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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民工市民化政策研究:农民工进城的影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理论视角有学者指出,近年来有关农民工进城这一现象的研究,以两种分析框架为主。这一视角的研究者注意到农民工进城这一历史事件对农民个人和其流出地农村社会的影响。根据“推拉理论”,中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特别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导致了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流向发达地区和城市。

湖北农民工市民化政策研究:农民工进城的影响

当前,关于农民工进城的研究很多,这是我国目前的现实社会变迁和社会流动状况的一个侧面反映,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从事非农职业,形成所谓的“民工潮”,才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来,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范式、视角和框架出发,研究了农民工进城这一宏大历史事件中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形成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下面,笔者将这些研究分为一般理论研究和具体经验研究两个方面来进行审视。

一、一般理论研究

1.研究范式

关于农民工进城研究的基本范式,有研究者指出,国际社会学界对人口迁移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种范式。

一是古典新古典主义下的“均衡”范式。人口流动被视作是由于资源分布不均衡而引起的(典型的如“推拉”说),而其结果则是使经济要素在各地域间形成新的平衡。移民在迁入社会的适应过程,也被假设为一个随着时间推移彼此不断同化的过程。

二是结构历史功能主义的范式。认为人口流动不全是物质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反应,而与一系列的传统、结构和历史因素有关。比如人们用“世界体系”理论来解释国际移民,用“国内殖民主义”来解释国内移民。在此范式下,人口的流动被视为是对特定结构的回应,其结果是满足结构的某种需求,带有功能主义的色彩。

三是随着吉登斯布迪厄等人的社会学理论兴起而提出的,可称之为“主体实践”范式。它强调移民是一个能动的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每时每刻都在以自己的“实践”来创造新的东西,而不是完全为“结构”所规定的行动者。黄平等人的研究提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综合了与社会学一向对立的整体论和个体论的视角,并以此尝试对农民的非农转移做出新的理论说明。他们认为,就结构和主体的关系而言,如果没有结构性因素和条件提供的可能和制约,农民不可能实施外出,反之,如果没有农民外出的需求,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也是没有意义的;就农民的行为而言,农民在外出和转移过程中总是不断反思自己的行动,改变自己的目标。因此,这些行动的后果,常常是未曾预料的,更不一定是“合乎理性的”。

2﹒理论视角

有学者指出,近年来有关农民工进城这一现象的研究,以两种分析框架为主。一是将社会流动放在社会结构中来探讨,首先设定社会是以分层或地位的方式构成的,然后再将流动的概念放入其间来考察各种社会成员因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在其中形成的流动驱力、规模、方式、功能或由此而生的社会问题等。二是运用社会关系网络理论,将个体的流动过程看成是其通过建立社会网络来实现的。后者与前者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后者不强调个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属性,比如性别、年龄、身份、阶层等,而是强调个体在其社会关系网络中所处的相对优越位置,以及他所能获得的促使其流动的资源所在。还有学者综合了国内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明确指出这些研究所采用的五种主要的理论视角:

1)社会分层与流动的视角。这种视角认为农民工群体的产生是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分化的结果,他们的地位虽高于仍在农村务农的农民,但在城镇等级分层体系中仍处于最下层,他们的流动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力流动,更是一种社会流动,它包含着社会地位的变化。

2)冲突与失范的视角。在城市居民和官员的眼中,流动农民是外来者、无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无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样,持续地、不合适地、无控制地涌进城市,成为中国城市中的“另类”,他们极可能在城市中造成冲突与失范。

3)人的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的视角。这一视角的研究者注意到农民工进城这一历史事件对农民个人和其流出地农村社会的影响。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工进城是一个获得现代化的过程或二次社会化的过程,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工进城对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社会现代化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4)社会网络的视角。前述三种研究视角可以说都是地位结构观,社会网络视角则是一种网络地位观,此种视角将流动农民看作是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结点,他们通过该网络来求职生活

5)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角。这种视角认为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大规模农民流动出现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家从乡村社会生活中的部分退缩。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团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这些精英分子以经济精英为主。

