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经济体: IAS的下一站
2011年7月26日
【金融眼观点】:
随着新兴经济体势力的不断强大,已经成了深陷各种金融危机中的发达国家眼中的白衣天使,IASB自然是不能视而不见,将这些国家笼络到IAS的统一计量框架中来,便显得尤其重要。
新兴经济体,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蓬勃发展,成为新兴的经济实体。目前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英国《经济学家》将新兴经济体分成两个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巴西、印度和俄罗斯,也称“金砖四国”;第二梯队包括墨西哥、韩国、南非、波兰、土耳其、埃及等“新钻”国家。
【概要】
2011年7月2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新兴经济体工作组(EEG)在北京成立。EEG的创始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G20)的所有新兴经济体和马来西亚。财政部会计司司长杨敏当选为副主席。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成立EEG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增强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是IASB响应G20峰会建议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进一步增加新兴市场经济体参与度的务实举措。EEG的活动将着重于通过定期沟通的机制向IASB提出新兴经济体特有的问题。IASB认为这将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球公认性,进而最终促进达成IASB制定单一一套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的使命。
EEG首次会议的主题是新兴经济体中的公允价值计量。
IASB发布有关地表采矿生产阶段剥采成本的解释公告终稿
——IAS抑制矿产品价格波动
2011年10月19日
【金融眼观点】:
2010年8月26日IASB地表采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草案后的358天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0号—地表采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IFRIC 20)才最终发布,反映除了IASB在修订中的严谨态度。
毕竟,地表采矿生产阶段剥采成本,对于IASB的专家们而言,的确有些难度。
根据IFRIC 20,剥采成本可以被确认为非流动性资产、无形资产等多种类型,妄图通过剥采成本辗转腾挪做文章的人,可以省省心了。
【概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9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0号——地表采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IFRIC 20)。IFRIC 20适用于通过地表采矿活动进行采掘的所有类型的自然资源。主要修订内容见图表72。
图表72 地表采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主要内容示意图
该解释公告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新解释公告】
在地表采矿的经营中,主体可能需要剥离无用的物质后才能开采矿藏。在生产阶段中剥离的物质通常是品位不同的矿石和废料的混合物。低品位物料的剥离可能产生可使用的存货并有助于进一步开采较高品位的物料。IFRIC 20涵盖的事项内容见图表73。
图表73 IFRIC 20涵盖内容示意图
【将生产剥采成本确认为资产】
如果剥采活动的利益通过生产存货的形式来实现,主体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 2)的原则来核算该剥采活动的成本。(www.xing528.com)
如果剥采活动的利益通过提升矿藏开采能力的方式实现,主体应当在以下标准得到满足时将此类成本确认为一项非流动性资产(“剥采活动资产”):
1)与剥采活动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通过提升矿体开采能力)将很可能流入主体;
2)主体能够识别开采能力得到提升的矿体的组成部分;
3)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剥采活动的有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剥采活动资产应作为现有资产的增加或改良进行核算,并应根据相关现有资产的性质归类为有形或无形资产。
【分析&观点】:
在制定IFRIC 20时,委员会意识到生产剥采成本在实务中存在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一些主体将所有剥采成本立即确认为生产成本费用,而另一些主体则使用“矿藏使用期比率”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对剥采成本进行资本化。
IFRIC 20排除了将所有剥采成本立即确认为费用、以及基于将在矿藏使用期内预计发生的总成本应用标准成本法的做法,而是要求核算实际发生的成本及采用分解法(granular approach)。这意味着使用标准成本法的主体将需要考虑标准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之间的差异程度,以及采用矿藏使用期法而非已识别的矿藏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剥采成本一般被视为与矿藏整体相关来处理,因此根据IFRIC 20的引言,开发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的区分可能变得更为重要,但IFRIC 20并未就如何确定生产阶段何时开始提供任何进一步指引。
除了生产剥采成本存在多种不同的计量和确认方法之外,现时剥采活动资产亦存在多种不同的列报方式。预计IFRIC 20将能够使相关的分类更为一致。
【剥采活动资产的初始计量】
剥采活动资产应当按成本(即“为提升已识别的矿体组成部分的开采能力而实施的剥采活动所直接发生的成本,加上直接可归属的间接成本的分摊”)进行初始计量。与偶发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不应纳入剥采活动资产的成本。
【分析&观点】:
委员会列出了下列可纳入剥采活动资产的直接可归属间接成本的例子:矿藏主管监管该矿藏组成部分的薪酬成本的分摊;
为实施剥采活动而专门租用的任何设备的租赁成本的分摊。
委员会将在开展剥采工程的区域内建造通道作为偶发性经营活动的一个例子,其成本不应纳入剥采活动资产。
如果剥采活动资产和生产存货的成本并非单独可辨认,则此类成本应当使用基于计算已识别矿体组成部分的相关生产指标的分摊基础,在生产的存货和剥采活动资产之间进行分摊。该指标应当作为识别额外活动所创造的未来利益大小的基准。该指标的例子包括:
·存货生产成本与预计成本的比较;
·鉴于特定矿石生产量,采掘的废料量与预计数量的比较;
·鉴于特定矿石生产量,已采掘矿石的矿物含量与预计采掘的矿物含量的比较。
【剥采活动资产的后续计量】
资产应当在因剥采活动而提升开采能力的已识别矿体组成部分的预计使用寿命内,以系统的方式进行折旧或摊销。应当采用生产总量法,除非采用其他方法更加恰当。已识别的矿体组成部分的预计使用寿命将不同于矿藏本身及使用矿藏使用期法的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除非剥采活动能够提升剩余矿体整体的开采能力(例如,“临近矿藏使用寿命终结时,已识别的矿体组成部分代表待采掘的矿体的最后一部分”)。
【分析&观点】:
主体将需要考虑先前针对剥采活动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折旧/摊销的会计政策根据IFRIC 20而言是否恰当。
鉴于此,主体不仅应当考虑用以识别剥采活动资产的分摊方法及该资产的折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还应当考虑该方法是否已适当应用于已识别的矿体组成部分。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IFRIC 20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主体应针对自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或以后日期发生的生产剥采成本应用IFRIC 20。截至过渡日因剥采活动产生的现有资产余额应重分类为与剥采活动相关的现有资产的一部分,并在与每项现有资产余额相关的已识别矿体组成部分的剩余预计使用寿命内进行折旧或摊销。如果不存在与现有资产余额相关的可辨认的矿体组成部分,则现有资产余额应当在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计入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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