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必须有3—5名正式委员和2—3名候补委员;在人员分工方面,为了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大会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之前不能调离,同时对专职委员的数量也作了规定;在人员职权方面,大会重点强调了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党的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本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监察委员会可以利用本级党委员会的机构,并有权给所有的党员同志和党组织委托任务。这些规定意味着,担任中央和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人选,必须是铁面无私的,讲究原则的,且必须是经受长期考验的、十月革命前加入布尔什维克党的忠诚战士,而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目标和组织制度框架。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又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对地方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组成和结构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党的监察制度。苏共党内独立的监察制度由此得以正式建立。
二、苏共监察制度的演变
1922年8月,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会议对党内监察制度进行了修改,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员会不得加以撤销,但须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施。”[6]这一改变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和独立性,并改变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使得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列宁因病没有出席这次会议,但是他对弱化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十分不满,并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文章中,阐述了加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重要性,他说:“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委员,刻不容缓的事情除外,这类事情要通过特别程序通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并加以解释”[7],“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8]。列宁还建议加强和完善监察机构中的工人力量,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将工农检查院并入中央监察委员会,而合并后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防止党的分裂,以及保持和中央委员会同等的地位。
1923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是在列宁病重没有参加的情况下召开的。大会部分采纳了列宁的建议,将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为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后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有所扩大,委员的人数大大增加,从原先的5人扩大到50人,候补委员从2人增加到10人,并成立了9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但是,中央监察委员会并没有获得与中央委员会的平行地位,大会甚至作出了“候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9]的决议,迈出了从组织上削弱和破坏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的第一步。
在列宁去世后,斯大林要获取控制党的绝对权力。毫无疑问,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构成了对斯大林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因而在以后的政治发展进程中,斯大林不断地利用手中职权,通过改组党的权力结构,从而使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能和地位不断受到压制和削弱。
1924年5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三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的决议。这一决议在谈到党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时指出:“为了充分保证对各级党组织和全党的统一领导,代表大会认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同党委员会紧密结合起来。例如,党委员会必须派代表参加监察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它们的全部工作。”[10]这样一来,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被进一步削弱了。当有党员对上述观点提出异议时,当时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最高领导人古比雪夫表达了对中央委员会的坚决支持,他说:“过去这段时间应对中央委员会及布尔什维克政治路线无条件地、坚决地支持。”[11]同时,这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报告没有放到全体会议上讨论,而是提交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来讨论通过的。
1925年12月召开了联共(布)十四大。在这次大会上,面对党内斗争日益激化的形势,中央监察委员会片面支持斯大林,片面夸奖当时的中央委员会,失去了其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监督作用。在本次大会通过的《全联盟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中,第六十四条虽然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中央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行政和经济部门的职位”,但是,在这一条下却有一个注释,即“经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特别准许者例外”。[12]这一规定,为日后派遣中央委员或政治局委员到监察委员会工作开了口子,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党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只有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和候补委员才可以出席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派代表三人(主席团委员)和副代表三人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派代表五人(主席团委员)和副代表五人参加中央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的会议”。[13]这样,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只能出席“有关”的党委员会的会议、党的代表会议,而不是以前规定的可以参加“一切”党委员会的会议和代表大会。由此可以看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被进一步缩小了。
在1926年11月3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奥尔忠尼启泽未经党的代表大会选举而被斯大林任命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这项人事变动严重违背了原先的组织原则,违反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监察委员会成员不能兼任党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开创了党委员会委员也以任命制代替选举制的先例,显示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内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再次下降。
在1934年1月召开的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中央监察委员会地位和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中规定:“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改组为联共(布)中央党监察委员会”,“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书记为党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者”。[14]同时通过的新党章取消了监察机关监督党和中央委员会制定有关决议的规定,根据新党章,中央监察委员会对中央委员会制定的任何决定没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力,它只能对这些决议的贯彻和执行进行监督。[15]由于监察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执行机构,所以对党委员会决议的贯彻和执行进行的任何监督都只能是空谈。由此可见,中央监察委员会无论从组织上还是职能上,都已经沦为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不再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起平坐的独立的职能部门,已经不可能对中央委员会进行客观、有效的监督。
更为严重的是,在1939年1月召开的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修改党章的决议中,在谈到党监察委员会时说:“修改党章中关于党监察委员会的现行条款,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监察委员会:(一)监督各级苏维埃、经济机关和党组织对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指示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各级地方党组织的工作;(三)处分违反联共(布)党纲党章和党纪的党员。”[16]这一决议使监察委员会不再需要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只由中央委员会来选举(或委派),成为中央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由于斯大林的个人集权专断在这个时期已经发展到顶峰,所以中央监察委员会已经被斯大林牢牢控制。而到了1952年10月召开的苏共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又将监察委员会检查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的职权划归中央委员会书记处,名义上的这点“权力”也被无情地剥夺了。[17]