二、具体经验研究

社会学认为,农民流动进城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流动、人口的流动,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流动,包含了地域流动、职业流动和阶层流动三个方面。就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来看,大多数国内学者更倾向于实证的、经验的研究,这显然与农民工进城这一社会事实的基本属性有关。综合看来,学者们关注的是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进城农民工群体的流动行为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农民工进城运动,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规模的自发性社会流动,其背后的动因是什么?他们是以何种方式进入城市的?又怎样通过网络在城市进行谋职和生活的?这些是有关进城农民工群体流动行为中最受关注的几个方面。流动动因是进城农民工群体流动行为研究中的首要问题,它能揭示出在制度壁垒依然强大的环境下农民仍要进城的原因,这也是早期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大多数学者借助西方学者在研究人口迁移和流动时的理论来解释我国农民工进城现象,其中特别是以借鉴“推拉理论”为主,以此来说明农民工进城的宏观原因。根据“推拉理论”,中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特别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导致了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流向发达地区和城市。学者们对农民工进城过程中的推力、拉力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一些学者还对“推力”、“拉力”因素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检验。

除了从宏观层面解释农民工进城外,一些学者还从微观层面研究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的原因,认为中国农民是否外出,是家庭整体决策而非个人行为的结果,其首要目的是增加收入,并且将外出看作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这种投资的预期与人力资本的状况如年龄、性别、教育状况等是相关的。学者们还针对“盲目外出”的说法,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理性”的概念,如经济理性、迁移理性等,其共同点是认为外出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还有学者提出“生存理性”概念,认为农民为寻求生存而非在市场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中国农民在现实面前作出种种选择的首要策略和动力。还有学者则从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出发,提出了“社会理性”的概念,把人的理性行为分为三个层次,即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认为在农民外出就业发生初期,其往往更多表现的是生存理性选择,但随着外出寻求就业次数的增多和时间的拉长,社会理性选择和经济理性选择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流动方式是国内学者在研究农民工进城行为时的又一重要关注点。经典的人口迁移理论认为,人口迁移是由独立的个人为达到预期收入最大化而进行的,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迁移经济学认为,人口迁移的决定并不是由独立的个人做出的,而是由相关的更大单位特别是家族或家庭来共同做出的。这里,人们的行动可以被称为“集体化”的行为,它不仅可以使个人的预期收入最大化,而且也可以使家庭风险最小化并尽量脱离与本地各种市场相关联的条件的约束。我国农民工进城的方式基本上也是这样的,农民工进城主要是为了获取较高的经济收入——这一点是不可质疑的,其决策受到家庭的影响,并且表现出家庭化的流动趋势。但是有研究者指出,家庭是否能够简单化为一个“整体”,所有的决策都是“天然”地从家庭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谭深的调查表明,如果将外出动机的指向分作“为家庭”和“为自己”两项,相当大比例的外出者主要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而不是从家庭的需要出发外出打工的。

随着社会网络研究的兴起,国内学者也开始将网络理论应用于农民工进城的研究,因而流动网络也是近年来学者们研究农民工进城行为的一个侧重面。调查显示,农民工进城所依靠的社会资源最主要的不是来自政府和市场,而是社会网络,在农民工生活和交往的整个过程中,这种社会网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学者研究指出,农民工进城后,尽管所面临的环境不同,职业及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但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以血缘、地缘等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的依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在于在缺乏社会公开信息供给和组织服务的情况下,或者说市场与组织的低效或无效的情况下,社会网络的存在无疑降低了他们的流动风险和成本。或者说,社会网络作为一种与“现代性”原则格格不入的传统社会关系,成为权力、市场之外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在随后的再次职业社会流动过程中,原有社会网络成员所发挥的作用就发生了变化,流动农民不得不寻求新的关系网络、就业市场信息等途径。进城农民工的社会网络中主要是由强关系构成,其社会支持也基本上是来自于强关系,但与此同时,农民工流动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重新构建新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网的过程,农民工在城市也经历了学习和再社会化过程,其中一部分扩展了弱关系,并利用弱关系来为自身谋取利益。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进城农民工的社会网络规模是不大的,流动农民的社会网络特征表现为规模小、紧密度高、趋同性强、异质性低,社会支持关系和社会讨论关系都很少,不过相比而言农民工社会支持网的二方关系、三方关系及整体网络特征指标均明显高于社会讨论网络。

