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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党政体制的政治后果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将着重从这一角度考察苏共与苏维埃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的确立和演进,它主要包括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表现与特征,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动因,以及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在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政治后果。总体而言,苏共对苏维埃国家的全面领导,是在苏维埃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秩序建构初期形成,并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固定下来的一种政治领导体制。

苏共党政体制的政治后果研究

在考察苏共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时,不能忽视也不能绕开的一个重要线索就是从发生学意义上去探究苏共和国家产生的历史及其演进。本章将着重从这一角度考察苏共与苏维埃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的确立和演进,它主要包括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表现与特征,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动因,以及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在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政治后果。

第一节 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表现

苏共对苏维埃国家的全面领导,是历史形成的,是一种历史的选择。由于苏维埃俄国是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领导革命斗争夺取政权而建立起来的,因此,苏维埃国家一开始就确立了共产党领导国家的原则,经过苏维埃初期复杂的政治较量,俄共(布)形成了一党执政的体制。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意味着苏共与国家政权机关不是“平行”的组织和领导机构,不是使执政党的意志通过合法的程序变成法律、法规,变为国家意志,来实现党的领导,而是直接发号施令,以党代政,这样,就意味着苏共在实质上取代了国家,或者说,苏共直接就是国家。这样,苏共机关就成为事实上的政府,而国家政权机关则处于有名无实的从属的境地。[9]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体制,在实质上演化成为一种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特殊的“以党代政”的、命令型的、全能型的政治领导体制[10]

一、“党领导政的原则”的确立与实践

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直接领导下,世界上第一个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得以建立起来。总体而言,苏共对苏维埃国家的全面领导,是在苏维埃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秩序建构初期形成,并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固定下来的一种政治领导体制。就其内容而言,这一体制的建构过程,实质上就成为党国同构的过程,并最终形成了以党代政的政治领导体制。

我们知道,苏维埃俄国的政治体制的建构是在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而在这一政治体制建构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的一个不能有任何动摇的原则就是:党领导政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着两个要点:一是保证党对国家(政府)的绝对领导;二是不能与其他政治力量分享政权。根据革命后的形势和革命的目标,在布尔什维克中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既然已经夺取政权就要保住政权。那么,要保住政权,“党领导政的原则”便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条件。

“党领导政的原则”在苏共的各种纲领性文件中被反复强调。在这里,首先不能不谈到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在“党的建设”方面就申明了“党领导政”、“党执掌政权”的观点:“俄国共产党既然执掌了政权,掌握了全部苏维埃机构,自然应当使自己数以万计的党员去管理国家。”[11]决议在专门阐述“党和苏维埃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明确指出:“共产党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在劳动者的一切组织(工会、合作社、农业公社等)中起决定性的影响和掌握全部领导。共产党特别要力争在当前的国家组织——苏维埃中实现自己的纲领和自己的全部统治。”[12]“俄国共产党应该在苏维埃中进行实际的、日常的忘我工作,把自己最坚定忠实的党员提拔到所有苏维埃工作的岗位上来,通过这些工作在苏维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绝对领导地位,并对苏维埃的全部工作进行实际的监督。”[13]这就是说,党必须而且应当成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为了保证俄共对苏维埃国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地位的实现,俄共将主要借助于“党团”和党的严格的纪律。该决议因此特别指出:“在所有的苏维埃组织中,绝对必须建立严格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团。在该苏维埃组织中工作的全体俄共党员都应该参加这种党团。”党需要有“最严格的集中制和最严格的纪律……上级机关的一切决议下级机关绝对必须执行”。“全体党员一无例外地必须遵守最严格的纪律。全体党员,不论他们居于什么重要的国家岗位,都无条件地受党监督。”[14]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决议是苏维埃历史上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党和苏维埃之间相互关系的经典性文件,它非常清楚地阐述了党领导政的原则,对党和苏维埃国家间关系的建构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党领导政的原则为后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所确认,并成为处理党政关系问题时应该坚持的一条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例如,俄共(布)十二大的总结报告认为:“俄国共产党正在领导而且应当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一切政治和文化工作……工人阶级的专政只有采取它的先锋队即共产党的专政的形式,才能得到保证。党……一分钟也不能忘记,俄国共产党对经济机关和整个国家机关的工作负有主要的责任,因为只有它才负有做工人阶级专政的真正领导者的历史使命。”[15]大会还批评了“把党同苏维埃国家对立起来的倾向”,并强调说:“党的领导保证得愈充分,国家机关本身为完成党所提出的计划任务而进行的行政和经济管理工作也就进行得愈正确。”[16]在废止新经济政策后召开的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也同样强调了党领导政的原则。决议指出:由于苏维埃是党联系广大劳动群众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机关,因此,必须全力加强和改进党对苏维埃组织的领导。[17]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苏共各种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的内容大都是在其政治领导人的指导和推动下形成的。而且,在他们那里,党领导政的原则更为鲜明。例如,列宁在建构苏俄国家政权时,原先设想把它建设成为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政权,让全体人民都来参加国家管理,从而实现最完备的民主制度。但是,列宁后来发现,由于俄国文化和教育的落后,不可能立即实现这个想法。因此,他在俄共(布)八大报告中指出:“我们深深知道,俄国文化不发达是什么意思,它对苏维埃政权有什么影响;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却远不是人人都能参加,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的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18]在这里,列宁实际上即明确了由无产阶级政党来代替劳动群众进行国家管理的思想。他进而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来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由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只有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只有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才能领导自己的国家”。[19]列宁还反复强调了“党即苏维埃国家”的观点,从而为党国同构(即党国一体化)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因而对苏联政治制度的建构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他说:“我们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为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20]。“党的上层领导就是苏维埃机构的上层领导,这是一回事”[21]。党的干部既是“执政党的代表”,也是“国家政权的代表”。[22]“党的工作者,同时也都是苏维埃的工作者。”[23]1920年10 月11日,列宁在给布哈林的一张便条上以直白的语言写道:“只要以整个中央的名义声明(并论证)以下几点就够了……无产阶级=俄国共产党=苏维埃政权。”[24]在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政治报告中,列宁以斩钉截铁地语气说道:“当我们说到‘国家’的时候,这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无产阶级,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25]

列宁以空前坦诚的态度承认党国同构、党国一体的原则,这在共产党刚领导革命取得胜利并执掌政权的条件下,无疑具有历史的合理性。斯大林和苏共其他领导人也有过类似的论述。例如,斯大林说:“党检查各管理机关的工作、政权机关的工作,纠正那些不可避免的错误和缺点,帮助这些机关执行政府的决议,竭力保证它们得到群众的支持,而且它们通过任何一项重要的决议……都非有党的有关指示不可。”[26]卡冈诺维奇在谈到党中央作用时,也毫不含糊地表达了党领导一切、包揽一切的观点。他说:“中央委员会不仅花时间来指导国际政策问题、国防问题和经济建设问题,而且还同时处理这样一些问题,诸如:课本,图书馆文学剧院电影院;处理这样一些问题,诸如:唱片的生产,肥皂的质量等等。布尔什维克的领导艺术也就在这里,就是说,要分出主要战线,全力以赴,同时又要注意到整个战场,任何一个地段都要观察到。”[27]从上述引文中,可以深切地体会到党对政的领导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深刻性,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此,有学者发表评论说:“就政府而言,除了党之外根本不存在任何权力中心。”[28]

虽然苏共在强调“党领导政的原则”的同时,有时也强调“党政分工原则”,并对党政分工原则作出了专门的论述,但是,这种强调并不表明“党政分工原则”构成对“党领导政的原则”的批判和否定,相反的,它倒是表明了“党领导政的原则”在苏联政治生活中绝对的强势地位,甚至可以说,强调党政分工原则只不过是仅仅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而已。而且,在实际上,“党领导政的原则”和“党政分工原则”并不是并立的两个原则。如果说,“党领导政的原则”是一个总的原则的话,那么,“党政分工原则”只能算作一个含义模糊、缺乏动力源的附则。就是说,党政分工,是由党给政划定一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它必须以不动摇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其发挥作用的动力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党来推动。因此,对于党政关系中分工的原则、分工的方式、分工的内容和范畴等,苏共均没有作出较为明确而基本的说明和规定。例如,对苏联政治体制建构具有决定意义的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虽然它在强调了“党领导政的原则”之后,紧接着阐述了“党政分工的原则”——该决议指出:“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这种混淆会带来极危险的后果……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29]但是,究竟何为党的职能,何为苏维埃的职能,党又如何来领导苏维埃等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划分,而且这种状况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俄共(布)九大《关于工会和工会的组织问题》的决议在党政关系问题上,只是在重申八大的观点。该决议指出:“党组织绝不应当代替苏维埃,或者有任何同苏维埃竞争的现象……在党组织和苏维埃的相互关系方面,应当遵循在俄共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在党章以及在上次俄共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所规定的非常明确的界线。”[30]而在俄共(布)十一大报告的决议中,虽然对于实行党政分工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决议认为:党应当摆脱“纯属苏维埃方面的工作”,“党在保持对苏维埃国家的全部政策实行总的领导和指导的同时,应当明确得多地把党的日常工作和苏维埃机关的工作、党的机构和苏维埃的机构划分开来。这种有步骤的划分,一方面可以保证苏维埃机关更有计划地讨论和解决属于经济性质的问题,可以提高每一个苏维埃工作人员对本身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使党在必要的程度上把精力集中于党的基本工作上,即对一切负责教育和组织工人群众的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的领导”。[31]我们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现象,在一些学术论文中,需要论述“党领导政”时,或需要论述“党政分工”时,都可以分别引述不同的规定或语录,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和语录都没有从根本上厘清党和苏维埃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两者一直处于模糊状态。