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批评了斯大林个人崇拜的错误,试图恢复已经被破坏的党内监督机制。苏共二十二大后,赫鲁晓夫对党和国家的监察机关进行了改组。1962年11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改组党监察委员会为苏共中央党务委员会,让其审理对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党的边区和州委员会关于开除党员和党内处分的决定的上诉等,同时撤销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隶属于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的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再一次将党和国家的监察机关合并,任命中央政治局委员谢列平为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席。这一次改组的目的本来是希望恢复列宁时期党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形式和制度,但改组后的党和国家的监察机关并没有提高到与中央委员会平等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仍从属于苏共中央。
勃列日涅夫上台执政后,对党和国家监察机关也进行了形式上的改革。在1965年的苏共中央全会上撤销了赫鲁晓夫时期对监察委员会的一些调整,重新建立了中央委员会党监察委员会,并把中央党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移交给新成立的党监察委员会。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为:“帮助党和国家经常检查党和政府的指示的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对共产主义建设的领导,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进行斗争,使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得到遵守。”[18]但是勃列日涅夫试图重新斯大林化,对监督机关的变化也只是形式上的调整,却没有出现多少实质性的变化,苏共党内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怪当时的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谢尔比茨承认:“监察委员会对机关工作的监督显得软弱无力。”[19]
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推行“公开性”和“民主化”原则,改组党的监督体系就成为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把中央检查委员会并入党监察委员会,成立苏共中央监察和检查委员会。1990年在苏共面临深重危机的时刻,苏共二十八大对党的监督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大会通过的《苏联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条例》,重新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开展活动,并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规定当选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共产党员,不得同时兼任苏共中央委员,或担任苏共中央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参加苏共中央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有发言权,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参加政治局及苏共中央其他执行机构的会议,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共中央委员会之间出现的分歧,由在对等原则上建立的协调委员会加以解决,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使用党的一切文件。从这些规定来看,戈尔巴乔夫打算恢复列宁时期的监察制度,但是,在党内外危机重重,加上几十年来苏共长期缺乏党内监督的机制,上述的那些规定在当时根本无法实行,在党的监察制度还没有真正恢复起来的情况下,苏共就遭遇了垮台的命运。
三、苏共监察制度的反思
列宁之所以倡议建立党的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原因就在于:一是出于对当时党内权力日渐集中的忧虑;二是针对愈演愈烈的官僚主义。列宁充分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人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思想,结合俄国国情和布尔什维克党的特殊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布尔什维克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具体构想。首先,在组织形式上设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它的地位平行于中央委员会及其地方委员会,共同负责党内重大事务,从而避免了党内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书记处;其次,从监察委员会,特别是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人事安排看,列宁特别强调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制度上保证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对中央委员会实行真正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最后,列宁特别强调要让人民,特别是广大工人农民来监督执政党的思想,而这一思想在俄共(布)十二大得到了部分的贯彻实施。然而,由于列宁的早逝,他的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和措施没有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贯彻。
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历史演变中,不难看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和地位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到联共(布)十七大和十八大,中央监察委员会已丧失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则是形同虚设。戈尔巴乔夫虽有对苏共的监察制度进行改革的意图,但是,由于其整个改革走入了歧途,以至于监察制度未能真正得到加强,并伴随着苏共的垮台而走到了终点。
中央监察委员会逐步失去了其应有的职能和地位,逐步沦为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附属机构和执行机构,其教训是深刻的。
其一,监察机构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影响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正常发挥。
苏共监察机构的日益衰落,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不断地受到损害,从一个平行于中央委员会的机构沦为后来的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从其成员由党的代表大会公开选举到后来变为党的中央委员会任命;从与中央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到后来的执行中央委员会决议的机构等等,无一不表明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逐步丧失,权威性逐渐下降。
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的丧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党内监督机制不能正常运行,即中央监察委员会不能有效地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实行监督,有时候反而会混淆是非,沦为中央委员会的附庸,从制度安排上看就有缺陷。根据相关的决议规定,监察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党的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而党的委员会要负责实施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监督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乃至总书记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可是,监察委员会又没有自己的执行机构,在不少情况下,监察委员会要保持超然的独立姿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卷入党内的矛盾与斗争。监察委员会经常承受着强大的压力,要么并入统治集团,要么同地方党组织内的圈外人士联合起来,反对圈内人士。正如一份中央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的:“还有一些情况,地方的监察委员会不去排解冲突,反而联合一部分人,并作出把另一部分人开除出党的决定。”[20]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损害了地方监察委员会独立的声誉。
此外,监察委员会拥有惩罚党和政府官员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既可以用来整顿纪律,惩治腐败,也可以用作制止地方抗拒中央领导的行为。监察委员会受理的大多数指控表面上是非政治性的(违反党纪、滥用职权、非共产主义行为等等),但是,事实上,这些常见的指控有相当大的弹性,足以将任何具有独立思考的地方党的领导人开除出党、撤职或加以指责。
其二,监察机构的正常职能是怎样被扭曲和取消的。
中央监察委员会刚刚成立的时候,当时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同党内的官僚主义作斗争。除此之外,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作用还在于整顿党员纪律,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和干部进行处分,同时监督党员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这样的任务使得监察委员会必须维护高度的党性,而不应偏袒党内的任何一方。可是1923年以后,监察委员会的职能逐步发生了转移,逐步沦为党内斗争的工具。
列宁逝世后,党内权力斗争空前激烈起来。以斯大林为首的多数派(主流派)与托洛茨基反对派、“新反对派”(也称列宁格勒反对派)、托季联合反对派、布哈林右倾反对派进行了理论、路线方面以及施政方针、政策方面的一系列争论,而争论背后隐藏的是党的最高领袖地位的争夺。斯大林之所以能够击败一个又一个反对派,最后成为党的最高领袖,其秘诀之一,就是在不同阶段,联合多数,利用联席会议(即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或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联席会议)的形式,对争论作出“裁决”,对反对派进行处置。这样做,斯大林不但获得列宁和列宁主义“正统”继承者的身份,而且也具有了组织上程序上的“合法性”。且不论这几场争论的是非曲直,就其在党内斗争中使用的策略和方法,就有许多阴暗的,见不得人的伎俩。例如,与上述反对派所有回合的斗争几乎都用联席会议的形式作最后的定论。表面上看,这是符合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每一回合都首先有一个划线站队的问题,斯大林以高举列宁主义的旗帜为由,对每一个反对派都扣上反对列宁主义和反对党的路线的帽子。于是,争论双方,一边以“正统”自居,一边被打成“异端”,反对派成了机会主义的同义词,反对派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在政治上作出裁决之后,参加两个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多数人,不管是自愿的抑或是违心的,都会站到支持斯大林一边,不敢发表公正的意见,以避免自己被扣上反对派“支持者”和“同情者”的罪名。20年代中后期,监察委员会就这样被斯大林所操纵,他不但可以任意削减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更重要的,他已将由监察委员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全操纵在自己手中,所以联席会议已从内容上和形式上为斯大林打击不同意见和镇压其他派别找到了合法性依据,最终为斯大林个人的集权铺平了道路。到了30年代,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发生了异化,监督中央委员会和党内决议的制定实施等原有职能基本上丧失,逐步变成为中央委员会下属的一个专业部门,而对于本身的监督职能则越来越淡化。