2.进城农民工群体的生存状态

农民工进城后,原先“看起来很美”的城市社会并非他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与城市社会那么近而又那么远,并没有真正适应和融入城市。“边缘人”可以说是对当今中国农民工基本生存状态的总体概括,大多数学者认为城市农民工实际上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生存状态。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多,如在边缘化的表现方面,学者们指出进城农民工在居住、职业、收入、子女教育、家庭生活医疗卫生、闲暇活动、社会关系、政治参与、权益保障等多方面都体现出边缘化特征,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制度、文化和心理方面。进城农民工就像“劳工候鸟”一样,不断地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他们是一种“边缘人”,生活在城市空间的边缘、体制意义上的边缘以及文化意义上的边缘。这种边缘化的生存状况对于进城农民工自身来说是十分艰难的,同时也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学者指出作为边缘人的农民虽然不是边缘性人格障碍症患者,但是其心理特征有些类似,因而他们的行为表现为或逃避或对抗——逃避现代都市文明、逃避艰苦的农村生活、逃避都市责任、逃避农村义务。因此,需要关注“边缘人”的生存状况,淡化边缘色彩。

以何种方式将农民工聚集在一起的呢?这里就涉及到进城农民工的组织化问题,主要包括外来人口社区研究以及进城农民工组织特征方面的研究。农民进入城市后,往往聚居于城市的边缘地带,形成所谓的“城中村”。如早在1995年,就有学者从社会结构和社会重建的角度对北京市一个温州人聚集的“浙江村”做了全面深入的剖析,由此拉开了这类研究的大幕。此后还有不少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京城的这个“浙江村”,认为从事经营的温州农民以“产业社区型”进入城市,是一种独特的进入方式,它对应着城市商业管理体制和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变化的市场机会结构;它不仅是一个聚居地,而且促成了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产生,这种组织以“内部市场”方式分工协作,以区别于大厂商组织和外部市场,它对传统资源——主要是乡土资源的利用是十分明显的,并且还与城市管理体制形成了特殊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城市外来人口已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空间”,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生存方式、行为规则、关系网络乃至观念形态。学者们重点分析了“浙江村”中的“关系”,认为村中的亲友圈、生意圈相交相叠,构成了社区的整体秩序。北京“浙江村”的研究之后,比较有名的还有北京的“河南村”,广州的“石牌村”、“羊城村”等“城中村”的相关研究。此外,除了“城中村”这种区域性外来人口社区研究,还有学者通过对农民工关系网的调查分析,提出了“虚拟社区”的概念,关注的是人们如何在这种互动和纽带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非正式、非制度化、具有社会和情感支持的以及特殊主义取向的非区域性社区形式。按照他们的理解,“虚拟社区”是在一个城市内,农民工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结构所形成和构造出来的一个社会关系网络,进城农民工相互之间的非制度化信任是构造这种虚拟社区的基础,而关系强度则是这种社区组织与构造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农民工进城是否适应城市的生活也是国内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进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涉及到经济层面、社会层面以及文化心理层面。从经济层面来看,一般包括职业状况、经济收入和居住条件等方面。研究者指出,由于体制的惯性,多数城市的劳动力市场是严重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而农民工所能进入的,是那种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且很多进城农民工在非正规领域就业,收入没有保障。职业直接决定了进城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和居住条件,尽管进城务工经商的收入要高于在农村务农者的平均收入水平,但相比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多数进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是相当低的,而且进城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一般都是十分恶劣的,因为他们到城里来主要是赚钱,因此就不愿意在住房上有过多的开销,最常见的居住地是用工单位宿舍、建筑工地工棚和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房屋。从社会层面来看,一般包括消费方式、闲暇方式和交往方式等方面。消费决定于收入,收入低消费自然不可能高,总体来说进城农民工的消费方式属于节俭型,能省则省。进城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十分单调,主要是自娱自乐和消磨时间,原因在于四个方面:一是收入较低无力在城市娱乐场所消费;二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没有精力娱乐;三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缺少对文化消费的需求;四是缺少消费、休闲引导。在交往方面,进城农民工交往的主要对象仍然是与自身有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人,而与城市市民的交往互动很少。从文化心理层面来看,主要涉及到认同与归属、价值观念转变等方面。一些研究进城农民工自我认同的成果指出,进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认同总的状态为城乡差异大、目前仍为农民身份,至于将来更偏向于留在城市,但也基本处于举棋不定或趋于模糊状态。