应当说,列宁已经认识到了党揽权过多、党政不分所带来的弊端和危害,所以,他才不止一次地提出党政分工的原则。列宁在俄共(布)十一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在谈到党和苏维埃机关的关系时指出:“因为在我国是唯一的执政党在进行管理”,因为党掌握着足够的政治、经济权力,拥有全部政权和一切条件,因此,就连一些“具体的小事都要弄到政治局去解决”。然而,由于党管得既多又细,把苏维埃政权机关的事甚至是一些小事包揽进党的事务范围,“到处发号施令”,完全陷入到了日常的行政事务之中,以至于“在我们党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以至于最终的结果“完全事与愿违”。[32]那么,如何实行党政分工原则呢?列宁给出的药方是:“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以“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党不应对苏维埃“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党的任务是解决一系列大政方针问题,“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33]可是,列宁的患病并随后不得不离开政治舞台,使他的这一思想未能形成现实的政治运行机制和制度。

列宁逝世后,随着斯大林在党内最高领袖地位的确立,他也认识到处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一方面,他不断强调列宁所提出的党政分工原则,认为,不能“把党的领导作用和无产阶级专政看做一个东西”,“党和国家政权及群众团体是不同性质的组织,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或社会管理体制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绝不能以党代替苏维埃即代替国家政权”,党和苏维埃“不是而且不能是一个东西”[34]。党虽然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然而不能把这一点了解为党是越过国家政权,不要国家政权而实现着无产阶级专政的,不能了解为党是越过苏维埃,不通过苏维埃而管理国家的”,“谁把党的领导作用和无产阶级专政等同起来,谁就是以党代替苏维埃即代替国家政权”。[35]另一方面,斯大林又指出,党要在国家机关制定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时给予“总的方针性的指示”[36]。然而,究竟什么称得上是党对苏维埃的“总的领导”、“总的方针性的指示”?党的“指导”、“指示”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斯大林也没有在理论上作出较为明确的划分。究其原因,根本的就在于,如列宁所说的那样,苏共是唯一的执政党,党中央和政治局“掌握了无限的政治、经济权力”,拥有全部政权和一切条件,并成为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政治力量。我们从苏共决议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些词汇,如:领导、指导、帮助、监督、检查等,其中,施动者为苏共,而受动者则经常是苏维埃机关。即使是要“活跃”苏维埃机关,也要经党的同意和得到党的指导。对于苏维埃这个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言,党处于居高临下的姿态。在理论上如此,在实践中斯大林奉行的是一套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原则。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苏联计划部门制定每一个五年计划草案,首先要提交党的中央全会或党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这样做本来是无可非议的,可是一旦被党中央采纳或通过,党中央就向最高苏维埃发布关于实施第×个五年计划的“指示”。既是“指示”,就只能贯彻执行,无须讨论和修改了。正因为如此,“党政分工的原则”在实际上成了一个若明若暗的、几乎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原则[37],而“党领导政的原则”成为指导党政关系的决定性的原则。

二、“党领导政的原则”实施的组织机制

列宁时期形成、斯大林时期固定下来的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在其后的苏联历史发展进程中基本上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然而,这一政治体制之所以会有如此之大的张力和惯性,除了“党领导政的原则”的理论支持之外,它还离不开组织机制的具体保障。而组织机制的保障可以看作是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直接表现。

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组织机制保障,主要通过机构设置和干部制度来实现的。

从机构设置上看,表现为党政机构的同构和直接结合。

在列宁时期,由于当时苏俄所面临的特殊形势,有许多重大问题都是由党中央直接决策,直接组织实施,而且由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党政机构直接结合的客观事实。这一时期,党政机构的直接结合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像外交人民委员部、全俄肃反委员会那样,从它们一建立就同政治局“结合”在一起。一切重大外交决策都是由党的政治局作出,然后交由外交人民委员部和肃反委员会执行。第二种是把党政职能相同的机构直接结合起来。如,列宁要求把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同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检查院结合起来,于1923年4月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查院。第三种是建立党政共同领导的工作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是固定的,有些是临时性的。如,1920年建立的政治教育总委员会,它在组织上隶属于教育人民委员部,而在工作的思想内容方面直接归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再如,在新经济政策开始实施时建立的财政委员会,由党中央和人民委员会共同管理,以研究转向新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问题。[38]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党政机构的直接结合,还表现为党政机构的人员的相互结合,即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国家和社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采取兼职的形式(当然主要是党的人员兼任其他职务)。[39]因为俄共认为,这种做法可以更好地协调党和国家机关的行动。但在实际上,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党对国家的领导。而且,这一做法一直被沿袭了下来。

斯大林时期,党政机构的直接结合突出地表现为按照生产原则设立党的机关。按照生产原则设立党的机关是在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上所确立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设立完整的负责生产业务的部”。与此同时,按照生产原则对党中央机构进行改组,设立了农业部、工业部、运输部、计划财政贸易部等专门负责生产业务的职能部门。[40]虽然这一原则有所反复,例如,在联共(布)十八大上,除了保留农业部和学校工作部外,取消了党的各生产业务部,但是,党对生产业务部门的领导并没有改变,实际上,以前的生产业务部只是被党的分管书记取代了,分管书记的职责和生产业务部的职责并无太大的差别。在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会议上作出的《关于党组织在工业和运输业方面的任务》的决议中就指出:“为了加强对工业和运输业的人民委员部和企业的帮助,必须在工业发达的市、省、边区和共和国内,按照市、省、边区和共和国现有的基本工业部门,在市委员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设置几个(而不是一个)管理工业的书记,此外,在需要的地方设置一个管理铁路运输的书记和一个管理水路运输的书记。”[41]由此可见,按照生产原则设立的党的部门越来越多。

而在后斯大林时期,这一原则表现得更为充分。例如,在勃列日涅夫时期,在党的机构中,除了组织党务工作部、宣传部、联络部、国际部、国际宣传部、情报部、中央办公厅、苏共中央马列主义研究院、苏共中央社会科学院等党务部门外,还有对外人事部、政治行政部、文化部、计划—财政机构部、科学和教育部、国防工业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部、重型工业部、轻工业和食品工业部、机器制造部、商业和公用事业部、运输和邮电部等数量众多的生产业务部。这些负责生产业务的党的部门,不仅在名称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和政府部门没有多少差别。

可以看出,按照生产原则而设立的党的机关,均是和政府部门直接对口的。当然,党中央机关的设置并不是和政府部门一一对应的,而是党中央的一个部与政府相关的几个部对应,实行所谓的归口管理(表3.1就反映了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苏共中央的生产业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对应和管辖关系)。这种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党的干部和部门比同级政府的干部和部门的职权要大的客观事实。

表3.1 苏共中央的生产业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对应和管辖关系[42]

续 表

毫无疑问,这样的机构设置从体制上保证了党对国家的直接领导,这是其有利的一面。但是,这样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以党代政和党政机构重叠的负面结果。

如果说党政机构的直接结合从体制上保证了党对国家的直接领导的话,那么,仅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因为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制度再好,假如人不遵从这个制度,那么,它都将归于无效。因此,要想实现党对国家的直接领导,关键就在于做好人的工作,让人遵从制度,忠于制度。这恰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党的一切工作的“关键在于人才,在于挑选人才”[43]。在俄共(布)十二大上所作的中央委员会组织报告中,斯大林关于用人的标准说得更为直白:“你们中间未必会有人会说,只要提出好的政治路线就够了,就万事大吉了。不,这只是事情的一半。在提出正确的政治路线以后,还必须挑选工作人员,把善于执行指示、能够理解指示、能够把这些指示当做自己的东西并且善于贯彻这些指示的人安置在各种工作岗位上。否则,政策就会失去意义,就会变成空谈。”[44]事实上,布尔什维克党严格的纪律也保证了党政干部对党的认同和忠诚。党的有关决议规定:“一个参加政府工作的党员应按党的指示进行活动并受党纪约束。”[45]这样,关于选拔、任命和控制干部的干部制度就成为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组织保障。说到底,这就是苏共为什么重视干部制度的原因。

关于干部制度,俄共(布)十二大的决议提出:“代表大会委托中央委员会采取一切措施来扩大和加强中央和地方的党的登记分配机关,以便毫无例外地掌握所有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中广大的共产党工作人员和同情共产主义的工作人员。”[46]美国作家路易斯·费希尔把苏共干部制度看作是一种权力格局,他说:“任命职员的权利实际上是拥有无上权力的关键。这个关键掌握在政治局的手里,政治局任命政府、甚至工会的大小官员和官僚”[47],这就是指斯大林时期实行的“官职等级名录制”。在这一制度的安排下,党拥有并垄断着党政机关干部的选拔、任命和控制的权力,它以对党是否忠诚的特殊主义的道德准则作为政治录用的根本原则和终极标准[48],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各级、各个干部及其所领导的机构都必须对党负责(而不是对苏维埃负责),对党赋予忠诚,并积极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的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严格的纪律行事(而不是受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即使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也不能例外。这可以从干部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有利于建立和巩固党领导下的政治秩序的效果中看到这一点。对此,伏罗希洛夫曾说:“我们没有权利忘记,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在党任命的岗位上实现着党的意志。因此,我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应该是正常的工作关系,还必须是同志的、共产党员的关系。”“这一点应该成为我们大家在确立新的布尔什维克的、列宁—斯大林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49]因此,这一制度安排遂成为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可靠的组织保障。可以看出,干部制度是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组织保障,是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

总的说来,在“党领导政的原则”规制下,在党政机构设置上的直接结合的制度保障下,在苏共干部制度的组织保障下,实现了苏共对国家的全面领导。

第二节 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动因

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的领导,这是一个基本的客观事实。但是,苏共是凭借什么样的措施和方略来实现领导,以形成这样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格局的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寻找其中的答案,即苏共所秉持的理论逻辑和苏共所面临的现实逻辑。

一、苏共全面领导的理论逻辑

1917年二月革命胜利之后,为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以及在夺取政权后建设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列宁基于俄国的社会政治形势和马克思主义相关原理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理论上的巨大努力和准备。这一理论准备即构成为苏共在苏维埃国家政治体制建构过程中所秉持的理论逻辑。

列宁在《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中明确阐述了俄国革命应当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转向社会主义革命的思想。他说:“俄国当前形势的特点是从革命的第一阶段向革命的第二阶段过渡,第一阶段由于无产阶级的觉悟和组织程度不够,政权落到了资产阶级手中,第二阶段则应当使政权转到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手中。”而且,列宁在这个演说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关于俄国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新型国家的设想。他说:在这个阶段里,“不要议会制共和国(从工人代表苏维埃回到议会制共和国是倒退了一步),而要从下到上遍及全国的工人、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的共和国。废除警察、军队和官吏。一切官吏应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50]。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政体的论述对列宁设想的新政权有着深刻的影响。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又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共和国“再现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那种国家类型”,它比“最完善最先进的资产阶级国家类型”——议会制民主共和国还要优越,因为它打碎并铲除了军队、警察、官吏等整个压迫机器,同时保证“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51]