1929年斯大林在战胜各种反对派,确立党的最高领袖地位之后,1930 年6月联共(布)十六大通过的《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查院的总结报告》的决议指出:“在过去这一个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查院在把计划制度的优越性和千百万劳动者的主动性利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方面,进行了巨大的工作。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查院在为加快工业化速度而斗争时,将注意力集中在最大限度地利用苏联国民经济潜力上,这是正确的。”[21]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时候,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已转向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上,成为中央的、也就是斯大林政策的执行者,而不再具有监督权力的职能。1939年联共(布)十八大彻底取消了党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职责也大大缩小为:监督各级苏维埃、经济机关和党组织对中央委员会的指示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地方党组织的工作;处分违反党纲和党纪的党员。[22]到这时,监察委员会已经完全丧失了其应有的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功能。
其三,监察机构及其职能的弱化,是造成苏联政治生活中不良现象的根源之一。
监察机构的改革和完善是保证党内监督真正实施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改革,才能使得监察机构适应新的时代要求,适应新的监督职能,从而保证政治权力的正常运行。从总体上看,苏共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也处于不断的变化状态之中。但是,它的这种变化并不是朝着其结构和职能的不断完善而变化的,相反,它是朝着逐渐弱化的方向变化的。因此,在苏联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由于监察委员会无法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和作用,进而导致了苏共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诸多不良现象。
对于一个执政党而言,如果没有健全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就犹如一部高速运行的车辆而没有灵敏的制动系统那样,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在苏共党内,只存在上级对下级的制约、监督,党的干部对普通党员的制约、监督,而不存在普通党员对党员干部和高级干部的制约、监督,下级机关也根本无权监督上级机关。要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必须公开接受来自党内各方面的监督。一是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自身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员要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过一定的组织生活,接受所在组织的监督。二是党的法规监督,即健全党内立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不仅要规定党内生活的总原则和根本制度,还要阐述党内生活各方面具体制度的专项法规,使开展党内监督有所依循。三是党的专门检查机构的监督,即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苏共党内缺乏批评与监督,是苏共陷于僵化和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节 苏共的清党运动
“清党”是在布尔什维克党中央的领导下,通过大规模的组织清洗的方式,把那些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成批地清除出党的活动。应当说,这一做法可以看作是实行党内监督、提高共产党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队伍先进性的特殊形式的政治运动。列宁之所以开创这种做法,是和俄共(布)当时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环境紧密相关的。值得指出的是,列宁时期开展清党运动,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背景,也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党的威望、加强了群众对党的信任的重要作用。但是,后来联共(布)进行的几次清党运动就走了样,变了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清党“只适用于列宁时期的俄共”,而斯大林等苏共领导人“把党的发展和巩固仅仅立足于‘清洗’”的做法则是错误的。[23]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基础》等一些文章中反复强调,把“党是靠清洗自己队伍中的机会主义分子而巩固起来的”当作党的发展规律来宣传,他认为,运用党内思想斗争的方法来解决党内矛盾是一种腐朽的、危险的理论,党内矛盾只能用清洗的办法(即阶级斗争的办法)才能解决。在他看来,农民、小市民、知识分子出身的党员“是派别活动和瓦解现象的主要来源,是涣散党和从内部破坏党的现象的主要来源”,党有了这样一批党员,在同帝国主义作战时就将“陷于腹背受敌的境地”,因此,只有把他们清除出党,才是顺利进行反帝斗争的先决条件。[24]就是在斯大林这样一种理论指导下,在他所领导进行的几次清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严重扩大化的情况,而且这一党内监督的特殊形式被不恰当地变成了斯大林铲除异己、垄断政治权力的工具。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列宁所未曾预料到的。
一、苏共历次清党运动
在苏共历史上,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原因,清党运动主要出现在列宁和斯大林时期。这里,主要考察从1919年到1936年间,布尔什维克先后进行的五次较大的清党运动。
第一次清党是在1919年3—10月。
俄共(布)成为执政党之后,加入党组织的人数迅速增长,大量农民和小市民进入党内。由于党的非无产阶级成分增大,党内的纪律松弛、违法乱纪的现象增加,以至于党组织内部出现了许多不健康的现象。一些抱着个人目的的野心家、阶级异己分子也乘机混入党内,同时党内的官僚主义也日益扩展起来。对于这些问题,列宁有着清醒的认识,他指出:“如果不进行有步骤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机构,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25]为此,列宁提出了通过“清党”来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这样指出:由于“党内涌进了大批共产主义觉悟不够的分子和甚至就是混进来的分子。俄共掌握着政权,这就不可避免地除了优秀分子以外也吸引追求个人名利的分子进入党来”,同时,由于“俄国共产党既然执掌了政权,掌握了全部苏维埃机构,自然应当使自己数以万计的党员去管理国家”,“但是……被派去担任这种国家工作的许多党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群众,沾染上官僚主义”,因此,“无论在苏维埃组织内或在党组织内都必须进行认真的清洗”。[26]决议还强调指出:“党的组织绝不应当以降低党员的质量为代价,来换取党员数量的增加。接收非工农分子入党,应当进行仔细的审查。”[27]列宁提出通过清党来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八大还发出了“把那些入党不是为了干革命而是为了捞取执政党好处的分子清除出党”的号召,通过了改善党的社会成分和进行重新登记的决议,通过了如下的决定:第一,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普遍重新登记(25万人左右);第二,今后党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成分。这次清党重点清除三种人:官僚主义者、异己分子、追逐名利者。这是苏共历史上第一次开展的清党运动。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决议规定在1919年5月1日以前,在全俄范围内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普遍登记。一方面,在战争环境中检验党员的党性修养,用动员人们上前线的办法来清洗党内那些只图“享受”,而不愿意为共产主义忘我工作的执政党党员,列宁认为:“动员共产党员去作战这件事帮助了我们——胆小鬼和坏蛋逃到党外去了。”[28]另一方面通过“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来考验党员,进行清党。在区别一个人是否是凭借信仰入党的问题上,列宁要求以入党时间作为标准,而且规定在没有受到考验和锻炼之前,不发给党证,即凡是在1917年10月25日以后入党而没有以特别的劳动或功绩证明自己绝对可靠,对党忠实和能够成为共产党人的一切党员,都应当经过这样的审查。最后,在党员重新登记的基础上,还对党员的重新配备作了安排,力求做到更有计划地分配党的力量,把越来越多的党员逐渐从比较不重要的、范围比较小的工作提拔到比较重要、范围比较大的工作岗位上去。
第一次清党运动,总的情况是令人满意的,方法和措施也是得力的。经过这次运动,全党党员人数降为15万左右。清党后,在国内战争的艰难困苦条件下,一些地方举行了征收党员周活动,这一活动共接受了20多万人(主要是工人)入党。
第二次清党是在1921年到1922年。
1920年底,随着国内战争的基本结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由战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军事共产主义政策在新的历史时期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特别是喀琅施塔得水兵暴动,更是突出地反映了这个问题。为此,列宁在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上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取代军事共产主义政策。这个转变是一个根本性的政策转折,一度引发了许多人的迷茫和困惑,甚至有的人为此退党。在新经济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列宁也清楚地看到了党的许多不足和弊端,譬如列宁提到的共产党员面临的三大敌人:狂妄自大、文盲和贪污受贿。为了更好地贯彻新经济政策,克服和削弱由此产生的波动和冲击,在实践中检验和锻炼每一个共产党员,在1920年底俄共(布)第十次代表会议上决定,实事求是地考察每一个党员,把非共产主义分子清除出党。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对清党作了规定。1921年6月21日,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审查、甄别和清党问题的决议》,对清党作了具体部署。1921年12月,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根据审查党员的经验巩固党的问题的决议》,对这次清党作了总结,这是苏共历史上的第二次清党。
1921年9月,列宁发表《关于清党》的重要文章。文章指出:“现在革命的成就不可能和从前一样了。由于从军事战线转到经济战线,由于改行新经济政策,由于现在的情况要求首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劳动纪律,革命的成就也必然改变自己的性质。在这样的时候,革命的主要成就表现为不辉煌、不显眼、不是一眼就能看出的内部改善,即劳动情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结果的改善;所谓改善,就是要抵制既腐蚀无产阶级又腐蚀党的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和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自发势力的影响。要达到这样的改善,就必须把脱离群众的分子清除出党”[29]。