还有学者着重探讨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问题,认为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对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赋予农民身份以更多的社会涵义;虽然与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一样,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社会也没有确立一种社区认同意识或社会归属意识,但是,与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不同的是,他们中有一些人开始试着(或者说努力着)去认同流入地社会,然而,他们的努力并没有达到实现对流入地社区的认同;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对家乡的乡土认同在减弱,他们逐渐地适应了城市的生活,对农村的生活逐渐产生不适感觉,在农村的社会交往圈变得越来越小,对农业活动缺乏浓厚的感情和兴趣,相反,他们对农村的一些习惯和传统开始不认可,甚至持批评态度。在价值观念方面,农民工进城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从传统的乡村社会进入到现代的都市社会,每天感受的是现代文明,这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迁,促进人格的现代化。(www.xing528.com)

3.进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分层

农民工进城了,看似他们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那么他们实际的地位状况如何?地位有没有出现分化现象?不同代际进城农民工有什么差异?农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职业身份,是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的。进城农民工由于制度和政策的排斥,一般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而且与城市市民拥有的组织优势和单位地位相比,进城农民工不享有单位的身份和利益,因此也不会有地位的累积,职业地位就难以上升。有研究者强调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进城农民工地位获得过程中的作用,根据调查,他们认为决定着农民工经济地位的主要因素是他们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情况,特别是其对社会资本的“使用”比原来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影响更大。还有研究者通过对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包工头的个案研究,认为从农民工到包工头、从较低级包工头到较高级包工头的过渡都是地位获得的过程,这种过渡是关系资本作用和关系资本再生产的结果。

那么,进城农民工的地位究竟是高还是低?不可否认,农民工进城后,其经济地位在流动中获得提高,但其总体的社会地位没有发生与其经济地位相应的明显变化。显然,农民工职业地位的提高,是与其原有的职业身份相比较而言的,因为在中国的社会分层体系中,农民已经是最下端了,他们的流动只能是向上的,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工通过初次职业流动,实现了地位的明显上升,但是他们的再次职业流动,地位的总分值却只有微小上升,如果与城市人或与流入地当地人比较,农民工依然处在最低层。社会声望地位方面的调查证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的全部100种职业的排位中排第94位,而排在最后十位的职业,基本都是与农民工相关的职业。从最近两年的社会认知来看,城市农民工开始被看作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无疑意味着国家在形式上承认了农民工的工人身份及相应的政治地位。

长期以来,流动农民更多地被视为一个同质性群体,这一群体内不断增加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及已经出现的分化,在静态的社会分层框架中往往被忽略。实际的情况是,流动民工经过职业分化,实际上已经完全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即占有相当生产资本并雇用他人的业主、占有少量资本的自我雇用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完全依赖打工的受薪者。有学者通过对北京“河南村”废品回收业系统的追踪观察,认为在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流动农民这一群体的内部结构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作者称作“二次分化”——一方面在水平方向上,新的职业位置在不断被创造;另一方面在垂直方向上,其内部已出现了在资本占有、经济收入、社会声望、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的等级群体,原群体内部的同质性已被打破。在分析分化原因时,研究者强调了社会资本的作用,并指出,“河南村”流动农民开始产生层级意识和交往的层级界限,交往范围逐渐跨越身份边界,形成新的认同和群体关系的重新组合。但是这一分化的性质和进程等又受到封闭的城乡身份结构的有力制约,分化的结果,主要是造成了一个在城市主体分层结构之外相对独立运行的流动农民群体内部的分层体系,并很难以制度化的形式真正定型其内部社会空间。有学者在对武汉市外来农村劳动力的二次分化现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证调查的基础上,认为都市农民经过二次分化后已基本上重组为以下四大职业层:①业主层,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②个体劳动者层,包括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和散工;③雇工层,包括白领工人和蓝领工人;④不正当职业者,包括乞丐群体和“三陪”小姐。作为一个整体的流动农民,其社会地位发生了分化现象,与此同时,不同时期进入城市的农民之间的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化,即代际分化。