与马克思、恩格斯一样,列宁否定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议会制,肯定了巴黎公社由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议行合一”。他说,巴黎公社创造了“新型的国家机器,俄国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也是这一类型的‘国家机构’”。无产阶级“能够打碎旧国家机构中一切具有压迫性的、因循守旧的、资产阶级的性质不可更改的东西,而用自己的新机构来代替它。这个机构就是工兵农代表苏维埃”[52]。接着,列宁详细论述了无产阶级国家制度和政体形式,提出国家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53]。列宁认为资产阶级议会制尽管承认民主的代表权,但“这种代表权只限于人民两年有一次投票权,而且往往有这样的情形:靠人民的选票当选的人,却去帮助镇压人民,而人民则没有撤换和采取有效制裁措施的民主权利”[54]。他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55]也就是说,议会应当成为兼管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工作机构。他进一步解释说:这样的工作机构能够避免资产阶级议会的弊病,“因为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56]。列宁在最后还着力对考茨基“盲目崇拜”国家、“迷信”官僚制度、把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局限于议会等观点进行了批判,并指出:“革命不应当是新的阶级利用旧的国家机器来指挥、管理,而应当是新的阶级打碎这个机器,利用新的机器来指挥、管理”,“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破坏‘管理机构’和整个国家机构,用武装工人组成的新机构来代替它”。[57]列宁设想未来无产阶级国家将由劳动群众进行“直接管理”,而且认为它将变得“极其简单”,是“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能胜任的”[58]。他还说:“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59]“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60]列宁强调“议行合一”,不是不要监督,而是通过普选和罢免,使“议行合一”与“普遍选举和罢免”两个原则紧密结合、缺一不可。因为“苏维埃是劳动者自己建立的,是他们用革命毅力和创造精神建立的,这就是苏维埃能完全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工作的保证。每个农民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就在这里”[61]。日本马克思主义学者滕井一行指出:“这种罢免制不仅是为罢免每个代表准备的,它还具有更迭政府的意义。”[62]

但是,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当列宁把“议行合一”构想付诸实践时,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实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和现代民主意识的缺失,使巴黎公社式的政权根本无法建立和运转。列宁在1918年春,首次提出要“委派拥有独裁者无限权力的个人”[63],并认为这与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原则是一致的。1919年在俄共(布)八大会议上,列宁又进一步阐发这种观点:“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达到使劳动群众能够参加管理的地步,因为除了法律,还要有文化水平,而你是不能使它服从任何法律的。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在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只有通过长期的教育才能解决”。[64]是的,在一个几乎没有民主传统、文盲率超过70%的国度里,要想实行直接全面的选举制是无法做到的。这里,不仅存在不可克服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广大劳动群众不具备实行普选的最起码的社会管理的政治意识和文化水平。于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产生和干部的选用,都迅速由自下而上的人民直接选举制向自上而下的由执政的共产党代替人民管理的委派制转化。这种认识变化和制度安排潜伏着极大的隐患,它很有可能为专制极权留下空间(而事实上,这种可能后来演变为现实,党的代管委派制成为全权包管制后来又成为专制集权制)。

无须否认,对无产阶级政党如何执掌国家政权,如何处理党政关系,完全是一个新的课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为此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历史经验,仅有的72天的巴黎公社的经验无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无产阶级革命在俄国这样一个落后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艰苦的探索。

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家,当他在领导革命时期特别是即将取得胜利时,已经考虑取得政权之后,党如何领导和管理政权。这些设想,一方面,自然含有若干理想主义的色彩,例如他认为,布尔什维克执政后立即可以建立“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的政权,实行全民管理和防止国家官员享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后面临的局势十分严峻,列宁不得不着重关注发挥新政权的专政职能,集中注意力保卫和巩固新政权。

十月革命前夕,列宁撰写了《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的小册子。其中,列宁驳斥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散布的所谓布尔什维克永远不敢单独掌握政权、即使掌握了政权也无法保持的论调,列宁指出,布尔什维克准备夺取政权,而且能够依靠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保持政权、组织新社会的建设。他说:“巴黎公社创造了这种新型的国家机器,俄国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也是这一类型的‘国家机构’。”无产阶级“能够打碎旧国家机构中一切具有压迫性的、因循守旧的、资产阶级的性质不可更改的东西,而用自己的新机构来代替它。这个机构就是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同时,列宁还阐明了作为新型国家机构的苏维埃和旧的国家机构的六大区别,即:第一,它以工农武装力量取代了常备军;第二,它同人民群众有极其密切的联系;第三,它的成员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的;第四,它同各个行业有牢固的联系;第五,它为先锋队提供了发动、教育、训练和领导广大群众的组织形式;第六,它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了起来。[65]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列宁看来,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俄国,已经具备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现实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基于对世界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的思考,尤其是对世界历史的发展趋势的理性预设,他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俄共(布)在未来的新型社会政治制度建构时所应坚持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即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所进行的斗争中,无产阶级政党不可避免地要处于绝对的中心位置和领导地位。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无产阶级神圣的革命事业和光荣使命,而要完成这一革命事业,担负起这一光荣使命,就必须由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来领导和组织。而且,由于社会主义阶段只不过是向无阶级、无政治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一个短暂的阶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应当彻底打碎和摧毁旧的国家机器,不但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还要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恩格斯还指出,此时,“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66]。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初期不得不保留国家,既然“国家”对无产阶级来说是不得不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因此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法律制度的建设等问题上,也相应地采取了一种不是很积极的态度,因为它们反正是“暂时性的”、“过渡性的”,在不久的将来就要被消灭的,所以也就没有太大的必要对其采取十分认真的态度,只要有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而坚强的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就行了。[67]更何况,苏共意欲建立的未来社会将是一个和谐的、平等而自由的、没有任何冲突的美好社会,而“在一个完全不存在社会冲突的社会里,政治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68]

对于俄共(布)及其后来的政治实践而言,这样的关于国家问题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所产生的影响是带有决定性的。也就是说,在俄共(布)取得政权之后,苏维埃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秩序的建构将严格按照俄共(布)所秉持的理论逻辑而展开。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召开的俄共(布)七大上作出了关于修改党纲的决议,明确指出:“对我们纲领的政治部分的修改,应当尽量确切而详细地说明新型的国家即苏维埃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是国际工人革命中由巴黎公社所开始获得的成就的继续。”[69]而在俄共(布)八大上通过的党纲也强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沿着巴黎公社所曾经走过的道路向前迈进一步,同时在劳动人民文化水平提高的情况下简化管理机关的职能,这将促使国家政权归于消灭”[70]。而在司法方面,俄共更是明确地表明了自己在对待国家机关问题上的态度。八大党纲指出:俄国共产党主张“以舆论的指责作为处罚的办法,以保持自由的强制劳动代替剥夺自由,以训育机关代替监狱,并为采用同志审判会的办法造成可能”[71]。在这里,主张以“舆论的指责”代替法律,“训育机关”和“同志审判会”代替监狱和法院的职能,而所有这些职能的发挥,都将集中掌握在共产党机关的手中。

可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列宁在理论上主张要循着巴黎公社式的道路建设一个新政权。这个新政权并不意味着要强化国家机器,而是要加强执政党的政治权力来巩固新政权。后来,当局势趋于稳定,政权得到巩固的时候,苏共作为执政党,它无法避开国家政权,而必须廓清和理顺党政关系,此时,由于理论上的不清醒和不彻底,就很容易走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道路。

二、苏共全面领导的现实逻辑

列宁说过:“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对每一特殊的历史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72]关于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以列宁为代表的政治精英的理论思考的层面上,因为这种理论逻辑和暂时的制度安排仅仅提供了以党代政和高度集权的可能性,问题是这种可能性怎么成为现实并且被固定化和永久化?这里,还需要深入到苏联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历史条件、苏联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以及苏联社会生活的内在结构当中去研究和寻找这一体制形成的现实逻辑。

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形成的现实逻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俄罗斯的政治文化传统看,政治专制主义和拜占庭“双重为首”的观念致使俄罗斯迷信权威,崇拜最高统治者,完全缺乏西欧那种民主传统。尽管这种迷信随着1905年1月的“流血星期日”有所淡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这是迄今为止俄罗斯在一定程度上还摆脱不了威权主义影响的根源之一。其次,俄罗斯人民族性格也影响着人们的理性思维方式。别尔嘉耶夫对俄罗斯民族的极端性格作了如下的描述:“在俄罗斯人身上可以发现矛盾的特征:专制主义、国家至上和无政府主义、自由放纵;残忍、倾向暴力和善良、人道、柔顺;信守宗教仪式和追求放纵;个人主义、强烈的个人意识和无个性的集体主义;民族主义、自吹自擂与普世主义、全人类性;世界末日——弥赛亚说的宗教信仰和表面的虔诚;追求上帝和战斗的无神论;谦逊恭顺和放肆无理;奴隶主义与造反行动。”[73]崇尚权威,易走极端,是俄罗斯民族性格的显著特征。这种政治文化使某一个统治者或执政党变为绝对权威成为可能。

第二,苏维埃政权初期的困难局面使正常的政治秩序难以建立。十月革命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进行的,当时的布尔什维克并未在力量对比上占有多少优势,只是凭借正确的路线策略,凭借布尔什维克的决心和毅力,利用内外环境所造成的革命时机,发动武装起义一举夺取了政权。在这样的背景下,苏维埃政权初期必然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发动内战以及日趋严重的饥荒使新生的社会主义共和国面临绝境。在这种情况下,俄共(布)不得不采取一些极端的严厉的措施来应对危机,如宣布“全国都成为军营”,实施粮食垄断和粮食征集制,实行军营式的劳动义务制,等等。在新政权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执政的俄共(布)无法按正常的条件下那样考虑建立民主的政治体制和对国家正常的管理模式,只得实行“战斗命令制”。所谓战斗命令制,就是一切机构均由执政党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严格按照党的指示、命令去完成各项任务。战斗命令制是战争非常环境下的产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种党政不分、党统管一切、指挥一切、决定一切的非制度化安排,只能是一个临时的战时体制的表现,不能成为正常环境下党政关系的常态。