这次清党对象主要是混入党内的旧官僚、“非共产主义分子”、原孟什维克分子。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审查党员。对1917年10月以后入党的成员、旧官僚和特权党员等逐个实施审查,经过审查和考验后方可留在党内。这次清党特别清除了孟什维克分子。规定1918年初以后入党的孟什维克分子,只保留百分之一的成员继续留在党内。(2)严格了入党手续。列宁建议把以前在大工厂里至少做过十年普通雇佣工人,现在又工作了两三年的工人的入党预备期由半年延长为一年半,其余的人预备期均为三年。严格入党条件,对于防止少数坏人混入党内起了重要作用。(3)重新调配党的力量。一方面积极使用年轻的党员干部,另一方面实行合理的分工,摆脱有害的兼职现象,重新配备了党的干部。(4)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非党劳动群众的作用。列宁指出,进行清党时,重视非党劳动者的意见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这样能使我们收到重大的效果,能使党成为比以前坚强得多的阶级先锋队,成为同本阶级有更密切联系、更能在重重困难和危险中引导本阶级走向胜利的先锋队。(5)整顿了党的纪律,消除了派别活动。代表大会授权中央委员会可以对违反纪律或者进行派别活动的党员进行惩处,利用清党消除了派别活动。
到1922年初,有159 355名党员被开除,清除了大批异己分子和蜕化分子,巩固了党的队伍,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且采取了一些措施保证优秀的工人和农民可以被挑选入党。
第三次清党是在1929年到1930年。
前两次清党运动后,党员人数一度减少。但随后又较快地增长,例如,1924年初,为纪念列宁(逝世)而举行的征收党员运动中,就接受24万人入党。到1929年,党内工人数量增加了两倍多,工人支部的数量和比重也大大增加,党员的数量也增加了两倍多,但是党的社会成分还是赶不上苏联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对党提出的要求。党内的一些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妨碍了吸收优秀的无产阶级分子入党,使得一部分工农群众开始不信任党和苏维埃政权的工作和措施。为此,1929年4月23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实行总清党,随后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清洗和审查联共(布)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决定》,要求揭露隐藏的托洛茨基分子和其他反党集团的支持者。这次清党由监察委员会专门成立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浪费、受贿、怠工、破坏和懒惰分子。在清党过程中,审查委员会提出,一方面不能仅仅依靠阶级出身来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道德标准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向党员和预备党员提出一定要求,防止审查工作庸俗化,争取在1930年底,党员成分中至少一半是生产工人。经过审查,清除了大批异己分子和蜕化分子,吸收了数十万产业工人入党。这次清党过分强调党员的社会成分,并与党内派别斗争联系起来。
第四次清党是在1933年到1934年。
这一次清党就带有明显的派别斗争的影子。在粉碎了托洛茨基等反对派之后,党内又陆续出现了新的反对派集团,特别是这些反对派集团都将矛头对准了当时的主要领导人斯大林。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30年底的瑟尔佐—罗明纳泽集团反对斯大林多数派,批评工业化的高速度、集体化的方法以及党内违反列宁主义原则;1932年米柳亭集团起草了长达200页的反对斯大林个人及其政策的行动纲领,要求罢免总书记;同时一些现行体制的拥护者也表示反对将反对派分子实施死刑。党内政见分歧的现实,使斯大林做出了反应。
1933年1月12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在1933年进行清党。清党的原则是:一方面加强党内的无产阶级铁的纪律,把一切不可靠、不坚定地和混进党内的分子清除出党的队伍;此次清党要求在1934年底前结束,规定在清党工作结束之前停止吸收新党员。
这次清党,共清除党员104 780人。通过这次清洗,斯大林战胜和摧垮了其他反对派集团,把反对派分子清除出党,部分人被投入了监狱,清党演变成派别斗争、内讧和个人纠纷工具。
第五次清党是在1935年到1936年。
清党的直接导火索是基洛夫遇刺事件。1934年12月1日,联共(布)政治局委员、列宁格勒州委书记基洛夫在斯莫尔尼宫办公室前被刺身亡,调查结果表明是由一个持假党证的人混入机关实施了暗杀。因此在基洛夫事件发生之后,随即发起了更换党证运动。1936年2月1日前,党员证件审查完毕,1936年2月1日到5月1日,更换全体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党员证件。检查党证的范围包括81%的党员,开除了其中的9%的党员。在更换党证时,有244名原托洛茨基分子和季诺维也夫分子被开除出党。一方面通过更换党证,使得原来比较松散的党务工作得到了加强和重视,特别是改正了随便发给党员证件,纠正保管工作和登记工作的混乱局面,克服了组织上的涣散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在清党工作中涉及面越来越大,导致这次清党成为随后大清洗的序幕。
应当说,从第四次清党开始就有了打击面扩大的趋势,第五次清党则由于国家安全部门的介入,更加重了这种趋势,清党既不清理思想上的是非,也不是解决组织上不纯的问题,而是出现了严重的破坏法制的现象。但是,不管怎么说,1935年至1936年的清党是苏共历史上发动的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清党运动。1939年3月,联共(布)十八大在通过的《修改全联盟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的决议中就明确指出:“经验证明,今后必须取消大规模清党的办法”。决议还罗列了取消大规模清党的四个原因:(1)在新经济政策开始的时期,即在资本主义分子活跃的时期采取大规模清党的办法,是为了防止因新经济政策而腐化了的人们混入党的队伍,现在资本主义分子已经被消灭了,大规模清洗的办法就丧失了基础;(2)大规模清党的办法,不可能完全实现党的关于以认真的态度对待党员和工作人员的方针,在实践中常常使党员的权利遭到侵犯;(3)以大规模清党的办法对待混入党内的、用两面派手法和欺骗党的方法来隐藏自己真面貌的敌对分子,效果很小,并不能得到目的;(4)大规模清党的办法,造成主要是针对所谓消极的党员,结果是忠诚和老实的党员由于所谓消极而被开除出党。决议强调指出:“必须停止按期大规模清党,规定党可以采用普通方式把违反党纲、党章、党纪的人清除出自己的队伍。”[30]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以后的苏联政治生活中,苏共取消了大规模清党的方法,但是,这并不因此就等于没有了清党活动的记录,事实上,在以后的苏共历史上,清党工作或以悄无声息的方式进行,或以更加剧烈、更加残暴的“大清洗”的方式进行。
二、对清党运动的评价
纵观苏共历史上的五次清党运动,两次发生在列宁主政时期,三次发生在斯大林当政时期。清党是列宁建党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时期的清党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解决党员成分问题,同时在措施和方法上比较重视从思想上清党。列宁时期清党特征主要表现在:(1)强调清党和强化监督相结合。列宁高度重视监督机关在清党过程中的作用,在他的倡议下,俄共(布)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平行于中央委员会共同行使职权。在第二次清党运动中,中央监察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2)强调组织上清理和一定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在前两次清党过程中,列宁一方面强调党员要从思想上入党,而不仅仅在组织上入党。为此,他特别关注“星期六义务劳动”这样具有共产主义萌芽的活动。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参加这样的活动,是考验一个党员是否在思想上达到了共产主义修养的重要标志。同时,列宁还要求大力发挥党的报刊宣传作用,说明清党的任务,解释清党的要求,不仅向党员解释,还要向那些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的非党群众解释。(3)强调清党和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列宁强调要以谨慎、爱护的态度对待好的党员,必须有原则的对待清洗工作,防止出现挟私报复、派别斗争,为此必须积极发动基层党员群众和非党群众参加。列宁指出:“进行清党时,重视非党劳动者的意见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这样能使我们收到很大的效果,能使党成为比以前坚强得多的阶级先锋队,成为同本阶级有更紧密的联系、更能在重重困难和危险中引导本阶级走向胜利的先锋队。”[31]当然,列宁时期两次清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为,思想上的清理和教育不够,比较侧重于组织上的清洗,清洗的标准又简单地以入党时间和出身成分为界限,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其次,清洗的数量太多,涉及面太广,也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
与列宁时期的清党不同,斯大林时期的清党运动更多了一份党内斗争色彩,组织处理代替了理清思想,同时清党缺乏明确的程序、政策和措施。特别是最后两次清党运动在这方面问题非常突出。这时候的清党特点主要表现在:(1)主要以解决派别活动、强化个人权威为主要目的。特别是第四次清党运动,在宣传上含糊不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斥着派别活动的色彩,通过这次清党击垮了反斯大林的政治派别,强化了党的集中统一的铁的纪律,提升了内务部门的权力,最终使得斯大林个人的政治权威得到空前的强化,这也为随后斯大林个人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奠定了基础。(2)清党手段和方法上变得非常专断和残酷。前三次清党活动主要是解决党的成分问题,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相对比较温和。后两次清党运动不仅仅解决党员成分问题,而且把党内斗争问题,上纲上线到对敌斗争的高度,着重清除所谓托洛茨基及其在国内的代理人。于是,就放弃了群众路线,采取了党和国家专政部门相结合,采取了逮捕、监禁甚至枪决的手段,镇压所谓的间谍、特务和托洛茨基反革命分子。采取这样比较极端和恐怖的措施和手段实行清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镇压了一部分反革命和敌特分子,但也错杀和冤枉了一大批优秀的或无辜的党员,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第三节 苏共党内的腐败现象
与苏共党内监督机制逐渐弱化相伴随的是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日益加剧。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内腐败的含义和内容不尽相同,但是都和官僚特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那些失去了权力监督的官僚特权阶层,滋生了大量的腐败形象。而苏共党内严重的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党割断了与广大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关系,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失望、冷漠和抗议,最终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就苏共垮台这一历史事件而言,腐败无疑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一、党内腐败现象滋生的主要原因
腐败是伴随着私有制社会和政治权力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不良社会政治现象。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腐败是剥削制度的产物,而私有制为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无产阶级国家也可能会发生官僚主义蜕化的现象,但是,社会主义新政权可以凭借自己的功能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可是,在苏联现实的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苏共不但没有能够铲除腐败现象对党的肌体的侵蚀,反而愈演愈烈。苏共陷入腐败的泥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还是政治经济体制方面的弊端,尤其是权力监督机制的缺失所造成的,其他的原因都可以看作是它的延伸。