有学者通过调查识别出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和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从代际认同角度分析了农民工的分化。认为农村流动人口已经出现代际间的变化,他们不仅在流动动机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在许多社会特征上也很不相同。随着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增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游离出农村社会体系和城市社会体系,在社会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他们很有可能演变为游民,成为“问题民工”。

4.进城农民工群体流动问题

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城,形成所谓的“民工潮”,是中国20多年来社会生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同时它也会带来一些相应的其他社会问题,如流动的性别选择问题、民工就业问题、民工失范问题等,这些都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中男性的比例要高于女性的比例,留在农村务农的基本上是女性和老人,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农业女性化”趋势,并指出农业作为女性主业,并不意味女性在农业中占主导地位,“女人干,男人管”,权力仍然掌握在男性手中,妇女主要扮演无技能的劳动力角色。外出者中男性比例高于女性,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流动的性别选择问题。一些研究者认为,从家庭作为“利益整体”的角度出发,男性外出务工经商,女性留守农村务农、照顾老人孩子是性别分工合理性的体现。但是有学者认为,农村女性从事的许多活动并不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的按效益最大化原则分配的,而是与文化意识有关,成为“女性专门化”工作,由于某些工作“女性专门化”的结构性限制,导致“男性主导型”农业向“女性主导型”农业转化。当某些产业的比较效益相对低时,男性就让给了女性。对于女性非农转移的滞后性,有研究者提出了“第二蓄水池”的概念,意思是如果说农村劳动力是整个社会工业劳动大军的蓄水池,那么农村妇女便是这蓄水池的第二蓄水池。但是,如果肯定转移和外出是获得更多发展资源的机会,那么可以认为在新的资源分配上,女性与男性相比就再一次地处在了不利的地位。还有研究证实,在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地,不仅出现了“正式”和“次属”的和本地人和外来人的二元劳动力市场,还出现了分性别的劳动力市场,以及相关的男性职业和女性职业,女性集中在那些不需要技术、工作时间长、低工资的劳动密集型工作中。

农民工进城前都对进城后的工作生活有一种美好的憧憬,但是进城后往往发现现实世界与想象世界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大多数人只能在收入低、保障差、强度大的岗位工作,有些人甚至无法就业。早在1996年,就有学者指出在城市中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劳动力市场,进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劳动力价格机制,国家的二元用工制度和双重劳动力市场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后经学者发展,提出了“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在次属劳动力市场中,进城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主要体现为就业难、就业领域狭窄、劳动密集型就业等特点。而且,还有很大一批人在非正规领域就业,有学者甚至认为非正规就业是中国城市农民工的就业主渠道,指出非正规就业具有一定的正功能,并以此提出应改变目前对待非正规就业的管理政策。两个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事实上就表明进城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不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学者在对我国的“职业保留法规”进行检视的前提下,指出必需要赋予进城农民工平等竞争权,其核心就是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即不加歧视的就业权。有学者深入研究了城乡劳动力不平等就业权利的根源,认为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对进城农民工在就业上的排斥和歧视,从根本上限制了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权利,指出了中国社会存在的“职业保留法”现象,认为“职业保留法”存在诸多方面的负效应,造成了进城农民工的窘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就业机会均等和职业开放的前景,提出了以“就业准入制度”取代“职业保留法”的改革方案。