第三,国内战争结束后,经济政策作了大调整,从军事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这是列宁探寻适合俄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伟大转折和创新。然而,转折关头,党内各种派系争论不休,影响全党集中精力投身于当前最主要的任务——经济恢复和经济建设,于是党的十大通过了《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禁止党内派别活动,若有违反要给予严厉的处分,对党外的反苏维埃势力也采取了高压态势。这样,局面较快地稳定下来,但政治系统开始形成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和格局也开始形成。此时,恰逢列宁患病和逝世,党失去一位高瞻远瞩的领袖掌舵,使开始提上日程的包括如何建立正常的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党与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政治体制构建陷入自流状态,而列宁逝世留下的“权力真空”又使党内斗争空前激烈起来。当斯大林一一战胜党内反对派而确立最高领袖地位之后,国内外形势、国民的政治心理特别是各级干部的心态,以及斯大林的个人禀赋,在苏联日后形成的高度集中、高度集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四,苏联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之间的紧张关系,也不能不影响苏共政治体制的建构。

首先,表现为对政治民主的漠视。苏共虽然在理论上持有最终消灭国家的观点,但是在实际上却是充满着对强大国家及其垄断权力的向往。例如,伊锡尔·德索拉·普尔曾对苏联《消息报》上关于“民主”一词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专门的研究,他发现:“1920年之后,‘民主’一词很少在该报的社论中使用,即使使用,也几乎总是作为消极的东西。当时布尔什维克报刊的共同信念是,民主已经失去了它的政治意义,而且迟早会带来资本主义的灭亡。”[74]这种情况演变的结果就是苏联在其政治生活中不去关心和注意民主的实践和民主机构的完善。卡冈诺维奇下面的话就是极好的注脚,他说:“苏维埃国家是为人类开辟通向社会主义道路的唯一国家,她好比一座处在资本主义包围中的要塞”,“在同整个帝国主义世界进行残酷的斗争中,我们的国家不得不对民主实行某些限制”。[75]

其次,苏共领导人有一种经常受到威胁的感觉,十分担心随时可能出现的国际资本的包围,始终存有对资本主义世界、对“想象中的外部敌人”的高度警惕。[76]这种“威胁感”,一方面增加了苏共对资本主义及其价值的排斥心理,另一方面,苏共认识到苏联在资本主义的包围下建设社会主义,迫切需要不惜一切力量和代价加速实现工业化,加强国防力量,保障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自主,而重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的发展,有助于加强苏联的经济和国防实力,有效地防御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颠覆。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和集中,则是实现这种“赶超”战略的保障。

不消说,这条把优先发展军事工业和重工业绝对化、过分注重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长期忽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需要的“非常”道路,要在苏联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推行下去,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是无法完成的。换言之,这条超常规的发展道路,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渲染下,这种认识也有助于形成一种可以忍受限制民主的民族主义情绪,从而为高度集权的政权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民众心理基础。

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政权,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办大事,这可以称得上是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之所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苏共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两个五年计划的时间,苏联就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工业国,一跃而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工业化国家。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却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危机,社会一片混乱,对此,汤因比说道,在20世纪30年代,西方世界的人们在纷纷议论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灾难和可怕的前景。而这两者之间的强烈对比,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人们认同和接受了高度集权的“斯大林模式”,而这种认同又反过来强化了它。苏联卫国战争的胜利又进一步强化了“斯大林模式”的效果。既然这种高度集权的、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经受住了严酷的考验,又比其他的政治制度“优越”,那么,人们就更没有理由去改变它了。即使是后来的国际政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苏联和资本主义世界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但是,苏共高度集权的执政模式也没有发生多少变化。

第三节 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特征

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不仅对苏共本身的组织形式、活动原则,而且对国家政权的运行机理都产生了至深至广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征。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角度分析,可以把它概括为五大特征。

一、党的行政化、官僚化、特权化

从党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及体制对党自身的影响来看,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表现为党的行政化、官僚化、特权化。

苏共对国家的领导,并不只是停留在大政方针上的总的宏观性的领导,它还拥有自成体系的堪称完整而庞大的组织机构,拥有具体而微观的管理职能。像党的官员在政府部门中兼任领导人,像党的机关按照生产原则而设立,像在党的决议中规定生产多少粮食、蔬菜、工业品,开办什么工厂,投资多少,开办多少学校,招收多少学生,像是否增加运粮的车皮和存放粮食的库房,干部休养所的归属问题,是否允许出售外国书籍,谁出国购买机车,甚至是否让某教授出国并拨款给他等十分细小的问题都要经由党中央、政治局来讨论、定夺等等,都是苏共拥有具体而微观的管理职能的表现。因此,苏共在实际上已和政府没有什么差别,或者说,苏共就是政府。有学者指出:苏共“名义上是政党,实质上是国家政权组织”[77],俨然“一部管理国家的机器”[78],形象地概括了这一特征。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谈到十月革命所产生的影响时这样说道:“俄国革命产生了一套崭新的以政党至上、‘民主集中制’及意识形态为合法性基础的体制,有效地巩固了革命所带来的权力集中和权力扩大,并使之制度化……革命的胜利就是政党政府的胜利。”[79]他的意思是,苏共推动了革命,造就了政府,它也就自然成为“革命政府”的主人。这实际上也包含了“打江山坐江山”的意蕴。斯大林关于苏共权力来源的说明就表明了这一点。他说:“我们以革命的途径直接从人民那里得到政权,人民把自己的命运委托给了我们,我们无权回避掌权并把保护人民利益及其命运的权力转交给其他人。”[80]因此,“苏共即政府”的看法是得以成立的。

从政治学原理看,西方学者罗伯特·A.达尔和查尔斯·E.林德布鲁姆认为:“政府是这样一些组织,它们拥有足够的控制垄断权,可以强制性有序解决与该领域中其他组织间的争端……谁控制了政府,谁通常就对问题有‘最后发言权’;谁控制了政府,谁就可以强制实行关于该领域中其他组织的决定。”[81]根据这一表述,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苏共都具备了作为政府的职能和条件。可以看到,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苏共几乎包揽了一切大大小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力,包揽了国家几乎一切大大小小事务,控制、管理和支配着“苏联的行政、司法、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机构”[82],并成为一个全能型、官僚型的政治组织,成为实际上超越于国家政权之上的政治力量。因此,苏共就是事实上的政府。这些话,与斯大林所说,在苏联实行的是“共产党的垄断”是一个意思。[83]

既然苏共等于政府,那么,苏共的行政化、官僚化就不可避免了。这种状况在苏维埃政权初期就已开始暴露。列宁十分感叹地说过:党中央、政治局不仅要详细讨论和批准国家的大政方针,而且还要“整天忙于行政管理工作”[84],“有些具体的小事都要弄到政治局去解决”[85]。列宁显然不满意这种状况,但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他也常常感到无奈。各级党的领导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本来属于国家的行政和经济事务之中,而党务只占很少的份额。有这样一组数据就很能说明问题。从1926年4月25日到1927年5月1日,在联共(布)中央全会和政治局的工作中,通过决议的比例为:属于经济问题的占26.8%,属于国家建设问题的占13.5%,民族关系问题的占17.2%,而属于党务和政治问题的仅占7%。[86]

在完成了党组织的行政化、官僚化之后,随之而来的则是特权化。特权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苏共拥有对苏维埃国家的特权。就一般意义上的政党政治而言,虽然政党是一种为了谋求执政权力的政治力量,但是实质上应是接受民众的委托,执掌公共权力来管理(或治理)国家,它并不能因为获得执政地位而超越于国家之上。然而,苏共却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它拥有对国家的特权。这主要是苏共通过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把本应属于苏维埃国家政权的职权占为己有,于是,苏共“实心化”,而苏维埃政权却呈现出“空心化”的趋势,以至于最终形成了这样一种权力格局:苏共成为超越于苏维埃国家之上的政治力量,而苏维埃则成为苏共实现自己权力意志的驯服的、形式上合法的工具,突出表现为苏共对干部队伍的垄断。对于任何一种国家统治来说,干部职位都是一种极其重要而稀缺的政治资源。而通过对政治录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执政者可以把干部掌握在自己手中,进而藉此把国家机关掌握在自己手中。按照本来意义上的制度设计,苏维埃应该拥有选举和任命国家干部的职责和权力,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苏共始终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苏维埃纯粹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装饰品和表决机器。其实,苏共就是通过对干部的选拔、任命和控制权力的垄断,实现了对国家政治权力的垄断。美国学者艾德加·法伊格指出:“党的机器牢固地掌握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主要工具就是它对人事选择的垄断权。这主要是凭借任命来进行的,一系列职位只有事先经有权力的党的机关检审而后批准才能确定人选。在各级各地都实行任命,就是在中央委员会一级的高层领导也采用任命方式,人事选择和控制的完全的一体化制度就以这种方式实行。”[87]而且,由于苏共干部制度在实质上的任命制和事实上的终身制,并给予干部种种特权,这不仅成为干部忠于苏共的重要诱因,而且也导致了干部队伍越来越成为脱离人民的“特权阶层”和既得利益集团。

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

从党和苏维埃在体制中的相互关系来看,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这一特征是上述第一个特征的自然延伸和结果,或者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苏共行政化、官僚化的直接反映。

既然苏共已经成为一个行政化、官僚化的组织机构,那么,在实际的政治运行过程中,不能不造成党与国家的融合与同构,不能不造成党的职能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职能的分殊化难以确立[88],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俄共(布)十一大上,托洛茨基在关于“专业化”问题发言时,就指出了因党的“行政化”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党政职能不分的政治后果。他说:由于执政党“直接管理一切琐碎事务”,由此而使得“人们往往认为,如果把这个复杂的问题提交省委,或者是提交组织局或中央政治局,它就会立刻变成简单的问题。人们认为,胜任不了自己所担负的经济工作的那个经济工作者竟被任命为省委书记而主管一个省的国民经济委员会,他可以说是涂了神赐的圣油……由于对经济问题采取这样一种态度,结果省委就变成一个没有区分的、没有划分的、没有专门化的机关,变成一个总是慌慌张张、匆匆忙忙的苏维埃机关”[89]。路易斯·费希尔也认为,苏共借助于干部任命制而实现了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由此造成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90]