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曾经取得过巨大的成就,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这种经济体制并不能阻遏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并存在着许多严重的缺陷,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打开了方便之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从理论上讲,公有制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主人。但是,在具体的经济生活中,实际情况是:公有制逐渐脱离了其真正的所有者——劳动人民。戈尔巴乔夫曾发表评论说:全民所有制经济“常常受到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的宰割,变成‘无主的’、无偿的和失去真正主人的东西”[32]。此可谓“人人都当家,人人都不管”。在这种情况下,全民所有制经济就失去了“看门人”,到最后竟使得官员把代表国家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力变成为个人发财的资本,对国有资产进行隐性占有,而厂长经理则公开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化公肥私,并进一步演化成为既得利益集团。
再如,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各级党政机关自上而下对口设立了一系列的经济管理部门,通过指令性计划严格控制产、供、销、人、财、物等各个环节,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全面的干预和控制。一方面,这种过度的干预和控制给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政治权力,使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这无疑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获取物质利益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家管理以实物为对象,按产品划分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党政主管部门分工越来越细,机构不断膨胀。1981年,主管经济的部门已占国家管理机关的87%。[33]党政机关直接管钱、管物为经济腐败提供了诱因。
苏联官僚集团的腐败还表现在他们享有一定的经济特权。自斯大林时期开始,从表面上看,工人和行政人员在工资水平上看起来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具体情况却远非如此。例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不同级别有自己的特供商店、内部餐厅、豪华住宅、别墅、疗养院等,按规定党政干部工资每月不超过800卢布(折合80新卢布)[34],但他们在工资之外的特供商品、疗养等均可以极低廉的费用或免费享用。据资料反映,1960年苏联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0.6卢布,当时工人的月最低工资仅为45卢布。[35]如果以这些干部领取的全部报酬计算,一个普通职工和高级干部的工资比例一般为1∶40、1∶50。80年代,一位学者推测,苏联一名部长或科学院院长的开销能力,至少是普通工作人员或体力劳动者最低工资的60倍。[36]
从政治体制上看,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为苏共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在苏联,苏共在整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国呈现出高度一体化的情况,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在苏共本身的权力结构中,也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现象。阿夫托尔哈诺夫在谈到苏共高度集权的权力结构时,把苏共描绘成“俄罗斯套娃”。在这个“套娃”中,第一层是最“大党”,约有1 600万党员和候补党员;第二个党套在第一个党里面,是各级党委会的400万委员;再里面是大约40万名专职党的干部;最后是“上层精华”,从区委会到苏共中央的大约3万名党的书记。这些“党的干部”各自根据职务大小来分享整个国家的权力,由此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底层是普通党员,中层是委员会集团,上层是“书记集团”,塔尖上是政治局。[37]在苏联这个权力架构中,形成了一种为人所诟病的没有任何约束的绝对权力。
形成绝对权力的另一面,就是权力监督机制的缺失。应当说,权力监督机制是保证权力正向运行的安全装置。但是,由于苏共党内监督机制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它也就不能独立地行使职权,更无法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在30年代之后,以国家的名义为斯大林到处修建别墅和疗养院,每年为他个人的服务费用开支十分巨大,以至于人们怀疑,当年花在尼古拉二世身上的费用和花在斯大林身上的费用差不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斯大林的女儿认为:虽然斯大林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他却无力反对这种制度,这一制度像巨大的蜂房一样在他周围成长起来,它既不能摧毁,甚至也无法控制。[38]因此,苏共党内的腐败现象可以说是一种体制性的腐败。
二、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与演进
在苏联,高度集权和僵化的体制,再加上对权力缺乏相应的制约,干部的特权现象日趋严重,最终形成了一个官僚特权阶层。客观地讲,列宁时期的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和巩固,在当时的条件下,官僚特权阶层还不具备产生的主客观条件。尽管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一些党员干部特殊化的现象[39],但总的来说,列宁时期的特权现象是比较少的。这离不开列宁本人和他周围的“近卫军”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的模范带头作用,十月革命之后和建国之初,列宁十分重视党群关系,经常告诫领导干部要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警惕和防止自身的腐化堕落。
首先,列宁非常重视公职人员的廉洁问题。1917年11月通过的《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草案》,要求降低这些人等的薪金标准;规定无未成年子女的苏维埃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不得超过500卢布;又规定人民委员会(国家最高政权)成员的家庭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40]包括列宁在内的人民委员每人的工资是每月500卢布,其配偶如果没有工作的可补贴300卢布,每个未成年子女补贴100卢布。当时的克里姆林宫总务处长看到列宁的生活实在清贫,擅自将列宁的薪金从每月500卢布加到800卢布,列宁知道后,给予了总务处长警告处分。在革命胜利初期,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多,可每个人承担的工作负担却很重。粮食人民委员瞿鲁巴拥有调拨上千万普特粮食的权力,可他却饿得“脸上没有一点血色,眼睛下边出现两个黑坑”,在一次人民委员会的会议上,当他站起来发言时却晕倒在会场上。[41]列宁在了解到人民委员挨饿超负荷工作的情况后,为保证承受工作重压的党政领导人能够正常工作,亲自倡议为病弱的国家机关人员设立“疗养食堂”,为他们提供廉价伙食。应当说,列宁时期设立的这种“特权”,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
其次,列宁还主张用严刑峻法惩治腐败,绝不姑息养奸。莫斯科审讯委员会发生的干部受贿案件,莫斯科公用事务局局长索维特尼柯夫以权谋私案件,列宁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当得知党内对这些案件予以庇护的时候,列宁非常生气,他在给中央政治局的信中说:“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他要求给莫斯科市委以严重警告处分,并提出:“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42]
低薪和严刑使得企图混入执政党捞取好处的人望而却步,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革命性。当时的苏维埃政府官员大多数是革命胜利之前入党的老布尔什维克,严格的纪律和崇高的信仰成为他们的行动准则。列宁本人十分重视信访制度,亲自接待大量来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同群众的联系。
但是,这并不是说在苏维埃初期就不存在消极腐败现象。苏维埃成立初期党内的腐败现象主要体现在官僚主义作风日益严重。十月革命后,苏维埃作为人类历史上新型的国家政权,实现了由“社会主人”到“社会公仆”的转变,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产阶级国家机关就不再有官僚主义。事实上,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和和平建设时期的到来,官僚主义变得日益严重。
列宁对苏维埃建立之初就开始出现官僚主义和干部特殊化现象深恶痛绝。开始,列宁认为新的国家出现官僚主义,只是旧官吏带来的旧作风。当时为了苏维埃的稳固和建设,不得不暂时高薪聘请旧的专家,但是列宁很明确地指出:这是一种妥协,一种赎买,是对巴黎公社原则的背离,会对新政权起着腐蚀作用。为此还专门在俄共(布)九大上做出了相应的决议:党员负责工作人员没有权利领取个人特殊薪金、奖金以及额外的报酬,必须规定切实有效的办法来消除“专家”、负责工作人员同劳动群众之间的不平等现象(生活条件方面、工资数额方面等等),这种不平等现象是违反民主的,它会瓦解党和降低党员的威信。[43]可是随着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机构的增多,官僚主义很快泛滥起来了。
不久,列宁也不得不承认,“官僚主义不仅在苏维埃机关里有,而且在党的机关里也有”[44]。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官僚作风,列宁先后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建议:(1)重视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监督权;(2)重视党内监督,设立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加强党内权力制约;(3)改进党的决策机构,增加中央委员会的人数构成;(4)改组工农检查院,从而使得国家监察机关获得权威和威信;(5)按照“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改组国家机关。列宁曾经提出通过让共产党员上前线和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的办法来清除党内的投机者,同时指出,劳动群众非常敏感,很会识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谁是那些靠辛勤劳动过活、没有任何特权、根本不会讨好领导的人所厌恶的共产党员。但是由于列宁的病情加重,他的许多重要思想没有被有效地贯彻执行。
苏联党政系统内特权现象和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有一个发展的进程。大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30年代起,党政干部中的特权现象开始蔓延。