当然,讨论进城农民工就业问题,有必要对近两年来的“民工荒”问题进行探析,尽管“民工荒”与进城农民工就业问题并非同一个问题,但它也能反映出农民工进城后在就业方面的状况。自2004年浙江、福建、珠江三角洲等地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报告显示:工资待遇长期徘徊不前、劳工权益缺乏保障、企业用工迅速扩张、经济增长模式面临变革这四大原因造成了“民工荒”,其中,工资缺乏吸引力和劳动条件差是普通工人短缺的主因。因此实际上“民工荒”是进城农民工在就业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的一次全面凸现和爆发。

伴随着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生活,城市社会管理的压力不断增大,社会秩序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民工失范问题在此过程中凸现出来。我国农民大规模进城后不久,就有相关新闻报道指出要严厉打击外来民工犯罪,学术界也开始对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犯罪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大多数研究认为大规模农民工进城后,城市犯罪中农民工犯罪的比例相对较高,且表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不过也有学者对当前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的高犯罪率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观点是一个只看表象、不究实质的体现,指出通常使用的数据和比较方法存在的不合理、不客观、不科学等偏差,导致城市外来人口犯罪严重程度被人们高估。从犯罪特点来看,有学者指出,民工犯罪有八大特点: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比较突出;团伙性较强;季节性明显;犯罪人素质低;犯罪地点集中在工地、宿舍和租住屋;犯罪目标随机和盲目;犯罪低龄化;自救式犯罪增多。关于犯罪原因,多数学者从进城农民工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进城农民工较低的文化素质、较差的城市工作生活技能、较低的经济收入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冲突、乡土秩序的失落、社会规范真空与管理体制弱化等。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流动人口管理、治理进城农民工犯罪的政策建议,对此,在下面的部分再予以介绍。

5﹒流动人口管理

农民工进城被认为是增加了城市社会管理的难度、扰乱了城市社会的治安秩序,如何管理流动人口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此方面,户籍改革、制度供给、管理模式等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

户籍制度历来被认为是农民工进城、获得平等就业权利的障碍,加之持续增长的人口流动潮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因而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很高。有学者深入研究了户籍制度与户籍法问题,指出中国的户籍制度实际上是保障了一部分人的权利,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它使得城市人和农村人被主观地划分为不平等,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农民工因此而在各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歧视。因此,要建立一个真正的身份平等化的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其核心就是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和城市居民身份平民化。有学者认为,从社会分层的角度来看,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核心是在为人与人之间、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秩序,实际上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财产所有权、文凭、学历、技术证书等制度已经逐渐取代户籍制度维持秩序的功能,而新的制度体系是一种根据后天活动确立地位的制度,因而也更加公平。当然,也有学者指出,户籍改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制度的惯性、与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牵制都决定了户籍制度的变更将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而不可能一蹴而就。建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需要政府在制度供给方面下功夫。

但是,长期以来,围绕进城农民工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不当,导致流动人口管理上的无序、混乱,侵害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有学者认为:造成农民工问题的不是单项制度,而是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住房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总体上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地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社会边缘群体。由此作者认为应该全面改革和构建现行社会管理制度,应进行彻底的、总体性的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而不能仅靠出台单项政策来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学者指出,农民工从其出现之初,就处于一种权利缺失状态,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而制度供给不足、不当和创新不够,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合理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有学者在分析我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几大误区的基础上,认为基本思路应是实行“五化”管理,即组织化管理、过程化管理、类型化管理、重点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有学者认为,应该在客观辩证地认识流动人口的作用和影响的基础上,树立“以疏理为主”的新管理思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针对中国当前的实际,结合长远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提出的流动人口管理目标模式是:以信息为导向,以市场为中心,以街道社区管理为基础的条块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有学者在对上海市流动人口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化管理”模式,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指导下,基层社区以社区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基础,运用社区管理的机制与手段,促进社区整合与稳定,以达到管好外来流动人口之目的。与以往的管理模式比,社区化管理具有三个特征:属地化管理,服务型管理,参与式管理。