很显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使得苏维埃国家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处于不尴不尬的境地。有两则具体的事例就典型地反映了苏维埃国家机关的这种处境。1920年5月6日,俄共(布)中央书记处将一份本应该分发给苏维埃政权机关相应部门及其领导人签发的关于回答外贸谈判涉及的燃料及金属转运量的电报草稿,却分发给政治局各委员。对此,列宁给斯大林写信指出:“这个电报稿送交政治局是完全错误的,类似的问题应该通过苏维埃程序处理,这种电报应该由两位副主席、租让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以及燃料总局局长签发。只有这些人才对这里提供的数字是否准确,对这里下达的指示是否同苏维埃的法令和有关苏维埃机关的决议一致负责,而且理应由他们负责。因此,对这封电报的实际内容我拒绝表态。”[91]而在1921年外贸人民委员部负责人给列宁写信,建议政治局就一项租让合同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事实上,这份合同,不仅专门委员会没有讨论,人民委员会也没有讨论。由此看来,人民委员会各部也是把政治局看作是唯一的决策中枢了。[92]尽管有人认识到了以党代政的弊端,但并不能改变以党代政的事实。1923年召开的十二大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克拉辛指出,党应该把“恺撒的东西交给恺撒”。他的意思是说,应该让政府部门自己去进行它们的工作。然而,季诺维也夫以“令人钦佩的坦率”争辩说,我们“毋须为党对整个国家机器的专政感到羞愧,也毋须加以隐瞒,越是早一天能做到这一点,就越好”[93]。实际上,季诺维也夫表达的并不仅仅是对以党代政的愿望,而是一种事实。

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一特征中,党政不分只是问题的表象,以党代政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党政不分并不表示苏共与苏维埃的融合,并不表示苏共与苏维埃的同构,而是表明苏共取代了苏维埃,即以党代政,苏维埃充其量只是苏共的执行机关罢了。更何况,以党代政才更加符合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要求,才真实地反映了苏共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的实质。对此,阿·阿夫托尔汉诺夫认为:在苏联,“可以不要正式的国家机关而存在,但是要是没有党的机关,它就不能存在下去。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配合的关系,而是主从关系,从而消除了管理中的重叠现象”[94]。这也如夏皮罗所说:“布尔什维克一开始就表示坚决不能容忍争夺权力的对手和独立的机构。”[95]

三、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从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的权力配置来看,它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从规范上看,苏共领导体制建构和运作最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苏共认为,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助于加强党的统一和提高党的战斗力。在民主集中制这一总原则的规制下,苏共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这就是说,国内外政策的一切重大问题要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实行集体领导的同时,党委委员还要对所委托的事务实行严格的个人负责制。与此同时,苏共为达到“最高程度的统一”,还严格禁止出现任何派别和进行派别活动。

然而,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却遭到严重的扭曲。萨拜因对这一原则被扭曲的过程作了大致的描述。他说:民主集中制“对于一个革命党,甚至对于任何只管执行命令的组织,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它对为达到政策目的而产生的严重分歧没有提供任何处理的方法。大体上,在列宁生前,党内的自由讨论之风还很盛行,尽管在搞革命逐渐为更复杂的如何进行统治的问题取代的过程中,这种风气不断减弱。列宁赞成的政策通常就成为党的政策,虽然往往是在尖锐激烈的争吵之后”。“然而,到1921年,这种程度的自由招来了麻烦,也许是由于受到《国家与革命》中工团主义思想的影响,许多基层党员激烈反对对工会的严格管辖。中央委员会的处罚权明显扩大了,最高领导核心对党的控制也因而大大增强。”[96]俄共(布)十大《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中“禁止任何派别活动”的规定,分明也对苏共后来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双重影响。它虽然有利于党的统一,但也有可能成为一些领导人借用组织的名义而排斥异己的便利工具。在由此而带来的表面的统一之下,掩盖起来的是不满、冷漠、压抑和心灵的扭曲。罗莎·卢森堡曾对俄国社会民主党的集中制提出尖锐的批评。她的批评尽管也有若干片面性,但不少地方切中要害,尤其当一个党执政后,高度集中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她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说,在这种“极端集中主义”下,“党的各级组织对中央机关的绝对的盲目的服从和中央机关的决定大权一直扩展到最边远地区的党组织”,“这样,组织里的普通成员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在自己的活动范围以外执行预定的意志的纯粹的执行机器,成了中央委员会的工具”。[97]她的批评不幸在斯大林时期变为现实。霍布斯鲍姆也对斯大林体制的实质进行了分析,他说:“苏联体系在斯大林手中变成了一个独断专制政权,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不但要全面整体地控制其人民生活、思想的各个层面。人的存在,人的价值,但凡可以之处,也完全受制于整体制度的目标与成就。至于目标为何,成就何在,则由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界定指令。”[98]在谈到斯大林专权时,有人讲述了这样一件听起来有点荒诞的事情:“一辆苏联坦克在演习时撞毁了一堵波兰农民的围墙,为此而要向他支付赔偿的问题也由斯大林签字决定。”[99]而在斯大林之后,尽管体制的政治恐怖色彩有所减弱,但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和权力机构的高度膨胀却依然成为苏联政治体制的一大弊端。

总之,在这样一种“集中制”的党政不分的逻辑之下,权力加速向党的机关集中,使得党的权力表现为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从而出现了一切权力最终集中于总书记,出现了对党、对个人、对权力崇拜的现象。因此,在苏联的政治体制下,“一个人一旦当上最高领导人,他就自然地拥有了无上的权力,拥有了‘真理’”[100]

四、政治动员型体制

从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的运作方式和手段来看,它是一种政治动员型体制。

苏联的政治体制在它的运行过程中经常借助于政治动员和政治运动的形式开展日常的工作。例如,俄共(布)八大决议强调:为完成各项既定的任务,党要“坚持不渝地实行阶级动员原则”[101]。俄共(布)九大通过的《关于经济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就劳动义务制的群众动员工作和展开劳动竞赛作了部署,并得出一条近乎规律性的结论,即:“苏维埃共和国在各个方面(包括经济方面)获得成功的首要条件是进行有系统的鼓动工作。”[102]俄共(布)十二大通过的决议中再次对鼓动工作作了强调和确认:“党一分钟也不能忘记自己经常的革命教育任务”,虽然随着苏维埃政权机关的逐渐稳定,旧式的鼓动工作“正在逐渐取消”,但是“鼓动仍旧是党手中的非常有力的武器”。[103]这里所说的“鼓动工作”就是指政治动员,而这一结论对于整个苏联时期都是适用的。例如,在勃列日涅夫执政时期,他就非常重视宣传工作,美国学者科迪维拉曾指出:“人民被极其繁多的事情不断地动员起来:从帮助收割农作物到‘突击’(一种受强制性的自愿加班加点)工作或突击完成城市规划……俄罗斯(指苏联)在这方面是很有名的。”[104]

值得指出的是,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在客观环境和斗争条件十分艰难的情况下,政治动员是苏共执政的一大优势,依靠强大的宣传鼓动,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带头下,在战胜敌对势力的破坏,克服经济恢复和建设的巨大困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行政治动员,苏共还设立政治动员的专门机构,如党委的宣传鼓动部、军队中的政治部、宣传队以及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在经济活动中,从苏俄初期的“共产主义义务劳动星期六”开始,到20年代末的“突击手运动”,再到30年代中期的“斯达汉诺夫运动”,无不带有强烈的政治动员色彩;苏共还创设了专门的政治仪式,如各种重要的节日、庆祝性游行、各种竞赛活动、塑造英雄人物、标语和口号、红色雕塑,甚至还有专门的服饰,等等。罗曼·罗兰在1935年访问苏联时的见闻就反映了这一点,他对当时的情形描述说:“各种层次的孜孜不倦的教育、每天和每分钟的宣传、报纸、演讲、庆祝活动和示威游行……五年计划的不断推行、为劳动者和劳动集体设立的永久的竞赛和竞争……激发自尊和力量的极其巧妙的劳动刺激因素(奖励,悬挂肖像,英雄称号,在专用榜牌上公布最优者和最差者的姓名)……”[105]

苏共之所以要借助于政治动员来开展日常的工作,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推动体制运行的动力主要是国家化的政党伦理[106],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规范。应当说,国家化的政党伦理和制度化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制度化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种外在于个体的、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标准,人们在其规范下,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也知道如何做,就是说,人们处于一种按部就班的、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状态之中,他们需要的已不再是激情,而是理性和从容。然而,苏共所拥有的国家化的政党伦理就大不一样了。虽然它是一种处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毕竟仍然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虽然它也有一定的规范,但这种规范并不具有法律规范那样的强制性,它只构成一种软约束;由于它是内在的,因而是不稳定的。因此,道德规范要发挥作用,将主要依靠不断的教化、依靠个体的道德内省和自觉,依靠由此所激发出的道德热情。此外,这种政党伦理的约束还时常出现因人而异,掌握权力的中上层分子除了自我约束外,其他外在的监督、动员和约束都是相当微弱的。

苏共的政治伦理(意识形态)是一种超前的、对未来社会充满终极性的理想预期的、具有浓厚革命激进主义色彩的政治文化,是一套全新的、严格的政治效忠的价值准则,它要真正成为规范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伦理,成为社会成员行动的内在准则,只能借助于来自外部的政治权力所推动的政治动员。通过政治动员得以激发出人们的道德热情,保证苏联政治体制的运行。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苏联政治体制运行的效率和成功与否将主要地依赖于苏共进行的政治动员的程度,依赖于人们的道德热情激发的程度。如果一旦政治动员失效,政治和道德热情就会冷却,随之而来的是政治失落和政治冷漠。