随着斯大林时期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一支庞大的苏维埃干部队伍相对平稳地运转和活动起来。[45]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常出现“短缺经济”,特别是人民日常消费用品质次量少,一些高档的或进口的服装、鞋帽、烟酒等物品在市场上根本不见踪影,于是有关部门就利用手中权力,给国家工作人员供应价廉物美的紧俏商品,并开设专门的特供商店(如著名的“小白桦”商店)销售。其主要形式是对不同级别的干部发放不同数量的专用购货券,凭券到特供商店选购物品。二战以前享有这种特权的人范围还相当小,但特权待遇本身是相当优厚的,他们实行高薪,并设立名目繁多的补助和种种特权,如住房、特供商店、特供医院、定期疗养等。“这些特权后来又变成目的本身,成为一种拜物教。”[46]
30年代中期先后访问苏联的两位法国作家罗曼·罗兰和安德烈·纪德,分别就当时的特权现象作出了自己的描述和判断。看到索契的宾馆装饰豪华,安德烈·纪德不无担忧地说:“希望来这里的人不要是清一色享有特权者。一般说来,成绩最优秀的人才有这种资格,但也必须是‘紧跟路线’听话的人,唯独这类人方能享受这种待遇。”[47]在参观农场时,纪德担忧工资不平等在日益加大,害怕不久之后,又会形成一种新的资产阶级——利益得到满足的工人阶级。
罗曼·罗兰在《莫斯科日记》里描述了他应邀访问高尔基乡间别墅的情景时写道,在这座金碧辉煌的别墅里,有不少人为高尔基一人服务,常有一些亲戚老乡充当“食客”。高尔基尽管过着“舒适”的生活,但看上去仍是疲惫和孤独。这种生活虽然是苏联官方刻意安排的,与高尔基早年的流浪生涯形成鲜明的对照。罗曼·罗兰从有限的访问和观察中,已察觉到苏联已经出现特殊的共产主义特权阶层和新贵族阶层。他指出:“那些达官贵人(即使他们应当享受那些好处)的生活就已足够说明问题了,他们过着一种特权阶层的生活。与此同时,人民却依然为得到面包和环境(我是指住房)而艰苦地奋斗着。”[48]罗曼·罗兰以一个作家特有的敏感和睿智,预感到苏联已经开始背离原先设定的共产主义大目标,将沦为一个被官僚特权阶层淘空心血的空架子。
第二阶段,二战以后,苏联党政干部的特权现象“制度化”,“特权阶层”开始萌生。
早在战争结束前夕,当有了“战利品”和来了美国援助的时候,援助的不小份额专门用来供养苏联社会的上层领导人。配给制分很多类型,包括好几个层次。作为补充,还有各种商品的购货证和票券。购酒证在当时起了最稳定的货币的作用,把这些用来投机倒把成了高中级负责干部家庭正常生活方式的一部分,高级将领也热衷于参与这些活动。这个时期标志着大规模的道德标准的衰落。
在大清洗之后,一批效忠于斯大林的党员干部在斯大林的直接支持下走上了党和国家的许多领导岗位,战争中又涌现了一批功臣,所以特权现象在战后很快重新开始和扩大。许多人获得免费别墅、专用汽车、免费早餐和午餐(或者象征性的交点费)、假日休养、往返休养所、疗养院的大量旅费补助、“医疗费”(休假时月薪照发)等等。
战后苏联党政干部特权“制度化”,有以下几个表现:
一是为高级阶层实行了特定工资制。1945年4月,苏联政府规定,对在机关、企业、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具有高深学识的和经验丰富的人实行特定工资制,其数额一般规定为2 200—3 000旧卢布,以后最高额可达4 000—5 000旧卢布。[49]而当时的一个部长月薪是27 000卢布,比教授的薪水高6—7倍,比工程师、医生、熟练工人的工资高20—25倍。
二是发放“钱袋”。在党政干部工资以外,可以获得大小不等的一个“钱袋”,即中国人通常所说的“红包”。所有负责干部每月除了领取自己的工资以外,还得到一个封好了的装钱信封。里面有多少钱,这些追加的钱按什么样的秘密名单、什么标准分发,出自哪一项基金,普通老百姓无从知晓,就连是否有这个“红包”也是保密的。其实,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大家都知道这件事。这里所说的“钱袋”,说穿了,就是领导人员的工资附加款,这个附加款可以从几百卢布到几千卢布,取决于职位的高低。装在信封(“钱袋”)里秘密发给,不上税,也无需交纳党费。例如,部长那时除工资外得到2万多卢布,相当于1947年改革后的2 000多卢布。对于“钱袋”的事,莫洛托夫曾经加以证实,他说:“我现在无法准确说出给我多少工资,因为变了好几次。而且战后根据斯大林的倡议,采用了钱袋制。用这种封着的小包给军事和党的领导人送钱,很多的钱。当然,这是不完全正确的。数目不仅太大,而且过分。我对此不否认,因为没有权利提出任何反对意见。”[50]
三是住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住房不能作为商品,更不能在市场流通。干部住房均由国家分配使用。高级干部往往可以获得多套住房。据称,部长以上干部可享有4套住房:一是在莫斯科的公寓房;二是莫斯科市内豪华别墅;三是乡间别墅;四是黑海休假别墅。按规定,除公寓及黑海休假别墅外,其余两套住房可以由子女继承。
四是享受名目繁多的特殊服务。高级干部都配有秘书、警卫、司机、厨师、医护人员、勤杂人员等,均由国家支付工资。其中有部分属于工作需要,但大量的是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其中的界限难以划分。至于特供的紧俏商品的代购券等,仍按惯例分发。
战后初期,苏联党政干部享有的特权有了“制度化”的保证,使干群之间的差距拉大,由特权滋生的腐败现象也日趋严重,特权阶层开始成形和萌生。
第三阶段,官僚特权阶层的最终形成。
赫鲁晓夫是第一个敢于改革斯大林弊端的苏联领导人。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官僚特权腐败,赫鲁晓夫不得不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削减干部的特权待遇,取消“钱袋”,以图遏制腐败现象的恶性蔓延。
首先从政治上,赫鲁晓夫改革干部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和定期轮换制,从组织制度上为消除官僚特权腐败作了保证。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党组织选举时每年有大批书记由于任期届满而落选,更换率高达60%。[51]在轮换干部的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规定的还要激进。1963年选举中,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州委员会的成员更换了一半以上,市委员会、市属区选出了3/4以上的新成员。[52]
其次,减少高级干部的过高薪金。苏共决定从1957年3月1日起降低高干工资。规定政府部长每月工资最高为800卢布,副部长700卢布,部务委员470卢布,司长450卢布,副司长300—400卢布,党中央各部领导人工资也减少,但比政府部门要高。例如当时的苏共中央宣传鼓动部长康斯坦丁诺夫工资原为1 500卢布,现降为500卢布。按照这样的比例计算,部长在未降薪之前,薪金可能达到2 000卢布以上,而当时的工人最低工资仅有50卢布左右,相差很大。
再次,赫鲁晓夫主张取消作为第二工资的“钱袋”制度,撤销除最高机关外的其他机关的疗养院网,减少了享受公家配备轿车的领导干部的数量。这些措施起到了缩减特权队伍的作用,使干部队伍中享受特权的人数大大减少。据博尔金的回忆,赫鲁晓夫上台之后,特权制度发生了明显变化,尽管还没有触及最高权力集团,但享受额外“待遇”的人数大大减少,到克里姆林宫医院和中央医院就诊的人员减少,在格拉诺夫斯基大街“食疗餐厅”就餐人数减少,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专车也减少了。[53]
但是由于赫鲁晓夫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高度集中的斯大林体制,所以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特权制度。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赫鲁晓夫时期,特权阶层的发展势头有了一定的抑制。而到了赫鲁晓夫后期,利益受到损害的特权阶层分子经常发泄对上述改革措施的不满,成为赫鲁晓夫下台的原因之一。
勃列日涅夫吸取了赫鲁晓夫的教训,采取了扶持、依赖官僚特权阶层的方针。他强调领导干部的继承性,恢复了被赫鲁晓夫废除的一些高级干部的特权,而且还搞了一些新的特权,这些特权与斯大林时期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的官僚特权阶层正式形成,并达到了顶峰。但是真正确定这个特权阶层的人数是比较困难的,苏联官方从来不承认存在这样一个阶层,所以缺少官方的统计数据,有国外学者估计,人数在100万左右,加上他们的家属,大约有400万。[54]苏联解体后有学者估计,这个阶层大约有50万—70万人,加上他们的家属,共有300万人之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5%。[55]
勃列日涅夫时期形成的官僚特权阶层的主要特征有:第一,他们掌握着一些党政军领导机构和企业、农庄的领导权。他们中的不少人把自己领导的企业、农庄当作领地,从事半合法的和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大量利润。[56]第二,多数人文化程度较高,受过高等教育,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常去西方国家访问,所以他们的眼界开阔,信息灵通,善于寻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和渠道。他们不以享有比一般规定的高级干部待遇还要大得多的特权为满足,而且以各种方式侵吞国家财产。第三,这些人可以称之为“党—国家”精英。他们一般都是共产党员,都是列入官员职务名录的人选。所以他们之间等级分明,互相依赖又互相利用,结成网络。一些高级干部之间甚至通过子女联姻来结成“官僚氏族集团”,形成一个个狭小的封闭型圈子,特权阶层处于自我再生之中。第四,在物质生活上,特权阶层除了正常的物质待遇以外,更主要的是他们利用职权谋取特别的权利。担任官员职务名录所列职务者与其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富有,不如说他们的生活水平与普通人有显著区别。特权的表现不仅确保担任高级职务者有较高的生活水平,而且确保相应的生活质量。第五,他们口头上主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实际上总是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阶层利益放在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一切以谋取个人利益为中心,他们思想保守僵化,理想信念早已置诸脑后。(www.xing528.com)
从70年代起,勃列日涅夫的统治已进入保守和停滞的时期,官员的特权现象比比皆是,使人民群众逐渐丧失对党和干部的信任。这个时期特权主要表现在:
(1)干部的特殊收入和福利待遇大增。在勃列日涅夫时期,党中央高级干部的工资不算太高,但是在党中央的职位还有很多津贴。每年休假的时候,还有额外一个月的收入,此外,每年还有同样数量的一份奖金,政府还支付70%的去休假地的费用。高级机关干部的主要津贴来自克里姆林宫的食堂(它的官方名称是“医疗饮食食堂”),每个月的中饭和晚饭餐券官方定价为140卢布,但通常只需付一半的钱。通常高级干部家庭中食品的支出只需要花费他们收入的10%,而普通的公民则需要花费他们收入的60%—70%。此外,党中央还有一些很好的咖啡厅和许多得到补贴的小食部。[57]当时高级官员可以领到第13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所谓的用于“治病”的附加工资,休假一个月的工资也照常发放,这样,高级官员就比普通劳动者每年多两个月的工资。
80年代,当时中央政治局和苏联部长会议由一些专门的内部规定,规定什么人可以得到什么东西,有些规定只有极少数人知道。比如,除工资外,政治局委员可以免费从克格勃九局供应站领取价值约400卢布的营养食品,政治局候补委员可以领取价值约300卢布的营养食品。那些直接在中央机关工作的书记还可以免费享受早、午、晚三餐,以及水果和他们想订购的任何东西,而且运往别墅的以及通过苏共中央分发下去的食品都要经过卫生检验或者在严格的卫生监督下在专门的车间加工制作。勃列日涅夫本人的美味健身的食谱竟有数百页之多。[58]
住房、汽车是第二项主要福利。和许多党中央的干部一样,住房是严格按照职位来确定的。60年代以后,为官员服务的汽车大大增加,建造别墅的规模不断扩大,不再建造朴实的小木屋,而用砖建造设备齐全的两层楼的别墅,高级领导人可以一年四季都住在郊外。[59]
医疗照顾是第三项福利。给党中央干部看病的医生比普通医生要高明得多,党中央的医院有最好的设备、药品和舒适的病房,党中央还在全国最好的地方有一整套疗养所和休养所网。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福利补贴,例如,每个周末可以去莫斯科郊外的一个休养地,象征性地付点钱(当时是每人每天一个卢布),在夏季,甚至可以付很少一点钱在休养地用一个大套间。党中央还设有缝纫铺、修鞋铺、专门的机票和车票订购处以及其他服务设施。所有的福利都是严格根据职务的高低来配置的,包括套间和别墅中的房间的多少,能住进哪栋楼或者去哪个休养地,去哪个门诊部或医院看病,到哪里休假,使用什么汽车,等等,都有详细的规定。[60]
(2)官员岗位终身制。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许多领导岗位都成了终身的岗位,而官僚们成为不可代替的人。很多州委书记、部长、党和苏维埃机关的负责人占据自己的职务达15—20年之久。有关部门还想出了一套很高超的保护十分无能的官员的办法,使他们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如果发现某州委书记在本州应届选举中有可能落选,就把他调回到苏共中央组织部担任视察员职务,两三年之后又推荐他(实际上是任命他)到另一个州去担任州委书记。不称职的部长从一个部调到另一个部,或者“为他”建立某个新的部。为完全垮掉的干部寻找或建立清闲但待遇优厚的职务,或派到某个国家当大使。[61]
