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既缺乏效率,又缺乏公平。它阻碍了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使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得以强化,进而严重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从而不利于我国整个现代化的实现。可以说,二元户籍制度是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根源。因此,改革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第一,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户籍制度应由传统的户口登一记逐步转变为人口登记,转变目前农民工存在的工作地与户籍登记地相分离的局面。可以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职业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对人口的管理可以实行证件化管理,即以身份证取代户口簿。身份证制度管理属于动态管理的范畴,它主要起到人口登记、人口调查、维护社会秩序等的服务功能。这样就取消了原有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种种限制,可以实现人口的迁徙自由,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在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应当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特权。户籍制度的改革,并不是要取消其人口登记的功能,关键是要剥离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各种附加功能,如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其上的各种附加特权都将取消,争取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与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就业、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权利。改革后的户籍只是发挥其人口基本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功能。
第三,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以保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由于各地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较大,改革户籍制度,实现人口自由迁移不可能一步到位。可以尝试这一原则:进一步开放小城镇户口,适当开放中小城镇户口,对于在大城市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群体,应当积极促进其办理城市常住户口。总之,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以免给迁入城市带来较大压力。
第四,要加快户籍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由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阻碍了我国现代化的建设,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加以改革。改革后的户籍制度应该尽快写入宪法,以及加快与户籍相关的其他立法工作,以便使农民工的相关权利有法可依,得到切实的落实。加快户籍等相关立法工作,可以真正取消城乡二元体制的种种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进而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
综上所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取消户籍制度,关键是通过一系列配套工作,逐渐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从而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农民工能否在城市“沉淀”下来,成为市民,关键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农民工的特点以及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可能性,需按照分层分类、有重点、有差别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并依据有步骤、有目标、逐步推进的原则,最终实现统一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首先应当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大多在城市从事脏、差、险的工作,如建筑业、煤炭业等高风险的行业。如果没有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整个家庭将陷入瘫痪。农民工工作的环境低劣,导致职业病群体层出不穷。农民工的生命时刻受到威胁,因此,建立工伤保险刻不容缓。国家应当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是通过行政手段,确保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保险的资金应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工伤保险只是事后补偿工作,对于事前的预防工作也不能放松。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培训以及安全宣传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逐步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主要针对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于职业较为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应实行与市民相同的医疗保险,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而对于流动性较大、职业和收入都不稳定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可以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参加大病统筹的农民工可以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政府还可以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建设一些卫生服务站。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做好农民工转移或是身份转换时的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www.xing528.com)
第三,建立具有可行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企业与农民工的实际出发,实现不同地域之间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对于职业和收入较为稳定的农民工群体,应当纳入城市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流动性强、职业和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群体,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在政策上允许其断续缴费,或是国家也可以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样,农民工也应按照相应的缴费率享受待遇。政府应当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建立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机制,以保证养老保险的对接与连续。
第四,建立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国家应当予以救助。对于职业和收入较为稳定,且在城市工作多年的农民工,应把其与市民同样对待,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流动性较大,职业和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群体,可以为其提供劳动机会。即“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总之,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是一个不断创新、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合适的社会保障必然会加速农民工在城市的融入程度,并最终实现向市民的转化。
三、建立适宜的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农民工的有效流动
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为农民的生活和就业提供了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这种土地制度限制了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和制约了农业经营规模化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进一步影响到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
首先,应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目前我国的土地既非私有,也不是国家所有,而是归农民集体所有。这种不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多元的所用权代表对土地物权、财权模糊不清,致使在土地产权流转中演化为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之争,人为的加大了交易成本,严重影响到土地的流转。只有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才能够减少土地的流转成本,便于土地集中,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民向城市的转移,进而实现向市民的转移。
其次,加快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一些土地无人耕种,出现撂荒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分散化、零碎化经营,不利于农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应采取措施,消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种限制,使进城务工人员的承包土地能够顺利转移到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手中,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可以尝试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在明确界定集体产权的前提下,可以推行土地股份制,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制农业企业,农民工凭借其股份取得相应的股权与红利收入;可以允许农民工将土地承包权一次性转让给第三者或村委会使用,根据协议,付给农民工转让费,作为其转化为市民后参与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可以建立政府性的而土地置换与管理公司,允许进城农民工可以将承包土地使用权与城市住房按照一定比例置换等等。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运作最有利于农民工从农村稳定退出和在城市沉淀。一方面,股份制运作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工可以放弃经营权而取得收益权,这就为农民工决心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股份制运作可以将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农业收入的增加,进而使农民工具有稳定的股权或红利收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形态一次性的永久界定到农民工个人所有(新增人口可以继承股权),使得农民工决心离开土地,向非农产业转移。
总之,各地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总结出适合当地特点的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创新农村土地的使用流转制度,使农民工既能摆脱农村土地的束缚,也能够使其退出土地时获取一定的资本,为其转化为市民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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