五、人治的体制

从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的运作过程来看,它是一种“人治”的体制。

所谓“人治”,是指在国家的治理中主要依靠道德、国家领导人的意志而非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章。一个国家和社会不是依靠法制的力量,而是依靠个人的德性和品质来保障其运行,是不稳定的,也是难以预测的。在很大程度上,苏联政治体制就具有人治的特征。有学者在阐述“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时借用了罗莎·卢森堡的话而指出:它是“用强有力的领袖‘托管’代替了马克思一直主张的工人阶级自己管理自己的原则”[107]。这里所说的“托管”,是指苏联的政治生活是由其政治领袖所推动,而非由人民群众所推动,实质上就是“人治”。虽然自赫鲁晓夫以后,斯大林统治时期的一些极端的、带有恐怖色彩的做法已被废除,但斯大林模式的实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人治”的统治方式以其特有的惯性顽强地延续了下来。从一定意义上说,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是人治的体制。

在苏联,法律条文还是比较齐全的。苏联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并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自动带来法治,因为法律对于掌握和行使完全的行政、管理、司法、军事和财政权力的领导人来说,除了他们的自我克制之外,并不具有多少约束力。既然他们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制定他们认为适当的法律,那么他们也可以在任何时候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法律。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936年宪法颁布后不久,令人胆战心惊的“大清洗”运动开始了,而为了“更好地”进行清洗,斯大林可以随意地践踏宪法和法律,而与人治相适应的便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从上到下的法制观念的极度弱化。著名美国记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在20世纪40年代曾向苏联政治保卫局的一位官员询问1937年发生的某一案件能否重新审查,这位官员的回答让人惊讶。他说:“1937年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可以重新审查。”[108]事实也是如此,1937—1938年的“大清洗”,绝大多数是冤假错案,都是应当重新审查的。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说是缺乏法制观念、不按法律办事的结果,而是置法律(含宪法)于不顾,将少数人的错误决策或领导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

与此同时,苏共最高领导人对苏联政治生活的影响十分巨大。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生活都带有强烈的人格化色彩,在具体的决策问题上更是如此。这并不是说,领导人不能有个人的意志,而是说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具有了决定一切的功能,一切问题都要以领导人是否同意、是否喜欢为转移,领导人的意志成为裁决一切问题的最终依据,甚至具有了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不正常现象。各个时期的领导人的小册子的大量发行,领导人的语录满天飞。30年代初,斯特朗描述了斯大林的《胜利冲昏头脑》一文发表之后的情形。她写道:“全国每一张报纸都刊载了这篇文章的全文;几百万册单行本在流传。农民骑马到城里去,不惜用高价购买最后尚能买到的一本,为了拿到当地的组织者面前摇晃,好象这是他们的自由宪章。”[109]从这里我们可以体味到斯大林的话对于民众的威力,而法律、规章却“失掉了自己的力量”,退居到了次要的地位了。[110]

人格化的决策通常是不按照决策的程序进行的,而且往往缺乏连续性,不同的决策者(领导人)常常会有不同的决策和政策,这在领导人的更替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在一些重要的理论纲领和口号上,苏联不同时期的领导人也是一人一个调:斯大林是“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赫鲁晓夫是“20年内建成共产主义”,勃列日涅夫是“发达社会主义”,安德罗波夫是“苏联处在发达社会主义漫长历史阶段的起点上”,契尔年科则维持了勃列日涅夫的论调,要继续“完善发达的社会主义”,戈尔巴乔夫执政前期是“完善社会主义”,后期则是“民主的和人道的社会主义”。而这些调子就是他们根据个人的或少数智囊的意志和好恶,而非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人治的政治体制,必然要求人们对党及其领导人的忠诚。由于在一切领域中,尤其是在分配领域中,基本上是按照一种与普遍主义原则相反的特殊主义的“道德准则”进行活动的,因此,在苏联的政治生活中,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治道德化、道德政治化的非常态的政治现象。

第四节 苏联党政体制造成的政治后果

一、苏联党政体制的弊端

苏联党政体制造成的弊端之一,表现为机构臃肿、党政干部队伍庞大、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它们互为表里。可以说,这三者是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最为直接、最为明显的政治后果。

苏共曾多次尝试过对党政机构和干部队伍进行改革和精简,但是,改革和精简的结果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严重,以至于深深地陷入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之中。米高扬曾比喻说:“这就像树上的乌鸦一样,一吓唬它们,它们就飞跑了,但过了一会儿,你一看,那个树枝上又有一群乌鸦,而且数量更多。”[111]因此,人们通常认为,一个队伍庞大的官僚特权阶层在斯大林时期开始出现,而到了勃列日涅夫时期,官僚特权阶层最终形成。早在1922年,布哈林就对无产阶级专政体制下可能出现的“新阶级”及其危害表示了担忧。他说:“即使是无产阶级出身的人,即使手上长满了老茧……也不能担保不会变成一个新阶级,因为如果我们设想一下,一部分从工人阶级中上升的人,脱离了工人群众,并以过去当过工人的资格获得了垄断地位,那么他们同样会成为某种种姓,并且也可能成为一个‘新阶级’。”他还说:“特别是在普遍贫穷的情况下,不管你愿意不愿意,行政机关和领导机关都必定比普通工人拿多得多的消费品时,工人群众文化上的落后就会引起部分自身来自工人群众的干部极其严重地脱离群众的危险……拿工人阶级出身和无产阶级优良品质这样的话来否定这种危险是无济于事的。”[112]

值得一提的是,在苏共执政初期,党员是国家机关干部队伍的主要来源。[113]他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欠缺。有这样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到20世纪20年代末,党政干部的人数已超过350万,而在1928年,全国受过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人数加起来也不过只有46.1万人。[114]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国家管理的干部通常无法准确理解和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只能是被动和盲目地接受,因而在执行政策和命令时,往往也不惜使用一切手段来完成上级的命令;同时,他们还会不假思索地认为上级的命令是一贯正确的,因而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他们只知道对上级负责,而丝毫不考虑基层民众的感情和利益,表现出十足的官僚主义式的蛮横。[115]在遇到问题时,他们通常又会一味地推卸责任,丝毫没有执行上级命令时的那种勇气,表现出十足的官僚主义式的敷衍塞责。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侵蚀苏联的干部队伍。

苏联党政体制造成的弊端之二,表现为助长了党的领导人个人集权和个人崇拜的不良作风。

在苏联国家政治制度建构过程中形成的党国同构的事实,就是将党的领导作用转化为国家权力向少数人甚至领袖个人“集中”,并通过建立一些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将权力集中化。例如,在1918—1920年间,关于党的领导作用强调的是,整个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作用。列宁个人的民主作风较好,他也注意摆正个人与党的关系。1921年3月,时任苏俄和平代表团团长、正在与波兰进行谈判的越飞,突然接到命令,将他调离外交部门到另一个岗位上去工作,越飞对此十分不满,他写信给列宁,要求列宁以“中央”的名义干预这件事。列宁收到这封信后立即给越飞回信,信中严肃指出:“您重复(不止一次)说‘中央——就是我’,您这就错了。只有在非常激动和疲劳过度的情况下才能写出这种话来。”列宁指出,绝不能将他“个人”与“中央”相提并论,作为一名党员,写出这种话也是“绝不应该、绝不应该的”。[116]可是到20年代中期,党的领导便变成了中央政治局的“集体领导”;到后来,党的领导则只是少数几个核心人物的领导,甚至个人的领导了。卡冈诺维奇在论述组织问题时就说道:“俄国共产党是一个高度统一的党,它以一个意志贯彻执行自己的决定。”[117]这个意志则是由领袖的意志来实现的。因此,在个人崇拜盛行的30年代,政治民主和集体领导在苏联已消失得无影无踪。1933年12月,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列宁格勒市委书记基洛夫在一次党的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斯大林时,饱含深情地说道:“要想像斯大林这样一个巨人的形象是困难的。近年来,自从我们失去了列宁以来,我们不知道我们工作中的哪一次转折,哪一次堪称重大的开端,哪一个口号,我们政策中的哪一个方针不是斯大林同志提出的。党应该知道,整个主要的工作是根据斯大林同志的指示和倡议,在他的领导下进行的。最重大的国际政策问题是按照他的指示解决的,而且不只是这些最重大的问题,我要说,他还关心第三等的,甚至是第十等的问题……”[118]

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开展了反对个人崇拜的活动,这对苏联建立正常的政治生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这种高度集中的集权的政治体制并未触动,赫鲁晓夫本人也常常随心所欲,信口开河,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许多重大政策朝令夕改,出现一系列的失误。

勃列日涅夫上台主政后,各项制度规范开始健全起来,如定期召开代表大会、中央全会,但由于体制的僵化,积习难改,领袖职务终身制及个人集权过多的现象没有多少改变。因此,70年代的勃列日涅夫曾犯过两次中风,年迈多病,反应迟钝,基本上丧失了执政的心智和能力,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党政大权仍然集中在他一人手中。一些重大决策仍必须有勃列日涅夫一个人拍板定夺,成为“病夫治国”的一个突出案例。

苏联党政体制造成的弊端之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易于酿成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毋庸讳言,苏联的一党执政体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有着重大的区别。总体上说,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是从体制内产生并实行“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各政党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和平竞争,而实现权力的和平移交,经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制度体系、依据法律授权和制度安排来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从而把党的理念变为国家意志的。这些政党把选举期间获得选票看作是它们的主要功能之一[119],而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在社会整合方面发挥着这样的功能:“鼓励公民区别他们对整个政治体系的忠诚和对你争我夺的政治家们的态度”,它“保护其国家不受公民不满引起的破坏:抱怨和攻击针对的是那些仍在其位、仍谋其政的官员,而不是整个制度”[120]。因此,在西方国家,大体上只存在政府危机,而不存在政治体系、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但是,苏联的政治体制有很大的不同。苏共是一个组织结构高度集中的唯一的执政党,苏联执政者的轮替不是在基于选举的政党之间进行的,而是在苏共内部产生的。事实上,苏共不仅是一个政权党,掌握了权力,它与政府之间的界线模糊不清。这样一种政党制度和党政关系,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公民无法选择党政的各级干部,也很难监督他们的行为。于是,从最高领导层出台的每一项政策措施,到各级党政干部的每一项言论行为,都与苏共执政的合法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串联”在一起。在苏共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就会产生这样的情况:苏共领导下创造的业绩,民众会觉得理所当然,习以为常;而当产生决策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各级干部中产生消极腐败现象,人们却往往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产生怀疑和责难。这种“串联”不仅仅对苏共本身构成威胁,使党逐渐失去民心,还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兴衰存亡产生不良的影响。在苏联晚期,苏共的败亡,联盟国家的解体,社会制度的巨变,都“串联”在一起,集中地反映了这种蜕变的深刻程度。