(3)贪污腐败。勃列日涅夫时期的官场腐败日益严重,仅从当时卖官鬻爵现象就可见一斑。据有关材料显示,当时一个区检察长的职务价值3万卢布(按1969年价格);一个警察分局局长的职务,要用5万卢布;集体农庄主席5万卢布;国营农场主席8万卢布;阿塞拜疆共产党区委第一书记20万卢布,第二书记10万卢布,社会保障部部长12万卢布,城市公共事业部长15万卢布,商业部长25万卢布,大学校长20万卢布;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院院士5万卢布,科研所所长4万卢布,剧院院长1万—3万卢布。[62]当时的苏联学者经过计算后证明,当时的苏联普通公民要弄到区委书记的职务,需要劳作408.5年。[63]此外,干部之间馈赠贵重礼物,更是屡见不鲜。
高级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现象也层出不穷。勃列日涅夫本人生活非常奢靡,他用公款兴建多处专供自己享用的“狩猎小屋”。名为“小屋”的私人别墅,实际上都像宫殿一样富丽堂皇,带有花园、室内游泳池和其他豪华设施。此外,裙带之风盛行,勃列日涅夫的女婿丘尔巴诺夫在勃氏的庇护下扶摇直上,从一个普通的中尉军官很快擢升为内务部第一副部长,上将军衔。后来被检举揭发,此人在任期内贪污受贿达68万多卢布,因而在戈尔巴乔夫时期被判了刑。
(4)特权繁衍。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还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制度,人们称之为“特权继承制度”。就是设立专收高干子弟的学校,然后通过一套任命和提升职务的制度来达到继承权力的目的。[64]勃列日涅夫的儿子是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女婿是内务部第一副部长;柯西金的女儿是国家外国文献图书馆的馆长;米高扬的儿子担任《拉丁美洲》杂志主编,职务级别等同于苏共中央委员会书记;葛罗米柯的儿子很快被提升为苏联科学院非洲研究所所长,级别等同于苏共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的官员。[65]人们普遍认为,勃列日涅夫执政时期,苏联已进入“晚期”,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官僚氏族集团和“太子党”成了寄生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
苏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腐败现象,是从党政干部享受特权开始的。由于实行官员等级名录,又拉开了工资差距,使党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享受特权的现象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一方面,干部是党和国家的精英阶层,掌握着大小不一的公共权力,也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大责任,按照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他们获得较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是应当允许的;但另一方面,共产党的干部应当是“社会公仆”,他们是为民执政,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他们不应该谋求个人私利,享受制度以外的特权。这是一个悖论。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通常出现“短缺经济”,无法满足民众日常生活的需要,当然也难以满足干部的需求。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苏联从30年代起,不同级别干部可以享受不同的特权,成了社会生活中的潜规则。
应当说,特权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一种“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所得,虽然它与以权谋私、卖官鬻爵、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有所不同,但特权造成的社会不公,同样会引发民众诟病,也会使执政党脱离群众,失去民心。问题在于,苏共领导长期执政中对特权现象熟视无睹,不思改革,不加限制和取消,却使之更加强化和凝固化。正是这种特权现象,助长了党政干部的腐败现象,并逐渐形成一个官僚特权阶层,这在苏联晚期表现得十分严重,成为苏共走向败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官僚特权阶层与苏共败亡
官僚特权阶层是戈尔巴乔夫的前任留给他的政治遗产,如何对待这一有权有势、尾大不掉的社会阶层,是戈尔巴乔夫改革必然遇到的一道难题。对于官僚特权阶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于官僚特权的腐败,戈尔巴乔夫自己也承认已达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1987年11月,他指出:“苏联居民中存在着过着天堂般的生活的特权阶层,这些人享受着非法的特权……经济中的障碍机制及其社会和意识形态的一切后果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官僚主义化和各级官僚阶层的‘不断繁衍’。这些官僚阶层在整个国家、行政乃至社会生活中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66]虽然戈尔巴乔夫看到了特权阶层和特权现象的危害,但是他却无法克服这种现象,不仅由于这种现象是整个经济政治体制的产物,而且他本人也深受特权制度的制约。瓦·博尔金在《戈尔巴乔夫沉浮录》中说:“戈氏本人习惯了等级制度,他已经习惯了政治局开会前的入场式和午饭等都按照等级来进行,而且对自身的特权现象视而不见。戈尔巴乔夫坚持在列宁山上修建自己的别墅,这都表明总书记本人是不受反特权运动制约的。”[67]
值得指出的是,官僚特权阶层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扮演了一个矛盾而复杂的角色。一方面,构成这一阶层的是经历几十年考验、教育、熏陶、锻炼出来的党和国家的精英,他们是现政权、现体制的支柱,因此,他们必须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民族利益的捍卫者,执政党事业各个领域的骨干和精英。另一方面,他们尽管权位显赫,享有各种特权所给予的利益,却受到党的理念、制度、纪律的种种约束,对现制度现政权又会产生离心的倾向。他们在普通的民众面前,是高高在上的权威和统治者,而按照共产党的宗旨和纲领,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应是人民的勤务员,社会的公仆,他们的个人利益、欲望和才智又会受到限制和约束。有西方学者对这一阶层进行长期考察后认为:“纵观整个历史,在各种类型的社会制度中,统治集团往往都由财产所有者所构成。在具体的社会制度中,占有各种最有价值的财产,保护这种占有的需要,易于在统治集团成员中锻造一条坚强的纽带,同时使之紧紧系于该制度本身。而且,私有财产制度还能够使它的统治集团成员依靠财产继承而使其身份代代延续。苏联体制的社会主义信条禁止其统治集团获取个人财富。除了极高级的官员外,其普通成员是不允许把自己的身份传给下一代的。苏联精英每一代的空缺,很大程度上是由出身工人或农民、受过教育并层层爬上来的人所填补。苏联党—国精英成员们面对的是一种矛盾的现实。他们大权在握、风光显赫,掌管着世界上两个超级强权之一。然而他们又处处受到约束。禁止个人积累财富,无法保证自己的精英身份能传给后人,这都必定限制了苏联精英把自己当作一个拥有独特利益的社会阶级从而加以认同的程度。这也限制了他们与该体制的密切程度。”[68]因此,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官僚特权阶层不再满足于物质利益上的特权,他们把矛头指向了如何合法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和如何有效继承问题。这个时期是一个变革的混乱时期,实施变革的主体错位,许多情况下权力已经人格化。同时国家法规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混乱,使得国家所有变得十分模糊和空洞,这样就使官僚特权阶层很容易把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转变为所有权,这一过程大致上是从1987年开始,并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的。
戈尔巴乔夫在改革中不断受挫,却不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而是越来越偏离正确的方向。苏共的执政能力急剧衰竭,危机日增,私有化、多党制、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等等,都成了戈尔巴乔夫挽救危机的救命索。于是,官僚特权阶层立即行动起来,趁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之际,迅速转换自己的角色,其主要目标是将手中的权力换成私人财产。如果说,在从前,财产归高级官员支配但并不占有,而现在这些财产转为法律认可的私有财产,部长成为康采恩股票的持有者,财政部管理局长成为商业银行行长,国家物资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人成为交易所总管,这样的结果使得国家官员、党的职能人员、共青团积极分子成了最初类型的俄罗斯企业家、90年代初的第一批百万富翁和“新俄罗斯人”。有资料显示,到1996年,苏联官员出身的人员,在总统周围占75%,在政党领袖中占57.1%,在地方精英中占82.3%,在政府中占74.3%,在经济领域精英中占61%。这些人中来自苏联经济部门的官员在政府中占42.3%,在经济领域占37.7%。[69]难怪有人说:“私有化没有使国有财产落到最有权力获得财产的人手中,也没有落到有能力利用这些财产造福于社会的人手中,而是落到了早就准备窃取这些财产的人手中。”私有化实际上是准备窃取这些财产的前苏联官僚阶层玩弄的顺水推舟的把戏而已。[70]
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发展和蜕变,使苏共党内腐败迅速蔓延,而腐败又“导致人们丧失对政治体系的信心,失去对政治权力的认同,从而引起秩序性和制度性的不稳定,甚至会招致严重的危机”[71]。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运行过程中,苏共党内的腐败现象同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消极政治后果。有学者甚至认为,“腐败现象是埋设在苏共内部的、足以炸毁苏共全部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炸弹”[72]。
苏共作为无产阶级的先进队伍,理应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可是,随着特权制度的演进,党政干部进一步官僚化,形成了脱离人民群众、追逐私利的官僚特权阶层,他们由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人民的“主人”,普通民众不仅无法感受到这些人的先进性,反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心理反差,加深了他们的被欺骗感和失望情绪。再加上党政官员均由上而下层层任命,他们只对上负责而完全不顾群众利益,尤其是一些心术不正和怀有政治野心的人不择手段向上爬,造成党群、干群之间关系的疏远,直接导致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当戈尔巴乔夫开启政治改革之后,在“民主化”、“公开性”的压力下,苏共党内官僚特权阶层所滋生的腐败现象在短时期里大量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致使大批党员和更多的民众一下子陷入怨恨交加和困惑的深渊,于是,大批党员宣布退党,仅1990年退党人数就多达180多万人。[73]1989年前后,苏联国内曾经作过一个“苏联共产党究竟代表谁”的民意调查,结果是:认为苏共代表劳动人民的只占7%,代表工人的只占4%,代表全体党员的只占11%,而认为代表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达85%。[74]民众的不满情绪又直接危及苏共执政的合法性,当叶利钦高举反腐败旗帜时,他成了众望所归的“反腐英雄”。在“8·19”事件中,很少有人支持苏共,相反却有不少人站到“民主派”一边去了,解散苏共也没有遇到任何抵抗,说明苏共已彻底丧失了党心民心。这些事实说明,能否消除腐败,对执政党来说,的确是生死攸关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苏共败亡、苏联解体的原因,十多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已作了大量的深入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搞垮苏共的不是反共分子,不是外国敌对势力,主要是官僚特权阶层维护其既得利益而造成的。具体地说,1990年前后,这个集团的羽毛已经丰满,他们已将大量国家财富占为己有。此时,他们觉得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外衣已成为束缚他们进一步侵吞更多社会财富的障碍,他们急切希望共产党的垮台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变,以便通过国家政治制度的公开变更,在新制度下,从法律上承认他们攫取的财富合法化,并能名正言顺地将这些财富传给子孙。基于这样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苏共的垮台和苏联的演变是苏共党内官僚特权阶层“为改变社会制度而采取的完全有意识的行动”[75]。