6.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经常遭遇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因而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新世纪初开始被学术界所广泛关注,此方面研究的热点问题很多,主要有权益保护、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大量研究成果从总体上探讨了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关于进城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大多数学者认为制度因素特别是户籍制度是根源,如有学者从“市民权”概念入手,探讨了乡城迁移人员成为“非市民”的制度背景和身份构建机制,认为对既有户籍制度的政府需要的是户籍制度及“农民工”制度长期相互维持的基本背景,而目前中央政府的放责放权与地方政府的自利自保倾向并不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有学者甚至称户籍制度和与其有关的歧视性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为“制度镣铐”,扼杀了进城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学者指出法律失效、政府缺位的局面是导致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根源。关于进城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状况,总的来说是全方位的,与市民相比他们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如有学者指出进城农民工的权益应包括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主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人格尊严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而这些权益中受损情况比较明显的是劳动就业受限制、工资报酬不能兑现、劳动强度大、工作生活环境差、身体健康不能得到保障、经济赔偿难以落实、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文化教育困难等。

关于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策略,多数学者认为促进政府角色转换、健全法律制度、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是关键,如有学者建议建立责任政府,政府角色坚决定位于公共服务提供者而非利益的追求者和分享者,保证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必须改变固有观念、调整现行政策、完善法治建设、建立维权组织。

社会保障问题也属于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之一,早在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郑杭生教授就提出要重视和发展城市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事业,并认为这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指出了发展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的必要性、面临的困难和若干对策。但自此之后的几年中,有关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便进入了一个停滞期。到21世纪开端的时候,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才逐步升温。

就当前的研究来看,尽管研究成果并不多,但也基本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①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②另立炉灶,建立新的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③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前两种观点认为建立新的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或尽快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是维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如有学者建议对进城农民工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即首先建立进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其次建立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然后再考虑建立进城农民工社会救援制度。有学者建议,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保障失业的、身无分文的进城农民工能通过“公共劳动”找到饭吃。有学者提出建立面向各企业雇佣的进城农民工和无雇主雇佣、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项目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死亡、遗属、最低生活保障等。第三种观点则对前面两种对策提出了质疑,认为前两种对策是不可行的,而应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来保障进城农民工。

一部分进城农民工把子女带到了城市,但这些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很多时候却无法实现。有学者在考察我国有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政策演变过程后,认为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一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国家的宏观政策也支持流动儿童享有的这种权利,但是各地在政策的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之国家在流动人口管理上的种种问题,导致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学者指出了当前我国流动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流动儿童的聚集地与城市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流动儿童学习过程的不连续性;农民工家庭对其子女教育功能的弱化。在对策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要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就必须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应做八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放开城市公办学校,农民工子女根据居住地就近入学;第二,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工子女的不合理收费,平等对待所有学生;第三,实行“中央与城市两为主”的方针,合理分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成本;第四,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门槛”,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第五,改革政府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拨款的公平与效率;第六,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第七,清理和修订涉及农民工子女上学的相关法规,制订统一的《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法》;第八,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子女上学扫清制度障碍。

三、简要评述

总的来看,当前学术界关于进城农民工的研究成果确实不少,并且对农民工问题进行研究的学科领域也不断扩展,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都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展开了研究。显然,这对于丰富人们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思路是有帮助的,对于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考。其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在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中实证研究的比例非常高,很多研究课题都开展了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个案访谈等,为把握我国农民工的总体状况供了大量重要的数据和资料。通过学者们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解决不同类型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在实际的应用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尽管研究成果纷繁复杂,但是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已经很透彻或完善了。纵观近30年来的研究,可以发现,大多数研究都是应用国外学者在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相关领域的理论来对我国农民工进城的行为、现象及其问题进行探讨,而很少有学者应用本土化的理论研究成果来对农民工问题进行研究。一旦理论视角上完全借用国外学者的观点,那么通过研究而提出的政策建议就有可能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其具体的可操作性也会受到限制。另外,在当前的研究中,大多数研究注重描述性和解释性,但是预测性研究很少,对于农民工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的基本命运缺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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