二、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与苏共对国家权力的全面失控

苏共对国家全面领导的政治体制有许多弊端,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时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他意识到这样的政治体制必须改革。然而,怎样进行改革,既没有成熟的理论准备,也缺乏周密稳妥的改革步骤和方法,只是经济体制改革陷入困境后,便仓促地将改革的重心转向了政治体制。

1988年6月28日至7月1日,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戈尔巴乔夫在报告中分析了苏联政治体制的弊病,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其核心内容就是改革苏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他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三点:

第一,淡化党是政治体制的核心的传统提法,突出强调党是社会的政治先锋队。党的作用是“保证着对国家发展的极其重要问题的理论研究,研究改革的思想,并通过在群众中的组织工作,鼓舞和激励他们,为我们整个多民族社会的向前发展指出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121]

第二,重提“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口号,把国家权力重心从党的系统转移到苏维埃。“一切权力归苏维埃”是列宁在领导十月革命前后经常使用的口号,由于苏共执政后出现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日益严重,苏维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已形同虚设,因此,明确划分党的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戈尔巴乔夫重提这一口号,主要是设想发挥党的政治先锋队的职能,使“党的政策,包括经济、社会和民族政策,应首先通过人民代表机构贯彻实施”[122],“党委会不能作出含有对国家机关、经济机关和社会组织直接指示的决定”[123]。就是说,在不放弃党的领导和党政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使苏维埃真正成为国家权力的实体。

第三,改革国家权力机关,使苏维埃成为真正的国家机关。首先,改革最高国家权力内部结构,在联盟、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增设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变成由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苏维埃主席四个层次组成。其次,修改人民代表选举法,扩大苏维埃选举机制的民主性,实行差额选举。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苏共中央召开全会,根据“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精神,改革了党的领导机构。全会决定改组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改变以往按照生产原则设立党的机关的做法,撤销这些机关,在各级党委设立研究基本政策问题的委员会。全会取消了苏共中央原来下设的23个部,代之以六个委员会:党的建设和干部政策委员会、意识形态委员会、社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农业政策委员会、国际政策委员会和法律政策委员会。

10月1日,第十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召开。会议一致选举戈尔巴乔夫为最高苏维埃主席。由此,苏共中央总书记开始兼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各级党委第一书记也相应地兼任同级苏维埃主席的职务。戈尔巴乔夫试图以党的威望来加强苏维埃的权力,使党和苏维埃这两个苏联政治体制的最关键力量在权力重心转移过程中相互配合,避免发生对立。[124]

可是,政治体制改革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权力、利益的重新分配,触及千百万人的神经,因此,当1988年12月初通过新的选举法以后,人民代表的竞选活动随之拉开帷幕。这次选举采取差额竞选的方式,激发了社会各界以空前高涨的政治热情参加竞选。戈尔巴乔夫原本打算通过直接、普遍的选举,使“忠实于改革”的共产党人掌握最高国家权力,然而他完全是一厢情愿。1989年3月26日,选举如期举行。选举产生的2 250名人民代表中,虽然苏共党员占87%,但其中许多代表是苏共党内民主派成员或政治上倾向于该派的党员,而且许多共产党员之所以当选,是由于“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强调自己是共产党员”[125]。苏共在这次选举中实际上失败了,因为参加竞选的党员干部有20%落选,其中包括一批中高级党和国家领导干部,最具威胁的是激进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大多当选为人民代表,如叶利钦、波波夫、索布恰克、萨哈罗夫等。后来的事实证明,通过这次及随后的各级苏维埃选举,苏共党内民主派、苏共的反对派和民族主义者掌握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控制权,苏共中央则丧失一个又一个阵地。

同年5月,苏联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由于大批苏共党内民主派和苏共反对派著名人物当选为人民代表,所以在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内部,开始出现不同社会力量的激烈政治斗争。新当选的人民代表把各种思潮带进了国家权力机关,议会(最高苏维埃)中形成了23个议员团,议员(最高苏维埃代表)们醉心于政治斗争,几乎对每一个议题都争论不休、久议不决。而苏共此时还停留在自以为是决策中心的心态里,对议会分权制衡的政治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缺乏认识,也很难适应。由此,苏共开始失去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控制,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陷入一片混乱。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便成为各派政治力量斗争的中心。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利用人民代表大会,向苏共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进攻。1989年12月10—12日,在苏联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跨地区议员团”代表萨哈罗夫、波波夫等就提出将修改宪法第六条列入议事日程。

面对反对派的不断进攻,戈尔巴乔夫则步步退让。1989年11月,戈尔巴乔夫发表《社会主义思想与革命性变革》一文,明确提出要从经济到上层建筑“根本改造整个社会主义大厦”。这篇文章的发表,表明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不再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而是要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不久,1990年2月,苏共举行扩大的中央全会,通过了关于取消宪法第六条、放弃一党执政的法律地位和实行多党制、总统制的决议,提出了“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放弃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的领导自动放弃阵地,反对派则加紧进逼。3月召开的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苏联宪法第六条作了修改,取消了苏共一党执政的法律地位。同时,修改后的宪法增设了“苏联总统”一章,宣布将党和国家分开,使国家不从属于任何一个政党。在这次会议上,戈尔巴乔夫还被选为苏联历史上第一位、也是最后一位总统。随后,戈尔巴乔夫陆续任命了15人,组成了一个新的机构——总统委员会。总统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苏联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措施并负责实施;保障国家安全;讨论实施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赞同的经济纲领的措施。这种政治架构,标志着苏联决策核心从苏共中央政治局向总统委员会转移。[126]从法律上讲,苏共已经丧失了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至此,苏共迅速走向衰亡,已成为不可改变的历史趋势了。

戈尔巴乔夫政治体制改革指导思想中的唯意志论和急于求成,以及他试图借用西方国家和民主社会主义的模式来推行本国的政治改革,结果使得改革进程逐渐被激进势力、激进的社会政治情绪所左右,而戈尔巴乔夫的步步退让,又进一步助长了激进势力。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完全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原先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和控制迅速走向对国家权力的全面失控,最终导致这个近两千万党员的大党老党迅速走向崩溃。

【注释】

[1]【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26页。

[2]《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

[3]《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从法理上说,苏维埃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构,而党的决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党的决议对于苏维埃政权机关来说,却是最高的律令,具有巨大的约束力,并要求无条件地得到执行。因此,在苏联现实的政治过程中,党和苏维埃哪个为最高的权力机关就成了问题。或者可以这样说,苏维埃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但它要接受党的领导。

[4]《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4页。

[5]《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8页。

[6]《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84页。

[7]《苏联宪法》第126条,转引自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889页。

[8]【美】劳伦斯·迈耶、约翰·伯内特、苏珊·奥格登:《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页。(www.xing528.com)

[9]对于苏共与国家之间的这样一种不正常的关系,有学者指出,苏共在实际上发挥着“第一政府”的作用,而真正的国家政府却成为苏共领导下的“第二政府”。参见许耀桐:《论执政党体制改革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关于“苏联共产党模式”的执政体制弊端的一些思考》,《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0]关于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苏联学者阿·阿夫托尔汉诺夫曾冠之以“党治制”的名称。他认为,在人类社会两千多年的国家政治实践中,曾有三种主要的统治形式,即专制、贵族(寡头)和民主统治形式。“直至本世纪初(按:指20世纪),由于布尔什维克在俄国夺取了国家政权,才出现了迄今不被人们所了解的第四种新统治形式——共产主义党治制。”参见阿·阿夫托尔汉诺夫:《苏共野史》上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美国政治学家S.M.亨廷顿的观点似乎印证了阿夫托尔汉诺夫的“党治制”的说法,他说:“俄国革命产生了一套崭新的以政党至上、‘民主集中制’及意识形态为合法性基础的体制,有效地巩固了革命所带来的权力集中和权力扩大,并使之制度化。……革命的胜利就是政党政府的胜利。”参见S.M.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88页。笔者并不赞同阿夫托尔汉诺夫的这种说法,但他的论述的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问题的新视角。

[1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5页。

[12]同上书,第570页。

[13]同上书,第571页。

[14]同上书,第570—571、567、571页。

[15]《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51页。

[16]同上书,第254、275页。

[17]《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4分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页。

[18]《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6、770页。

[19]《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49页。

[20]《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21]《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22]《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0页。

[23]《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7页。

[24]《列宁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83页。

[2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0页。

[26]《斯大林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93页。

[27]【苏】卡冈诺维奇:《从党的第十六次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1934年,转引自阿·阿夫托尔哈诺夫:《权力学》(上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5—346页。

[28]【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28页。

[29]《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71页。

[30]《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8—29页。

[31]同上书,第151页。

[32]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9—681、696页。

[33]《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1页。

[34]参见《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8页。

[35]同上书,第418、419页。

[36]《斯大林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93页。

[37]实际情况是:苏共完全掌握着“党政分工原则”的主动权,它要分工时就分,要合时则合。而苏维埃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它就像一个寄人篱下的孩子。因此,有学者评论说:“最高苏维埃远不是一个独立的立法机构,倒像是党组织的一个橡皮图章,为它早已拟定的决议加盖大印。”参见【美】大卫·科兹、弗雷德·威尔:《来自上层的革命——苏联体制的终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38]参见施九青:《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党政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

[39]20世纪20年代初,斯大林既是党的政治局委员、组织局委员,又是民族人民委员、工农检查人民委员,1922年十一大起又担任总书记,还兼十几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并且长期在军队和前线担任领导职务。列宁在1920年的一次讲话中在谈到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李可夫时,说道:“这位主席的头衔多得很,如果我要列举他的所有头衔,那我的10分钟发言就得花掉5分钟。”参见《列宁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共产党党团会议上的讲话》(1920年1月12日),载《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4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40]《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4分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88页。