诚然,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任何一个历史事件的发生都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都是“历史合力”的结果。尤其对苏共败亡、苏联解体这样世纪性的重大历史事件,更需要全面地深入地综合分析其原因和教训。简单地归结为一两个主要原因,会造成以偏概全的片面性。苏联晚期官僚特权阶层所诱发的腐败大暴露,以及这些官僚分子摇身一变,成为“新制度”的显贵,表面看来,似乎就是这些人搞垮了苏共和苏联,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下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和更深刻的历史根源,以及当时苏联国内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向,就会发现问题不是这么简单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页。
[2]【英】约翰·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3]《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96页。
[4]《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44页。
[5]同上书,第70页。
[6]《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27页。
[7]《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2页。
[8]同上书,第782—783页。这段话引自《宁肯少些,但要好些》。需要说明的是,在斯大林时期苏联出版的这篇著作中,把“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这句话删去了。
[9]《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97页。
[10]同上书,第437页。
[11]《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速记记录),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13页。
[12]《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3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48页。
[13]同上书,第148—149页。
[14]《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4分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92—393页。
[15]同上书,第402页。
[16]《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5分册,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4页。
[17]同上书,第307页。
[18]转引自季正矩:《腐败与苏共垮台》,《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0年第4期。
[19]转引自季正矩:《腐败与苏共垮台》,《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0年第4期。
[20]《俄共(布)中央通报》第3期,1923年3月。
[2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4分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8页。
[22]《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5分册,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4页。
[23]刘克明、金挥主编:《苏联政治经济体制七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5页。
[24]《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70—271页。
[25]《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76页。
[26]《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5、571页。
[27]《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4页。
[28]《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页。
[29]《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0页。
[30]《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4分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3—44页。
[3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1页。
[32]【苏】米·谢·戈尔巴乔夫:《改革与新思维》,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
[33]倪家泰:《论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今日苏联东欧》1985年第5期。
[34]根据苏联1947年币制改革,旧卢布以10∶1兑换新卢布。新卢布实行金本位制,卢布与美元的兑换比例为1∶1.33。
[35]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7卷,东方出版社1979年版,第770、773页。
[36]【苏】参见罗·亚·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23页;王长江:《苏共:一个大党衰落的启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37]【苏】阿·阿夫托尔哈诺夫:《勃列日涅夫的力量和弱点》,新华出版社1981年版,第77页。
[38]【苏】阿利卢耶娃:《致友人的二十封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27页。
[39]参见孙凌齐:《20世纪20年代初俄共(布)党员干部的特殊化》,《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
[40]参见《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页。
[41]【苏】玛丽·普里列扎耶娃:《列宁的一生》,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292页。
[42]《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3页。
[43]《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页。
[44]《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8页。
[45]30年代苏联尽管面临的国内外局势比较严峻,但基本维持着和平局面,国内建设成就显著,“大清洗”等政治运动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对一部分干部形成冲击。
[46]【苏】罗伊·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98页。
[47]【法】安德烈·纪德:《访苏归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48]【法】罗曼·罗兰:《莫斯科日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49]参见《苏联的工资制度》,《国外社会科学情报》1983年第6期,转引自刘克明:《论苏联共产党的官僚特权阶层》,《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3期。
[50]【俄】费·丘耶夫:《同莫洛托夫的一百四十次谈话》,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612—613页。
[51]周尚文等:《新编苏联史(1917—198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21页。
[52]黄宗良:《苏联政治体制的沿革》,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页。
[53]【俄】瓦·博尔金:《戈尔巴乔夫沉浮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页。
[54]【美】赫德里克·史密斯:《俄国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7—48页。
[55]【俄】阿·尼·萨哈罗夫:《20世纪俄国史》,莫斯科1996年版,第571页。
[56]参见季正矩:《权贵阶层与苏共的腐败及其垮台》,《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1年第4期。
[57]参见【俄】格·阿·阿尔巴托夫:《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13页。
[58]参见【俄】瓦·博尔金:《戈尔巴乔夫沉浮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257页。
[59]参见【俄】瓦·博尔金:《戈尔巴乔夫沉浮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257页。
[60]参见【俄】格·阿·阿尔巴托夫:《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61]参见【俄】格·阿·阿尔巴托夫:《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62]【俄】季姆佐夫:《党还是黑社会?》,莫斯科,1976,第34—35页,转引自李春隆:《关于勃列日涅夫时期的“官僚特权阶层”问题》《,东北亚论坛》2003年第4期。
[63]【俄】沃斯连斯基:《官僚》,莫斯科,1991年,第283页。
[64]【俄】格·阿·阿尔巴托夫:《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65]【俄】沃斯连斯基:《官僚》,莫斯科,1991年,第164页。
[66]【苏】米·谢·戈尔巴乔夫:《改革与新思维》,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
[67]【俄】瓦·博尔金:《戈尔巴乔夫沉浮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68]【美】大卫·科兹、弗雷德·威尔:《来自上层的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页。
[69]参见【俄】《消息报》1996年1月10日。
[70]参见《俄罗斯的新阶级》,【俄】《自由思想》1997年第8期。
[71]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72]王长江:《苏共:一个大党衰落的启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73]【苏】《党的生活》1991年第3期,转引自江流等:《苏联剧变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74]转引自金鑫:《中国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75]转引自王秋文:《雷日科夫对戈尔巴乔夫改革和苏联解体的看法》,《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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