[4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5分册,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2页。

[42]参见施九青:《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党政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7—229页。

[43]《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

[44]转引自《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4分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85页。

[45]参见【波】伊萨克·多伊彻:《武装的先知》,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页。

[46]《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3页。

[47]【美】路易斯·费希尔:《神奇的伟人——列宁》(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29页。

[48]详见本书第9章。

[49]《伏罗希洛夫在联共(布)中央全会上的发言(速记记录)》(1937年2—3月),载《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496页。

[50]《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5页。

[51]同上书,第47—49页。

[52]同上书,第294页。

[53]《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页。

[54]《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6页。

[5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

[56]同上书,第152页。

[57]《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216、215页。

[58]同上书,第202页。列宁接着为这句话加了一个注释说:“当国家的最主要职能简化为由工人自己来进行的这样一种计算和监督的时候,国家就不再是‘政治国家’,‘社会职能就由政治职能变为简单的管理职能’。”

[59]《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

[60]《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

[61]《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

[62]【日】滕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页。

[63]《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9页。

[64]同上书,第770页。

[6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5—296页。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3页。

[67]法共党员亚历山大·阿德勒的观点即验证了这一看法。他说“:历史上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曾正确地揭示了政治和司法形式的相对性和属于上层建筑的性质。法律的范畴、投票的意义,以及合法权利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基本经济力量对比的简单反映和阶级斗争武库中的几件武器,而资产阶级则要使人把这些东西看成具有绝对价值。正是从这一批判性的分析出发——但这种分析被概念化了,并夸张到了极点——新政权不仅抵制了社会活动,而且对用法制和司法的语言规定新立法的法定范畴一点也不着急。在任何情况下,人们在军事上和哲学上养成了这样的习惯,即根据当时背景来看,首先考虑如何对阶级斗争更有利。所以,在很长时期内,无数的革命法庭只是遵照一些指示,或单凭一时的心血来潮进行判定,而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人们思想上的出发点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将很快把社会利益统一起来,消除劳工纠纷的根源。因而,如果在过渡阶段可以在实际上对意见分歧和劳工纠纷问题给以自由化的解决办法,那就根本没有必要使这些注定要消亡的现实具有法定的形式。”因此,苏共“除了过早地采取了一些镇压性暴力外,在处理国家机构的作用和前途问题上采取布尔什维克的、不成熟的态度,这就会使建立具有实际内容的政治关系的制度成为不可能,并会产生由一党制和个人迷信来弥补这一缺陷的危险”。参见亚历山大·阿德勒等:《苏联和我们》,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47页。

[68]【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9页。

[69]《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22页。

[70]《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35页。

[71]同上书,第538页。

[72]《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5、700页。

[73]【俄】尼·别尔嘉耶夫:《俄罗斯思想》,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页。

[74]转引自【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美国政治学家萨拜因曾指出:列宁“达到作为‘必然阶段’的民主的方法就是诋毁所有在西方被重视的民主的机构与实践。在论述帝国主义的小册子中,他已经把这些形容为骗局和伪善了。”参见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17页。罗莎·卢森堡对列宁忽视民主的情况也曾有过评价,她说:“尽管民主制有其缺陷和短处……但列宁和托洛茨基所找到的解决办法,即取消民主,却比它想救治的疾病更糟。”参见Rosa Luxemburg,The Russia Revolution,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1961,pp.59 60。

[75]《卡冈诺维奇回忆录(部分内容)》,《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8卷,第422、423页。

[76]伊萨克·多伊彻在谈到1920年布尔什维克对波兰的武装行动的失败时,就指出:“错误的根源就在于布尔什维克害怕在世界上孤立;党的所有领袖同样都对此感到害怕”。参见伊萨克·多伊彻:《武装的先知》,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4页。

[77]潘德礼:《论苏联剧变的思想政治根源》,《东欧中亚研究》2001年第5期。

[78]【俄】帕维尔·苏多普拉托夫:《情报机关与克里姆林宫》,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79]【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88页。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政治理论家葛兰西曾指出:“苏维埃是有待完善和发展的初级组织,而布尔什维克将变为政府党。”参见葛兰西:《青年时期论著》,转引自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97页。需要注意的是,葛兰西讲这句话的大意是赞同布尔什维克革命所带来的无产阶级直接民主的,而苏维埃就是无产阶级行使直接民主的机构,因为在这句话之后,他接着说:“国家政权应当依赖苏维埃并受苏维埃的监督。”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依然是政党至上,苏维埃并未真正获得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地位。因此,我们仅取葛兰西这句话的字面含义也是说得通的。

[80]参见《布尔什维克领导层通信》,莫斯科1996年版,第34页。

[81]Robert A. Dahl and Charles E.Lindblom,Politics,Economics and Welfare,New York:Harper& Brothers,1953,p.42.

[82]【英】亚历克·诺夫:《政治经济和苏联社会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59页。伦纳德·夏皮罗有这样一个判断:“到1923年,党已经完全能够支配苏维埃了。”参见【英】伦纳德·夏皮罗:《一个英国学者笔下的苏共党史》,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351页。

[83]《斯大林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02页。

[84]《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3页。

[8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6页。

[86]【俄】А.Ф.基谢廖夫、Э.М.夏金主编:《20世纪祖国现代史》(两卷集高校教科书)第1卷,第425页,转引自陈之骅、吴恩远、马龙闪主编:《苏联兴亡史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87]【美】艾德加·法伊格编著:《地下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页。

[88]波兰经济学家W.布鲁斯把这一现象说成是“党国家主义化”。参见W.布鲁斯:《社会主义所有制与政治体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89]转引自【美】路易斯·费希尔:《神奇的伟人——列宁》(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24页。

[90]【美】路易斯·费希尔:《神奇的伟人——列宁》(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29页。

[91]《列宁文稿》第10卷,第202—203页。

[92]参见《列宁全集》第50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5页。

[93]转引自【英】伦纳德·夏皮罗:《一个英国学者笔下的苏共党史》,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页。

[94]【苏】阿·阿夫托尔汉诺夫:《苏共野史》上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

[95]【英】伦纳德·夏皮罗:《一个英国学者笔下的苏共党史》,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351页。

[96]【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33页。

[97]《卢森堡文选》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03页。

[98]【英】霍布斯鲍姆:《极端的年代》(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81—582页。

[99]【俄】列昂尼德·姆列钦:《历届外交部长的命运》,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100]李永全:《前苏联决策机制与干部制度的形成和影响》,载荣敬本、高新军主编:《政党比较研究资料》,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10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2页。

[102]《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页。

[103]同上书,第274、316页。

[104]【美】安吉洛·M.科迪维拉:《国家的性格:政治怎样制造和破坏繁荣、家庭和文明礼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105]【法】罗曼·罗兰:《莫斯科日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106]所谓国家化的政党伦理,是指一个政党在取得国家权力之后,它就把自己的伦理(主要意识形态)转化为规范社会中所有成员的伦理,进而成为社会日常的伦理,并使社会日常伦理成为政党意识形态的延伸秩序。参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0页。

[107]张光明:《布尔什维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历史分野》,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108]【美】安娜·路易·斯特朗:《斯大林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90页。

[109]同上书,第48页。

[110]孟德斯鸠曾明确指出:“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自己的力量。”我们虽不能把苏联政制和专制主义等同起来,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在某种意义上无异于具有“专制”的色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9、157页。

[111]参见【俄】瓦·博尔金:《戈尔巴乔夫沉浮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

[112]转引自【英】亚历克·诺夫:《政治经济和苏联社会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65—266页。

[113]在苏共执政初期,为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所谓的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的新形式。列宁曾自豪地宣称:“……我们还有一下子就可以把我们的国家机关扩大十倍的‘绝妙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过也不可能有的。这个绝妙的方法就是吸引劳动者……参加管理国家的日常工作。”转引自【苏】萨赫纳札洛夫、列别捷娃主编:《苏联手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版,第70页。其实,列宁所说的“人民群众”,首先是指共产党员。因为,在这种体制之下,党员身份是成为干部的先赋条件。

[114]【俄】А.Ф.基谢廖夫、Э.М.夏金主编:《20世纪祖国现代史》(两卷集高校教科书)第1卷,第427页,转引自陈之骅、吴恩远、马龙闪主编:《苏联兴亡史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115]纪德曾讲过这样一则他在苏联旅行期间遇到的故事:“坐汽车到巴顿的路上。我的旅伴们赞美公路两旁新植的树,这些树几年之后将能遮荫路面。”但纪德提醒他们说:“所有这些树当中没有一株不是死的”。他说“:无疑是在不合适的时期植下的;我的意思是说:在一个不利于树的生长的季节;我猜想是为着服从上头下来的一个命令,必须遵照实行而不许批评。这是要自然界来屈服的,不管是树,是人。”参见【法】安德烈·纪德:《从苏联归来》,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116]《列宁全集》第50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6—169页。

[117]【苏】拉扎尔·卡冈诺维奇:《组织问题、苏联共产党与苏维埃的结构》,1934年版,第38页,转引自卡尔·兰道尔:《欧洲社会主义思想与运动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7页。

[118]【苏】基洛夫:《文章言论选集》,转引自【苏】阿·阿夫托尔哈诺夫:《权力学》(上册),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346页。在1936年最高苏维埃发表的演说中,莫洛托夫说得更为直白:“人民委员会……应当知道如何珍重人民的信任……做伟大的斯大林的有效助手。”转引自施九青:《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党政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6页。

[119]【美】S.M.李普塞特:《政治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120]【美】S.M.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38页。

[121]【苏】《真理报》1988年7月5日。

[122]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关于苏联社会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苏】《真理报》1988年7月5日。

[123]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关于苏联社会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苏】《真理报》1 9 8 8年7月5日。

[124]陆南泉等主编:《苏联兴亡史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43页。

[125]【俄】尼·雷日科夫:《背叛的历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0页。

[126]陈之骅等主编:《苏联兴亡史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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